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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实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中介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国家就是资产者们采取的一种相互保障他们财产和利益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是每个时代的生产关系的集中表现形式。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各个人共同的阶级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章,都采取了普遍的形式,也就是说所有法律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从而表现为一种普遍利益形式,因此都“获得了政治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实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中介

法和法律作为意识形态的问题,主要融合了《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1849年2月8日)、恩格斯《论住宅问题》(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和《致康拉德·施米特》(1890年10月27日)等著作中有关法的思想。

(一) 法的产生

社会发展早期阶段,人们用一个共同规则把每天重复的产品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约束起来,从而使每个人都“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些规则开始是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其次,为了维护这套法律,就产生了相应的公共权力机关,也就是国家,并进一步发展为广泛的立法活动。最后,立法活动的存在理由和发展根据实际上来自经济关系,法起源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如同人类是起源于动物界(87)

(二) 法律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其特殊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中介

资产者是以阶级的形式来统治的,所以资产者“必须在法律中使自己得到普遍表现”(88) ,这就必然导致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内在矛盾。

第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形式来实现自身阶级的“共同利益”。在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之后,作为被私有制通过税收国债操纵和控制的国家,成为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与市民社会并列。因此,国家就是资产者们采取的一种相互保障他们财产和利益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89) ,是每个时代的生产关系的集中表现形式。借用国家这种形式,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通过实现阶级“共同利益”来实现其各个人的利益。

第二,统治阶级制定具有普遍形式的法律来实现自身阶级的“共同利益”。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各个人共同的阶级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章,都采取了普遍的形式,也就是说所有法律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从而表现为一种普遍利益形式,因此都“获得了政治形式”。(90) 国家和法本质上是特殊利益的中介。

第三,法律以意志为基础是一种错觉。法律规章“以国家为中介”使人产生了一种错觉,仿佛法律的基础是意志,是一种脱离了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与此类似,“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91)

第四,私法的基础与唯心主义错误。首先,私法和私有制都是工业和商业的结果,是随着君主们的照顾,力量和利益逐渐壮大的资产阶级联合君主,利用它们来摧毁封建贵族,从而发展起来的。其次,私法是维护私人利益的,是特殊利益所有制即私有制的表达,对某物享有使用和滥用的权利表明私有制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了,但是,私有制的所有制关系在私法中却是表达为“普遍意志的结果”。再次,对物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还让人产生一个错觉,仿佛对物的任意支配的个人意志是私有制的基础。(92) 只从私有者的意志来考察物,意志第一,私有制第二,当然是唯心主义。

(三) 法的独立性、颠倒性及其意识形态

1. 从反映经济关系到追求“永恒公平”的独立运动

法是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的,立法存在的理由和立法进一步的发展根据实际上是经济关系,但是,实际立法活动却越来越走向独立性和颠倒性。首先,立法越来越复杂,随之立法的表现方式也离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方式越来越远,“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好像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和“意志概念”中获得自己存在和发展的依据,看起来立法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起源并获得根据一样。其次,立法进一步发展就成了一个“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因此产生了分工,结果是形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也产生了法学。再次,法学在研究比较各个时代和民族的法的体系时,把这些不同的法的体系看作包含着自我根据的体系,而不是把它们看成相应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又次,法学家们把这些不同的法的体系的共同点称为“自然法”,衡量是不是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所谓“公平”。但是,实际上,这个公平只是把关于现存经济关系的保守方面的反映或者革命方面的反映加以“观念化”和“神圣化”的表现,“公平”最后成了观念的东西和神圣的东西。最后,在把最抽象的“公平”作为法的尺度并神圣化之后,法学家及其盲目的信徒们就把法的发展看成是使人类生活状态逼近所谓“公平理想”,也就是“永恒公平”,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永恒公平的观念却总是因时、因地和因人而变,比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中,奴隶制度是公平的。(93)

2. 法追求“内部和谐一致”的独立性

随着职业法学家的产生,新的独立领域产生了。一般来说,生产和贸易等经济活动决定了法的领域,但是法对生产和贸易等经济领域有反作用。由于法来源于经济领域同时又对经济领域有反作用,这就引起了法的内在矛盾。一方面,法必须适应和表现现代国家总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法表现总的经济状况时必须保持“一种内部和谐一致”,不能“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94) 也就是说,法必须用没有内在矛盾自相抵触的具有内部和谐一致的方式来适应和表现总的经济状况。而在现实中,为了实现法的内在和谐一致,忠实反映经济关系的法活动却“日益受到破坏”,法典越是追逐其内在的一致与和谐,它表现阶级统治就越是不“鲜明”,越是“缓和”和“歪曲”,这种破坏就越是常见,(95) 实际上就是越脱离阶级统治,脱离经济,越具有独立性。因此,所谓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追求独立性又不断被突破的过程。比如就民法来说,当一个适应总的经济状况的法产生后,就开始消除自身内部的矛盾,这些矛盾来自“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96) 。而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它的影响和强制力会再次突破看起来和谐的法的体系,法因而陷入了新的矛盾。

3. 法的颠倒性(www.xing528.com)

法的原则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但是这个反映也是头足倒置的颠倒的反映。法学家自觉地按照所谓先验的原理来进行法的活动,但是从本质上看,法学家的法的活动只是经济的反映,而法学家对于法反映经济却是无意识的,在法学家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法的活动反映了经济状况。因此,法本质上是反映经济的活动,但是在法学家这里却变成了按照某种先验的原理进行法的活动,所以,法的活动头足倒置了。但是,颠倒的法对经济基础会形成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97) 。恩格斯举例说,在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经济构成了继承法的基础。但是,英国有绝对自由立遗嘱,而法国严格限制这种自由,所以,不能说经济原因决定了继承法的一切细节。不过,英国的继承法和法国的继承法都影响了财产的分配,都对经济产生了很大反作用。

4. 法成为意识形态

恩格斯指出,在法的颠倒性还没有被认识的时候,也就是法学家还没有认识到法活动实际上是在反映经济状况,还没有认识到法活动从先验的原理出发的错误,也就是把经济的活动和法的活动的足头关系当成了头足关系时,法就是被人们称为“意识形态观点”(98) 的东西。法的意识形态家开展法活动和发展法体系时,总是从法的概念出发,因此必然不把一个阶级统治鲜明地表现出来,而是着力追求法的独立性,因此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活动。

(四)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和反映“成熟了的共同利益”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法不是绝对独立的,法“没有自己的历史(99)

1.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首先,“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是某些单个人恣意妄为,它应该表现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的利益和需要。其次,以维护旧社会利益为目的的保存法制基础的做法,其哲学本质是把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础,而认为社会以法律为基础则是“法学家们的幻想”(100) 。创立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不可能是《拿破仑法典》,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从18世纪创立以来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自己的法律表现而已。

2. 法律必然随着物质条件和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生活条件和社会发生变化,法律必然随之而变化。旧法律产生于旧社会关系,旧社会关系一旦灭亡,旧法律也必然同时灭亡。一旦《拿破仑法典》不再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立即就会成为废纸一叠。“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旧法律更不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101)

3. 统治阶级保存旧法律的目的是“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

违背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需要,保存而不是改变旧法律,其实质和目的就是在冠冕堂皇的词句的掩护下,“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首先,某些私人利益已经不占统治地位了,但他们试图借助保存法制基础来使得他们这些利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其次,社会生活条件、生活资料的获取方式以及物质生产本身已经使得某些法律无效了,但旧势力却试图借助保存法制基础来强制社会接受这些法律;再次,那些专门保护私人利益的立法者可以借助保存法制基础来继续“掌握政权”。(102)

例如,在资产阶级经过革命已经建立了新社会的情况下,代表旧社会的联合议会却要对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新社会颁布法律。其理由是保存法制基础,但这是荒唐的,因为这里所保存的法律是旧法律,是属于前一个时代的,是已经和正在消失的旧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创立的,其结果就是把旧社会利益,也就是把与新社会的共同利益相矛盾的利益提升为法律。马克思指出,德国的联合议会和等级代表制代表的是中世纪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这些东西早已不存在,可是其代表人物却要死守这种特权,同时还从新社会中分享和剥削不比别人少的利益以自肥。而资产阶级社会是建立在新的生产方式和物质的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因此他要夺取政权,从而产生了革命。

4. 保存旧法制基础的结果

保存旧法制基础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103) 。同时,这会同现存社会需要产生矛盾,阻碍工业发展,阻碍交换发展,导致表现为政治革命的社会危机。总之,法律在其理论意义上是绝大多数人的“成熟了的共同利益”的表达。但是,在现实中,也就是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利用国家这种普遍工具并以共同利益的意志的外表来实现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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