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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研究:理念、政策与制度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由一般教育部门承担在混合班环境中对残疾人施行教育的责任。残疾人教育应成为国家教育规划、课程设计和学校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而提供充分的无障碍环境和资助服务。应让家长团体和残疾人组织参与各个级别的教育过程。如一般学校系统尚未能充分满足所有残疾人的需要,则可考虑提供特殊教育。韩国唯一一所以残疾人高等教育为目的的大学是国立

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研究:理念、政策与制度

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时代,社会的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对个人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二战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使全球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残疾人要想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和参与竞争的能力,否则,必将遭到社会的淘汰。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来看,残疾人群应该被视为当代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残疾人群的人力资本投入,将有利于将这部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现代科技发展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使人的智能和体能得到延伸,人们可以通过电脑控制和自动化的生产流程来实现物质产品的生产,这就极大地扩展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空间,使残疾人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例如,日本在1987年为聋人和盲人建立了国立三年制的筑波短期技术大学。这所大学的专业课程设置与该地普通大专层次学校同专业的课程设置没有什么差异,在建筑工学机械工学和电子情报学等方面各设置了30~40门课程,每个专业还设置了包括人文、社会、自然、综合、外语和保健体育等13门基础课程。这所学校的毕业生有很多都进入日本的东芝松下日立三菱、东亚纺织、新日铁和日本电气等重要产业部门工作。[12]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在当代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下,世界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大会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所列出的22条规则中的第六条便是“教育”,它要求“各国应确认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应能在混合班环境中享有平等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教育机会的原则。各国应确保残疾人教育成为其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应由一般教育部门承担在混合班环境中对残疾人施行教育的责任。残疾人教育应成为国家教育规划、课程设计和学校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

(2)普通学校的教育应创造条件,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资助服务。应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而提供充分的无障碍环境和资助服务。

(3)应让家长团体和残疾人组织参与各个级别的教育过程。

(4)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内,应向各种类别和不同程度残疾的男女儿童,其中包括重残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5)应对下述几类人给予特别关注:①特别年幼的残疾儿童;②学龄前残疾儿童;③有残疾的成年人,特别是妇女

(6)为在普通教育体系中安排为残疾人提供的教育,各国应:①有明确的政策并使之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接受;②使教学课程可以灵活运用或作出适当的增补和修改;③提供高质量的教材、经常性的教师培训和辅助教员。

(7)应将混合班教育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视做向残疾人提供有效教育和培训的辅助方法。以社区为基础的国家方案应鼓励不同的社区运用和发展本身的资源,在当地向残疾人提供教育。(www.xing528.com)

(8)如一般学校系统尚未能充分满足所有残疾人的需要,则可考虑提供特殊教育。此种教育应力求为学生做好准备以接受一般学校系统中的教育。此种教育的质量反映出如同一般教育的同等标准和目标,并应与一般教育密切联系。至少,残疾学生应得到与非残疾学生同样多的教育资源。各国应力图使特殊教育服务逐步地融合于主流普通教育之中。

(9)由于聋人和盲人在交流上的特别需要,应在聋人或盲人学校或普通学校中的特教班组为他们提供教育。特别在开始阶段,需要特别注重文化上敏感的课程,以期使聋人或盲人获得有效的交流技能和最大限度的独立

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在法国巴黎召开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会上通过了《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其中第三条“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指出以下两点。(1)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能否被高等院校录取应根据那些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的成绩、能力、努力程度、锲而不舍和献身的精神,而且一个人在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被录取,其以前所获得的实际能力应得到应有的承认。因此,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不分经济、文化或社会地位,或体残,均可接受高等教育。(2)应积极为一些特殊目标群体的人,如土著人、在文化方面和语言方面处于少数的人、处境不利的人、生活在被占领土地上的人和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因为这些群体,无论是作为整体和个人,都拥有可能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经验和才干。特殊的物质帮助和特殊的教育解决办法可以帮助这些群体克服在接受和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所遇到的障碍。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高等教育合作者会议〈关于在世界高等教育会议后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综合报告(1998~2003)〉》再次强调:“为了保证以成绩为基础的广泛的入学机会,国家层面应该进一步地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女性、少数民族、偏远地区的青年、农村地区和残疾人等)。……为了保证以成绩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应该建立学生资助计划(奖学金和学生贷款等)。建议考虑为有高等教育资格的18岁青年人建立可能的‘弹性学时’制度,并且作为一个更好地满足终身教育需求的方法,学生们可以终身使用它。”[13]

1999年在欧洲发起的“博洛尼亚进程”更是强调在努力促进2007年完成一体化的“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的同时,还要兼顾欧洲高等教育区的社会特征:在各国及整个欧洲内,增强社会凝聚力,减少社会和性别不平等。也就是说,博洛尼亚进程从欧洲的角度来考虑高等教育一体化进程中的教育公平问题,力求在进程的发展过程中使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权益得到保障。

在国际社会的大力倡导和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积极参与到国际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中来,极大地促进了各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美国,为听障者就读并提供无障碍校园环境服务的大学约有100所,听障学生有4500人。除社区大学外,聋人进入其他类型的学校都要通过与普通人一样的考试。美国特殊教育的师资力量十分雄厚,在残疾人高等院校中担任教师的大多数都有博士学位。英国比较著名的残疾人高等院校有英国皇家国立盲人大学和空中大学。英国的普通高等院校也接收残疾学生入学,随班就读。韩国唯一一所以残疾人高等教育为目的的大学是国立韩国再活福祉大学。1995年韩国政府制定了残疾青年大学录取特别制度,允许大学录取一些定员外的残疾学生,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到2001年为止,韩国由原来的8所招收残疾学生的大学扩大到目前的54所,入学的残疾学生人数也由1995年的113人增加到2001年的421人。2001年,韩国18岁残疾青年的入学率达到了10.6%。[14]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组织、制度和文化舆论上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保障,直接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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