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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羁押制度存在障碍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看守所的任务是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看守、教育以及保障他们的安全。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是一个全封闭的羁押场所,在押人员在其内没有自由,几乎与外界断绝了一切联系,只是被动地等待法院的宣判。看守所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负有监管职责。所以,公安机关集刑事侦查权与羁押权于一身的制度设计是看守所各种管理难题的症结所在。

我国羁押制度存在障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的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的任务是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看守、教育以及保障他们的安全。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看守所的羁押工作意义重大,不仅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体现着我国的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水平。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将看守所推到了风口浪尖,这个行政级别不高,隶属于当地公安局的部门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所以,想要深入研究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就必须对看守所这个羁押场所进行彻底的挖掘梳理。

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依法宣判之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是一个全封闭的羁押场所,在押人员在其内没有自由,几乎与外界断绝了一切联系,只是被动地等待法院的宣判。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为了获取犯罪证据,便于及时破案,看守所得天独厚的行政地位,使其无形之中变成了侦查机关破案的 “第二战场”,侦查人员同看守所干警一起通过设立耳目、深挖余罪,成了以羁押之名行侦查之实的国家机器。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现在看守所本身已经变成一种侦查的延伸,并且它被赋予深挖犯罪、寻找犯罪线索的功能,着实令人

震惊。”[22]少数看守所功能的异化,滋生了牢头狱霸的恣意横行,各种刑讯逼供、精神折磨是这些异化的看守所中见不得阳光的阴暗之处。近年来,随着 “睡梦死” “躲猫猫” “摔跤死”等一系列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的发生,被羁押人的生命权问题引起人们的持续关注。这些尚处于司法程序之中,还未被法院宣判有罪的人的生命屡屡被离奇剥夺,这是对生命的随意践踏,为法治社会所不容。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梳理,笔者认为看守所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www.xing528.com)

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现象并不是意外事件,也不是某个执法干警素质不高或者监室人员偶尔打斗导致的,所以我们的关注点不能仅仅停留在某个 “非正常死亡事件” 上,而是应该站在立法设计的高度,俯瞰整个未决羁押制度,聚焦看守所管理体制,由点及面、从内到外地把握这个问题。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这个立法设计已经为后续的各种问题埋下了伏笔。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侦查、追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暂且不论公安机关任务的繁重和涵盖面的广泛,就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职业倾向来说,其更多的是强调打击犯罪。让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专门负责打击犯罪的国家机关来羁押犯罪嫌疑人,我们还期待它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本来就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就如同每个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一样,这是自相矛盾的安排。在这个管理体制里面,被羁押人犹如无助的羔羊。刑讯逼供以获取证据、超期羁押以方便破案、阻挠律师会见等现象时有发生。看守所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负有监管职责。近几年来,看守所人满为患。看守所由于体制障碍无法动态把握案件情况,不能有效地履行案件全程监管职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对于拖延诉讼也是怨声载道,经常催判,尤其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的关押压力很大,干警要不分日夜地轮流看守,这种高强度看管往往要持续两三年。另外,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在漫长的等待之中,有些被告人会寻找机会伺机逃脱,有些被告人会自杀或者攻击别人,这对看守所及干警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曾有看守所干警描述他们的工作就是守候火山口,“9·2哈尔滨杀警越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所以,公安机关集刑事侦查权与羁押权于一身的制度设计是看守所各种管理难题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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