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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研究调查的高校中,4所高校实行了本科生导师制。如华南理工大学提出视导师的考核情况,对导师发放相应的教学津贴的规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提出“学校根据各学院对学业导师的工作考核情况发放酬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 700元”的规定。

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制度研究

(一)本科生导师制

本科生导师制最大的特点和优势就在于能够密切师生关系,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其优越性显而易见。本科生导师制以“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为指导,能够适应新时期人才市场需要,符合多样化人才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出“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努力为学生创造条件进行分层教育、精英教育和应用教育等个性化教育,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引导和能力开发。

本研究调查的高校中,4所高校实行了本科生导师制。基本情况分别见表5-57、表5-58、表5-59、表5-60。

表5-57 厦门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基本情况[18]

表5-58 华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基本情况[19]

表5-59 苏州大学螳螂建筑与城市环境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基本情况[20]

表5-60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基本情况[21]

从导师配备情况看,上述列表高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与学院调配相结合的方式;一种是直接由学院进行配置安排。

关于导师制开展周期。有部分学校实行的是两段式“3+1模式”,即大学前三年由一位导师负责指导,第四年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由另外专门的导师进行指导;也有部分学校要求导师大学四年全程指导,即从新生入学确定导师与被指导学生关系开始到大学毕业,四年都有导师从学业、生活、思想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指导。

关于导师的资格。每所学校从师资队伍、学生数量、设施配备等自身校情出发,对导师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学校对导师的资格认定较宽,只对导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进行了基本的要求;也有的学校直接划定范围,在青年教师中选聘;也有学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导师的来源进行规定,如可以是全职教师,也可以是机关部处管理干部,还鼓励退休的教师也担任导师等。

关于导师的聘任。各所学校都是采取本科生学院负责聘任的办法。个别学校比较特别,采取的是由教师提出申请,再由学院审核确定的方式,如苏州大学。在生师比配置方面,有的学校采取的是一对一的个别辅导,如华南理工大学;有的学校采取的是对被指导学生上限做出规定,如厦门大学的“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不超过15名”;有的学校实行集中指导,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导师制生师比为60∶1;还有的学校比较机动灵活,视导师数量而定,对导师指导的学生进行平均分配。

关于导师的职责。各所学校对导师的工作职责规定大同小异。第一,各所学校都要求导师对被指导学生的思想品行进行指导。希望导师通过言传身教,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即要求导师“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第二,导师要对学生的学业规划进行指导。导师要熟悉掌握被指导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对学生从选课、专业发展方向、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指导。第三,导师要对被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学生的科研训练、社会实践、专业设计等实践活动,导师要给予指导并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第四,对学生的职业规划给予指导。指导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制订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就业创业的参谋。第五,对于导师制周期覆盖本科四年的情况,导师还需要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顺利完成进行指导。

关于导师的工作要求。各所学校都对每学期或每学年导师与被指导学生见面次数最低限进行了规定,如厦门大学要求导师与被指导学生至少每个月见一次,至少每学年交流8次;华南理工大学要求导师与被指导学生至少每个月见一次,导师每学年至少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或开设讲座1次;苏州大学要求导师与被指导学生至少每学期见面交流2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要求导师与被指导学生至少每周有半天的交流时间。部分学校对特殊时间如学期初或者选课前的师生沟通交流也有规定,如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都规定学期初导师与被指导学生必须见面沟通,对新学期的学习、生活等进行规划;华南理工大学还要求学生选课前一周导师与被指导学生也必须有一个沟通过程,以便对选课进行指导。作为指导跟踪,厦门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还要求导师在学期末填写《本科生导师手册》或《本科生导师辅导记录手册》。导师与被指导学生的见面沟通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个别交流也可以是集体指导,可以采取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和电话、网络交流等形式。

关于导师工作考核。第一,各所学校都设有相应的组织对导师进行实绩考核。第二,大部分学校都将导师制工作纳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条件之中。第三,部分学校设立了导师表彰制度。第四,部分学校对导师的工作有相应的量化规定,如厦门大学规定“导师属全职教师系列,每年指导1名本科生视同承担5个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导师属党政管理干部系列,按照集体指导一次折算半天工作日”;华南理工大学规定,“考核合格的本科生导师按每生10标准课时/年计入当年教学工作量”。第五,部分学校提出了工作津贴的规定。如华南理工大学提出视导师的考核情况,对导师发放相应的教学津贴的规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提出“学校根据各学院对学业导师的工作考核情况发放酬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 700元”的规定。

关于导师开展工作的经费。只有部分学校对导师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如厦门大学提出“本科生导师经费按每年每指导一名学生200元标准划拨”,其他学校的实施办法中尚未见到对工作经费的规定。

从文本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型大学的本科生导师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www.xing528.com)

第一,导师与学生配备上的问题。目前导师制还是主要采用学院为学生指定导师的做法,这种做法保证了指导教师工作分配的便捷性,但同时也扼杀了师生双向选择权,无形中加大了“需求方”与“供应方”互不匹配的风险。而且,如前文所述,有的生师比为1∶1,有的为60∶1,过高的生师比会导致学生与导师之间不能充分交流沟通,导师的精力有限,要对指导学生比较了解难度加大,导师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工作职责过于庞杂,与其他管理制度存在冲突。本科生导师制是管理制度还是服务制度,属于教学工作、学生工作还是思政工作,各高校对此界定不一,模糊不清。从导师的工作职责内容看,导师既要对学生的思想进行引导,又要对学生的学业进行指导,还要对学生职业发展进行规划。这些工作与辅导员、班主任等其他工作制度存在交叉,在这些交叉点上如何明确分工,采取什么办法进行工作过渡和相互配合?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实际上,解决问题与对本科生导师制的定位有很大的关系,学校必须对导师的定位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虽然规定了硬性的工作指标,但由于评估制度不健全,缺乏配套的奖惩措施,造成实际操作过程无法保证制度落到实处。对导师制的工作绩效考核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导师工作评估往往无法在各校现有的评估系统平台上完成,导师的工作热情自然难以为继。

第四,缺乏必要的物质支持。从各校的规定中,几乎没有看到导师制工作经费或专项资金支持的规定。这使得一些形式轻松活泼的见面活动,如下午茶、郊游、沙龙、餐会等活动只能由导师自掏腰包,或被迫取消。诚然,开展活动的形式可以多样,有些学校允许或建议导师与学生利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但实践告诉我们,导师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仍是最有效的形式。另外,校园的空间设施等极其有限,这也限制了导师制工作的开展。

第五,学校、学院对导师制的宣传力度不够,影响导师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本研究搜集各学校的导师制开展情况时,在各高校网站上鲜有导师制的相关内容。《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办法》或《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在网站上也很难找到。学校、学院对导师制的宣传力度不够,不仅让教师对导师制工作情况缺乏了解,将精力用在与指导无关的琐碎事务上,事倍功半;而且让学生对导师制的认识也模糊不清,学生不清楚导师的指导内容和工作方式,对导师制产生负面情绪,影响指导工作。

(二)学分制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制度,涉及学分管理、绩点制度、选课制度等内容。学分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以学习自由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从国外研究型大学学分制的实施特点来看,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有效处理了选课制下学生学习的计量问题,通过学习量的测度和控制来推进因材施教。同时学分制有具有流通功能,使得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能够在相对统一的尺度下自由流动。

在学分制推动下,各研究型大学均采用弹性学制。见表5-61。

表5-61 6所研究型大学弹性学制的相关规定

①厦门大学.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EB/OL].http://jwc.xmu.edu.cn/.
中山大学.中山大学试点学院全面学分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EB/OL].http://jwc.sysu.edu.cn/Item/8017.aspx.
③华南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EB/OL].http://sites.scut.edu.cn/s/51/t/26/65/3c/info25916.htm.
兰州大学.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EB/OL].http://jwc.lzu.edu.cn/lzupage/2011/01/10/N20110110172233.html.

续表

①苏州大学.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EB/OL].http://www.suda.edu.cn/html/article/181/24542.shtml.
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EB/OL].http://jwc.xidian.edu.cn/2j-ce-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 Url&wbtreeid=1024&wbnewsid=3132.

从本研究调查的6所研究型大学实行的学分制、弹性学制情况看,在我国研究型大学的学分制度不尽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研究型大学的学分制仍然是学年学分制,且学分制仍然是作为学年制的补充和调剂。从各所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看,仍然是按照学年制进行安排的,学分制的功效并未得到体现。

第二,学生选课的自由度较小,学分制难以有效实施。在6所调研的研究型大学中,本科生必修课学分比例过高,占总学分的比例都超过了70%,有的甚至接近90%,学生选择修读学分的自由度非常有限。

第三,在各高校学分制实施办法或学籍管理办法中都有提到“学生完成相应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是由于就业制度等外部原因,几乎没有一所高校有明确的学生提前毕业的操作办法。同时,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名义上是鼓励的,但是规定中却让学生在申请时要考虑是否冒险的问题。部分高校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编入高一年级,当到达毕业时限而未能达到毕业规定时给予结业处理。从这一点上看,除了一些“学业优异者”能考虑使用这一权利,大部分学生应该都不愿意冒险做这样的决定。从实际操作看,各所高校的弹性学制更多是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随着近年来高校学生交流频繁,弹性学制的确为这些外出交流的学生提供更多的方便,但是不管如何变化,各研究型大学学生可以推迟毕业基本不超过2年。

第四,与国外研究型大学鼓励学生在学期间休学几个月到一年,到校外体验社会和感受人生、开阔视野,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同,国内研究型大学鲜有这样的规定,在休学申请要求上除几类特殊情况外,基本不鼓励休学。学分制虽有“形似”,但是离“神似”还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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