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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综合实践活动助力初中学生发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是学校课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贯彻国家《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具体化制度保障措施。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是学校常态化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硬性保障力量。第一是指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对制度内多种要素、组织和行为主体活动进行了确定性规范。

让综合实践活动助力初中学生发展

(一)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的概念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从课程主体的角度来说,可以归为学校课程制度。本书从课程制度内容的角度来分析,认为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内在包含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规划制度、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资源开发制度、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实施制度、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管理制度、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评价制度和综合实践活动的校本教研制度。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是学校课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贯彻国家《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具体化制度保障措施。它体现了学校的教育哲学和办学理念,是学校制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规范、引导和促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发、实施与管理等一系列课程行为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二)制度保障是综合实践活动常态化实施的必然选择

综合实践活动的常态实施是相对于当前初中综合实践活动实施过程中群体“失范”行为而提出来的。社会学家涂尔干最早提出“失范”一词,意思是行为“缺少规范”。后来社会学家默顿在涂尔干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失范理论,他把失范看成是“规范的缺席”,即人们对现存的社会规范缺乏广泛的认同,从而使社会规范丧失了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威和效力。简单来说,人们用能够被社会认可、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手段去实现社会所承认的目标,这种行为就是平衡的,这时社会成员就会遵从这种行为,有利于社会行为规范的良性互动。反过来,如果人们根本不知道其所生活的社会所认可的目标是怎样的,也不重视达成目标所运用的手段,那么社会行为就容易出现失范行为。失范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很多种,好的方面有寻求创新,不好的方面比如出现形式主义,表现为消极对待,不积极、不主动参与其中。

由“失范”理论可以看出,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的“失范”应该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学校课程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不重视这门课程,对这门课程的目标不认可,对这门课程的操作规范不遵从,从而导致形式主义的应付,或者是不予理睬地对抗。综合实践活动在以学校课程开发与实施为主体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合理、合法的学校“规范”,是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重要保障。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一门综合课程,是实践性、体验性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具有综合性、实践性、生活性、开放性及生成性等特点。它是一种学习方式,是一种活动领域,它更多的是需要通过教师和学生构建的学习共同体来完成,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师生互动那么简单。其课程的特征决定了这门课程的开发、实施与管理要赋予学校很大的自主权,使其成为学校课程体系的一部分,体现校本化办学特色。也就是说,学校必须要调动各职能部门和全体任课教师,广泛地参与这一门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工作。首先,由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并没有统一的教材,有时课程的实施场所在课堂以外,课程的评价也多为质性评价。为保证课程的顺利实施,学校需要协调各种校内及校外资源并进行课程内容的开发,还需要对教师、学生课堂教学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而这些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传统学科课程的应对方式。因此,如果不重新建立符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特征的协调和组织机构,就很难保证课程得到顺利的开展和实施。同时,为了明确实施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和教师的职责,规范实施过程中的个体行为,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总之,为了更好地使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沿着“常态化”方向发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学校实践过程中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管理规范。

(三)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的特征

1.规范性与强制性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是一种以制度的形式来规范、约束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主体者,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发与实施产生行为规范。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功能,是保障学校创造性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自主开发、实施和管理的理论基础。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是体现学校教育哲学,体现综合实践活动价值观,以及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参与者对其价值认同,并内化为自身行动规范的一种学校课程制度。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是学校常态化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硬性保障力量。(www.xing528.com)

2.审议性与公共性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作为规范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和开发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和行为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发主体,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广泛地影响和作用于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和开发活动的各种关系和主体。它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为了使大家都能自觉遵守学校课程制度,保障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学校课程制度在形成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主审议原则,通过民主审议过程,让成员从内心认同制度的价值,自觉遵守相关规则,而不能只是简单地由少数人制定和倡导。

3.明确性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的明确性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指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对制度内多种要素、组织和行为主体活动进行了确定性规范。第二是指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确定性,即稳定性。只要被大家接受和认同以后,就能在一定时间、空间内维持相对稳定性,不容易随意改变。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学校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行为,将不确定的变成确定的,通过对各方面权利、职责、义务的约束和规范,降低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开发、实施行为中个体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加强和促进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开发、实施行为中个体行为与组织行为之间的协调一致性,使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开发、实施活动的系统得以常态化地运行。

4.校本化特色

由于综合实践活动基于学校为主体的课程开发与实施特征,各个学校拥有更大的课程管理权利。由于所处地区差异,地方课程资源特色明显,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制度应该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与特色,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课程资源,扬长避短,建立符合本校特色的学校课程制度。

5.文化性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是学校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可能脱离学校校园文化独立存在,它必然以一定的文化背景为生存的前提。从课程目标的确定到课程内容的安排以及课程方法的选择、课程评价的实施等环节,无不渗透着深刻的文化底蕴,体现着学校独特的办学理念、校园文化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学校课程制度是一种以规约的形式表征的学校管理者和全体教师所共同打造出来的课程文化。综合实践活动的学校课程制度的文化性表现在其蕴藏的丰富的学校办学哲学,体现在其隐藏的课程教学理念、管理理念和制度的民主精神、人文性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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