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盗窃罪与刑罚类别的立法搭配关系:财产犯研究

盗窃罪与刑罚类别的立法搭配关系:财产犯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盗窃罪的法定刑种类普遍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两种刑罚通常分为不同的加重格次,依次递进,但各刑法典所设置的格次不等。例如,《尼日利亚刑法典》规定,盗窃遗嘱、邮件或容纳在邮件中的财产,“应被判处终身监禁”。从多数刑法典来看,对盗窃罪自由刑的设置多以10年有期徒刑或监禁为最高。

盗窃罪与刑罚类别的立法搭配关系:财产犯研究

盗窃罪的法定刑种类普遍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主要是有期徒刑或监禁;财产刑主要是罚金。两种刑罚通常分为不同的加重格次,依次递进,但各刑法典所设置的格次不等。例如,《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包括基本刑在内共有两个格次(第257、258条);《德国刑法典》则除了基本刑之外,还有3个加重格次(第243、244、244条a);《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28、129、130、131、132条)、《荷兰刑法典》(第311、312条都设有4个加重格次;而《法国刑法典》有7个加重格次。(第311—4~311—10条)在格次等级中,自由刑和财产刑呈对应关系,但有并处关系和选择关系的不同。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盗窃罪的基本刑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6万至100万里拉罚金”,加重格次为“处以1年至6年有期徒刑和20万里拉至200万里拉罚金”。[49]《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盗窃罪的基本刑是“处罚金或者3年以下监禁”,加重格次为“处罚金或者6年以下监禁”。[50]不过,《日本刑法典》中的盗窃罪法定刑只有“处10年以下惩役”1个刑种和1个格次。[51]还有刑法典规定了无期徒刑或者生命刑作为特别严重盗窃罪的最高刑。例如,《尼日利亚刑法典》规定,盗窃遗嘱邮件或容纳在邮件中的财产,“应被判处终身监禁”。[52]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国刑法典》中的盗窃罪也规定了无期徒刑的最高刑,但是其针对的是“盗窃之前、同时或者之后使用暴力,引起他人死亡或者使用酷刑或野蛮行为的”情况[53],如前所述,这相当于其他刑法典中的抢劫犯罪。从多数刑法典来看,对盗窃罪自由刑的设置多以10年有期徒刑或监禁为最高。此外,法国(第311—14条)、德国(第244、244条a)和我国《刑法》(第264条)还规定了没收财产的财产刑。

一些刑法典在自由刑和财产刑之外规定了更多的刑种。例如,《荷兰刑法典》规定了针对盗窃罪的资格刑——被剥夺担任公职或特定职务;不被允许加入武装部队;不被允许担任法庭顾问或官方行政人员[54]《法国刑法典》也有禁止公权、民事权和亲权,禁止担任公职或参与特定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禁止持有或携带经批准的武器,禁止居留,禁止永久性和最长10年进入法国领域等规定。[5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一定期间的强制性工作。[56]

盗窃罪加重格次对应的量刑情节一般有:入室盗窃,趁人之危或趁火打劫,携带武器盗窃,结伙盗窃,盗窃过程中对物实施了暴力,涉及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的盗窃,使用原配钥匙或假钥匙盗窃,盗窃财物的价值数额大,等等。在有些刑法典中,还存在下列加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盗窃文物,盗窃农作物或农具、农用牲畜,盗窃雇主财物,冒充公务员盗窃,夜间盗窃,以盗窃为业,涉及宗教物品和场所的盗窃,带有欺诈或圈套的盗窃,利用职务盗窃,在金融机构或商业场所盗窃,盗窃交通工具,等等。此外,下列加重情节见于个别刑法典中:从封闭的容器或防盗系统中盗窃,盗窃贵重展品,盗窃国家博物馆或图书馆,盗窃成群牲畜,盗窃火器,盗窃时携带毒品,盗窃基本生活用品,建立专门盗窃通道,多次实施盗窃,盗墓,盗窃者具有人身危险性,盗窃身份证,盗窃遗嘱,盗窃邮件,等等。

【注释】

[1]本文刊于《法治研究》2011年第3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本文刊于《法治研究》2011年第3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John M.Scheb &John M.SchebⅡ:“Criminal Law”,second edition,1999,b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pp.155.

[4]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5]John M.Scheb &John M.SchebⅡ:“Criminal Law”,second edition,1999,b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pp.155.

[6]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页。

[7]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Abridged,seventh edition,2000,by West Group,pp.710,1200.

[8]参见(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著:《刑法》(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C-77页。

[9]参见《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215页。

[10]参见《新西兰刑事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11]参见Geoffrey A.Flick:Outline of Law in Australia,The Law Book Company Limited,1979,pp 230-232.

[12]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6页,第183-188页。

[13]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80页,《韩国刑法典》,[韩]金永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7页。

[14]参见《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制定法》,谢望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5]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16][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17]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18]参见《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菲律宾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107页。

[19]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20]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04页。

[21]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22]参见《喀麦隆刑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23]参见《阿根廷刑法典》,于志刚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24]参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第56页。

[25]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114页。

[26]参见《罗马尼亚刑法典》,王秀梅,邱陵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27]参见《喀麦隆刑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www.xing528.com)

[28]参见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参见 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16页。

[30]参见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参见《越南刑法典》,米良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32]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33]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77-78页。

[34]参见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36]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37]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Abridged,seventh edition,2000,by West Group,pp.710,1200.

[38]参见《泰国刑法典》,吴光侠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39]参见《越南刑法典》,米良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40]参见《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210页。

[41]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42]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43]参见《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44]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196页。

[45]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46][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47]参见《新西兰刑事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48]参见《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49]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185页。

[50]参见《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马松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51]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52]参见《尼日利亚刑法典》,于志刚,孙万怀,龙丽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53]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54]参见《荷兰刑法典》,于志刚,龚馨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

[55]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56]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