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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的精神:符号条款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宪法》第四章主要是以符号化的叙述,通过强化国家认同,夯实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这里我们只以国歌、国徽、国旗为例,就它们的国家认同功能,以及对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略做阐释。无论是单独使用某一种国家符号,还是合并使用某几种国家符号,都有助于强化国家认同,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论中国法的精神:符号条款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宪法文本中,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不仅可以通过历史性的叙述来奠定,还可以通过符号性的叙述来奠定,那就是宪法关于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规定对于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

在关于国家治理的相关研究文献中,几乎找不到涉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论述。同样,流行的宪法学论著也几乎不讨论国旗、国歌、国徽与首都。然而,现行宪法却专门辟出一章(第四章),对这几个要素做出专门的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还特别增加了有关国歌的条款。因此,第一百三十六条就变成了两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再加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以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这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章的全部内容。规定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第四章,与《宪法》关于总纲的第一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关于国家机构的第三章并列起来,这就表明,第四章的内容也是《宪法》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安排。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宪法》第四章主要是以符号化的叙述,通过强化国家认同,夯实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无论是国旗、国歌还是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性的符号,都是关于国家的符号化的表达方式。在宪法上明确规定这些国家符号,有助于强化全国民众对于国家的归属感。正如《宪法》的修订者所言:“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16]这句话其实已经揭示了国旗以及国歌、国徽、首都对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的意义。因为,国旗、国歌、国徽这样的符号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国家的治理,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就是符号化的治理。哲学上的研究已经表明,“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并且人类文化的全部发展都依赖于这些条件,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17]

在中国政治文明的早期,通过符号以夯实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得到了自觉的实践。在《尚书·虞书·益稷》篇中,舜就已经开始挖掘、运用这样的符号性资源,他说:“以五采彰施于五色,作服,汝明。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以出纳五言,汝听。”这几句话是说,舜希望制作不同的服饰来体现不同的名分,使上下尊卑从人的服饰上就可以看出来。在服饰的设计上,不同的图案、不同的样式都有特定的政治含义,实际上是给每个人都贴上了一个符号或标签,强化了人的生存方式的符号性。舜还希望分辨不同的音乐,因为不同的旋律也有不同的政治含义。音乐有助于调动人的情绪,因此,运用音乐的能力,就是一种政治能力,就是一种国家治理能力。对音乐的敏感,就是对政治的敏感。“舜的这种看法,虽然显得有些神秘,但是,却具有重要的原创意义:打通了音乐与政治的联系,强化了音乐的政治功能。舜的这两点理论思考,开启了后世的制礼作乐。一般认为,作为制度的制礼作乐出自西周初年的周公,但是,通过阅读《益稷》,可以看到,舜以服饰分等级、以音律辨治乱,其实已经描绘了礼乐文明的雏形。”[18]

传统中国的礼乐文明在政治实践中的直观体现,就是通过符号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无论是“礼”还是“乐”,都是某种象形符号或声音符号。符号化的“礼”与“乐”见之于中国现行宪法,就是国旗、国歌、国徽,当然也可以包括首都。这里我们只以国歌、国徽、国旗为例,就它们的国家认同功能,以及对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略做阐释。

按照宪法的规定,作为国歌的《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的词与聂耳的曲这两个要素所构成。其中,田汉的词以文字为载体,更准确地说,是以一首诗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至于聂耳的曲,则是通过一段旋律来表达的。从符号的视角来看,文字是一种符号,声音也是一种符号。在各种各样的文字符号中,最有感染力的是诗,诗不但是最美的文字符号,它同时还可以作为表达感情、振奋精神、沟通思想、凝聚意志的重要载体,以至于风尘仆仆地奔走于各诸侯国的“至圣先师”孔子,竟也不惜花费心血来删定《诗经》。他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19]在孔子的心目中,诗这种文字符号对于建构一个理想社会、治理一个理想国家的积极意义,也就可想而知了。如果说诗是最优美的文字符号,那么,在千变万化的声音符号中,最有感染力的当首推音律。律者,均布也,它本身就包含了整齐划一、和谐有序的意义。孔子当年坚决地反对“郑声”,“恶郑声之乱雅乐也”,[20]偏爱“韶”乐,以至于“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21]正是看到了《韶》这样的声音符号所具有的强烈的教化功能、秩序建构功能、国家治理功能。(www.xing528.com)

国歌正是文字符号与声音符号的统一体。宪法对国歌的正式确认,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国歌在国民心中的地位。另一方面,通过一次又一次地奏响国歌、传唱国歌,“国家在我心中”将会成为一种广泛的集体意识。在这个过程中,国歌作为国家的一种符号化表达,不但会通过理智,而且会通过情感,更加深入地走进民众的内心世界,民众对于国家的归属感,也将日渐一日地加深。当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属于这个国家的时候,就意味着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越来越坚实。反之,当人们对国家越来越没有归属感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国家趋于分崩离析的时候。一个分崩离析的国家,谈何“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谈何“国家治理”?

国歌对于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也就是国旗、国徽对于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因为在很多场合,国旗、国歌、国徽这几个符号性的事物是同时使用的。当然,与体现国歌的文字符号、声音符号相比,国旗、国徽更多地体现为象形符号。无论是单独使用某一种国家符号,还是合并使用某几种国家符号,都有助于强化国家认同,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让我们看一个使用国徽的典型案例:福建省建宁县法院里心法庭作为一个典型的乡镇派出法庭,“在绵延600公里的大山深处,在20年时间里擎起神圣的国徽、撑起司法的天平,这本身就是在实现着一种价值”[22]。在实现一种什么价值呢?回答是:强化国家认同,夯实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因为,正是由于里心法庭持续不断的实践活动,代表国家的国徽才在绵延600公里的大山深处被擎起,并被这个地区的民众所熟知、所理解、所敬重,里心法庭擎起的国徽成为国家在大山深处的一个载体。方圆600公里的民众通过里心法庭擎起的国徽,直观地感受到了国家的存在,国家也由此进入山区民众的日常生活。“不仅如此,政治国家还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还在切实有效地排解他们自己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可见,通过里心审判方式,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不是更少而是更多地得到了大山深处的民众的承认。另一方面,里心审判方式的有效运用,有助于促使里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更趋和谐,国家借此而实现了对里心地区的有效治理。”[23]在这里,国家既通过法庭审判实现对于里心地区的治理,同时也在借助国徽之类的国家符号强化国家认同,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作为象征国家的符号,它们的存在就意味着国家的存在。它们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既是传统中国的礼乐文明在现代中国的“历史遗留物”,同时也是通过符号强化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集中体现。从根本上说,国歌演唱、国旗飘扬、国徽高悬的终极功能,就在于通过国家认同,实现国家治理。国旗、国歌、国徽的尊严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是联为一体的。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在政治实践、法律实施过程中,都特别看重国旗、国歌、国徽这些国家符号的价值。正如审理焚烧国旗案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所言:“200多年来,美国国旗作为我们民族的象征,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不论是和平还是战时,国旗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24]虽然时至今日,由于种种原因——譬如,精英价值观对于大众价值观的制衡作用,宪法维护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为焚烧国旗提供的模糊空间,等等——在美国焚烧国旗依然不会受到惩罚,保护国旗的文字还没有成为宪法条款,但是,通过护旗派人士积极推动的声势浩大的护旗运动,美国国旗对美国民众的感召力、凝聚力,在这个过程中反而增强了。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国旗这样的符号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功能,那就是:通过强化国家认同,通过强化国家对民众的精神感召力,增强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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