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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助推科研创新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零散的创新思想转变为有用信息,为实现跨越式创新积累知识。目前,对世界大多数国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下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共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起着其他制度不能替代的保护作用。跨国公司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上述紧密关系决定了其投资行为的去向。

知识产权制度助推科研创新

(一)研发创新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突飞猛进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和无形财产。区别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产品已由知识密集型取代了劳动密集型与资金密集型。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贸易成为他们的关键经济利益所在。即使在其传统的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中,知识的地位也显著上升,研发创新更成为了当前传统经济的新增长点,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其至关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为科研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造环境。创新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尊重与承认,创新积极性就无从激发,潜在的创新就无法变成实际的成果。只有当每个创新者都能从自己的劳动和投入中有所收获时,创新才能成为全社会积极追求的目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恰恰承认了创新者的劳动和投资,使创新成果得以产权化,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创新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创新成果得到尊重、知识财富受到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创新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创新不是目的,而是形成生产力和竞争力的手段,是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成果不能有效商品化、要素化,或者产权不明晰、权属不明确,往往就会被束之高阁,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更不可能得到积极推广。创新成果只有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才能按照市场规律投入生产实践,创新成果只有成为商品,创新者才会通过市场大力推广,才会获得经济利益。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零散的创新思想转变为有用信息,为实现跨越式创新积累知识。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促进信息流通和技术扩散的制度,创新成果成为知识财产的过程就是零散的创新成果变成知识体系的过程。创新者通过把创新成果公之于众,获得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零散的、个别的发明通过这一过程转变为系统化的知识,不断丰富、不断积累,从而为跨越式创新提供坚实的知识基础。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的系统化知识和有用信息,也为后来者提供创新思路、创新途径,实现跨越式发展。

由此看来,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狭义的法律问题,而是具有广泛经济学意义的问题,因为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一直是人类历史上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源泉。对人的智力活动和创造所产生的成果进行保护是现代社会得以迅猛发展的关键因素,可以说有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吸引人才、鼓励创新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

将保护知识产权与研发创新结合,是企业提升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做法。在发达国家,一个企业的资产构成往往可以直接反映出该企业的市场活力和生命力。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整个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说明该企业的市场活力和生命力越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大大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企业在发达国家屡见不鲜,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甚至可以是其有形资产的数倍或数十倍,在高新技术领域更是如此。

(二)跨国公司和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当今,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已成为企业战略转型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管理也上升为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部分。没有自主创新,就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就可能受制于人。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的主要角色之一,它的经营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使用者。尽管跨国公司在规模、销售网络、资源整合方面有着巨大优势,但是,跨国公司从来没有放弃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强化经营优势。近年来,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主要企业无一不是大型跨国公司。

第二,跨国公司在多方面对知识产权制度施加影响,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国际贸易的60%,技术贸易占60%~70%,将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挂钩的体制的最大受益者正是跨国公司。这一制度使跨国公司尤其是以技术领先型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优势。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对跨国公司的经营也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对世界大多数国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下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共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起着其他制度不能替代的保护作用。由于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也是跨国公司决定直接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甚至是跨国公司修改投资政策和经营方法的重要决定因素。

跨国公司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上述紧密关系决定了其投资行为的去向。如今,各个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方面都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态度,大幅度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并辅以优惠措施,同时改善投资环境,但是除此以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跨国公司十分关心的问题。我们的邻国印度在吸引跨国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含量的跨国公司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印度政府特别注意通过建立和执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标准维护直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以鼓励外国直接投资投向高科技行业。印度在1994年6月就对版权法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明确规定了版权所有者的权利、软件出租者的行为规范、用户备份软件的权利以及侵犯版权的惩处和罚款条例等。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回顾中国走过的历程,作为吸引国际投资的大国,我国所吸引的外资大多投向了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则明显缺乏吸引投资的优势。对此现象,高盛公司董事胡祖六先生曾发表如下看法:“高科技投资者之所以在中国投资有所顾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对知识型产业如软件、制药、资讯和生物科技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些行业中被盗版和仿造的风险也最高。各种调查结果和事件显示跨国公司一方面深受中国市场潜力的吸引,另一方面则十分担忧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强,跨国公司就越有可能在那儿投资”。

然而,随着近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所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令不少跨国公司打消了顾虑,不但加大了投资力度,而且还把研发中心移师中华大地。正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正版软件事业部总经理康如松表示,实际上,不管对外资软件企业,还是对本地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保证软件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从1985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引入知识产权制度,短短二十余年间,知识产权在鼓励科研创新、发明创造,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升国家竞争力等多个重要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1985年到2000年1月11日,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4年零9个月的时间;到2004年3月17日,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第二个100万件,用了4年零两个月的时间。2006年6月27日,专利申请量达到第三个100万件,仅用了两年零3个月的时间,比第一个100万件缩短了12年半,比第二个100万件缩短了近两年。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科技发展、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鲜明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第一,大力打击盗版。有关部门一是从生产源头方面重拳出击,同时也大力推进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截止2006年初,全国330个地市级政府已经落实了正版软件采购的资金,正在逐步推进正版化工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市,还完成了123个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二,重拳打击零售市场假冒商品。2006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对有关商品批发零售市场继续进行整治的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工商机关保持并继续加大对有关小商品交易市场的整治力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宣布,6月底关闭售假比较严重的襄阳路市场,北京市政府向涉嫌售假的零售市场派驻执法队伍,加大力度,进一步开展集中整治。

第三,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整规办、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第四,关于知识产权透明度问题。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严格履行了相关的知识产权通报和审议义务,中国政府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的沟通和交流方面,有着畅通的渠道,中方一直积极向有关国家通报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过程中,中国的相关部门也充分征求了公众意见,包括外国驻华企业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透明度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网上开辟了专栏,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审判文书于网上公开。

(四)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显而易见,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力度的加大,是跨国公司纷纷来华设立研发机构的重要外在推动因素。而对于中国政府和国内企业而言,跨国研发机构究竟带来了哪些利弊,如何兴利除弊,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跨国公司在华创办研发机构,凭借其资金、设备、技术、人才和管理的优势,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自主创新形成很大的压力,使我国在争夺人才、技术和市场上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是造成人才资源在国内流失。跨国研发机构提供了比国内机构优越得多的待遇和设备,吸引了大批国内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骨干,容易形成逆向技术扩散。其次,技术竞争更为严峻。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在其行业全球研发布局中不断发展,拉大了与我国技术差距。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跨国公司的研发本土化趋势也带来一些难得的机遇:有利于提高我国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而且带来先进的理念和现代化管理经验;有利于人才素质的提高,利用跨国公司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设备有助于提高我国人才的素质;有利于激励我国自主创新的发展,我国与跨国公司将长期处在“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阶段,而对方带来的压力可激励我国企业和科技人员奋发图强,走自主创新的道路。

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我国实践经验,制定相应策略和政策,使各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首先是健全管理规章办法。我国对跨国公司独办研发机构的管理是相对薄弱的,建议根据前一阶段的实践经验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可操作的规章办法。

其次,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合作。目前我们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更多时候还是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人力资源进行外包,缺乏真正的科研合作。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使我国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采用合办研发机构、联合项目开发、委托课题研究、建立联合培训中心等方式,与跨国公司独办研发机构进行长期的合作交流。

再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大打“知识产权”牌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外合作研发在面对该问题时,中方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地。与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相比,我国的研发机构在资金、人员、体制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制约了本土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新和竞争能力。在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合作中易处于不平等地位,容易受控于对方,使国内有的研发成果被对方廉价利用,知识产权不能做到实质性共享。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建议方案已起草完成;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持续开展,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因此,面对这场“研发本土化”风潮,我们相信中国在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方面有充足的准备迎接这个难得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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