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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生就业材料介绍及《就业协议》内容解读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应为要约。

师范生就业材料介绍及《就业协议》内容解读

(一)就业协议书

1.定义与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

(1)《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与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不作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5)现实中存在必须先签订《就业协议》,学校才发毕业证的尴尬现象(不签三方协议,不发毕业证)。这样,《就业协议》不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而是未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

2.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1)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3.协议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同意签订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收乙方,并负责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同意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3)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4)双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5)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复印件无效。

(6)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4.双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致的。除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5.签订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烦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区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但回到单位后要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且不能出尔反尔,以未签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同时,这样也减少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6.签订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协议书“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学校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补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

7.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有的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8.协议解除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须办理解约手续。

(1)步骤。

①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②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招生就业办。

③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

(2)《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两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被录用之后,用人单位可解除就业协议,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两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两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两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3)违约后果。

《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4)违约结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①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再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的局面。

②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过错,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都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的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③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有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9.意义

(1)概述。

《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毕业生之间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仅能为毕业生解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明确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也保障了用人单位能够从不同学校找到合适、优秀的毕业生。

(2)具体作用。

第一,明确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第二,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真实的档案、资料,以便用人单位能够清楚了解毕业生真实情况。

10.注意事项

须注意的是,学校同意盖章这一步一定要最后执行,以保护学生的权益。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上签名盖章。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用人单位。

(5)采用欺骗等手段签署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欺骗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6)毕业生如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的,由两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从市、县、区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区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每位毕业生只允许调整一次就业单位。

(7)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8)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①原就业报到证

②以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出具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www.xing528.com)

③现已落实单位的,须出具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或是就业单位出具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接收意见。

(9)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如落实新用人单位,可凭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解除协议证明,向招生就业办申请换发新就业协议书,改派由学生自行到省教育厅签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二)相关证件遗失后的处理方式

毕业证书遗失:本证遗失不补,学校给予出具证明。

学位证书遗失:本证遗失不补,学校给予出具证明。

户口迁移证遗失:向发证户籍中心挂失,并补办。

就业协议书遗失:登报声明作废,携带报纸及系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到招生就业办补办(指已签好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请于就近的报社登报声明作废,随带报纸经所在系负责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至招生就业办,招生就业办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补发的《就业协议》上注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协议区分: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即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和用人单位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三)就业派遣、档案、户口、组织关系转接

1.就业派遣

从传统理念来说,就业派遣表面上只是报到证的打印和签发。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就业派遣的内涵除了报到证的打印和签发之外,还包括对就业政策的理解,对就业信息的搜集和报送,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率的统计,等等。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该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也简称“派遣证”),是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一种重要标志,由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报到证是一个从学生身份转变为工作者身份的标志性材料,是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用人单位的证明。

报到证的作用如下:

①到单位报到用,并开始计算工龄

②落户口的时候需要。

③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④变更单位时可能需要。

派遣证对于毕业生今后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参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工作、申请出国留学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派遣证只能是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在毕业时规定的时限内获得,一旦错过不能补办。获得派遣证后,毕业生可以进入国家人事干部管理系列,否则只能进入劳动力市场。

2.档案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需要使用到,是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对于毕业生个人来说,考研、考公务员、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都要用到档案,否则将无法办理相关证明。当公务员或进入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时,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定级、调资、任免、晋升、奖惩等方面的呈报、审批材料都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价依据。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如果未归档,今后会影响到入党、升学,影响到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出国留学。另外,工龄、待遇、社保受保时间等也是以个人档案的记录为依据的。如退休时需要依据档案认定个人出生时间,从而确定退休时间;需要确定个人参加工作时间,从而确定开始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时间,以计算养老金等。除了领取养老金外,其他社会保险,如领取失业金等,也与个人档案相关。

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可通过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机构进行保管。人事档案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保存的,应凭就业报到证先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完善档案材料,然后将档案移交到人才市场,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相关证明。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具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关系。

3.户口、组织关系的转递及注意事项

(1)户口迁移。

入学时户口证在学校的毕业生,离校前还需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将户口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生源地。该项工作一般由学校户籍管理部门统一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2)组织关系的转移。

毕业生离校前还要到学校党、团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注意事项:

第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第二,毕业生要与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组织部门联系,核实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

第三,所去单位党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区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区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首先要办理人事代理;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的,要征得对方同意。

第四,认真核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的隶属党组织名称,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否正式或预备党员、身份证号码,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党费交至何月及联系电话和所在党委通信地址是否正确,并注意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效时间,确保准确无误。

第五,一定要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涂改,不能遗失。

第六,到工作岗位后,应持党员组织介绍信尽快同党组织联系,务必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需逐级接转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逐级接转。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过组织生活、未缴纳党费的党员将按《党章》进行处理。

团员组织关系转移注意事项:

第一,团关系转移资料,包括团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入团志愿书、团员证的转移。

第二,已经有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团关系转移介绍信直接转到工作单位团委;暂没有找到工作的,团介绍信转移单位可暂不填写。

第三,团员证必须由团支部填清毕业生团关系转入、转出时间,每学期团员注册时,加盖团委同意注册章。

第四,入团志愿书通过毕业生档案转递。

4.毕业生报到

就业建议方案是以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在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编制。就业建议方案制定、报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八月底。高校八月底编制最终就业建议方案时,每个毕业生不管是否落实了就业单位,都必须列入。签订了就业协议书者,就业建议方案按就业协议书信息编列;未签订就业协议者,就业建议方案按生源所在地的人事或就业主管部门信息进行编制。

对于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了解如何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与搜集就业信息和面试同等重要。只有熟悉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操作流程,才能少走弯路事半功倍。

(1)报到手续。

毕业生凭“报到证”“户籍迁移证”,已就业者需带“就业协议书”,党员需带“组织介绍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户口迁移、组织关系接转、人事代理等手续,人才交流机构将提供相应的人事服务,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暂缓派遣,档案及户籍关系保留至毕业当年8月30日。在8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以未就业形式开具报到证,将毕业生的人事及档案关系派回生源地人事或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报到材料。

目前,各地接收毕业生(包括回生源所在地)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有无报到证。没有报到证,异地就业无法落户,甚至回家乡就业落户也受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同等重要。所以说,报到证是非常重要的,请毕业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并在报到期限内到相关单位报到。

报到证只允许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报到证,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3)报到证的形式和内容。

报到证由蓝色上联和白色下联组成,上联(淡蓝色)发放给毕业生,由毕业生交报到用人单位,下联(白色,也叫通知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报到证的具体内容有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修业年限),接收单位名称,报到地址,档案材料寄送方式,报到期限和备注等。毕业生报到的期限原则上为两个月。

(4)毕业证、学位证。

毕业证证明毕业生具有正式学籍,学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本科和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还应获得学位证。用人单位把毕业生能否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作为接收的重要条件。

(5)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等用人单位工作的,户口关系一般随报到证迁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到民营、外资合资等企业就业的,一般将户籍转往这些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派出所(户政中心)按就业方案标明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地址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在办理报到时由人才交流机构在“户籍迁移证”背面注明落户方向、盖章,然后到相应的政府办证中心公安窗口或乡镇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落户方向的选择有父母家、单位、住所或人才交流机构集体户。户籍的管理机关是公安部门。虽说户籍改革的呼声很高,但目前各地的户籍政策还没有完全放开,特别是有些大城市由于人口太多,在这方面有很多限制。具体的限制条件可到当地公安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进行政策咨询。一般人才交流机构均设有集体户口,所以部分毕业生可以借助人事代理来解决户口问题。当然还有些地区的人才机构没有开展这项代理业务,毕业生应事先做好相关咨询。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已经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就业调整手续的,凭调整后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了调整意见的报到证(人才交流中心在调整意见上应明确调整后的工作单位名称)、用人单位接收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及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自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户口本到生源所在地(一般指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审批,再凭其出具的审批材料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户政中心)受理当年落户申请的截止时间一般是12月20日。如果不及时持户口迁移证到相应单位报到,户口没有进行迁入登记,就是我们俗称的“黑户”,将对毕业生今后的工作和生活(结婚、买房等)带来极大的影响,所以请毕业生一定要及时落户。另外,在高考录取后没有将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是将户口保留在原籍的部分学生,在毕业时可以凭就业报到证到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6)人事档案。

根据目前我国人事档案制度,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档案。档案的主要作用在于体现个人的经历,随工作调动而调动。学籍档案是指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档案里面有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各方面的评语、家庭状况、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还有入党(团)、毕业生登记表等原始材料,不可复制。学生毕业后学校在其学籍档案中存入“报到证”后,转到就业单位所属的人事部门或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就成了人事档案。学校保存学籍档案只是“存放”,不能起到人事档案的相关作用。

学校应将毕业生档案密封后统一通过邮政局的机要处进行转递或派专人送交人事部门或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不可以由毕业生自行携带。人才交流机构接档后及时审核档案中各类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无误,将档案回执签章返回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考核、职务任免奖惩职称评定、后取得的学历等重要材料,应及时送归档案中,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并可以成为今后工资晋级、办理养老保险、开具出国和考研等有关证明,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均有为毕业生接收并管理档案的服务。

(7)党组织关系。

毕业生在校期间被发展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发展材料装进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毕业时要领取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随报到证一起交到用人单位。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往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转移是经学校签证的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凭据,用人单位或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般会在毕业生报到时验证。即使用人单位不验证,毕业生也应该留存一份,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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