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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费率市场化改革及其发展模式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险主体负责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依法报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同时监管机关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第一阶段逐步放开和扩大自主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将导致优质业务的费率将下行,同时因保障范围扩大,市场化改革后初期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将下降,赔付率上升。

保险业费率市场化改革及其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上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费率大多经过了严格的费率管理到放松费率管理,最终实现费率自由化的过程。我国政府对保险费率的管理过程基本也是沿着这种趋势发展的。严格的费率管制政策在特定时期对维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加强,保险市场需求不断释放,“大一统”的保险费率已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严格的费率管制也抑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灵活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能力得不到提升,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要求。实施费率市场化改革,最终实现费率自由化,是我国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焦点集中于机动车辆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费率改革。

(一)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2015年2月至3月,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方案、步骤及时间表。

1.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主要内容

(1)职责分明的条款费率管理体制

明确了中保协、财险主体、监管机关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中保协负责拟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和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险主体负责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依法报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监管机关负责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和动态监控,完善费率回溯分析机制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确保财险主体自主制定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厘定合理、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2)以行业示范和自主创新共存的产品体系

在商业车险产品体系上,一方面,要求中保协在综合型示范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体系,增加不同保障范围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另一方面,鼓励财险主体积极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引导财险主体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车险保障和服务,并给商业车险创新型产品给予一定期间的保护,确保创新产品的先发优势。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车险市场逐渐形成以行业示范和自主创新商业车险产品共存的产品体系。

(3)逐步放开的费率形成机制

根据非寿险精算原理,明确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公式为:

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其中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和主要费率调整系数,由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建立车型标准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发布和调整。附加费用率、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财险主体根据相关规定自主测算确定并上报监管机关审批通过。同时监管机关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2.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国际保险市场相继完成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从各国车险市场化改革经验来看,一般都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分阶段逐步实行费率市场化阶段,监管当局逐步扩大费率市场化的市场范围和费率浮动范围;二是条款和费率完全市场化阶段,此阶段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的自主权交还给保险公司,由此来促进保险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效率。从第一阶段发展到第二阶段一般经历了3~5年时间。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车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发生复杂的变化。我国商业车险市场实施费率市场化后产生的结果做出了一个预判。

(1)第一阶段引致的市场变化(3~5年左右)

①商车费率整体平稳略有下降,赔付率略有提升。

第一阶段逐步放开和扩大自主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将导致优质业务的费率将下行,同时因保障范围扩大,市场化改革后初期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将下降,赔付率上升。但由于整体费率受管制影响,同时大型保险公司规模优势未得到完全释放,因此整体费率及赔付率水平仍将保持平稳。

②创新产品逐步蚕食示范条款市场份额。

从消费者特定需求或营销角度设计的创新产品在特定领域内毫无疑问竞争力将优于行业示范条款,而部分创新产品的高门槛及对创新产品的保护期,将有利于优质创新产品的发展。创新产品将逐步蚕食示范条款市场份额,在产品创新落后的财险主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③新兴渠道逐步蚕食传统渠道市场份额。

互联网电子商务渠道的发展以及与渠道营销高度契合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将成为打破目前传统渠道格局利器,传统渠道将出现萎缩,而以互联网、电子商务、社区门店、创新模式管理的个人代理、保险比价平台、股东资源平台将成为新兴渠道蚕食传统的代理、直销渠道市场份额。

④公司的管理效率、运营模式、风险定价能力成为企业盈利的关键

随着商车费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在一定维度下保费与风险匹配将趋向平衡,财险主体能否盈利将从业务选择能力转移到成本管理能力上。风险定价是否精确、是否能实现低成本营运、是否能实现较高的管理效率将成为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

⑤产品营销和客户服务能力在市场竞争中作用得到加强。

在价格、渠道、品牌之外,产品营销和客户服务能力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将不断得到加强和凸显,保险销售将逐渐和现代营销理念接轨,尤其在部分新兴渠道中。

(2)全市场化阶段进一步引致的市场变化(3~5年以后)(www.xing528.com)

①商车费率大幅下降,赔付率上升显著。

随着费率市场化推进和放开,大、中型保险公司的规模优势将全面转化为价格优势,中、小公司被迫进行价格跟随,市场整体商车费率将大幅下降,赔付率将显著上升,中、小公司经营困难加大。

②中介市场重构

随着产品的市场化,低成本渠道的创新产品将对现行格局中高中间费用的中介市场产生革命性冲击,中介市场的中间费用将大幅下降,以高额中间费用支持运营的中介机构将被市场淘汰,具备专业营销能力或掌握特定资源的中介机构将成为中介市场主体。

③大、中型财险主体规模优势逐步呈现,市场集中程度提高。

随着费率市场化推进和放开,大、中型财险主体的规模效益、管理效能全面转化为价格优势,大、中型财险主体拥有品牌、价格、产品、服务的全面优势,相反,未完成转型小型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缺乏优势,市场集中程度将提高。

④未完成转型中、小财险主体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下降,将面临退出市场风险。

在完全的市场化阶段,如不能在产品、区域市场、经营模式、分销渠道上实现创新,形成成本或某一领域的相对竞争优势,中、小财险主体势必会在市场竞争、成本管理上面临双重困难,部分主体将由于市场份额萎缩、丧失中长期的盈利预期转而寻求兼并重组,甚至面临退出市场风险。

⑤拥有低成本分销渠道、客户管理能力较强且拥有大量准客户信息的市场主体将成为新的市场进入者和挑战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我国寿险业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基本具备推进费率改革的基础和条件。2013年8月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分三步走的基本路径,目前我国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已完全建立。

1.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这场改革中,整体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其实质就是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揽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从而管住风险。具体而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费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

此次费率政策改革不同于以往简单地调整寿险预定利率,而是将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普通人身保险与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接受保监会监管。

(2)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改革方案中,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实施3.5%的法定评估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与3%的较小者。为服务国家民生、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此次改革还提出了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普通养老年金或者保险期间为10年及10年以上的其他普通型年金保单,允许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浮,上浮上限为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小者。该举措有利于支持行业大力发展长期养老业务,为保险业筹集更多长期稳定的资金,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金融业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降低保障类产品资本要求

为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风险保障业务,实现经济补偿功能回归,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此次改革对风险保障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做出了重大调整。在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时,将原先简单按照保险期间确定计算系数的方法调整为按照保险责任类别确定计算系数,并对系数总体上进行了下调。这项改革举措,使得我国人身保险业的资本标准更符合国情,有利于提高人身保险的资本效率,进而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优先发展保障性业务。

(4)放开附加费用率内部比例限制

个险渠道作为寿险行业的传统销售渠道,目前存在增员困难,营销员脱落率高、留存率低等突出问题,核心原因在于营销员佣金收入偏低。针对该问题,此次改革在控制总体费用水平、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放开了附加费用率内部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佣金比例可达到附加费用率的上限。放开附加费用率的内部比例限制,有利于提高营销员的收入水平,缓解营销员留存难、增员难的问题,从而推动个险渠道营销业务更好的发展。

(5)改革的配套措施

为了配合此次费率改革,保监会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一是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审批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总精算师管理。该配套措施明确了总精算师的任职要求,指出总精算师对履职行为负有终身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总精算师能够独立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实施费率市场化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三是提高分红保险的透明度,要求保险公司强化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在增强红利演示水平合理性的同时加强外部审计。

2.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

从已经实施一段时间的前两步费率改革情况来看,备案、审批的普通险与万能险费率改革产品明显增加,产品差异化逐步显现。在改革后普通型人身险主流产品价格平均下降幅度达到20%,万能型产品价格在保障程度提高的前提下保持平稳。在消费者保险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的情况下,保险业同时实现了业务的快速增长。据统计,2014年我国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我国普通型人身险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3月至6月万能型人身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这些数据显示,费率市场化改革是对提高我国保险密度与深度的有利促进。

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将继续释放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政策的红利,是对寿险费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改革将彻底打破过去严格管制条件下的价格保护,激励寿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改进服务,实现产品的多样化、服务的定制化和企业的差异化,从而更充分地挖掘和满足客户需求。改革还会凸显保险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能力的差距,具有优秀的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能力的寿险公司将会在市场胜出,落后公司被倒逼改进经营体制、提升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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