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环境是催生科技政策的重要基础。没有经济需求的拉动,科学技术不可能实现产业化,技术成果也不能体现其商业价值。一项具备强大执行力的科技政策之关键特点在于:经由该项政策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能够与现实和潜在的经济社会需求相匹配。目前有关政策执行力的研究高度重视“执行方”行为,以政府为代表的执行主体的心态、能力、信念、利益等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就科技政策自身而言,与基于供给面的“自上而下”执行模型相对应的是基于需求面的“自下而上”执行模型,两者对执行力的影响方式总体上是相反的,前者偏向于以公共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威的强制力推动政策的实现,后者则偏向于依靠政策服务对象的行为偏好,自发引导相关政策的执行。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其技术进步的早期阶段,来自经济和社会的需求均对推动科技政策形成和执行发挥了巨大影响,正如1871年之后,随着德国统一帝国的建立,其促进国家合成染料工业繁荣发展的需求,催生了统一的专利法;二战末期,尽快结束战争的渴望,推动美国曼哈顿计划的成功等。从这一角度来看,来自经济社会的需求是科技政策执行力得以存在的基础,而来自执行主体的执行目标、执行工具、执行能力等则是其经由公共管理部门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
经济社会需求自身的多元化导致其对科技政策执行力影响的多层次。经济增长、产业竞争、技术创新,乃至人才流动、老龄化、环境保护等均成为需求的组成部分。然而在科技政策的执行力上,各类需求带来的影响则可以经由三个层面表现出来,即由经济社会发展愿景引发的需求、由市场力量带来的需求以及科技政策执行主体自身的需求(如图4-3)。
图4-3 科技政策执行力经济环境因素的三个层次
(1)经济社会发展愿景衍生之需求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
按照辞海的解释,所谓愿景指的是期望看到的情景。经济社会发展的愿景是指自发或人为设计,并经由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认可的,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目标达成的一种共识。它描绘的是未来将会达成的情景。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就是我国新一代政府领导人提出的发展愿景。由上述愿景衍生出的需求包括: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环境质量、完善公共治理、改进社会安全等,为满足这些需求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共识在全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在这一背景下,顺应上述发展愿景的面向节能、环保、安全等方向的科技政策执行力得到强化;而与发展愿景相背离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技术政策执行力则被严重削弱。基于发展愿景的需求之于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根源建构方面,即经济社会发展愿景的需求决定了科技政策的方向,违背发展愿景的科技政策难以获得执行,因此经济社会发展愿景带来的需求之变动昭示了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在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下的变化轨迹。
(2)市场力量衍生之需求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
广阔的市场给予科技活动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科技政策高度重视供给方驱动,而对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有所忽视。通常新产品或新系统首先发生在科学技术领域,一旦被引入产业领域,其未来如何将从过去单纯的技术决定转化为市场与技术共同决定。如果该项产品或系统能够被市场接受,标志着其技术或集成方法是成功的,而如果不能被市场接受,它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或永久消失,直到市场环境能够接受,或其自身得以改进以适应市场,可以说特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偏好为不同类型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提供了可能。科技政策目标之一在于推进新技术促进经济的发展,单项技术或技术体系在适应市场的过程中面临市场失灵的风险,需要运用科技政策加以弥补,从而构成市场力量衍生之需求。执行科技政策是为了使新技术更快地适应市场,当科技政策与市场需求契合度高时,其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投入成本更低,显示出更高的执行力;与此相反的是科技政策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与市场需求背离,其执行力则会降低。因此市场力量衍生之需求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体现出结构性特点。
(3)执行主体自身之需求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
决定科技政策执行力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执行主体政策执行需求。需求的强弱决定了执行主体的执行心态。如莫勇波所言,心态决定了执行主体执行政策的过程的力量和效率。执行主体的需求源自其自身追求的目标和政策目标是否保持一致。对于政府来说,其公共管理责任决定了必须在促进区域发展,提升就业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就科技政策来说,执行该项政策带来的结果,是否能够达到政府的要求,或者说是否能够在政府要求的时限内达成上述目标,决定了该项政策在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任务中的排位。两者越是一致,执行主体就越倾向于优先执行该项政策,并愿意投入更多力量;两者之间的错位越严重,执行主体执行越倾向于暂缓或者不执行该项政策。
4.3.2.2 人文社会环境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
人文社会环境主要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以意识形态为主要内容,反映了不同社会阶层和集团的集体认知。社会建构论认为知识是社会群体互动和沟通的结果,因此以知识为基础的科学技术也就必须从社会文化演进的过程中加以研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服务于科技活动的政策不可能与历史和文化割裂开来。制度反映了人们相互交往所依据的准则,学术界根据制度的起源,将其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前者产生自社会经验,包括风俗、习惯、礼仪等,主要依靠自发执行,为非正式制度;后者则指有特定的代理人设定,并在全社会强制执行,主要为正式制度。基于此成良栋等人在对文化如何影响技术创新政策的研究中,将文化与科技政策的关系看作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外在制度的形成以内在制度为基础,因此文化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可以看作内在制度对外在制度可行性及持续性的适应性纠正,其目的是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规避机会主义行为。而当文化与技术创新政策相容之时,科技政策获得正向执行力;而当两者相斥之时,科技政策则获得执行阻力。
文化之于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文化传统演变速度相对缓慢,因此影响首先体现在科技政策与文化的相容性方面。自建国以来,美国逐步形成了高度崇尚个人利益和自我意识的文化氛围,个人主义、私有财产、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成为其社会理念的核心内容,在此背景下,美国构筑了特别有利于私营部门创新的制度框架,将政府对科技活动的资助与私营企业对科技的资助严格区分开来,遵循经济上的非干涉原则,建立起有利于资本积累的税收制度以及对社会需求充分敏感的全民教育体系等。由于其科技政策与文化传统高度相容,因此美国科技政策的执行力极为突出,回眸美国历史可以发现,美国私营企业和个人创造了数量众多的创新成果,成为全球主要技术输出国。反观我国,尽管各项科技政策层出不穷,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灵活度极高,执行力显著不足。究其原因,与当前各项科技政策制定和执行遵循的“法治原则”与我国文化中的“人治传统”存在冲突密不可分。
另一方面科技政策之于文化的反向作用也会影响执行力。科技政策对文化的反向作用可以看作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塑造,也就是当前各类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建设中常常提到的“塑造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非正式制度的“自发特性”决定了以政策为工具塑造文化环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能采取边际调整的方式逐步进行。将之延伸至执行力问题上,则可以将上述作用看作科技政策执行力逐步增强的过程。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各类科研成果被所有企业共享,也没有关于科技成果交易和获利的税收政策,这与当时环境下强调平均主义、集体主义等文化氛围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逐步将成果的收益权、所有权等从国家转移到企业、机构,乃至个人,进而通过颁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保护成果创造人的利益。然而上述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情况差强人意,直到目前,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逐步为社会广泛认可,相关政策才具备较为充分的执行力。
总之,科技政策的执行力受限于文化传统,同时也会导致文化传统的变迁,前者主要体现为短期影响,后者则是长期影响的结果,短期影响强调即时效应,其后果直接决定科技政策能否存在;长期影响突出发展愿景,往往需要政府权威的持续介入,才能保持下来,因此长期影响也即政府提升科技政策执行力的主要方式。运用Baark提出的中国政策文化四分法,可以将文化对于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加以进一步分析:文化传统之于科技政策执行力是一种心理行为的塑造过程。对于科技政策执行力来说,每一种文化传统均依据不同的基本精神,代表了不同的执行理念,特别是反映了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各个主体之间达成或默认的约定的不同,而这些约定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行力作用于何方以及作用的方式等,如关键技术领域的选择、采用经济刺激的手段还是强化标准体系管理,乃至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等。
特定的社会文化衍生特定的心理行为,进而决定了执行主体执行相关政策的具体态度。不同的执行主体代表不同类型的社会利益,因此在同一文化传统共性特点的基础上,执行主体对特定文化有着自己的偏好形式,包括规则底线、意识形态、评价标准、行为倾向等等。仕途文化在我国历史传统悠久,其根本一为“上下尊卑”,二为“长幼有序”。也就是说浓郁的权利崇拜和等级观念充斥官场,其对应的就是西方管理学中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官场文化决定了有利于政府自身目标的科技政策更具执行力,它以行政等级、管理权限等为基本理念,依托国家权力机构下的行政和司法等执行手段,高度强调政府权威,从短期看,上述文化下科技政策执行效率会有所加强,但长期来看由于来自社会的参与力度有限,因此政策执行效率呈现下降趋势。经济文化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兴盛的一种政策文化,该文化依托市场经济而起,基本思路在于更好地激发市场力量对科技活动的支持,从而实现科技服务于经济的基本目标;在执行工具上,主要依靠经济激励和市场环境完善,如每年颁发科技成果奖、打击盗版等。(www.xing528.com)
经济文化秉承让开展科技活动的主体能够分享科技成果带来的回报的基本精神,从短期来看,科技政策执行力会得到显著增强,但是长期上,科技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策惰性相互叠加,将会逐步降低政策的执行力。公民文化和学术文化更加有利于从较长的期限上保持科技政策执行力,然而上述两类文化传统正是我国最为欠缺的,强政府体制下公共管理部门的权利触角深入社会各个阶层,包办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使得能够代表公民文化的非政府公共利益组织难以形成,也使得社会个体选择有异于政府意愿的行为时,需付出巨大的成本,此时要培养出的以自愿自主、自理自治为理念的政策执行文化传统显然事倍功半。例如当前官场文化催生的“科研管理行政等级制度”决定了,在开展技术项目评估的过程中,高行政级别的科研专家意见必然对低行政级别的科研专家意见形成压制,或者说在专家遴选中会优先选择高行政级别专家,这显然与同行评议制度中的意见公平理念相背离。
4.3.2.3 制度环境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如图4-4)
上述科技进步、经济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分别从不同宏观角度予以表现。而制度环境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则更多通过微观层面体现出来。制度探讨的核心内容是个体之间的交往规则及其组织。制度经由两个方面对科技政策执行力施加影响,分别为组织构成和利益结构。
广义上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系统论、控制论、协同论等理论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组织加以研究;在现代管理科学中,组织概念的核心内容被归纳为共同目标、相互协作两个方面。从这一概念出发,不同学者对组织提出不同的观点,如巴纳德将其概括为协调两个及以上人员活动的体系,卡斯特进一步将这一体系细分为四个分系统,分别为技术分系统、结构分系统、社会心理分系统和管理分系统等。科技政策会应经济社会的需要,依靠特定的执行组织实现与科技发展趋势的匹配。
“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类具备两大特点:主动选择能够最大限度满足自身偏好的行为;具备充分认知能力,不但能够对自身的偏好进行排序,同时掌握完备信息。推而广之,有自然人组成的机构或组织同样也是经济人,也会优先选择能够更好满足自身需求的行为。作为经济人,满足自身偏好或需求的行为有两种选择: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益,即为企业;通过影响社会利益再分配获取利益,即为非盈利机构及政府。利益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科技政策制定和执行之出发点就是对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图4-4 制度环境对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影响
(1)组织构成
面对技术进步对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的冲击,组织安排的不合理往往造成科技政策执行力缺位,进而提高新旧模式发生冲突的潜在可能。当前各类科技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管理权限交叉重叠,科技计划设置与项目监管脱节等不良现象大多与执行组织存在直接关系,与此同时,组织因素作为科技政策执行的直接操作者,其他相关因素对执行力的影响均经由特定的组织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组织因素又具备调节功能,即恰当的执行组织有助于减少不良影响带来的冲击,而组织失序则会放大负面效果对执行力的影响。影响科技政策执行力的组织因素可以表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组织目的、组织关系、协调渠道。
组织目的是得到普遍认同的组织共同目标。科技政策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就由参与政策执行的各个部门、各个机构自动形成独立组织,这些独立的组织又共同构成执行组织体系。有利于增强科技政策执行力的执行组织体系要求内部各个独立组织拥有统一的目标,这一目标并非是仅仅以口号的形式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得到各部门一致认可,代表各部门自身需求的实际目标。实现上述目的的条件有两种:找准不同部门需求的结合点,使得各部门能够自愿支持该项政策的落实;依托强势部门之需求,且强势部门能够对其他部门形成有效制约。但在现实中,科技政策往往难以准确体现不同部门要求的结合点,如国家层面信委等部门对节能减排有较强的要求,这对有关节能环保技术和产业政策的执行力提升有很大帮助,但各县市政府机构为满足自身考核要求,往往会对传统产业为主的纳税大户进行保护,地方审批部门放宽审批标准,对部分非环保项目大开绿灯,或在相关政策的执行上采取拖延等措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依靠强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制约以提升相关科技政策执行力的方式往往较为普遍,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于,随着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话语权的增强,科技政策执行获取其他部门配合的机会得到大大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在于随着科技创新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重要性的增强,科技部门正在从过去的弱势部门向强势部门转变。
组织关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划分两部分。组织机构设置决定了政策执行机制的复杂程度和执行链条的长短。曹新军在分析我国环保政策执行情况中曾经提到,从中央到地方政策执行链条过长造成执行效果无法控制,而企业遵循政策要求,调整自身发展战略的行为就会变得无所适从。执行机制过度复杂则会增加企业享受政策付出的成本,长执行链条和复杂的执行程序共同导致企业享受政策的兴趣下降,由此科技政策执行力难以保障。管理职能划分反映了不同执行组织之间相互耦合效果,与其他类型的政策相比,科技政策更倾向于辅助类政策,其实施效果的体现有赖于技术与产业、经济、社会的融合,因此多部门参与是科技政策具备执行力的必要条件,然而我国多部门参与科技政策的形式是将不同管理职能分散到不同部门之中,以科技计划为例,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均具备相关工作内容,部分技术领域交叉重叠现象比较显著,一些企业借此机会,同一项目反复申请不同部门的支持计划,造成财政性科技资金使用的浪费等。这从整体上降低了科技计划的执行效力。
沟通是科技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组织内部、执行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进行的信息传递过程,也是达成目标统一、维护组织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完善的沟通渠道是科技政策具备强大执行力的重要条件。从管理层级的角度,政策制定部门的要求需要通过有效的渠道传播给各个执行层级,各执行部门对该项政策的支持也取决于对政策制定要求以及上级管理部门执行标准的理解。同时各级执行机构面临的问题也需要通过沟通渠道反馈到政策执行部门。从横向协调的角度,执行组织内部的协调确保了人员间有序分工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高效配置;不同执行组织间的协调,有助于不同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特别是对于打破颠覆性技术突破面临的制度障碍,建立创新的科技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执行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则能够帮助服务对象更好地了解政策内容和实施途径,认识科技政策为服务对象带来的利益,使得服务对象主动地接受科技政策,进而实现政策目标,体现科技政策的执行力。
(2)利益结构
所谓利益结构指的是组织成员间,组织成员与组织外部之间的利益关系。赵凤云将其归纳为各社会成员之间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相互作用及社会对这种相互作用的控制和调节。利益结构的形成源自各主体之间的博弈,而资源的配置则是催生利益结构的直接原因。对于科技政策而言,利益结构从两个方面影响其执行力,分别为执行权限的划分和执行效果的反馈。在我国,前者表现为地方与中央,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针对不同阶段科技活动管理职能边界的划分;后者则表现为科技资源的利用与配置上。
执行权限的划分决定了科技政策执行力主要载体的构成情况。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是国家利益结构的直接表现,中央政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当其制定的科技政策由下级政府负责执行时,往往会受限于下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局部利益的追求,受到抵制,即执行力降低;我国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落实上级政策的同时,也会结合自身需要制定一系列科技政策,这些政策通常能够与地方政府自身需求实现高度耦合,因此具备强大的执行力。另一方面我国科技政策的执行并非局限在少数专业部门,而是广泛分布于不同的管理机构,因此跨部门协调是提升科技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条件,在实际中跨部门协调的核心是建立良好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并不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满足共同追求的社会利益以及实现部门利益的互补,综合起来也即理清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结构。在具体科技政策的执行中,部门利益结构清晰的,其执行力往往较强,部门利益结构模糊的执行力则必然薄弱。
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是利益结构得以影响科技政策执行力的又一关键途径。在不同的利益结构下,一项科技政策执行后其效果对不同执行主体有很大差别。例如,节能环保政策通常被看作科技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该项政策的顺利执行,新环保技术会得到推广和应用,环保产业得以孕育,传统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被勒令停止,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等效果逐步显现。但是对于不同部门来说,上述结果带来的反应会有很大不同,中央政府将取得环境治理的重大成果;环保部门可以将环境改善的结果归结到自身之上,即为环境监管得力;科技部门也可以实现其促进技术研发和推广的目标;但地方政府和一些传统产业部门则忧心忡忡,因为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通常是地方上GDP制造大户,一旦关停必然带来地方经济增长的下滑以及失业的加剧;而同时新兴环保产业由正处于初创或成长期,难以弥补GDP下滑带来的损失。在这一情况下,地方政府和传统产业部门必然极力抵制该项政策的执行;中央政府及环保、科技等部门更倾向于创造便利条件,推动该项政策的执行。
面对上述情况,当区域利益结构倾向于前者时,政策执行力必然下降,而利益结构倾向于后者时则会具备强大的执行力。此外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科技政策的执行是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引入第三方机构可以从三个方面提升科技政策执行力,首先是提升执行主体业务能力,增强科技政策执行的专业性;其次是强化政策针对性,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科技资源错配和执行效率的低下等问题;第三是降低公共管理部门寻租的可能性,将政府部门从科技政策的执行方转变为执行监管方,降低其对政策执行程序的直接干预,进而减少科技资源流失等。然而第三方机构作为科技政策的执行主体还存在一些障碍,分别是权限不足和资源不足。在我国第三方机构通常是依附政府成立的,其自身缺乏独立生存的条件和土壤,因此在执行权限上受限于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做到公平和公正;同时由于第三方机构大多采取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其激励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难以引进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人才,进而限制了其培育科技政策执行团队的可能。总的来看,目前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科技政策执行利益结构的一方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难以成为承载科技政策执行力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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