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后,逐渐恢复了对法学教育的重视,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按何勤华教授的划分,即法学教育经历了1927—1932年的缓慢起步,到1932—1936年的压缩控制,再到1937—1945年的战时发展,最后到1946—1949年的短暂复兴。笔者略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1936—1943年是国共合作、全国人民爱国主义高涨、法学教育较好的时期。先从学生数量上看,清末法科毕业生只有4000人,1911—1927年,平均每年1000人,共约16000人,而1928—1943年,中国国内外法科毕业生总数约为30000人,[2]其数量大大超过以前。再从科研成果上看,这一时期仅法理学的学术专著与教材就有不少,其中主要有:1928年上海法学书社出版的王传壁的《法理学史概论》、1931年出版的王琛的《法理学讲义》以及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王宠惠的《法理学》、1934年由朝阳大学王俊撰写的《法理学》和1937年出版的巴得生著的《比较法理学发展》,1936年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沈祥龙的《法理学讲义》以及好几本出版时间不详的法理学专著和译著,如李达翻译的和他本人撰稿的《法理学大纲》与《西方法理学大纲》等,共计20余种。[3]更重要的是,在这段期间由于爱国主义的高涨,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培养并深造出一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如董必武、谢觉哉、杨秀峰、张志让、周鲠生、何思正、蔡权衡、陈体强、钱端升、倪征燠、韩德培、王铁崖、王世杰等。
当然,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学教育是全盘西化,法学教育的理论体系是“六法全书”,在本质上属于剥削阶级范畴,与人民利益是格格不入的。但当时,正值抗日战争时期及其前后,法学教育自然会受时局影响,其培养的法科人才,大多有民族气节,有不少法学家公开抗日,甚至抗战胜利,直接参与审判日本战犯和东京审判,他们在法庭上表现的爱国精神和对战争罪犯的批判为我国立下了重大功勋,受到了人民的爱戴,如当年担任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检察官倪征燠,他们的法学家形象,至今还受到各国人民特别是中国人民的尊敬。毫无疑问,国民政府的法学教育是失败的,这里讲的只是个别的,何况他们有的还直接接受过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或者说是由中国共产党直接培养的。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中留学回国人员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他们的教授生涯中,外语特别是英语与日语占有显赫地位,著名法学家蔡枢衡称之为“超形式主义”。在当时,如果不懂外语,很难成为法学中的著名教授。其中,留日归来的法科学生成为教授与重要官员的最多,如当时引领辛亥革命的人中75%~80%留学日本,尤其是早稻田大学的法科生居多。因此,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从沈家本主持的清末法制改革开始到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形成的“六法全书”,从杨度宣扬的“君主立宪”到梁启超鼓吹的“天赋人权”,始终都贯穿了效仿日本这条主线,可见日本企图霸占中国由来已久矣。(www.xing528.com)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学教育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出版了一些法学教育的专著,如朝阳大学著名法学教育家、教务长孙晓楼的《法学教育》一书影响很大,其中有一个参照中外的“新课程表”为各校所采用。为了加强法学教育,我国还专门聘请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曾任30年院长的庞德为教育部与司法行政部的法律顾问。他专门为教育部就法学教育作了一个报告——《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的路向》,提出了在当时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并对法学一些核心课程及教学方法谈了一些看法。当然,庞德是社会法学家的代表,他的观点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可能起关键作用,但对当时的中国法学教育也是一种促进。毫无疑问,庞德的法学教育思想不可能改变国民政府法学教育反人民的大方向,也不可能从总体上推动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可以这样说,国民党的法制教育总体上是失败的,至于在抗日战争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审判中起了特殊作用的法学家,那不是国民党法学教育的结果,而是国共两党合作,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影响所带来的,也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情怀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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