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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受养权、赡养权、抚养权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黄老师旅游费和过节费等请求被石狮法院一审驳回。石狮法院一审认为,根据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不仅是民族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庭审自愿放弃要求除黄先生外的其他三子女赡养义务,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受养权、赡养权、抚养权

奉亲不娶的洪祖龙

【案例1】2007年泉州市“温陵新孝典”获奖者,晋江市龙湖镇溪前村58岁孝子洪祖龙,年轻时,为维持贫困家庭,他未娶。在母亲中风后,他决心奉亲不娶,每天帮母亲洗十来次尿布。终身大事一拖再拖没办成。他说:“娶老婆,如果不孝顺,我宁愿不娶。”在洪祖龙眼里,10多年前父亲去世后,母亲就是他相依为命的亲人,即使靠每月300元低保金度日,能无牵无挂照顾母亲,他也无怨无悔了。

【案例2】年过七旬黄老师,每月3000多元退休金,但还是坚持把两儿两女告上法庭,列出清单索要赡养费等。清单中除赡养费外,还有多个其他项目,如每月保姆护工费3000元、每年过节费5000元、每年旅游费5000元、一次性精神损失10万元等。黄老师旅游费和过节费等请求被石狮法院一审驳回。黄老师上诉。石狮法院一审认为,根据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不仅是民族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的供养,还包含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及提供医疗费用等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庭审自愿放弃要求除黄先生外的其他三子女赡养义务,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先生应当承担赡养费用数额为全部子女应承担的1/4。根据福建省相关标准,儿子黄先生每月应支付其父生活费168元,判决其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半年赡养费1008元。[1]

【评析与总结】

“孝”是一个会意字,老一代有所亏缺时,子一代撑起来。老小是一个整体,老离不开小,小需要支撑老。法律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现今有些人片面地认为履行赡养义务就是给点生活费,进而忽视了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及其他物质保障,导致老年人权益受损。新形势下的中国养老应当从家庭化走向社会化、从传统的道德化走向体系的法制化,从单一的物质供给走向物质精神兼顾的赡养,赋予、尊重、保障老人的养老权。

【法条】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释义】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抚养,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权利。父母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

【调查与思考】

(一)泉州社区助老服务的调查与思考[2]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如何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开展社区助老服务,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我们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了初步的思路。尽管这次调查不够全面,但所显示出的社区助老需求状况和发展趋势却值得深思和重视。

1.泉州市助老需求和社区助老服务的现状

(1)老年人对社区助老服务需求的基本状况

最近,我们就泉州市城区老年人对社区助老需求的有关问题组织了一次问卷抽样调查,初步了解到城区老年人对社区助老服务有较大的需求。从助老需求总体情况看,老年人普遍对社区助老服务有不同程度的需求。通过对566位受调查者的助老需求分析,除44名(占7.8%)无社区助老需求外,其余92.2%的老年人都有各种助老需求。这是由于老年人年高体弱,绝大多数老年人对社区助老服务有较大的需求,社区助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显现。

从求助项目看,老年人对社区医疗保健需求最强烈,对社区卫生清洁、谈心聊天需求也较迫切,而且入户服务需求大于户外服务需求,上述三项占接受调查对象的比例分别是73.8%、23.3%、20.8%。显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区老年医疗保障尤其重要,经常性的精神慰藉、日常照料等服务也亟待发展。

从个人特征看,受老年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经济来源、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及其对社区服务的相关问题看法的影响,助老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从年龄和健康因素分析,一般年龄在80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由于他们生活基本能自理,无须也不愿意太多拖累于生计的下一代,但又受身体技能的限制,需要单位、社区提供一定的帮助,客观上存在较高的助老需求。而年龄在80~90岁、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且目前我市社区服务水平较低,仅仅依靠社区助老服务是满足不了他们要求的,一般需要儿孙给予照料,所以对社区需求反而较低。至于年龄在9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于他们的下一辈年事已高,绝大部分都需要请人帮忙照料,因而也存在较高的助老需求。从职业、文化程度、经济来源等不同对象分析,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济条件好、文化程度较高的老年人,由于条件许可,自身追求较高的生活品位,以及容易接受社区助老服务这一新生事物,因而,对高龄、贫困老年人社区服务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从协助老年人解决家庭矛盾的需求看,老年人是有这方面需求的,但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老年人在选择解决矛盾时,往往不求助于社会。如在愿意选择通过何种方式来解决子女不赡养问题上,忍气吞声的占10%,家庭协商私下解决占67%,朋友、老年协会调解的占13%,找政府相关组织占8%,打官司占0.8%。显然,协助老年人解决家庭矛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应作为社区助老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对老年公寓的需求看,受思想观念、经济条件、养老设施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只有少数老年人有这方面的需求。调查发现,选择夫妇同住占47%,选择与子女同住占46%,住老年公寓或托老所占7%。这是由于家庭在子女与父母之间有血缘关系,老年人需要精神慰藉,相当部分老年人还留恋于传统的养老生活,乐意与子女、家人同住。但是老年公寓却是今后社区助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因此,要未雨绸缪,切实加强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建设

2.泉州市社区助老服务现状和特点

泉州市社区助老服务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稳步发展,并呈现如下特点:

(1)主导性。泉州市委、市政府把发展社区助老服务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自觉主动地抓紧抓好。积极探索发展社区助老事业的新途径,从而积累了宝贵经验。

(2)共享性。泉州社区助老服务充分利用区域内各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整合。如鲤城区在组建社区居委会过程中,本着“资源共享、机制共创、责任共担、设施共办”的原则,加强老年协会组建或调整,加强社区场所建设,以及组建老年人志愿者队伍,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老年服务机构和设施的有效整合,增强了老年协会组织活力,盘活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了舒适的活动载体。并培育了金山社区这一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典型。

(3)人文性。泉州市社区助老服务立足于社区,始终突出为老解忧,着力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致力于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积极推进了“星光计划”。仅2002年,泉州市民政局就下拨289万元资助2001年的第四批65个“星光计划”项目。重视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全市有256个村(居)实行社会养老补贴金发放制度,4.6万名老年人受益。例如,鲤中街道办事处促进社区居委会,除了为当地300多名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办理医疗保险2000元外,还向300多名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金300元。至2005年年底,全市已建立敬老院46所,老年活动中心(站、室)2359个,老年福利基金会356个,基金近5000万元,夯实了社区老年福利事业基础。社区老有所为渠道不断拓宽。老年群体已成为社区的参谋和助手。如鲤城区金山社区成立了以老年人为骨干的“社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理事会”,组建了有40多人参加的老年治安巡逻队,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重要作用。

3.社区助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疗保健问题。老年人对社区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最强烈,占73.8%。然而,由于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退休早、退休金低、经济困难(月基本生活费在400元以下的占60%),更主要的是医疗保障水平低,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健全等原因,社区老年人医疗费支出大,看病难,看不起病。这一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政策保障问题。开展社区助老服务必须有赖于相关政策法规来加以保证,以保证社区助老服务工作有效开展,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虽然泉州制定实施了《泉州市老龄事业“十五”计划》,但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特别是社区助老服务的政策偏少、政策落实难度大。如无转发或制定相应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等。又由于泉州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服务事业的政策不健全、不配套,常使已有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如泉州市尚未出台有关鼓励发展社区助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又如泉州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助老福利事业的征地审批、税收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3)精神赡养问题。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现代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开始出现了“四二一”或“四二二”型的家庭结构,一对夫妇要负担多位老人,还要抚育子女,使年轻夫妇不堪重负,相当部分子女把主要精力放在照顾第三代人身上,没有太多精力去照料老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尊老敬老养老观念逐渐淡化。新一代青年崇尚自主,追求自我发展,想摆脱老年人对其的“约束”,向往过独立生活,把赡养照料老年人的义务寄托于社会。而我市目前社区助老服务难以满足老年人求知、求美、求乐、求新的需求,老年人渴望精神慰藉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4.对策建议

(1)改革和完善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问题是泉州城区老年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要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以小病不出社区为目标,从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出发,尽快建立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针对重病、大病、慢性病的补充医疗保险等所组成的多层次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对高龄特困老人发放“医疗救助卡”,让他们享受廉价的医疗服务。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老年福利基金会,对患病特困老人给予财力上的支持。要组织成立青年医疗志愿者,与特困老人结对帮扶助医。要大力兴办老年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健全医疗保健网络。市应尽快建立老年病医院,县(市、区)要建立老年医疗保健中心,乡镇要设立老年病专科,社区要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诊所,并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合作护理医疗中心。在此基础上,要以日常保健为切入点,以及时救治突发病症,开展上门问诊、电话叫诊、双向转诊、康复指导等服务项目。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区助老服务功能。家庭养老离不开社区的支持。城市社区要在坚持和巩固家庭养老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助养制度。一是要确保社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养老金补贴经验,大力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养老金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致力抓好社区老年协会和老年活动设施的建设,大力扶持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及时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诸如帮助买菜、购米、换液化气,帮助做饭、洗衣、打扫卫生、陪同看病、煮药等低偿、有偿家政服务。要积极引导建立社区助老志愿者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残疾、孤寡老人提供保障助养、服务解难、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服务。各社区居委会和老年协会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开展“一访四查”活动(即走访、查看老年人的衣、食、住、穿、医情况),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协助老年人解决家庭纠纷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司法机关、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要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和完善社区助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当前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泉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根据社区助老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和《养老福利设施管理意见》,对社区助老服务的性质、兴办原则、管理机构、资金来源与管理,相关政策扶持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要抓紧制定老年人医疗保健、社区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助老服务走上规范化轨道。

(4)积极稳妥地发展老年公寓。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泉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以人口老龄化为参数,运用政策手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入股形式兴办适合老年人需要、便于老年人使用、面向社会的老年公寓,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切实加大对建设老年公寓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在计划立项、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税收减负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或优惠。要充分发挥我市侨乡优势和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的优势,充分运用政策手段,大力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投资建设老年公寓,努力建立以政府引导、社会主办、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老年公寓发展机制。同时,要科学规划建设老年公寓。在公寓的选址上,要尽可能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优美或靠近公园绿地的地块作为老年公寓的建设用地,土地规划部门应予以优先考虑;在公寓收费上,要以公益服务为宗旨,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在设施配套上,要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出发,多增设老年人娱乐场所,建设适用于老年人的文体活动设施,以提高进入公寓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5)切实加强社区助老服务队伍建设。社区助老服务队伍建设是开展社区助老服务的当务之急。因此,要把社区助老服务队伍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社区助老服务队伍建设。当前,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转变人们的择业观念,大力鼓励各种专业人才从事社区助老服务行业,彻底改变社区助老服务人才奇缺的状况。要借鉴先进国家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尽快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服务人才的政治待遇,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留人有效机制,不断加强对社区助老服务队伍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助老服务队伍。

(二)鲤中街道新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调查与思考[3]

为探索和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我们于2008年4月就泉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问题组织了一次入户问卷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包含基本情况、社区老年人与子女的关系、居住情况、生活保障、老人负担、医疗服务、文化生活、社会服务共8大项43个小项。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新峰社区面积0.2平方公里,总人口5188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1075人,占该区总人口的20.7%,老龄化形势严峻,是我市城区居家养老较集中的典型社区。随着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增大和传统家庭养老服务功能的日益弱化,新峰社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而该社区发展社会养老的资金和辖区场地空间有限,建设大规模的养老福利设施“先天不足”,显然,养老职能将更多地依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因此,类似新峰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问题须要重视,并予规划。

1.社区居家养老的现状

图5-1 社区老年人年龄状况

(1)社区老年人基本情况。在1010位被调查者中,从性别上看,男性占46.5%,女性占53.5%;从年龄上看(图5-1),60~69岁 占39.6%,70~79岁 占45.6%,80~89岁占13.4%,90岁以上占1.4%。这显示,社区女性、高龄老人比例较高。.从文化程度上看,大学以上占11.9%,高中占22.8%,初中占30.1%,小学占25.7%,文盲仅占9.5%。这显示,社区老年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从婚姻状况上看,已婚占73.6%,未婚占0.6%,丧偶占24.7%,离婚占0.8%,分居占0.3%。这显示,社区老年人丧偶比例较高,婚姻状况应引起关注。从户籍上看,城镇户籍占98.3%,农村户籍占1.3%,外来暂住半年以上占0.4%。这显示,社区城乡老年人口迁移较少。从健康状况上看,健康(生活能自理)占71.5%,有多种慢性病(生活基本能自理)占25.6%,重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占2.9%。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健康状况良好。从现在情况上看,退离休在家占94.2%,继续(应聘)工作占5.8%。这显示,社区老年人以退离休为主,部分老年人再就业的目的不全是为钱,而更多是为了让生活充实点。可见,应更多鼓励社区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提倡其在社区公益事业及开展以老助老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2)社区老年人与子女的关系。从子女情况上看,没有子女占1.2%,有1个子女占9.7%,有2个及以上子女占89.1%。这显示,社区老年人普遍多子女。从居住情况上看(图5-2),同子女一起居住占33.1%,子女都长期外出工作占44.4%,与子女分居而子女居住在同一城区占20%,与子女分居而子女居住在同一社区占2.5%。这显示,社区老年人中1/3以上与他们的子女共同居住,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居住方式,有利于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日常照料帮助。从房产权属上看,房产权属老人或配偶共住,愿意占82.8%,不愿意占17.2%。从不与子女居住的原因上看,房子小占33.7%,合不来占5.7%,生活习惯不同占29.5%,不给子女添麻烦占31.1%。这显示,家庭养老依然是社区老年人主要的日常生活照料方式。但部分社区老年人观念在转变,愿意单独生活,“空巢”现象越来越成为老年人方式且多数拥有原单位分配的房子或房改的房子,有属于自己房产权的社区老年人居多。从与子女的关系上看,很好占74.2%,一般占24.5%,较差占0.7%,很差占0.6%。这显示,社区多数老年人与子女关系较融洽。

图5-2 社区老年人居住状况

(3)社区老年人居住情况。从现在的住房上看,居住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占23.4%,60~80平方米的占26.2%,80~100平方米的占24.3%,100平方米以上的占26.1%。从生活设施上看,有自来水占98.2%,用液化气占88%,室内有卫生间占74.6%,有空调占85.9%,有电视机占96.2%,有电冰箱占91.5%,有洗衣机占85%,有电话占92.8%。从住房满意度上看,满意的占43.3%,一般的占40.2%,不满意的占11.2%,需要调整的占5.3%。从对住房不满意的原因上看,面积太小的占36.2%,楼层太高的占4.8%,与子女不同社区照料不便的占4.4%,太旧的占20.7%,太吵的占4.4%,不安全的占13.1%,其他的占16.4%。这显示,很多社区老年人省吃俭用,支持子女购置新房,与子女同住的居住条件较好,没有与子女同住的往往是居住面积小,结构陈旧,住宅设施条件一般,日常生活中怕吵,居住环境也欠佳。但多子女、身体状况良好、收入较高、低龄的老年人有调整的愿望和需求,政府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妥善解决。

(4)社区老年人生活保障。从生活费来源上看,领离退休金的占72%,自己平时积蓄的占5%,子女供养的占16.7%,低保的占0.7%,五保的占0%,亲友资助的占0.8%,其他收入的占4.8%。这显示,社区老年人以离退休金为主要经济来源,经济上比较独立,对子女的经济依赖程度较低。从2007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上看,5400元以上占15.2%,1201~5399元占27.6%,361~1200元占52%,360元以下占5.2%。从2007年家庭人均月支出上看,5400元以上占13.5%,1201~5399元占26.1%,361~1200元占55.8%,360元以下占4.6%,与2007年泉州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1508元和居民家庭人均月支出1316.6元相比,这显示,社区老年人经济上较有保障。有近半数老人人均家庭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从是否参加人寿保险上看,有的占5.6%,没有的占94.4%。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养老保险覆盖面偏窄,急待发展。从最担心的问题上看(多选),养老没有保障的占14.9%,生病没钱治疗的占30.3%,生活不能自理时没人服侍的占13.9%,子女不孝的占2.9%,收入减少的占7.3%,子女失业的占10.6%,缺乏安全感的占8%,退休金被拖欠的占3.9%,社会对老人歧视的占2.9%,物价上涨过大的占76.3%。这显示,社区老年人最大的后顾之忧是物价上涨问题、医疗护理问题。从遇到的困难向谁求助上看,子女占87.9%,邻居占9.8%,朋友占6.4%,老年协会占4%,社区组织占20.7%。这显示,子女为第一选项,社区组织居次,表明社区老年人对家庭有很强的依赖性,家庭成员仍然是照顾老年人的主要力量;同时,也反映出社区助老服务开始被老年人接受,并开始发挥老年日常生活保障作用;老年人适合与子女“分而不离”的居家养老方式。

(5)社区老年人负担。从还要不要负担父母的生活费用上看,要的占9.4%,不要的占90.6%。这显示,部分社区老年人仍承担赡养长辈的义务,为晚辈作出表率。从还要不要供应子女生活费用上看,要的占18.8%,不要的占81.2%。这显示,部分社区老年人子女较独立,经济上不用老年人操心。从还要不要继续工作增加收入上看,要的占11.7%,不要的占88.3%。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在外继续工作增加收入的比例不多。从还要不要为子女服务上看,煮饭的占52.9%,带小孩的占34%,洗衣服的占13.1%。这显示,有的子女习惯于将家务和抚幼工作推给老年人。从怎样解决子女不赡养问题上看,打官司的占1.2%,调解的占98.8%。这显示,一方面,当老年人遇到侵权问题时,一般向住所附近的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寻求最初解决方法,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在调解有关老年人侵权问题和有关矛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表明有很多社会事实在老年人看来并非是对自身权益的侵害,老年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认识有待提高。

(6)社区老年人医疗服务。从是否定期体检上看,定期体检的占23.2%,有病才去检查的占76.8%。这显示,社区老年人怕看病,不到不得已不太愿意去体检。从2007年医疗费支出上看,5000元以上占14.4%,2001~4999元占18.4%,200~2000元占42%,200元以上占25.2%。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医疗费支出比重较大。从是否享受公费医疗上看,享受的占61.9%,没有的占38.1%。从对医疗费能否承受得起上看,能的占30.9%,有些困难占48.6%,不能的占20.5%。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医疗费方面问题较突出,有一半以上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不足以承担医疗费。从看病是否方便上看,方便的占80.9%,不方便的占19.1%。从看病不方便的原因上看,社区没有保健卫生院的占13.8%,交通不方便的占7.7%,没有人陪同的占9%,行动不方便的占12.9%,距医院较远的占10.6%,其他原因的占46%。这显示,社区在满足老年人初级医疗保健、健康咨询、社区就近医疗等需求方面作用显著,基本实现社区老年人小病不出社区。

图5-3 是否参加文体活动

(7)社区老年人文化生活。从是否参加文体活动上看(图5-3),参加老年协会活动的占15.6%,上老年大学(学校)的占5.5%,到老年活动中心(室)活动的占6.9%,到广场、公园活动的占19.7%,参加健身活动的占7.1%,经常散步的占45.2%。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大多选择就近就地参加文体活动,社区也多方面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从在家的文化生活上看,经常看电视的占49.5%,天天看报纸杂志的占27.7%,写作的占1.2%,书画的占1.3%,收藏文物、集邮的占0.9%,与朋友聊天的占13.4%,下棋、打麻将的占6.1%。这显示,大多数社区老年人比较重视学习,但在家里文化娱乐内容相对单调。从是否感到孤独上看(图5-4),经常的占6.8%,偶尔的占3.1%,没有的占90.1%。这显示,大多数社区老年人的精神状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老人存在精神孤独的问题。

图5-4 是否感到孤独

(8)社区老年人社会服务需求情况。从身体健康愿意入住养老机构上看(图5-5),进入老年公寓的占15.2%,进入社会福利院的占7.9%,进入社区托老所的占12.8%。从生活不能自理时选择哪种服务上看(图5-6),住养老机构的占15.2%,雇保姆的占24.8%,请钟点工的占23.6%。这显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大都以知识分子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为主,他们的收入较高,有能力支付较高的养老费用;多数选择居家养老服务。从不愿意入住养老院的原因上看,感到不自由的占10.5%,不习惯的占30.3%,怕对子女有不好影响的占18.7%,经济负担不起的占25%,子女反对的占11.9%,养老机构条件差的占3.6%。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受思想观念、经济条件、养老设施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入住养老院能接受的收费上看,500~800元的占64.2%,800~900元的占21.1%,900~1200元的占9.6%,1200~1500元的占4%,2000元以上的占1.1%。这显示,社区老年人在入住养老院收费上,要以公益服务为主,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从需要社区提供哪些服务上看(图5-7),上门做家务的占14.6%,日常购物的占6.1%,送饭的占1%,日托的占1%,陪同聊天的占9.9%,设家庭病床的占7.6%,夜间急救的占17%,陪同看病的占3.9%,老人热线服务的占20.7%,老人婚介服务的占0.2%,旅游的占8.2%,法律援助的占9.8%。这显示,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对社区工作的依赖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正在逐步成为家庭养老的辅助方式,且社区老年入户服务需求大于户外服务需求。社区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经常性精神慰藉等服务也亟待发展。从如果身体可以,愿为其他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上看,陪聊天的占58.4%,陪同看病的占7.7%,帮助护理的占8.7%。这显示,社区老年人愿意作为志愿者为其他老人提供服务。社区在发挥老年人作用和调节老年人精神生活方面可继续发挥较重要的作用。

图5-5 身体健康,愿入住养老机构

图5-6 生活不能自理,选择哪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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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需要社区提供哪些服务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模式和特点

鲤城区作为全国养老服务示范区,初步探索出适合社区的居家养老模式。一是建立机制,成立了分管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副区长为副组长的养老服务社会化领导小组,各社区相应组建领导小组。新峰社区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蔡伟萍任组长,社区居委会副主任陈瑞贤、社区老年协会会长黄淑霞担任副组长,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工作,服务人员3名,具体挂钩服务对象。二是加大财政投入。2007年以来,泉州市财政局为包括新峰社区在内的全市8个示范社区尝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30万元资金补助,今年,鲤城区慈善会拨出30万元资金,开展购买服务,帮助示范社区添置必要的设备,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整治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周边环境。三是政府购买服务。鲤城区财政还投入13.4万元为全区符合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购买服务,每人每年300元。新峰社区现由区慈善会全额购买服务的老年人3人,部分购买服务的7人。四是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助老服务。在家政服务方面,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新峰社区现有上门服务人员3名。其中,点上服务人员2人,具体为服务对象提供打扫卫生、上门做饭、上门就诊、陪同外出、入户巡视、电话探访等服务;面上服务工作人员1人,负责活动场所及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日常管理。社区旧馆驿29号低保户吴美玉房屋因年代久远,梁柱已被虫腐蚀,存在安全隐患,社区两委成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与上级民政部门联系,帮助她申请安居工程维修资金2000元进行维修,老人非常高兴,说社区真好,帮她摘除挂在心里的大石头。另一方面,向老年人提供社区中介组织居家养老服务联系卡,提供资讯和联系方式,让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项目。新峰社区依托社区老顽童中介协助老年人雇佣保姆和从事其他家政服务。在“学乐为”方面,新峰社区建立老年人活动室,收回出租厂房120平方米,年收入减少2万元整,开设图书阅览角(藏书1800册)、配备健身器材;举办“科普教育讲座”、“健康知识讲座”等各种科普活动。老年人学校寒暑假期间组织学员开展读书、参观、交流,前往安溪清水岩、南安龙山寺、晋江灵隐寺等参观旅游。组建社区老年人腰鼓队、秧歌队、地掷球队、大小鼓队,参加“鲤城区老人体育运动会”、“九九重阳节文化节汇演”等各种活动。在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主要依托社区医疗服务站开展服务。新峰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立医疗刷卡服务,方便老年人看病。去年该站还为社区200多名原来无固定单位的老年人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开设了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接受老年人保健咨询;半价优惠为老年人送药打针、输液等。今年,该站将配合社区开展老年人康复治疗,无偿指导老年人理疗或按摩。社区发挥志愿者服务队伍或老年志愿者互助组的作用,上门为“空巢”、重病、孤寡的老年人开展陪聊天、料理家务等助老活动。此外,还开展社区法律助老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社区旧馆驿69号和71号产权纠纷,社区两委成员经常到他们两户家中调解,到社区召开调解会,邀请街道司法办的主任,帮助他们解决纠纷。尽管新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目前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但是较之机构养老,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务广、收益大、收费低、见效快的特点,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1)从养老的方式上看,居家养老服务有别于机构养老,即老年人是在自己的家里养老,而不是在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养老。显然,老年人居住在自己家里养老,这不需要太大的基建投资,社会成本较低。对此,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龄办常务副主任周扬基算了一笔账:第一,养老机构的一张床位,政府一年要投入10万元,10个人就是100万元;而聘请一个养护员,一年的工资加各类保险约1.2万元,以人均照看3人计,10个老人政府一年只需投入4万元左右;第二,老年人居住在自己家里养老,家庭房屋和饮食起居的大量资源可得到充分利用;第三,老年人居住在自己家里养老,不离开自己多年居住的住所和自己熟悉的环境,又能享受充满亲情的天伦之乐,他们一般不会有失落感和压抑感,而且方便亲属看望、照顾,亲情融融。这就满足了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习惯需求,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又可以减少子女的赡养负担和心理压力。

(2)从养老资源提供的主体上看,居家养老服务除了需要家庭照料外,还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主要是来自社区的照顾。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包括家务型服务和护理型服务;二是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新峰社区通过发放养老服务卡,创建社区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新华北路卫生服务站、社区电信服务站、社区花巷(象峰巷)粮油配送点、社区许厝埕医疗保健处、社区老顽童中介所等社区服务网点,对社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别是15户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等方面服务。显然,社区居家养老强调了社区照顾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可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灵活,可供自由选择且所需费用相对较低。每位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服务方式。应该说,这种经济负担,社区退离休人员是可以承受的。2008年市委老干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高龄期和高发病期老干部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离休干部在社区看病的医疗费可报销,不再限于指定医院才能报销。此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服务人员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可采取弹性就业形式,为一大批社区居民和其他人员扩大就业渠道。有的社区居民甚至可以一边做自己的家务,一边来服务原本已熟悉的社区老年人。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普遍性问题:供给不足、比重偏低、质量不高等,已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1)观念认识问题。目前,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人们一般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还缺乏了解。有些老年人和子女对此持观望态度,也有的老年人因长期固守于家中,脱离社会,对上门服务人员存有戒心和顾虑,甚至拒绝接受服务。还有相当部分钟点工和外来工认为照顾老年人低人一等,脏兮兮的,且为规避服侍老人风险,不太愿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业,造成目前有的社区失能老人想雇人却找不到合适护理员的尴尬局面。还有的领导对社区居家养老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一时还难以引起高度重视。表现在资金投入(只拨付少量试点经费)、资源分配和政策扶持上力度不够,也缺少标准化服务和规范化管理。一些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助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观念落后,没有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到反映一个社区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因而没有真正形成合力。

(2)政策引导问题。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赖于相关政策法规来加以规范和引导,以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效开展,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尽管现在上级部门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如民政部等14部门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等,对保险、税费、工商登记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保障等优惠配套政策都作出了规定,但是社区仍缺少用于具体指导居家养老工作的系列配套文件,居家养老服务业的规划、指导项目、资金督查等主管单位或责任单位不明确,在操作中缺乏依据,影响了工作的展开,且难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大格局。

(3)社会化程度问题。首先,社区居家养老缺少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与参与,几乎没有社会力量参与创办经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项目。其次,由于资金渠道单一,投入不够,社区服务设施较简陋,室外活动场地有限且服务对象主要面向有活动能力的老年人。新峰社区老年人练习气排球,场地只能依托社区泉州晚报社印刷厂篮球场进行,且印刷厂开放时间限于早晨,社区老年人晨练太极拳和健身操也只能就近到开元寺内等场所进行。再次,社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新峰社区因场所局限,集体组织活动不多,另有不少老年人宁愿整天打麻将,寻求小刺激,也不愿吹拉弹唱跳,社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亟待正确引导。此外,社区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主要依托社区中介组织开展活动。但大都停留在家政服务和帮扶服务上,为老服务范围偏窄,而针对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科技、文化、保健、娱乐、心理等方面的需求,则难以满足。新峰社区现有需要提供服务的老年人34人,其中,需要提供多种服务的对象10人,需要提供电话探访、入户巡视服务的对象24人。为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要广泛开拓。

(4)服务队伍问题。目前居家养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缺少。服务队伍主要由社区群众、老年志愿者自发组成,采取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形式。而专业服务人员队伍主要由社区聘请下岗职工等人员组成,专业化素质不高,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服务项目单一,很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居家养老需求,影响了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扩展及服务质量的提高。为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规模有待扩大、素质有待提高。

4.对策建议

(1)加强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街道(乡镇)社区运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探索创新、循序渐进”的方法,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坚持生活、养护、医疗服务并重;生理、心理服务并存;有偿、低偿、无偿服务并举,实现多样化、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对持有本市户口,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无偿服务。对持有本市户口且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以及年满80岁,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则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提供收费服务。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服务。民政和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制定规划,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包括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服务守则、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职责操守等规章制度及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贷款、税收方面的可操作性措施,以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业。财政部门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工作经费,如专业护理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补贴、工资补贴应由财政提供;设立专项引导资金,按社区老年人口数划拨一定的启动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对特殊困难的居家老人实行常态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力度。卫生部门要负责社区、村(居)卫生机构建设,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康复、报销等措施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居家养老业务培训的指导。文体部门要指导社区文体活动的开展,培养社区老年文体骨干分子,增强社区活力。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将养老服务业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教育部门(包括老教委)要负责社区、村(居)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和扶持帮助;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业课程,积极为社区、村(居)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人才;提倡院校学生志愿者深入社区、村(居)为老年人服务。

(2)整合社区资源,统一规划,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率。建设规划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协调统筹养老服务资源,负责把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应按照规划要求,新建为老服务设施;在旧的居住区,可将辖区内现有空置房产设施进行改造利用,通过资源优化和置换,改造成为老服务设施等,以形成社区为老服务合力,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应出台《泉州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等,鼓励社区企事业对闲置房屋进行改造或赠与社区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可出台鼓励政策,帮助子女在父母家庭同住一幢楼或倡导三代同堂,降低家庭生活成本,减轻社会养老压力,或同住一个社区,实现“一碗汤”距离的居家养老模式。要充分利用养老机构已有的网络、管理和人员、设施优势,开展对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

(3)切实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第一,要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由街道、社区服务站实行统一管理,拟订家政服务员培训计划,专兼职结合,坚持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应知与应会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专业技能培训;第二,要积极培育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形成长效联动为老服务志愿者服务模式;第三,要培育老年文体队伍等老年民间组织。当前,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转变人们的择业观念,尽快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政治待遇,大力鼓励各种专业人才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同时,要鼓励、支持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员工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知识、技能、体能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还要积极引导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组织,通过加强社区老年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城镇职工中已退休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及准老年人的作用,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残疾、孤寡老人提供保障助养、服务解难、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服务。倡导以老助老,由于不需要专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从而节省成本,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社区参与率,提高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享受社区服务的覆盖率。

(三)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4]

1.农村养老现状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起来。家庭养老作为现阶段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已不适应农村人口老龄结构由成年型进入老龄型的迫切需要。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部分农村,有12%的老年人尚未脱贫,6.4%的老年人没有自己固定的住房。80.25%的农民认为“农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养老问题”。在泉州市,全市已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完善了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机制。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不解决好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我们就愧对历史,愧对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所以,农村养老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政治问题。

2.主要措施

基于上述情况,要将农村养老问题置于发展的地位,促进经济增长,必须巩固家庭养老,提倡老年人自助自立,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即保证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后,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那么,如何养老?主要养老方式允许多样化,可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纳入农村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实施。

(1)农耕养老。都说民以食为天,但现代农业如果仅靠温饱即安的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特别是乡镇、村“两委”开展部署“保护耕地,提高农业生产力”活动,调动各方面农民的积极性,养活养好自己,共同致富发展。老农民一生“恋乡恋土”。可以组织发动健康的老年人投入农业生产,采取科技下乡、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技术培训等方式,提高老农民自垦、自种、自收能力,开山披绿,种植瓜果,养殖禽畜鱼虾,发展家庭经济,农耕养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2)合同养老。即签订赡养责任书,将赡养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以增强家庭赡养功能,保障老农民合法权益。泉州市从1994年在南安市长福村试点后逐步在全市范围推开。法律的拘束力,将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家庭养老和扶养”落实到农户和个人,有益于教育监督中青年群体尊老敬老养老,确保家庭养老功能的有效发挥,营造健康老龄化的社会环境。合同签订后两代人或合而不疏,或分而有情,但据统计,仅1999年泉州市就有被评选表彰为“敬老文明家庭”的295户,“敬老好儿女”、“敬老好媳妇”的437名,“敬老五好家”的628户。

(3)互助养老。即发展农村社区服务。农村人口大量迁入城镇,使得农村老龄化程度势必加快,需要长期护理的病弱、高龄老年人增多,有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只盼发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内容可以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开展符合老人更高层次需求的服务,而相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则应立足于满足老人基本的日常照料、医疗保健需求。一是将村老年协会建设纳入村级组织建设范畴,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老年协会“第二个家”的作用,建立“一访四查”制度(即走访老年人的家庭,查看老年人的吃、住、穿、医情况),多为老年人办好事实事。二是鼓励农地青年人参加志愿者团体,与老年人帮扶对象结对帮扶,经常为老年人献爱心,定期将敬老服务送上门,帮做家务、陪聊天、临床护理,给老年人温暖和真情。三是开设农村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四是利用村镇闲置幼儿园、小学等校舍办起托老所,将宗祠、宗庙有可能有步骤地改成老年人活动场所。(福建某县已成功试点)扩建老年人活动场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解决农村部分老年人正常的生活空间问题,老有所医问题,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克服失落、孤独感。

(4)保险养老。农村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状况,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农村地区“养儿防老”观念。我们不妨用一份养老保险去换取农民少生一胎的信心,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在这方面,1992年泉州市按照自愿原则,建立了以农民个人(60岁以上不计算在内)缴费为主,集体为辅的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截至1999年年底,保险金达6458万元。但相对于占全市老年人口70%的农村老年人来说,养老保险缺乏,覆盖面偏窄。因而,有必要拓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还应逐步推行福利性养老保险,以克服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风险。关键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如针对农村老年人“因病返贫”现象,建立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其做法可借鉴外来经验:老年人在连续缴纳的护理互助费(每年约300元)满15年后,在生活上能自理时可获得每天约4小时的护理劳务或费用资助。应该说,农村自然灾害市场竞争劳动力就业等风险较多,实行养老保险,乃大势所趋。

(5)补贴养老。“五个老有”中,养是基础。1987年泉州市永春县汉口村60岁以上的老农民首次喜领养老补贴金。现累计由村财务发放金额60多万元。泉州地区类似实行社会养老补贴的行政村达上百个,部分生活困难的老农民受益。各地养老补贴的数额从每月5元到每月200元不等,视当地的经济实力而定。经费主要来自集体经济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各县(市、区)还纷纷制定减轻老农民负担和优待老农民的政策等。

3.展望

毋庸置疑,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化深刻影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信农村养老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泉州市农村“空巢老人”状况调查与思考[5]

为掌握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状况,根据省老年学学会和泉老龄办〔2007〕11号文件精神,泉州市部分县(市、区)老龄办于5月初至7月5日开展农村“空巢老人”情况和农村老年人“发挥作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情况的摸底调查活动,并将农村“空巢老人”情况作为此次摸底调查的重点。

1.关于农村“空巢老人”定义的理解

顾名思义,空巢就是“空寂的巢穴”,比喻小鸟离巢后的情景,现引申为子女离开后家庭的空虚、寂寞的状态。“空巢家庭”即无子女共处,只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的家庭。赞同“空巢家庭”的定义:平均一周有5天及5天以上老人独自居住且连续居住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家庭。这里的农村“空巢老人”应是指平均一周有5天及5天以上远离子女共同生活且连续居住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包括单身老年人和夫妇老两口的家庭。

2.基本情况

本次摸底调查农村“空巢老人”状况采取入户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辅以电话访问方式进行,涉及石狮市、安溪县、德化县等县(市)3个街道(乡镇)3个村(居)327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其中,农村“空巢老人”54人,占农村老人的16.5%。摸底调查内容包括农村“空巢老人”的子女情况、生活来源、日常生活、社会扶持四大方面。通过摸底调查,我们基本摸清了泉州农村“空巢老人”的底数和生活状况,了解到他们面临的困难和需求,这为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和合理化决策提供了依据。

3.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特征

(1)性别分布:本次摸底调查的54个农村“空巢老人”中,男性老人共有27人,占50%;女性老人共有27人,占50%。这说明农村“空巢老人”性别比例相当。

(2)年龄分布:本次摸底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60~69岁的老人共有16人,占30%;70~79岁的老人共有25人,占46%;80岁以上高龄老人共13人,占24%。其中,年龄最大96岁,年龄最小60岁。这说明农村“空巢老人”年龄逐年增大,偏高。

(3)单身情况:本次摸底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单身的有5人,占9.3%。其他的有49人,90.7%。这说明部分农村“空巢老人”孤苦无依,“出门一把锁,入门一盏灯”是其真实写照。

(4)子女情况:本次摸底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无子女的5人,占9.3%;有子女但子女外出的33人,占61.1%;有子女但与子女不同住的12人,占22.2%;其他方式的4人,占7.4%。这说明农村“空巢老人”缺乏子女在身边照料。

(5)生活来源情况:受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从事农业劳作的13人,占24.1%;靠子女的32人,占59.3%;五保的4人,占7.4%;低保的5人,占9.2%。这说明除“五保”、低保老人依靠社会和集体供养外,农村“空巢老人”经济上多数靠子女,但生活自供自给的也有相当比例。

(6)日常生活情况:受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自理的51人,占94.4%;需要照顾的1人,占1.9%;其他2人,占3.7%。这说明农村“空巢老人”生存能力较弱,但生活能力较强。

(7)社会扶持情况:受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五保”老人4人,占7.4%;低保老人5人,占9.3%;受集体帮助老人3人,占5.6%,其他42人,占77.7%。这说明农村“空巢老人”目前受社会帮助偏少,是关注的重点,必要的社会救助是提高他们生活生命质量的主要途径。

(8)老年人发挥作用情况:受调查的农村老人中,料理家务168人,占51.4%;从事农活83人,占25.4%;从事办企业经商12人,占3.7%;参加公益活动40人,占12.2%;从事其他行业24人,占7.3%。这说明农村老人勤劳、热心公益的美德不因年龄逐年增大而改变。

(9)困难与需求情况:受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最希望提供的服务项目依次为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经济补助、法律咨询、文娱和健身。

4.正视农村“空巢”带来不容忽视的利弊问题

(1)负面效应:调查显示,经济困难、无人照顾、精神生活贫乏,这三大问题长期困扰着泉州农村“空巢老人”。

①经济困难。由于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延伸到农村,随着农村家庭核心化、小型化及家庭供养能力的下降,农村“空巢老人”中多数经济供养水平低,经济供养困难,难以抵抗大的疾病、自然灾害等风险。调查一显示:泉州的安溪县不少老农民身无积蓄,无固定经济来源,缴不起农村养老保险定额费用。调查二显示:老年人身体素质下降,对保健和医疗需求增加,往往给家庭成员造成沉重经济负担。德化县三班镇儒坑村有37.9%的“空巢老人”反映经济困难。许多老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慢性老年病,如骨关节炎、贫血、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白内障等,但大多数人因为家里缺钱,使得他们多数都在强忍病痛的折磨,“小病忍,大病拖”。这37.9%的“空巢老人”中有9人是体弱多病,占81.8%;2名是病残的,占18.2%。有些慢性病、老年病还导致很多老年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他们都要求经济上援助。但是,年轻一代即使有赡养上一代甚至上两代的心愿,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其物力与精力也明显不济。他们中有很多并不具备照料老人的经济能力。还有个别的甚至在经济上还要依赖父母,更加重了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此外,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最容易受市场物价调节的影响。

②无人照顾。现实生活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年轻夫妇既要照顾老年人的生活又要忙于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在时间上和精力上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可能使代际隔阂增大和子女孝道下降。调查显示,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后,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水平也随之下降。一是当前青壮年夫妻双双外出谋生众多,甚至农村青壮年外出者把小孩接去一同生活后,加剧了农村家庭的“空巢”化与老人的养老难。二是有个别年轻人缺乏孝敬老人的思想,不赡养老人,结婚后就分家,只顾精心构筑自己的“新巢”,把老人撂到一边,使老人形成“空巢”,缺乏应有的照料。调查发现,安溪县金谷镇洋中村8位“空巢老人”中60~69岁的有2人,70~79岁的有5人,80岁以上的1人;单身的有4人,留守的3人,与子女不同住的1人;享受五保、低保的有5人,而他们中有7人日常生活靠自理。这些老人,多数由于子女赡养费较少,且子女又经常不在身边,因此多数“空巢老人”处于一种“自我养老”的状态。其中,以耕作土地养老,占24.1%。这样,农村“空巢老人”的劳动负担加重。

③精神生活贫乏。调查中发现,随着农村空巢老人年龄逐渐增大,老年人的交往范围逐渐缩小,从而容易产生孤独心理和精神焦虑,严重的甚至会产生老年精神障碍、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初步分析主要原因:一是老年人文化水平偏低,文化设施比较匮乏。有的老年人只是把看电视、串门聊天当作一种文化休闲活动。二是农村偏僻山区老年人活动范围小。三是有很大一部分的老年人在家靠自己劳动来维持生计,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因此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就非常淡薄。所以,农村“空巢老人”渴望感情交流,感受温馨亲情。他们既需物质帮助,又需精神关怀。

总之,农村“空巢”家庭正成为趋势,意味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欲依靠其子女来赡养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农村养老问题面临挑战。一旦“空巢”时代来到,农村家庭关系网破裂,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由此导致农村社会福利费用将因无人赡养的“空巢老人”的增多而倍显突出。当地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在就业、救济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2)正面效应:一是劳动力外出,增加收入,提高养老水平。农村空巢家庭子女有能力进城,一般表明其至少是当地的佼佼者,缩小了城乡和地区间的差距,子女一般都能给家中老人比较丰厚的照顾。二是为老服务成为可能。对“空巢”家庭老人中那些身体欠佳,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子女又不在身边的老人,启动爱心工程,使每位老人都有一定保障,同时有利于农村文明建设。德化县南埕镇许厝村75%的劳动力外出务工,“空巢老人”问题突出。1988年,村老年协会组建关心老人义务小组,开展互助互帮活动,轮流为患病、行动不便的老人挑水、做饭、熬药等;组建老年协会活动小组,广泛宣传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据悉,目前,该县已有7个乡镇组建“空巢老人”互助组39个,就近就地帮助“空巢老人”解决实际困难。三是两代人享有独立的活动空间和越来越多的自由。子女另立门户,但依然赡养、护理老年人,有自己的空间;老年人独居,也有利于减少家庭摩擦。彼此都有自己的空间后,在互通有无中,使家庭气氛更趋融洽。这就是所谓“一碗汤距离”的“分得开,叫得应”效应。

5.几点建议

上述的摸底调查表明,当前泉州农村“空巢老人”情况总体上不容乐观。如何寻求切实可行的支持对策,以使农村“空巢老人”安度晚年是当务之急。解决农村老人空巢养老问题,不能照抄照搬城市的做法,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正确引导,从农村实际出发,走有乡土特色的养老之路。本文专门针对负面效应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巩固农村家庭养老。首先,关爱老人,子女责无旁贷,家庭所传递的尊老爱幼亲情,社会养老难以替代。要推动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家庭赡养义务的落实,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其次,通过家庭养老,农村“空巢老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或农活,可实现自我养老。此外,许多德高望重的老年人积极热心于农村公益事业,在移风易俗、民调治安、教育下一代、活跃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已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再次,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特点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多数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主要问题要在家庭中得到解决。最后,应积极鼓励事业有成的打工青年回乡创业,这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就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儿女也可以多回家看看,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减少农村“空巢老人”数量。

(2)逐步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要大力推进农村养老创收基地和固定生活补贴金制度。到2010年,农村行政村建立养老创收基地覆盖面达20%以上,建立农村老人固定生活补贴制度覆盖面达20%以上;要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引导老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庭院经济,村(居)委会要给予相应的支持;要制定优待农村老年人政策等,为农村“空巢老人”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空巢老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各级要建立农村“空巢老人”救助基金。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帮助农村“空巢老人”。要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合作医疗试点范围,逐步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空巢老人”提供定期检查。要建立贫困老人医疗救助制度,适应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点。将贫困农村“空巢老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增强居家养老功能。各级老龄组织应调查摸清本村内“空巢老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家庭档案;要发动邻居、志愿者和村干部等,实行挂钩联系,并确定村民结对互助对象,对“空巢老人”进行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关怀与慰问,协助为“空巢老人”提供买菜烧饭、购物、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要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补贴制度,可优先考虑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要加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力度。就近就地整合资源,通过调整、改造方法或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建立适合农村老年人文娱健身的场所和场地,丰富老年人的生活方式。

面对当前乡村社区的意识逐步淡化,农民的社区归属感逐步降低的现状,建议在农村乡镇,由民政干部、民政助理牵头,组织社区内经济、文化、政法、保障等方面的有关人员,结合农村企业、村社、群众团体以及志愿者等,组成一支专业化与经常性的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明确职责,发挥功能,并从经费上给予支持和保证,鼓励农村社区工作者深入农村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协调各方,解决问题,更好地推动农村敬老养老风气的形成,督促邻里、社区助老服务的落实。

(4)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部分老年人向城镇转移。目的是转移一部分老人到城乡接合部的城镇养老。建议:一是适当发展社会养老机构服务业。政府应加大老年陪护专业人员培训,规范养老机构行业管理,改善服务设施,提高老年教育水平。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或由集体出资,或由有关方面捐赠等,尽快建立不同档次的老年公寓、敬老院,根据市场运作,对“空巢老人”实行低费、有偿和免费社会养老。二是主动融入城镇社会。就农村“空巢老人”自身而言,不能把自己封闭在狭小的家庭天地里,要主动走出去,融入社会中去,自然能找到精神寄托,不会再感到寂寞和孤独。就城镇子女而言,对长辈的关爱应该落实,应尽力承担对老人的物质供给和精神慰藉责任。无论身处何方,尽量多抽时间关心父母生活、与父母多交流,争取常回家看看,多抽时间陪陪父母,努力帮助父母培养一些有益的兴趣和爱好,寻找新的精神支点。要充分理解丧偶老人苦闷、抑郁、心理创痛。

6.不容忽视的前景

有关专家提醒,随着农村家庭关系越来越松散化,“空巢”现象将是21世纪我国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过去老人们因贫穷而要求物质上的互助需求将逐渐削弱,只剩下精神交往的需求,而且,从精神交往看,亲戚之间交流有的还不如朋友,因为亲戚是不能选择的,朋友是自己选择的。农村家庭关系将只保留下三种关系,即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将不复存在。父辈亲属关系如叔伯姑婶舅姨之类关系也将不复存在。可见,农村“空巢”家庭是一种必然,在养老上潜伏着危机,面临着压力,应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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