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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隐私权侵犯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不合理使用监控设施、泄露学生基本信息、以检查卫生名义随意进入学生宿舍、公开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心理咨询中不注意保护来访学生病情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高校学生隐私权侵犯问题分析

(一)概念及特征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有领域、私有空间等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8]隐私权具体包含四种权利:个人生活的自由权、个人通讯的秘密权、个人生活情报的保密权及个人隐私的利用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权利:第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非经允许不被他人所知,不能被公开、不能被传播、不能被利用、不能使用的权利。第二,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个人隐私,应依自然人的意愿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使用的途径;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史等;三是准许他人使用,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在一定的场合公开自己个人生活状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四是自我利用权,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第三,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直接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停止非法收集、停止非法使用,也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首先,应当具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要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常见为作为的方式,且须具备违法性;其次,损害事实表现为隐私被刺探、泄露、公开、网上传播,活动被监视、空间被侵入、资讯被公布、私生活被搅扰、行为被干预等等;再次,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最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即故意,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构成此种责任。

(二)高校侵害学生隐私权的具体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每名学生都有自己的隐私,在高校教育管理中,学校需要通过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实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在这一过程中,会有意或无意地侵犯到学生的隐私。如不合理使用监控设施、泄露学生基本信息、以检查卫生名义随意进入学生宿舍、公开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心理咨询中不注意保护来访学生病情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高等学校侵害学生的隐私权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违纪学生,公开通告行为

公开通告是学校处理违纪学生的一种常见的方式,但公开通告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不能因为学生存在违纪行为,而将学校对其处理的一切手段视为合法化。《教育法》、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五种处分的权利,但并未授权学校对一切违纪行为有公开训诫之类的权利。学校依法处理学生违纪在事关学校校风等公共利益时,其目的在于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公开通告达到教育学生,使其能改过自新,得到更好地成长和发展的目的,而非恶意让其出丑,打击报复,贬低人格。在处理涉及男女性关系问题以及对以后学生正常学习、生活有影响的问题时,学校应以教育疏导达到管理目的,可采取恰当的方式或方法,进行有效的处理,既达处理目的,又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如不指名道姓,公开禁止其他学生再犯,达到既维护学校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了违纪者和警示了其他学生的效果。

2.公共场所进行监视与曝光

大多高等学校为学校管理及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把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公开播放或随便使用,以及在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会对学生实施的不良行为公开曝光,虽不是恶意,但也涉嫌侵犯学生个人隐私权。

3.档案记录中侵犯学生隐私权

档案记录也即学生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若不规范、不科学,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客观也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某青年作家,年前从某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回原籍工作,竟然没一个单位肯接受他。直到年底,该青年通过某种途径看了自己的档案,才发现其中有这样的记录:“考虑该生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有精神反常现象……”该作家一纸诉状将母校和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赔偿。

4.公布学生的个人健康信息不当,侵害隐私权

个人患有某种易传然性的疾病也属于个人隐私。在学校集体生活中,虽然学生的这种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高等学校没有必要将某个学生患某种疾病的信息非因必要性地向其他学生公布。学校应在保护其患病信息不外泄的前提下,为学生做必要合理的检查,并采取科学、合理预防措施,以使疾病不再传播。

5.公布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侵犯隐私权

其他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权情形,如填写勤工助学信息表的信息就属于个人隐私,某大学为特困生安排一些勤工助学岗位,除了要求学生如实填写信息表申报外,学校还规定要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将拟资助的特困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开公示,在公开公示两周后没有任何学生提出异议的或者虽有学生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提出异议不成立的,即取得接受特困捐助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拟需要提供资助的某学生在申报表中没有填写其母亲离家出走的信息,但学校在核实后公开公示了这一信息,给某学生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家庭情况及家属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在事先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家庭情况在学校进行公开公示,这一行为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争论。

笔者认为,当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公众知情的范围及本人意愿,在学生不愿意填报其母离家出走的信息,更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公示该信息,即构成了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伤害到学生的个人情感。此外,在当前高校实施的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更是普遍存在,成为常态化、习惯性行为。例如,高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过程中,让困难学生自己在公开的场合面向广大同学讲述家庭状况;有的困难生档案因管理不规范,在一定的范围内随意传阅甚至丢失外泄;个别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和社会声誉,往往借助资助活动进行广告宣传来树立其所谓的良好的公众形象,并将此类活动通过媒体进行大肆宣传,更甚至为了证明真实性还公布了困难生的详细姓名及家庭情况等信息,或者还通过举行公开发布会等的仪式,把家庭贫困学生的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这些行为看似善举,但实际不仅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更重要的是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

(三)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冲突的平衡(www.xing528.com)

学生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特性,以及学生所处的学习、生活在大学校园在空间范围内,学生需要接受学校管理,遵守各种管理制度以及接受相关监督,这就使得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监督权时必然会对学生隐私权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发生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冲突的问题。

1.问题的提出:学校在教室安装摄像头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

第一,关于学校在教室、公共的学习区域等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合理的问题。学校出于管理的需要,在教室等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保障教室内人、财、物的安全,监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且安装区域是众多学生共同学习的公共场所即教室、自习室、图书室等。而非学生的私人生活区域。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学校在教室等安装监控摄像头存在其他非法目的或者违法动机的情形下,学校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系行使公共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妥。

第二,关于学校在教室或公共的学习区域等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问题。学生在教室或公共的学习区域内学习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如果学校系基于公共安全的管理目的在教室等公共学习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且已经制定了关于监控录像视频的提取、复制、查询、使用、保存、管理等规章制度,一般不宜认定为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但是,如果学校系基于公共安全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在教室等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或者虽系基于公共安全目的安装监控摄像头,但尚未建立健全监控录像视频管理制度,或者不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对监控录像视频管理混乱,极易造成监控录像视频被非法提取、复制、查询、使用、传播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此时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后果等综合认定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如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事监控录像视频系基于非法目的人为录制、提取、传播的,应当结合有关证据认定涉事学校及相关人员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第三,关于学生隐私权与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学生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无可厚非,但由于与学校之间的存在的特殊关系,与老师之间又具有教学关系的从属性以及学生学习、生活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学校的管理权必然会对学生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也应有别于其他自然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为侵犯隐私权,但并不意味学生可以通过保护隐私权随意或无休止地扩大自己的权利范围,不接受或明显排斥学校对其所进行的适度监督和管理。学校实施管理权时实际在承担着保护学生免受其他学生以及第三人非法侵害,为学生提供着安全学习、舒心生活环境等义务,学校在教学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可以有效保护学校的财产权,以及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因此,学生在享受法律赋予的隐私权保护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服从学校在公共教学、公共生活区域内进行的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教学区域这种特殊的公共场所里,学生需要主动承担更高的行为注意义务。

第四,学校在公共教学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对其监控目的、时间、空间范围等必须有严格的内控制度,监控录像视频的提取、复制、查询、使用、保存、管理应当具备规范的操作规程,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学校安装摄像头实施并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目的与有效保护学生隐私权二者应齐头并进,内外兼顾。学校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全方位考虑,综合各种因素,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模式,对可能涉及学生隐私权的相关管理问题进行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运行,周密化服务,最大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平衡学生隐私权和学校管理权。

2.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保护学生隐私权

为了达到充分保护学生隐私权,就有必要明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规范,修改不合理、已过时的条文,与时俱进增加新规定。加强高等学校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完善学生的个人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并制定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制度。学校登记学生档案时,应如实反映学生的情况,不得随意修改、篡改、删减、删改学生个人信息,并应通知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籍档案。应规范学校监控室的保密制度,非经允许、非法定程序不得对外公开所拍摄的学生录像资料,如果处分学生涉及隐私方面的内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因此,如果学校需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时,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

高校在进行教学和管理时,由于某些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不适当性可能会产生对在校大学生的隐私权或者对公民个人信息等个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为了更好对高校的教学环境进行改善和校园秩序净化进行管理,高校应当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采取某些必要的管理行为时有双重性的考量,不能只是为了单纯的管理而管理,从而忽视了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系统的规范。如学校的查寝制度是为了保证学生能按时回到宿舍休息,确保他们的安全,同时也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但是需要高校管理人员在具体落实这一制度的时候采取合理的方式,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随意强行闯入。在寝室的床上休息、换衣服、照镜子等活动具有一定的个人私密性,未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应拍摄、录制、传播和公开。管理人员对学生应多些尊重,多与学生沟通,采取合理的方式、文明的用语才能让学生信服,从而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规范的学习环境和舒心惬意的生活环境。

【注释】

[1]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

[2]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9.

[3]洪家殷.从学生地位论大学法之修正[C].东吴大学法学院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1998:142—143.

[4]贺日开.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合理定性与制度重构[J].法学,2006(9).

[5]参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999)岳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999)岳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第779号民事判决书.

[8]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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