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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绩效评估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教育政策的回应度也不能主观地认为等同于教育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价值和机会与教育政策系统的问题输入和政府的政策输出之间的对应。对部分群体而言,政府可能没有对其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但从其他教育政策或该教育政策的总体效益而言,国家已经考虑到他们的需要,这同样表明该教育政策的回应度很高。为执行国家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各地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障。

教育政策绩效评估的研究成果

教育政策是以公共教育利益作为核心价值追求的公共政策,公益性是教育政策的根本属性,这一特性要求教育政策以公众的教育需求作为政策制定的立足点,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并监督教育政策的实施、评估等各个环节。因此,要全面、有效地评价教育政策的效益,仅仅重视教育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教育政策收益和教育政策成本的关系是不够的,还必须综合评价该政策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影响,以判定其作用在整体上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也就是说,教育政策的实施不仅要产生正向的教育政策效果和教育政策效率,更要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并获得公众的积极拥护,尤其是教育政策目标群体的支持,这样才能激发公众的积极性和热情,形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发展秩序。

教育政策的回应度是指教育政策实施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完善教育政策机制的程度以及“是否能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以及这种需要被满足的程度”。教育政策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它处于持续变化的社会环境之中,其自身也在不断变化并进而影响社会环境进一步发生变化。社会、经济、教育等多种问题和人们的不同需求以各不相同的方式输入到教育政策系统中,而教育政策系统则不断输出各种教育政策以满足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这种持续不断的转换过程就是教育政策系统的生命力所在,这种转换能力则是衡量教育政策系统功能的重要标准。

一项教育政策,无论面向全体公众还是迎合部分人群需要,如果政策目标群体在心理上认为该教育政策维护了自身利益、满足了个人需求从而积极支持该教育政策的实施,这表明教育政策的回应度较高,反之,说明教育政策的回应度较低。因此,判断教育政策回应度高低的标准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它不仅取决于教育政策实施能否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以及这种需要被满足的程度,更取决于目标群体对这种满足程度的主观感受。在实际研究中,教育政策的回应度并非取决于教育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形式,而是依靠教育政策实施的具体效果,特别是通过该教育政策是否能够维护、保障、提升弱势群体,如低收入者、偏远贫苦地区群体等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教育政策的回应度也不能主观地认为等同于教育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价值和机会与教育政策系统的问题输入和政府的政策输出之间的对应。人们的利益和需求会随着教育政策执行时间的长短、教育政策作用时空的改变、目标群体客观需要的改变和其他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不仅如此,政府掌握的政策资源也有一定的限度,保证对所有政策目标群体的利益需求做出回应是不可能的,政府要对不同的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进行权衡比较,选择最急需、最紧迫的问题作为回应对象。对部分群体而言,政府可能没有对其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但从其他教育政策或该教育政策的总体效益而言,国家已经考虑到他们的需要,这同样表明该教育政策的回应度很高。因此,分析教育政策回应度的高低既要考虑公众对单一教育政策的回应,更多地应该考虑对复合政策的回应,而且要将复合政策的回应度作为衡量教育政策回应度的重要标准。(www.xing528.com)

教育政策的回应度不仅是衡量教育政策对社会作用,尤其是对人们心理影响的重要指标,而且也是政府了解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为提供“软依据”。有时候回应的结果起到了检验行政逻辑的作用。有些行政的逻辑在行政机关自己看来尽管比较合理,但是与现实没有关系,换言之,回应有助于抵制井底之见,而井底之见往往是行政的专业化造成的。

一项教育政策,即使效果与效率再高,如果回应度不高,也不能称之为成功的教育政策。换言之,教育政策的效果、效率与教育政策回应度的高度统一才是具有最佳成效的教育政策。衡量教育政策的回应度应该进行广泛的民意测评与社会调查,比较分析和综合评判教育政策目标群体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对教育政策实施的态度,以确定对教育政策回应的主流趋向,从而为教育政策的修订与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也是当前亟须解决的教育和社会问题之一。自改革开放前后这一问题逐渐出现,在世纪之交成为影响教育公平和社会平等的重要问题。为此,国家出台了大量法规和条例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8年3月,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要求,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是通常指称的“两为主”的教育政策。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2006年3月,国家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为执行国家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各地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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