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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违反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三)刑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律的个人或单位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我们应当自觉接受经济法调整,按法律规定形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并自觉遵守履行,任何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违反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以法律的规定为最终依据。就本质而言,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所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国家以强制力作为后盾,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补偿或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社会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的手段。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果行为人违反经济法规范的法定义务,超越经济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者滥用权利,破坏正常的经济法律关系,则经济法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达到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违反经济法的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或者基于法律上的其他原因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或其他负担。具体形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排除妨害等。

(二)行政责任

违反经济法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原因,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所给予的制裁或加予的其他负担。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限期停业整改、罚款、勒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违反经济法的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律的个人或单位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本章小结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逐渐的历史过程,有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法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法律事实,通常分为行为和事件。我们应当自觉接受经济法调整,按法律规定形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并自觉遵守履行,任何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简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4.何为法律事实?如何分类?(www.xing528.com)

5.违反经济法有哪几方面的法律责任?

6.为了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3月16日颁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贯彻实施,201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派人赴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西安等8 个城市,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50多个在售楼盘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从本次检查情况来看,8个城市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总体良好,大部分在售楼盘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了明码标价的公示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标”,标价内容齐全。本次检查也发现,少数房地产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个别消费者也有投诉和反映。对于查出的问题,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正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 万元的罚款;对于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的,按照未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 000元的罚款;对于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的,按照已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3 000元的罚款。请分析上述材料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本章参考文献

1.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日〕厚谷襄儿、丹宗昭信,李锡忠等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4.〔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宇泉译:《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注释】

[1]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2]参见王保树:《论对国民经济法律调整的规范构成》,载《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81-82页。

[3]转引自〔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3、114页。

[4]〔德〕《布罗克豪斯百科全书》,第20卷,第401页,转引自周枏主编:《国外法学知识译丛·经济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5]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6]〔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7]《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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