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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历史与逻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揭露意识形态本质的两条线索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研究的主要意识形态问题有两个。对于第二个条件,黑格尔的总体思路就是直接认定各种要素的目的与绝对观念的普遍和完满具有同一性。以上两个问题的理论成果为之后《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揭示意识形态的本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确立了揭露意识形态本质的两条理论线索。

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历史与逻辑

离开《莱茵报》之后的1843年5月份上半月,马克思在《致阿尔诺德·卢格》中讨论和抨击了德国专制制度,此信是对封建主义国家与民众关系的深刻揭示,是对先前《莱茵报》哲学实践在国家理论上的总结,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揭示国家和意识形态本质等政治主题在理论上的准备。

第一,专制制度下的世界是非人化的“庸人世界”。在专制世界中,有不感到自己是人的人,他们像被饲养的奴隶和马匹一样归于他们的世袭的主人所有,主人就是整个社会的目的,因此,这个社会就是“庸人世界”,是“政治动物世界”,作为制度,其原则就是“非人化的世界”。(144) 这种庸人制度就是专制制度,就是君主制度,其唯一的思想就是轻视人,使人非人化。在君主制原则占优势的地方,人就占少数,在君主制原则天经地义的地方根本不存在人。

第二,现实世界是“颠倒了的世界”。马克思指出,德国是最完善的庸人世界,普鲁士实行的是标准的专制制度,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统治虽然是反复无常、愚蠢和卑鄙的,一意孤行乃至昏庸无能,但他还是能够统治人民。因此,现实的世界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国王就是制度,只要君主制和庸人存在,国王自己不能成为“自由的、真正的人”,他的臣民也不能。(145)

第三,专制制度灭亡的条件与建立民主国家。就客观方面来说,工商业制度和剥削人的制度导致了社会内部的分裂,旧制度根本无法消灭这种分裂。就主观条件来说,首先人们必须彻底揭露旧世界,并积极建立新世界。为此,必须把人们心中的“人的自信”即“自由”重新唤醒,没有这种自信心,就无法建立一个“为了达到崇高目的而结成的共同体”,即“民主的国家”。(146)

此信在意识形态思想方面有重要进展。首先,确立了“异化”—“回归”思路的核心概念——“真正的人”。马克思提出生活在“非人化的世界”和“颠倒了的世界”的人是“庸人”,而其对立面是“自由的、真正的人”,用只存在于理论中的后者来批判现实的前者,这与前期唯心主义批判思路是一致的,但是有重要进展,即在“真正的”报刊、法律和国家之外明确提出了“真正的人”,确立了哲学批判中“本质”和“观念”(147) 的核心载体,即“人”,这是即将形成的“异化”—“回归”思路的核心概念。因为“真正的国家”具有如下国家制度,即“它本身具有与意识同步发展、与现实的人同步发展的规定和原则”,“而这只有在‘人’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时才有可能”。(148) 其次,明确提出专制制度被消灭之后的国家是“民主的国家”,是“达到崇高目的而结成的共同体”。再次,马克思提出的专制制度灭亡的客观条件表明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此时已经萌芽,而提出的主观条件则表明,马克思此时的自由在前期同苦难的人民结合的基础上,更自觉地同现实的苦难和压迫联系在一起了,虚构的绝对自由和自我意识的独立性开始减弱,并已经开始在消灭人民遭受的现实压迫和苦难的意义上确立其内涵了。

《致阿尔诺德·卢格》只是简单指出了专制制度消灭的条件,一是社会分裂,二是对自由的自信心,并提出消灭专制制度之后建立的新的共同体就是民主的国家,但是并不清楚建立的具体途径。在紧接着的1843年3月至9月,马克思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从理论层面集中讨论国家如何解决共同体和利益问题。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了这个过程。有两个原因促使马克思开始研究理论,第一是做《莱茵报》编辑时第一次遇到的物质利益难事,第二是需要评论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但是以前的研究没有形成足够的评判能力。《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述的问题很丰富,这里只选择与此后揭露意识形态本质最为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 揭露意识形态本质的两条线索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研究的主要意识形态问题有两个。

第一个是哲学层面的问题,即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及其推论方式。黑格尔设定了一个神秘的绝对观念,其内在想象活动的一部分就是《法哲学原理》中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等国家要素,这些要素按照他的逻辑学的次序依次出现,表现为现实的市民和国家生活。同时,按照一定逻辑学次序陆续出现的各种国家要素,以国家这个普遍性作为目的,国家通过这些由它自身外化出来的要素,反过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性目的。这两个方面的论述要能一体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是国家这个普遍性目的内涵包括些什么,也就是说,如果作为前提和前因的国家的普遍和完满状态不清晰,普遍和完满的外化自然就无法顺畅叙述出来。其二,在普遍和完满的国家这个观念的外化过程中,必须解释现实中的各种国家要素,而现实中的各种国家要素也存在各种问题,给这种外化造成难题:君主制、世袭制以及各种等级要素与国家绝对观念的普遍和完满之间的矛盾。黑格尔从绝对观念的外化过程论证了君主制,“现实的就是合理的”,表现了他的政治保守主义。但是,对于第一个条件,黑格尔是不清楚的,他没有直接论述国家的普遍和完满是什么,而是在外化为各种要素中来表达,但是这种表达是有问题的,因为后者本身就是有各种问题的。对于第二个条件,黑格尔的总体思路就是直接认定各种要素的目的与绝对观念的普遍和完满具有同一性

第二个问题是国家与国家要素之间的关系。这是前期新闻出版实践的思想研究的继续和总结。《莱茵报》时期批判的新闻出版、法和法律、宗教和国家制度等都是国家要素,焦点是揭露现实中这些要素与普遍性国家之间的矛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则在理论上继续关注这个矛盾。说是总结,是因为马克思给出了答案,国家与国家要素在普鲁士封建国家现实中的矛盾是等级制国家的内在矛盾的必然结果。就着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在批判专制制度过程中集中总结了封建政治制度的内在矛盾,即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的国家要素同普遍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间的矛盾的不可调和性。

以上两个问题的理论成果为之后《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揭示意识形态的本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确立了揭露意识形态本质的两条理论线索。第一,是黑格尔式的绝对观念的虚假,这引发了之后揭露包括马克思自己思想方法在内的实现了“应有”和“真正”的“人”(“标准人”)、“法”、“国家”以及所谓“批判”、“实体”、“自我意识”、“类”、“唯一者”等纯粹精神存在物的虚假性,以及揭露表达这种“应有”和“真正”的“本质”、“观念”和“概念”等的虚假性。这条线索的本质就是揭露黑格尔式唯心主义历史观的思想史和实践史。第二,现实国家实现了共同体和普遍性同个人和阶级等各类特殊性的国家要素之间的统一,尤其是他们之间的利益的统一的虚假性。这是意识形态基本矛盾构成的一条线索,它源自第一条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线索。可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的自觉化的开始。

(二) “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中的“逻辑的、泛神论神秘主义

马克思总结了黑格尔的论述思路,指出家庭、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关系在黑格尔这里是“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149)

1. 黑格尔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黑格尔按照绝对观念外化出——外化出来的绝对观念就成了“现实的观念”和“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现实世界的理论思路抽象地论述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他提出:“现实的观念,精神,把自身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以便从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中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现实的观念从而把自己的这种现实性的材料,把作为群体的各个人,分配于这两个领域……”(150) 马克思剖析了黑格尔论述的本质。首先,这个论述的总体思路是:“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151) 在黑格尔体系中,个人和群体构成国家的材料,但是这种国家构成是观念活动,即所谓观念把它自己的材料分配到特定领域中。其次,马克思认为,事实是,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等群体中产生的,这里如果有观念,也是群体的观念,而不是黑格尔的与事实本身无关的观念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实际上才是国家的前提,真正活动着的是它们,但是在黑格尔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事实本身不是出发点,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也就是“观念”外化的结果。(152) 再次,在仔细分析了黑格尔论述逻辑的各种细节及错误之后,马克思总结了他的论述思路的本质特征,指出他的论述方式清楚地显露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153) 。最后,黑格尔使用了“观念”和“概念”,它们都是独立和自在的抽象,马克思比喻“观念”就是圣父,“概念”就是圣子,而“概念”是“动因”和“决定性的和有辨别力的原则”。(154) 观念是圣父,概念是圣子,观念是世界的本原和源泉,它以概念作为动因外化出世界。

2. 黑格尔论述国家制度的理论思路

黑格尔在前述思路下对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说明。首先,在他看来,是观念和概念作为普遍性创造了政治制度和政治机体。他认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体的各种权力和拥有各种权力的国家机体,都是由概念的本性规定的,普遍的东西也即观念和概念就通过必然的方式创造了这些机体及其权力,所以,规定各种权力的东西不是它们自己的本性,而是异己的本性。其次,政治制度因此成了观念的发展史的一环。黑格尔“把‘政治制度’消融在‘机体’这个一般的抽象观念中”,他把原本是观念的主体的政治制度变成了“观念的产物”和“观念的谓语”。(155) 所以,黑格尔是先设定了一个具有抽象逻辑的思想,然后用这个思想来发展自己的对象如政治制度,他不是从对象中形成思想,政治制度被他列为观念的发展史上的一个环节。

3. 黑格尔思辨哲学的特征

首先,国家的目的、国家的各种权力和政治制度等现实的东西都成了“实体”即“概念”和“观念”的“存在方式”,脱离了自己的现实和自身的精神,也就是说,在黑格尔这里,纯粹的“抽象的形式规定”构成了“具体的内容”,而“具体的内容”和“现实的规定”却变成了“形式的东西”,本来国家的目的、国家的各种权力和政治制度是内容,而“观念”和“概念”的逻辑过程就是抽象的形式规定,黑格尔的论述使得前者变成了后者的形式,后者变成了前者的内容。因此,国家的各种具体规定的实质不是因为它们的国家性质,而是因为它们是“逻辑学的形而上学的规定”(156) 。其次,马克思因此指出,黑格尔真正关心的不是什么法哲学,而是他的逻辑学。他的哲学不是要在政治规定中体现思维,而是在抽象思维中消融政治规定,哲学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相反,哲学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157) 总结来看,因为黑格尔预先确立了绝对观念及其所谓外化的逻辑,所以在他的论述中一切都“颠倒了”:现实和思想(“观念”)的颠倒、主体与客体的颠倒、内容和形式的颠倒以及主语和谓语的颠倒。

(三) 实现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同一性”的“具体自由”

1. 理解马克思有关国家和意识形态思想的切入点

现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从《法哲学原理》第261节的引文开始的,紧随之后的是马克思的论述:“上一节已经告诉我们,……现在应当更详细地规定这些领域的关系。”(158) 这里的“上一节”自然是指《法哲学原理》第260节。而《法哲学原理》从第257到260节是其第三章“国家”的开头部分,260节是“第一国家法”的开头部分。马克思的叙述表明他对《法哲学原理》第260节做过分析,但是手稿没有保存下来。通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可以合理地推测,马克思手稿的Ⅰ印张共四页是评论《法哲学原理》第三章“国家”的第257到260节的。由上述可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并没有从《法哲学原理》的第一篇即“抽象法”开始,经过“道德”,最后到“伦理”部分的“国家”,而是直接从“国家”开始论述的。这是为什么?可以推测,是因为之前《莱茵报》时期的遭遇,此时马克思最关心的是在理论上解决国家能否以及如何实现自由、理性和人民利益的问题。

《法哲学原理》257至259节共三节分别论述了“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以及国家理念等三个发展阶段。紧接着是论述“国内法”(即“国家法”),标题下没有其他文字,直接写出“第260节”。这一节包括正文和补充两部分,我认为它是黑格尔关于国家思想的最准确表述,是马克思最关心的内容,是我们理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起点,也应该是理解马克思后来的国家观和意识形态观的切入点。

2. 第260节的核心内容: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

第一,国家的本质。第257节提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第258节提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159) ,第260节提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160) ,在“补充(现代国家)”中进一步解释,“在现代,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种特质,即国家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即依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不是依据主观偏好的现实化”(161) 。这里的自由本质是“自在自为的理性”和“实体性意志”,其实就是已经完满地实现了自身的自由意志与理性,“现代国家”就是自由意志与理性的完满的实现和现实。

第二,“具体自由”的个体实现。首先,“具体自由”体现为“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获得了完全发展和明白承认。其次,同时,个人及其特殊利益通过自身过渡到了“普遍物的利益”。再次,同时,个人及其特殊利益认识和希求普遍物,承认普遍物是它们自己的“实体性的精神”和进行活动的“最终目的”。最后,结果普遍物在个人的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的作用下实现了,而人则不但“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同时又希求和通过活动来实现普遍物的目的。(162)

第三,在“补充(现代国家)”这一小节中,黑格尔叙述了“具体自由”在国家中的实现过程。最早是不成熟的国家,“国家的概念还被蒙蔽着,而且它的特殊规定还没有达到自由的独立性”。(163) “国家的概念”其实就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即普遍性和普遍利益。在不成熟的国家中,国家普遍性和普遍利益没有表现出来。后来是“古典的古代国家”,已经出现普遍性,但是特殊性还没有获得自由,“没有回复到普遍性”,即没有“回复到整体的普遍目的”。(164) 特殊的人和特殊利益没有在国家中实现普遍性,实现整体的普遍目的,特殊和普遍还没有实现同一。最后是现代国家。首先,它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也即依据意志的“普遍性和神圣性”的“现实化”,客观独立的意志通过人的自由来追求普遍性,现代国家就是这种结合了意志和自由的普遍性的实现。其次,“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因此,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的集中,也就是说,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与特殊物的结合。再次,“目的的普遍性”的实现必须以“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作用为条件,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又次,因此,必须保持“特殊性的权利”,必须让“主观性”,也即特殊性的“知识和意志”也获得充分的发展。最后,当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是“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165)

第四,上述国家的本质和自由的实现两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其实是一个问题:国家这个普遍性与个人、家庭、市民社会等国家要素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对260节主要内容的总结是:“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和(国家的)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双重的同一性)。”(166)

3. 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不同点和相同点

接下去是对第261节到第270节的具体分析,除了指出黑格尔论述中的唯心主义之外,主要就是抓住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其内在因素之间的普遍和特殊关系来批判。黑格尔用“观念”、“精神”和“概念”来处理这个关系,马克思批判了这种处理方式,但是,马克思在后面的国家要素部分的论述明确表明他还是把这个关系作为国家问题的中心问题。可以说,整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核心内容就是检验绝对观念外化过程中黑格尔的国家及其具体要素环节是否真正实现了上述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同一性的具体自由。马克思批判的结果是否定的,尤其是黑格尔对君主制的论证。

但是,马克思与黑格尔还有一致性。排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诡辩论和保守主义,马克思主张实现国家与国家要素之间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同一性的“具体自由”,这与黑格尔的观点相同。马克思虽然对现实中国家没有实现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同一性进行了批判,但是对于“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国家作为“整体的普遍目的”以及国家的普遍性和神圣性等是肯定的,也就是说,马克思此时肯定一种与现实的非普遍非神圣的国家相对的客观独立的自由意志国家,这就是随后论述的“民主制”。

(四) 民主制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

马克思从国家制度本身开始分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关于国家内部具体环节——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论述。这些环节的分析显然是围绕国家这个普遍性与国家各要素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个中心来展开的。(www.xing528.com)

《法哲学原理》第273节提出,政治国家把自己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三个“实体性的差别”,分别是规定“普遍东西的权力”、把特殊的和个别事物“从属于普遍东西的权力”以及做出“最后决断的主观性权力”,即把各种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是整体即立宪君主制的顶点和开端”(167) 。由引文可见,黑格尔主张王权通过行政权把法即国家的普遍性贯彻到国家内部的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中去,从而实现国家和国家精神,王权就是普遍与特殊结合起来的整体,就是立宪君主制的顶点和开端。马克思自然不同意君主制和王权是普遍与特殊的有机结合的整体。

马克思批判了君主制,主张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168) ,才是体现了自由和理性的国家,甚至是所有国家形式的真实性。这里的民主制明显是马克思心目中理想的民主制,即实现了绝对自由和完满的理性的制度。马克思论述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的不同特征和关系,其政治核心问题是国家与其组成部分即人民之间的关系,哲学核心问题是表现为整体与部分关系的普遍与特殊关系问题,民主制实现了国家与人民的统一、整体与部分的统一,民主制及其每一个环节都是整体的普遍性的表现。“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69) 总之,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170) 。限于篇幅,马克思论述民主制如何在处理人民与国家关系时实现“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以及民主制的特点等问题就不再详述了。

(五) 现实中的国家与国家要素之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

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国家都不是民主制,国家作为整体与其要素之间始终存在对立,国家的普遍性始终与国家要素分裂,始终是抽象的普遍性。马克思就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国家要素的论述,研究了君主制中的官僚制、行政权、立法权、等级要素等与国家的关系,结论是这些要素都没有实现真正的普遍性,没有成为带有普遍性的要素。

1. 普遍利益的私人化的官僚政治的本质及其铲除

第一,在官僚政治中,“普遍利益”与“特殊东西”存在双重虚构与转换。首先,马克思指出,“‘普遍利益’只有在特殊东西作为某种‘普遍东西’同普遍东西保持对立时,才能作为某种‘特殊东西’同特殊东西保持对立。因此,官僚政治要维护普遍利益的虚构的特殊性,即它自己的精神,就必须维护特殊利益的虚构的普遍性”(171) 。官僚政治的精神就是把本是普遍利益的国家政治虚构为自己的特殊性,从而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为了实现这个精神和特殊利益,官僚政治又必须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虚构为普遍性利益。其次,官僚政治把自己当作“国家的最终目的”(172) ,因此,国家利益就成了“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私人目的”,行政办事机构的目的变成了国家的目的,国家的目的变成了单个官僚的私人目的,官僚政治实现了“国家利益和特殊私人目的的同一”。(173)

第二,铲除官僚政治的条件。马克思指出了铲除官僚政治的两个条件:首先是普遍利益实际上而不是“在思想上、在抽象中成为特殊利益”。其次,普遍利益成为特殊利益的条件是“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174) 。只有在实际生活中实现了如下结果时,官僚制度才能被铲除:普遍利益成为特殊利益,特殊利益成为普遍利益。普遍利益成为特殊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普遍性成为国家要素和人民生活的内容,而不是成为特殊的官僚控制的东西。但是,这种结果的实现有一个条件,也就是国家要素和人民生活等特殊利益必须能够成为国家利益,也就是实现真正的民主。因此,铲除官僚政治也就是处理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在实际中的统一性的问题。

2. 立法权的“二律背反”及其解决方式——“人民意志”

第一,在提炼了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观点后,马克思指出了立法权的简单明了的“二律背反”(175) :一方面,立法权是组织普遍东西和规定国家制度的权力,因此是比国家制度更高的权力。但另一方面,立法权本身明显是依据国家制度确立的,从属于国家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黑格尔的解决思路是,首先承认国家制度是前提,处在立法权之外,但是,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和改进一般政府事务,国家制度就可以获得进一步发展。黑格尔承认从属于国家的立法权可以间接地、一点点地改变国家制度。黑格尔没有解决这个悖论。

第二,马克思试图解决立法权反对国家制度的矛盾。首先,马克思肯定了法国革命,认为它完成了立法权的普遍性。立法权原先是一种特殊的统治要素,现在立法权完成了法国的革命,一个“伟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其次,实现了普遍性的立法权代表人民和“类意志”。最后,因此,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反对旧的国家制度,反对代表着特殊意志和主观任意等的行政权,乃至反对宪法(176) 基于以上分析,马克思提出了一个革命性观点来解决上述二律背反:人民有权为了自己来制定新的国家制度,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利超越了国家制度和立法权,如果国家制度不能表现“人民意志”和“类意志”,而是成了“事实上的幻想”(177) ,那么,人民有权制定新的国家制度来代表自己。因此,此时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与旧国家制度发生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二律背反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代表真正普遍性的立法权消灭了虚假普遍性的旧国家制度。

3. 现代国家普遍事务的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以及普遍事务的真正实现

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的普遍事务其实是幻想和虚幻存在,“实际上,私人利益才是各等级的普遍事务,而普遍事务并不是等级的私人利益”,这种矛盾背后的内容与形式扭曲的“手法”,即普遍事务通过特殊意志来获得“普遍事务”的形式,而这种特殊意志却不知道普遍东西的特殊知识,而且它还把“对立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真正内容,这里的“对立的利益”当然就是对立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178) 马克思指出:“‘官僚政治’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179)

第一,在现代国家和黑格尔法哲学中,人们认识到的所谓普遍事务的真正的现实性只是形式上的,也就是说,人们在形式上意识到了普遍事务,因此,从本质上看,形式的东西才是现实的普遍事务。在不是普遍事务的国家这样的国家中,普遍事务的形式只能是自我欺骗的和自相矛盾的形式,是“一种虚假形式”和“假象”。(180) 具体来说,说现代国家的普遍事务是形式,是因为它是官僚制的独占,然后,独占又成了普遍事务,所以普遍事务其实是“纯粹的形式”,“只有形式是普遍事务”,现代国家的一种特殊发明就是独占这种纯粹的形式,结果是作为形式的普遍东西同“作为内容的普遍东西”之间的对立。(181)

第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立宪国家的形式和内容的矛盾,也即立宪国家的国家利益实现的形式化。在立宪国家中,国家利益也只是在形式上体现人民的现实利益,但这种人民利益的形式还是有其现实性,或者说是形式上的现实性,这种所谓体现人民现实利益的立宪形式国家也就成了一种调味品和仪式。马克思指出,“国家是人民的利益”或“人民是国家的利益”这个观点其实是立宪国家批准的关于“等级要素”也即人民的“法定的谎言”。(182) 马克思的结论是,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普遍事务就是普遍事务”只是“实际意识的幻想”(183) ,可以说,“现代国家组织的一切矛盾”都汇集在各等级中了。(184)

第三,普遍事务如何才能成为“真正的普遍东西”?马克思认为,首先,普遍事务成为真正的普遍东西的条件是它是社会事务,不是单个人的事务,如果普遍事务成为社会事务了,那么,此时形式和内容都改变了。其次,普遍事务成为社会事务和真正普遍东西的国家有两个特征,一是“人民本身就是普遍事务”,二是在这样的国家中,人民具有自我意识,而在他们的意志中,意志能够成为真实存在的“类意志”,“获得真实的定在”,意志实现了“类”,成为实现了的普遍的意志。(185)

(六) 意识形态思想进展

1. 意识形态基本矛盾的初步揭露

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提到什么“意识形态基本矛盾”,但是纵观他们思想发展历程,这条线索是明确存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揭露阶级社会国家的内在矛盾的基础上,初次明确地表述了意识形态的基本矛盾。如前所述,马克思揭露了官僚政治中“普遍利益”与“特殊东西”存在的双重虚构与转换。“‘普遍利益’只有在特殊东西作为某种‘普遍东西’同普遍东西保持对立时,才能作为某种‘特殊东西’同特殊东西保持对立”,因此,作为“特殊利益”的统治阶级和官僚政治要想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必须从普遍利益(即国家)中虚构出自己的特殊性和“自己的精神”,给自己以合法性,但实现这个虚构的条件是“必须维护特殊利益的虚构的普遍性”,也就是把特殊利益虚构为普遍利益和普遍东西。可见,统治阶级利用国家这个中介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必须在理论上进行虚构,必须在理论上论证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是如何统一的。黑格尔通过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正反合运动的辩证关系来论证立法权和行政权最后汇集到王权中,就是这种虚构的典型。这种理论虚构和论证的活动就是意识形态的基本矛盾的体现。

2. 民主制实现了“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的理论思路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接触的是现实的德国现代君主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研究的是系统论证现代君主制的黑格尔法哲学。整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核心问题是揭露和批判封建主义专制国家代表普遍利益的虚假性,认为在专制制度国家中的各种具有特殊利益的国家要素无法实现普遍利益。但是在民主制中,马克思认为国家可以实现普遍利益,也就是说民主制是普遍国家的实现。

马克思此时思想中的民主制实现的普遍性包括了国家内部各特殊要素,这说明他一方面看到应然的普遍性国家和实然的特殊的国家要素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肯定可以在实现了的国家中满足所有特殊国家要素的特殊利益。马克思在对比民主制和君主制的过程中,把最好的本质和结果都给了民主制,即没有意识到这种民主制其实也是虚假的。之所以相信这种民主制的存在,也是从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本身”来理解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的结果。总之,不仅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期,而且这之后很长时期马克思也没有解决黑格尔的二律背反,因为他一直坚持把国家作为与所有国家要素有机统一的真实的普遍性。直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破除了虚构出来的理性国家和标准国家的观念,才真正解决了这个矛盾。

3. 本质“异化”—“回归”思路的自觉

马克思借助黑格尔的逻辑,自觉地建立了“异化”—“回归”思路,在这个思路中构建真正的国家和具体自由的实现。马克思指出,中世纪时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但人是不自由的,因此是不自由的民主制和完成了的异化,而现代世界则从这种异化中抽象出私人生活,从国家中抽象出“国家本身”和“政治国家”等“类的内容”和“真正的普遍东西”,这样一来,政治国家与作为人民生活的物质国家就不是真正的同一了,而是处于外在的同一和相互规定之中。政治国家以一种普遍之物和彼岸之物的形式发展起来了,但是各个特殊领域和私人生活却异化了。马克思对此比喻道,政治制度就是“宗教领域”,就是“人民生活的宗教”,就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天国”,因此,马克思提出:“历史任务就是国家制度的回归”,可见这种回归就是消除抽象,消除彼岸,回到现实,也就是回归到真正的民主制,就是消除各个特殊领域的“私人本质”,克服现代世界的“抽象的二元论(186)

马克思设想有一种真实存在的完全实现本质的国家,等着现实中的政治国家去回归。政治领域的内容同它的形式一样,是类的内容和真正的普遍东西,这恰恰是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的意识形态错误,即从法的关系本身和国家的形式本身来理解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把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当作“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187) 中的阶段来理解。与这种设想一样,马克思还提出了类似的代表类意志立法权等。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作为“独立自在的抽象”的“观念”和“概念”的唯心主义,但是马克思自己的批判武器,如真正的国家即“民主制”“真正的普遍东西”等,也是唯心主义的虚构。

4. “人民”概念的作用与理论思路:真正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

虽然肯定了所谓民主制,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无条件承认民主制的普遍性本质及其在政治国家层面的普遍性。普遍性国家实现国家要素的特殊利益就是民主制,但是现实中的特殊利益并不都是合理的,多数特殊利益总是把普遍性国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其中有的特殊利益尤其是官僚制还用普遍性国家来损害其他特殊利益尤其是底层群众的利益。因此,并不能说所有特殊利益都是合理的,都需要在国家层面得到实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已经区分了不同性质的特殊利益,批判了不合理的特殊利益,如官僚制,肯定了受到损害的合理的特殊利益,如农民。但是,直到此时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还没有明确某些特殊利益如农民利益为什么是合理的,某些特殊利益如官僚利益为什么是不合理的,而只是用理想化的法和国家来衡量和斥责那些不合理的特殊利益,因为还没有发现历史科学

确立了合理的特殊利益,国家实现合理的特殊利益,从而将其上升为普遍性,那么,国家就真正实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就没有理论上的悖论了。因此,为了在理论上说通国家实现了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有机统一,同时又要兼顾合理的特殊利益,而不是兼顾所有的特殊利益,必须对合理的特殊利益进行概括。这个概括就是“人民”。首先,马克思并没有在理论上明确表示要用“人民”来概括合理的特殊利益,从其思想过程来看,早期如《莱茵报》时期一直是自发地使用,直到创立唯物主义历史观才明确。其次,如果说此时“人民”更多地指向底层群众,也是可以的,但总体来看,此时的“人民”内涵还是模糊的。再次,使用“人民”的语境很广泛,只要是批判不合理的特殊利益以及被不合理的特殊利益利用了的普遍性如报刊、法律、国家制度等,马克思都使用人民,比如“人民报刊”、“人民精神”、“人民意志”、“人民的信念”、“人民意识”和“人民代表制”等。最后,“人民”概念与“真正的国家”、“类意志”是同类的概念,“人民意志”就是“类意志”,例如论述立法权时明确把“代表人民”和“代表类意志”并列使用,所以,按照唯心主义的思路,“人民”就是“真正的”特殊利益。可见,“人民”在思维方式上还是唯心主义的。

5. 各种国家及其要素的“幻想”

对于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来说,除了解决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人民”概念是个重要进展之外,马克思还对现实中的现代君主制国家及其政治和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正确的概括。例如行政权“代表着特殊意志、主观任意、意志的魔法部分”、普遍事务是“实际意识的幻想”、“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幻想”、普遍事务“在某个地方穿戴着普遍东西的王冠和长袍”从而“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角色,一种幻想”、国家利益成了“人民生活的调味品,成了一种仪式”、(188) “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的国家制度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189) 等级要素是“立宪国家批准的法定的谎言”和“形而上学的、普遍的国家幻想”、(190) 等级要素是“政治国家的浪漫幻想”、“政治国家的实在性或它与自身谐和一致的梦想”和“比喻性的存在”、“各等级和王权实际上谐和一致”的“自欺”和“有意识的撒谎”等等。(191) 这些论断都是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此时这些论断的理论根源还不是科学的。

6. 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初步阐述

首先,马克思此时已经向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他提出了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也即“市民社会”、“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92) 家庭和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国家的前提等观点。其次,虽然依据“本质”和“观念”的唯心主义批判思路还是主导,但是马克思毕竟也批判了具有同样特征的黑格尔的理论路径,可见,在思想方法上,马克思也有唯物主义萌芽了。比如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思辨的思维方法的“颠倒”,即作为出发点的事实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作为绝对观念的神秘的结果的所谓事实,而马克思当然主张以事实本身作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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