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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提升: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一)阅卷范围案件经过侦查阶段的调查,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实务提升: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其指定的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委托手续。具体的委托手续参见第二节相关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签订委托手续后,即可开展辩护活动。与侦查阶段类似,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往往也不清楚案件进展情况,因此第一步往往都是联系公诉机关,告知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并约定时间、地点提交手续,查阅案件卷宗。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同侦查阶段相同,主要是《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等。

(一)阅卷范围

案件经过侦查阶段的调查,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阅卷应当遵循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所阅取的案卷材料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

第一,现在不少检察院已经改进了律师阅卷的方式,提前将案件材料扫描成光盘,律师向案管中心提交委托材料后就能拿到一张包含所有案卷材料的光盘,可将光盘刻盘后带回认真研究。

第二,检察机关未扫描,材料又较多时,如果具备全部复制的条件,也建议律师完成拍照复制。如果材料实在太多,律师也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

对于年轻律师,还是建议将案卷全部复制后带回来认真研究。年轻律师往往缺乏经验,无法判断哪些材料是重点材料,为避免判断失误而遗漏重要证据材料,还是不要怕麻烦,将所有材料全部都拍照后带回。也可以先重点阅取重要材料,与检察官商量后约定,等检察院将案件材料扫描后再来复制全部材料。

(二)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是律师查阅卷宗后的笔记,这也是律师了解案情、吃透案情、找出问题、提炼辩护观点的重要途径。通常复制的卷宗材料多达几百甚至上千页,如果不制作阅卷笔录,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筛选出需要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说,阅卷过程就是去伪存真、简化案卷的过程。

1.制作阅卷笔录的步骤及方法

制作阅卷笔录有许多方法,如摘录法、列表法、图示法等,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合的阅卷方法。对于材料较多的案件,笔者一般会多次读取卷宗材料。

(1)第一遍笔者会粗略地全面阅卷,大概地浏览一下案情,对案件的大体框架进行初步地了解。

(2)第二遍会针对起诉意见书法律文书进行通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顺序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标记。

(3)第三遍则开始制作阅卷笔录,笔者通常会采用列表法制作阅卷笔录。比如对于询问笔录,笔者一般按照提讯证载明的时间,比照讯问笔录按照供述的时间顺序,列明被讯问的次数、时间、地点、简要内容等情况,进行表格化的整理,对于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地方,予以标注,对于同案被告人不一致的供述部分也标明。对于证人证言,同样以列表的形式整理,予以标注。

笔者以自己整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同一事实(打架现场情况描述)不同当事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言词的对比情况列表。通过不同证人的证言对比,能够发现证人证言互相印证或存在矛盾的信息摘要,进而发现公诉方证据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方面的缺陷,从而形成自己的质证意见。

表1 许某故意伤害一案证人证言摘要(www.xing528.com)

续表

续表

2.一份专业的阅卷笔录中包括的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指控的罪名或认定的事实,对相关证据进行简要但准确的缩写。

(2)对被告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笔录进行横向比较或者纵向比较,如上文笔者所列的表格就是对言词证据的横向比较。

(3)对于案卷材料中自相矛盾无法得到印证、存在重大不合情理的问题,作出准确无误的总结和概括。

(三)律师阅卷的作用

律师阅卷后,必须制作阅卷笔录。那么律师阅卷的作用有哪些呢?

第一,通过阅卷,能够了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的全部过程,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方面,了解办案机关所做的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属于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

第二,通过阅卷,律师要全面了解公诉机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体系,发现逻辑漏洞及证据体系的漏洞和缺陷,并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如前面阅卷笔录中提到的,律师通过制作阅卷笔录,形成自己的质证意见。律师通过反复阅卷,在案卷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蛛丝马迹。

(四)律师阅卷的风险防范

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卷宗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能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给无关人员。笔者认为,在庭审证据公开之前,案件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对外公开,也不得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以防止发生串供、教唆他人作伪证等妨害诉讼行为。《刑法》第306条及第398条分别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尤其要注意防范泄露卷宗材料的风险。

保密意识是律师必须固守的法律底线,不能迎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无理要求,从律师的角色定位来看,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必须独立思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坚决拒绝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耐心解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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