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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继承案件诉讼结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因蔡宏的遗产数额较大,现黄玲、蔡鹏、蔡佳、蔡坤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因为无论是一般的赠与还是公益性捐赠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遵行意思自治原则。这种做法违反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乙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了乙的

承诺继承案件诉讼结果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案例1-1-1

1975年,离婚后的黄娟(女)带着3岁的女儿(黄玲)再婚嫁给了蔡宏。因蔡宏没有子女,黄娟与蔡宏生育了一个儿子(蔡鹏)。两年后,蔡宏的哥哥和嫂嫂不幸因车祸去世,留下一个6岁的女儿(蔡佳)无人抚养,而蔡宏的父母都已不在人世,于是蔡宏与黄娟将蔡佳收为养女,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来,蔡宏当上了单位领导,与秘书小杨在外同居,小杨为蔡宏生下了一个儿子(蔡坤),但蔡宏一直未与黄娟离婚。2013年7月,蔡宏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因蔡宏的遗产数额较大,现黄玲、蔡鹏、蔡佳、蔡坤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除黄娟以外,黄玲、蔡鹏、蔡佳、蔡坤都对蔡宏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吗?

都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黄玲是在3岁时就随母亲与蔡宏共同生活的,受到蔡宏的抚养教育,是与蔡宏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蔡鹏是婚生子女,蔡佳是被蔡宏合法收养的养子女,蔡坤是蔡宏在法定婚姻之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他们都对蔡宏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继承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子女与父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就应当无差别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因为他们身份差异而区别对待。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包括: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3.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自由的合理界限。

案例1-1-2

2008年汶川“5·12”地震发生后,某学校为了支持灾区的重建工作,要求在岗教师每人捐款300元,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该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为无论是一般的赠与还是公益性捐赠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遵行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赠与,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是赠与关系当事人的学校无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从教师工资中直接扣除捐赠款。这种做法违反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内容包括:

1.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为等价有偿和显失公平制度。

2.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在诸如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所有人对轻微损害的容忍等制度中。

3.在侵权法中表现为:一是公平责任原则,二是完全损害赔偿原则,三是损益相抵原则。(www.xing528.com)

案例1-1-3

甲继承了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是赝品,遂以5 000元价格出售给乙。后甲回老家探亲经叔叔谈起,方知该画为真迹,市场价值500万元。甲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

甲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因甲对该画的性质(即到底是真迹还是赝品)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该合同明显失去了公平(市场价为500万元、实际售价仅为5 000元),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在一定期限内撤销合同,乙应当返还字画。即虽然表面上看甲是自愿以5 000元价格将字画卖给乙的,但这是建立在甲的错误认识基础上的,民法强调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事实上这幅字画是真迹,在此基础上甲是绝对不会愿意以5 000元价格出售的。法律应当给予甲一个补救的机会,以达到公平的效果。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包括: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案例1-1-4

孙某大学毕业后打拼数年,终于攒够买房的首付。后孙某看中了李某的二手房,买下了该套房屋作为婚房。孙某入住后不久得知半年以前该房屋内曾有年轻人上吊自杀死亡,该房屋是周围邻居口中的“凶宅”。孙某遂要求撤销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孙某诉至法院。

该合同是否应当被撤销?

“凶宅”作为忌讳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风俗习惯。根据我国传统的民间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这一事实必然对购房者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既妨碍其正常居住使用,又会贬损房屋价值。被告隐瞒房内有人自杀死亡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影响合同是否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卖方有告知义务,如果刻意隐瞒,则构成了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被告故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构成欺诈,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起1年内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案例1-1-5

甲为一“富二代”。一天,甲对朋友乙说;“只要你当着众人给我下跪,磕三个响头,并作揖叫爷爷,我就把这辆跑车送给你。”不想乙依约践行。事后乙要求甲向自己交付跑车,甲则说自己当时只是开玩笑,不能当真。乙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判决正确。因为,该约定是以损害他人人格尊严为代价来换取金钱利益。虽然乙是自愿贬低自己的人格来达到一定的目的,但是此举会败坏社会风气,使整个社会更加趋向“拜金主义”,即人们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甚至丧失人格,因此此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无效。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

案例1-1-6

张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单元房,在装修该房屋时,欲将一道承重墙拆除。楼上住户李某发现后提出反对意见,但张某认为这是自己家的房屋,自己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如何装修,李某无权干涉。

张某是否有权拆除承重墙?

无权。虽然张某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装修自己的房屋,但是张某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承重墙对于整栋建筑的安全至关重要,拆除承重墙将会危及邻居的安全,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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