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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试点发展状况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定价机制研究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圳碳交易所是首个对境外机构开放交易的试点,履约过程使用CCER不受地区和项目类别限制。

我国碳试点发展状况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定价机制研究

1.深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伴随着中国的经济转型,深圳作为具有代表性的飞速发展的大都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遗留下了一些产业结构性问题。在“十二五”规划中,《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深圳要大力进行金融改革,并赋予了改革创新的相应权利。这与2010年发布的《关于深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中规定的深圳改革目标也相辅相成。以实现经济发展结构转变及节能减排改革为目的,我国的第一个碳交易所于2013年在深圳启动,在推行碳交易前深圳率先采用了地方人大的高阶立法,对配额的初始分配采用基准法进行。深圳碳交易所是首个对境外机构开放交易的试点,履约过程使用CCER不受地区和项目类别限制。其启动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开创了中国碳交易的历史

深圳交易所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启动当日就成交了首单交易,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万吨碳排放权在挂牌即刻就被广东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8万元买下。而启动首批确定参与市场的名单中包括了635家工业企业和200多座大型公共建筑,管控单位碳排放总量约占深圳全市排放总量的40%。当总计约为1亿吨的排放量被分配到这些参与主体后,参与主体都需要履行自己的减排责任,超额排放时需要进行排放权购买,若减排得当,它们可以通过出售配额以获得一定的市场利润。根据责任的规定,到2015年,各参与主体的平均碳排放量将比2010年下降32%。在2013~2015年这三年内,由于这些企业所获得的总配额量为1亿吨,即平均每年3000多万吨。也就意味着它们的总排放量每年被控制在3000万~4000万吨的水平。

深圳碳交易所在短短几年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开拓其相关的碳金融业务,于2013年12月推出了现货交易和个人投资者异地开户,并于2014年1月2日与建设银行合作推出了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合作的领域包括碳保理、碳基金、碳排放权交付保证、碳信托计划、碳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方面,通过丰富深圳碳金融产品线进而让参与主体拥有挖掘新的投资价值的机会,从而提升碳交易量,加大市场活跃度。除此之外,同年深圳将公共交通纳入管控体系,并由深圳排交所、深圳建行及一家基金公司共同在前海发起成立一个碳基金公司,依托前海金融创新优势,从境外银行融资,投向优质的节能减排项目,不限于控排企业(资料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15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与深圳市政府签署了碳交易区域合作战略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意味着两市碳交易市场区域的合作建设正式启动,该合作也标志着深圳将首次实现碳金融服务及管理模式的异地输出。在成功与包头市进行合作以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正在加速推进与江苏、甘肃、四川等地的合作,努力将成功的异地输出模式推广到各地。

由于中国的碳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深证碳排放交易所作为首个中国碳权交易的试点远未成熟,还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未来也将迎接一系列挑战。由于在发展过程中深圳长期坚持走绿色低碳路线,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的较典型的轻型工业结构,也因此导致了深圳的碳排放源较为分散。这使得深圳碳交易体系在设计上面临着碳排放权交易规模性需求与其本身直接碳排放比例低、碳排放源分散的矛盾。由此也带来了制造业的配额分配机制设计的难题。

相比国外的碳金融市场,由于国内的能源市场并没有全方位开放,国内不同试点碳交易势必受资源分布和地域因素的影响。而深圳碳市场建设还处于起步成长阶段,其政策变化的风险也较大,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较多。而在接下来的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低碳的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增长速度,如何在此转型过程中保证经济增长,保持深圳碳金融市场在国内的领先地位和影响力,为其他国内试点提供示范性作用,也是一大难点。

面对遇到的困难,深圳设计了“四种类型、三个板块”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四种类型即为受管制下工业直接碳排放、工业间接碳排放、建筑碳排放和交通碳排放的四种碳排放类型,三个板块为独立运行的交易板块,包含了工业、建筑和交通板块。除此之外,深圳碳交易所还从四个角度完善其自身的建设:(1)完善碳交易体系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对此深圳碳交易所和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正加紧出台中。(2)以覆盖工业企业为主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覆盖率,使得深圳市更多排放型企业能加入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3)将更多含碳排放的领域纳入到碳交易体系当中,建筑物和公共交通已于2014年纳入了深圳碳交易体系。(4)加快推进区域合作,尤其是深港合作。利用深圳的地理位置优势,加快推动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及对国际平台上参与主体的吸引。(5)培养碳金融方面的人才。全国包括深圳在内都紧缺能够将碳金融理论高端研究与我国实际操作相结合并给出我国碳市场建设有效建议的相关人才,而有效的人才是加快建设中国碳市场的关键因素。通过在国内、省市内开设相关碳金融基础理论课程,为人才培养打下基础。通过利用国际规则,《京都议定书》中第十条(e)条款规定,应在国际一级合作并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和实施教育及培训方案,包括加强本国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促进公众意识和促进公众获得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通过充分利用该条款,可以在与发达国家的碳交易机构的合作中,培养深圳的碳交易人才。(6)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及评价机制并强化信息技术安全。市场出现的诚信问题及欺诈案例都表明了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财务监督及强化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

2.上海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2011年11月,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宣布了我国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东、湖北、重庆共7个试点省市先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开展碳权交易及减排活动。在推进试点过程中,上海坚持制度先行,在碳市场建设筹备初期,上海已经开发出了一套结合本地特征的交易机制及技术方案,并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碳排放管理制度。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同日成立,相比国内其他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拥有完善的产权交易经验,其通过联合国框架下的南南合作体系,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并取得了一定成绩。而在上海世博会运行期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启动了“绿色世博”自愿减排的交易平台。该平台通过允许各国参观者自愿购买自己行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而实现了公民的自愿减排,在国际平台上有效地推广了低碳经济。

上海碳交易试点于2013年11月26日顺利启动,交易的碳产品包括了SHEAI3、SHEA14和SHEA15三个品种。纳入管理的排放单位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在2010~2011年中排放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包括钢铁、石化、电力纺织等工业在内的强制性纳入单位;一类是自愿申请加入碳排放市场的排放单位。2012年上海市发改委公布的第一批碳排放交易纳入单位包含了197家企业和建筑。此外,上海率先出台了碳排放核算指南及相关行业的核算办法,给出了全市统一的碳排放量计量的度量标准。关于初始分配机制,和其他试点一样,主要采用了“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相结合的免费分配方式。 

在2013年11月26日交易启动日至2014年初,除了启动当日成交量突破了6千吨以外,之后的日成交量并不高,日均成交量在1千吨以下。但自2014年2月13日开始,交易量开始呈现上升走势,并且随着履约截止日期的接近,市场的活跃度也有所提高,日成交量大幅增长并保持在日均3千~4千吨的水平。至2014年4月29日,累计碳成交额突破1000万元。在6月履约期,碳交易累计成交额突破千万大关,3个品种的总成交量达111.4777万吨,占开市以来总成交量的72%,之后有数个交易日的成交量超过10万吨,6月11日,上海碳市场成交量达到29.7万吨,成为了上海市碳交易单日成交量的最高纪录。截至7月1日至8月1日的履约期,三个品种总的成交量约155万吨,累计成交额约6091万元。

虽然在发展前期做了较为充足的准备,上海碳市场在运行期间仍出现了一些问题:(1)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跟各碳试点一样,由于7个试点都处于全国碳市场起步初期,整个碳系统各方面的制度还未得到健全,尤其是在缺乏法律约束的背景下,碳市场运行难以维持良好的秩序。(2)国内市场竞争出现不良状况。由于各试点的碳交易体系均由当地政府与有关当局自行结合本地特色建立,由此出现了各市场分割化、信息的封闭化、当地资源的归属化现象。(3)参与主体缺乏减排技术及创新能力。(4)国际市场竞争激烈。随着碳交易的国际合作及碳权市场交易的全球化,上海碳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来自国际平台其他市场的竞争。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上海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并巩固其市场结构,让其在国内外竞争中能良好立足。在未来,上海碳交易建设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1)健全并尝试创新碳交易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碳交易流程结构。在此过程中积极支持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建设,使碳政策能成为政府可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2)完善上海碳交易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引进并培育碳技术研发商、投资商以及具有国际权威性的碳评估机构,形成“现代化、高端化、国际化”的碳金融服务业整体布局结构,形成具备国际一流水平的上海国际碳金融服务中心。(3)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节能减排的舆论导向,使得社会整体形成良好的节能减排风气和意识。(4)对有关领域进行开发和建设。碳金融市场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金融领域、环境领域及相关碳汇新领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开发和建设有助于更好地发展上海碳市场。(5)推动工业领域中低碳技术的引入和创新。在电力、石化、钢铁、水泥、交通、建筑等六大工业部门共存在60多种核心的减排技术支撑,而中国只掌握了18种。要提高中国整体的减排技术水平,只有通过利用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机制,引进国外的低碳技术,加快本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与利用,普及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支持,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能等绿色能源,以及洁净煤、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等低碳环保技术进而带动碳交易市场的飞速发展。(6)专注人才的培养。同其他试点一样,碳市场人才的缺乏是全国性的问题,加快建立碳交易市场人才机制,在教育上,抓紧建立碳交易市场培训体系,培养专业人才队伍,从而丰富上海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并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3.北京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我国首家环境权益交易所于2008年8月5日成立于北京,为北京环境交易所。北交所在成立后为我国的环境交易开展了许多尝试。在运行期间,北交所与BlueNext交易所开展了合作并创立了“熊猫标准”,该标准是中国自愿减排系统中的首个执行标准。北交所还与诸如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低碳交易活动及低碳产品创新。2012年3月,北京首次宣布启动碳交易试点,并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中宣布纳入600座固定排放设施作为交易主体。2013年11月28日,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有关当局和部门出台了多套政策和方案及十余项配套政策文件。根据媒体描述:“实现了从碳排放数据核算、第三方核查、配额核定、市场交易、履约、碳交易执法等碳交易各个环节中均有法规政策支撑,为保障试点建设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2015年12月,北京市调整重点排放单位范围,自2016年开始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指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0000吨(含)以上的单位,统称为“原有重点排放单位”。第二类是指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含)~10000吨的单位,统称为“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第三类是指行政区域内的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统称为“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北京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单位数量大幅增长。

北京碳排放权每年的总量上限设置约为0.7亿吨二氧化碳,覆盖了电力、石化、热能供应及水泥等行业。强制纳入的为2009~2011年内年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的排放主体,总体排放量约占北京总碳排放量的40%。未被纳入的个体或组织可自愿选择是否加入碳交易体系。初始分配以历史排放法为主,结合相应的行业排放指标作为参考进行调整来实行免费分配。北京碳试点的减排目标设定为至2015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下降18个百分点。并在运行期间设立了超额排放罚款处置的惩罚制度。

北京碳交易试点于2013年11月28日启动后不到一年共成交了共676笔交易,总成交量约为204.8万吨,总成交额上亿元。根据《首都建设报》记者张小伟的报道:“其中,线上公开交易共成交650笔,成交量97.6万吨,成交额5875.7万元,成交均价60.23元/吨;协议转让共成交26笔,成交量107.2万吨,成交额4254.4万元。”在交易价格方面,北京试点碳权交易价格呈现出逐波上涨的趋势,由最初的50元每吨波动上涨至80元每吨。相对其他试点波动幅度较为合理,体现出了北京试点的市场相对稳定,供需基本平衡的良好状态。具统计,截至2013年,北京415个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率达到了97.1%。此外,在北京碳试点的运行期间,有关机构还完善了注册登记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及数据填报系统,并形成了一个在履约期内良好的闭环运行系统,即:碳排放数据报送→第三方核查→排放配额核定与发放→配额交易→清算。目前,北京市已初步建成了履约主体明确、规则清晰、监管到位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根据北京发改委网站报道:经初步测算,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碳减排综合成本平均降低了2.5%左右。初步核算,2013年,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总量同比下降了4.5%左右。北京市2013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了6.69%,超额完成了2.5%的年度目标,利用市场手段推动节能减碳的效果初步显现。

虽然北京试点的环境交易发展成果令人瞩目,但也有值得注意并且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由于北京较早建立了完备的数据库,其开展碳试点活动在政策的制定方面都有着良好的数据基础。但由于我国尚未有全国统一的碳数据库计量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北京数据库面临的变数会越大。由此应尽快健全完善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计量办法和统计标准,这对我国各碳试点尤其是北京碳试点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同其他碳试点一样,北京的碳交易机制也还不够健全。虽然《方案》中已给出了北京碳市场运行的大部分框架和基本规则。但对项目纳入标准、行业排放测算规则、市场监管制度等方面还缺乏具体的规定,奖惩机制也不够健全,尤其是在未来与全国统一碳市场乃至与全球统一碳市场的接轨问题都有待出台相关对接措施。再次,北京碳金融市场呈现出发展缓慢的态势。虽然北京环境交易起步较早,但在北京环境交易所启动后几年之内北京的碳金融市场并没有迅速活跃开来。尤其是缺乏相应的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与创新,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服务业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北京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专业人才的缺失也是北京碳交易试点乃至全国碳交易试点都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针对现状,有关当局应加快完善碳交易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尽快形成接受度广泛的、统一的碳市场计量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及审核机制;对碳市场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有关碳基金,积极开展国内合作及国外合作;建立人才库,形成专业培训碳金融领域人才的相应体系或机构。

4.广东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www.xing528.com)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我国的减排项目数不断飙升,2008年已居世界首位。截至2010年底,广东省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76个,其中14个已经获得EB签发,为广东碳交易试点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不断出台,2011年,广东省针对气候的变化,推出了《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广东省启动国家碳交易试点的工作也全面启动。广州碳排放交易所于2012年成立,并于2013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交易。启动当日就成交了7笔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获得了国内碳试点首日交易量第一、首日成交单价第一、首日交易额第一的荣誉。在随后的碳市场运行中,广州碳排放市场成为了中国七个试点中整体碳排放量最大的试点,这也使得广东的碳试点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广东碳交易试点启动时,控排行业纳入了电力、钢铁、石化、水泥四大行业。2013年的配额总量设定约为3.88亿吨,在2014年纳入更多控排企业后上升至4.08亿吨,成为了全国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在配额分配上,免费分配配额的部分采用了基准法和历史法相结合。除了控排企业被纳入参与外,大量个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也被吸引而参与其中。浦发银行、万联债券等金融机构都积极地为融入及拓展其在碳金融市场方面的业务做准备。与此同时,广东碳排放交易所作为目前国内唯一境外企业可以参与交易的交易所,也吸引着更多的境外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的参与。根据《经济日报》记者报道:2014年7月,广东碳排放交易试点顺利完第一年度履约工作,配额履约率达99.97%,截至2015年7月27日,广东省碳市场累计成交配额在全国首次突破了2000万吨,达到2058.68万吨,总成交金额9.18亿元,分别约占全国7个试点地区成交量的36.12%和成交额的45.28%。此外,广东碳排放交易试点是我国7个碳交易试点中唯一一个在配额分配环节采用了部分配额有偿竞买的。截至目前,广东共举行5次配额有偿拍卖,累计成交量为1112.3339万吨,成交金额6.6740亿元。

在运行过程中,广东省碳交易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减排约束力不足。由于我国在《京都议定书》中不承担强制减排的责任,相应地在我国碳排放参与方面大部分还是以自愿参与为主,硬性要求不高。因此在考核、监管方面也较为松散,导致整体减排约束力不强。(2)参与主体的减排诚信度不够。由于监管力度及减排责任要求强度不足使得市场偶有出现卖方出售碳排放指标数量并不等于卖方减排的数量的诚信问题。2010年因诚信问题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GDP的6%~10%。(3)相关碳金融业务较少。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参与进来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还较少,相应的碳期货、期权等碳金融衍生产品也还有待开发。(4)碳交易市场政策的不确定性,包括了国内外的政策变化性。其中国内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广东碳市场的交易程序、配额的有效期及何时融入全国统一碳市场等等。国际的政策变化会影响温室气体的计算方法、我国CDM项目获得批准与签发的效率及我国碳市场在全国碳市场的竞争力等等。(5)随着国内碳试点的不断开发,广东省碳试点将会同时面临来自国内外碳市场的竞争压力。广东已有广州和深圳两个碳排放试点在开展碳交易业务,而国内的其他试点也在陆续启动,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将最晚于2017年启动,同质化竞争加剧。虽然中国碳市场的潜力巨大,碳交易量增速快,但就国内相关网站公开的信息看,我国的碳交易业务量还是较少,即便是交易量居首的广东省相比其他国家参与度还是较低。而近几年我国还出现了因业务不佳碳交易咨询的中小型中介机构倒闭的状况。

广东作为沿海地区,一直走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端,通过抓住自身的地理优势,加快吸引外资融入中国碳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并进行相应的碳金融创新。借鉴北京、上海、天津与香港成功合作的经验以发展适合广东省情的碳交易市场。在未来,广东省碳试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发展:(1)扩大区域合作与对外合作,发展结合广东实际的、能与国际市场相接轨的市场。参考天津碳排放交易所入股芝加哥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与Blue Next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成功案例,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的碳交易合作,并借助地理优势,积极推进粤港合作,建立亚洲排放权交易所。(2)完善市场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构建低碳交易相关的“绿色”交易通道提高流程效率,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政策法规,设立诸如碳权配额、抵消机制和检测方法的标准。(3)建立良好的低碳社会环境。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设立相关低碳发展基金作为支持。提升公民对低碳环保的有效意识,提升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构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4)加大投资力度,为后续碳金融建设提供支撑。充足的资金能够增强市场的流动性进而更好地激发市场的配置功能。在低碳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机构设立及低碳信贷方面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广东政府必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吸引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搭建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相连接的桥梁,并利用区域优势吸引外资。(5)培养人才资源。国内专业研究碳交易市场人才的稀缺已成为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由于碳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中国亟需通晓多个专业的复合型、创新性型人才。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端的广东省拥有着大批思路开放的人才,应利用此优势并加大在碳金融相关知识基础教育方面的投入,同时鼓励人才引进来培养,造就更多的相关专业人才。(6)发展并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大力支持并鼓励诸如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设碳期货、碳证券、碳信贷等相关的碳金融服务业务,让更多的碳金融衍生产品进入市场,鼓励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从而给予市场参与主体更多风险规避的选择,健全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7)逐步将省内自愿减排发展为强制减排。当市场由自愿市场转向强制减排市场时,整体减排的公信力都会获得提升,对于我国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也大有裨益。逐步加强对自愿减排的约束,对碳交易市场主体和整个社会都有利,也是《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的内在趋势,符合我国十三五规划的要求,也是广东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国家减排的战略计划和广东省实际情况,作为全国交易量最大的试点,广东试点可尝试先行推出强制约束的碳减排指标任务,加强对减排的硬性约束,起到全国碳市场领导者作用。这既符合广东省的科学发展要求,又有利于全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

5.武汉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湖北省是国家批准的7个先行碳试点中唯一位于中部地区的碳试点,于2014年4月2日正式启动交易。其控排企业的纳入标准是最高的——面向年均排放量约在15万吨以上的排放主体。其总量目标设定、配额分配、交易规则结合了已运行试点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了自身的发展特色,在启动首日成交额超过了最早启动的深圳市的总累计成交额,还创下国内第一的记录,揭示了湖北将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的潜在可能性。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湖北碳交易的制度设计的成功及前期低碳宣传工作到位带来了市场参与主体的高度积极性。湖北碳试点的启动使其一跃成为目前国内外碳排放配额交易最活跃的地区。根据《中国建材报》报道:自湖北碳市场启动当日,前三个交易日碳价连续涨停,首日成交量51万吨,交易额1071万元,截至2014年6月27日,二级市场配额成交总量为398.66万吨,交易总额为9538.05万元。从碳市场体量来看,湖北省2014年度碳配额总量为3.24亿吨,居全球第三。运行一年以来,湖北碳市场共吸引了1390户投资者加入,投资者数量在7个试点中居于全国首位。同年累计吸收省外加境外资金1.68亿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湖北碳市场总成交量1186万吨,交易总额2.7亿元。其二级市场协商议价交易总额达到2亿元,占全国总交易额的32%;累计日均成交量为3.4万吨,占全国的55%,履约企业都顺利完成了开户工作。

湖北是我国7个碳排放试点里仅有的发展中身份,其能源消耗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仅次于广东省,自2014年4月2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正式启动交易以来,湖北碳市场凭借其较高的活跃度及有效的市场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湖北省整体的减排活动。部分控排企业通过碳交易已经直接获取减排收益5534万元,而经企业交易过的配额可续存到下一期履约使用以及政府预留配额在后期进行拍卖的制度都有效刺激了湖北碳市场的活跃度。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从市场中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顺利开展了减排活动,这标志着湖北碳市场减排机制初步形成。此外,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还大力研究了与碳市场相关联的农林生态补偿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生态补偿机制和低碳扶贫的理念,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及低碳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记者周慧,谭琛(2014)的报道:在个人投资方面,湖北碳交易市场自开市之日起,便允许个人与投资机构一同参与,在已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的四个碳交易市场中,湖北的准入门槛和入市成本是最低的,零元开户、免开户手续费、免会员费;交易费用上,湖北的市场费率也相对较低,交易手续费为买卖双方成交额的0.5%。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湖北省面临着协调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平衡的问题。为了紧跟发展步伐,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要求并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的指标,湖北接下来的经济发展道路主要会以固定资产投资拉动为主,并保持GDP总量的适度增长。在配额分配方面,湖北碳试点采取的是基于“历史分配法”的配额发放方式,容易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对于那些早期就积极投身于节能减排,获得了一定减排技术和成效而导致历史排放量较小的企业,由于获得的配额较少,过去的付出并没有被认可和鼓励。而对于那些一直没有进行减排的历史排放量大的企业,反而可以获得较大的配额,并通过现有的技术减排再出售配额获益。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分配的不公平,进而打击企业减排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严重的话还可能会导致企业为了保留配额的可获得量而让技术研发停滞,不利于低碳技术进步。而有关当局在收集企业历史碳排放数据时发现部分企业的能源消耗及产量等涉及到分配的重要历史数据无法获取,并且在不同行业、企业中收集数据时还出现了数据质量差异大、统计口径不同等问题,由此也会由于信息的缺失直接造成初始配额分配有失公平,使得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因此在接下来的阶段里改革不合理的分配方式也是武汉碳排放交易试点的重点工作内容。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有国家效力的对国内碳市场具有约束作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各试点开展减排活动也是以地区为单位颁布法令,法律的效力有限,在对参与主体处罚方面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同其他省市试点一样,武汉碳交易试点也需要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提高企业和社会参与低碳活动的意识。在信息数据上,由于碳权配额的分配涉及的数据范围较为广泛,且参与主体的数据隐蔽性强。为了避免碳泄漏的出现,加快健全碳排放数据信息收集库,提高碳交易机制效率迫在眉睫。另外,在扩大市场范围的同时,将更多排放企业纳入湖北碳交易体系,与周边碳市场相互融通。湖北试点己启动省级联动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研究,以湖北为中心向其周围省份进行发散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己开始探索,该研究将会为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及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对接积累经验。

6.天津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8年9月25日挂牌成立于天津滨海新区,是我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其最初是由芝加哥交易所与国内合作建立的中外合作碳交易试点机构,其中芝加哥交易所持有总股份的25%,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总股份的5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有总股份的22%。之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9年9月初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联合举办了“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由于活动首批选择了20家国内排放企业参与减排活动,故又称为“G20计划”。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天津市在低碳发展建设方面不断完善。规划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应政策及方案,在社会上积极推广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得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拥有了坚实的启动基础。

天津碳配额交易市场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交易所通过“强度控制与交易”模式,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强度,总量计划控制在每年约1.5亿吨二氧化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包括了钢铁、石化、化工、电力热力、油气开采等五大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初始被纳入的企业约114家,约占全市碳排放量的60%。启动后天津的碳权交易市场价格波动一直较为剧烈,成交量也处于较低水平,至2014年6月仍未见有上涨走势,日成交量基本都在1千吨左右,但至履约期7月整个月的总交易量扩大到了85万吨,占了碳配额交易市场启动以来的84.6%,由此说明企业并未有在原来的5月份履约期进行良好履约,在履约期延迟后纷纷集中购买配额完成任务。在分配机制方面,天津试点采用历史法和基准法相结合分配。其中,电力行业采用基准法,其他行业则采用历史排放法进行分配。

在天津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缺少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碳强度”与“总量控制”无法实现有效对接。而总量控制是碳交易市场建立有效性的前提,只有通过有效的总量控制,碳排放的稀缺性才能得以体现,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才能够充分发挥,碳权才能够在市场上得以发挥最大化效用并通过碳价反映出价值,天津碳市场建设的意义才能得以实现。但天津的自愿减排市场大多是出于公关宣传的目的,其市场缺乏足够的内在发展动力,所以规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要建立碳市场,无论是强制性减排市场还是自愿减排市场,都必须保证碳盘查的规范性从而保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核查的有效性,而碳盘查成本较高,企业均不太愿意参与。如果缺乏强制性要求,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则会较弱,碳核查的工作只能由交易所进行方能确保其数据的真实性,但这会带来成本较高的问题,由此也说明逐渐转变市场为强制性市场的必要性。此外,天津碳金融市场衍生产品的市场潜力还有待开发,在碳基金、碳保险和碳信用评级机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目前还为空白。

在未来,我国即将构建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对来自国内外的竞争压力,天津能否脱颖而出?在我国甚至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占据重要地位,关键在于其对自身碳市场结合其地域和经济发展特征的战略性创新发展规划,并且在众试点中力拔头筹。在我国,任何新兴领域的发展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政策支撑以及法律的保障,要“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探索适合天津经济发展阶段的交易机制,天津碳排放权市场可以参考证券交易所的内部运行原理。在交易标准的制定中先行实践,制定具有科学合理的,可被未来各碳市场适用的标准,进而在行业中起到龙头示范作用。在我国未来的排放权交易标准内部规则制定竞争中,既是天津改变其碳市场地位并提升体系质量的一个机会,也是一次挑战。天津应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充分利用国家资源,与国内外专业领域广泛交流合作,制定一个适用广泛、创新性强,具有长久有效性的标准制定办法,进而在碳交易市场的某一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在起步初期,由于市场的产品和资金都缺乏流动性,通过加大吸引投资,天津还可以加大发展做市商制度,通过现代信息系统来增强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除此之外,还需加强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由于天津的碳市场是建立在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之上的,具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只有开放已有的领地,通过打破局限向外扩张市场,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实行开放融合,形成更为独立的市场和体系,与相关领域广泛开展合作,市场的资源才能被更多的吸收。在缺乏强制性减排的压力下,天津碳试点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碳金融交易的跟踪监督机构,严格记录交易市场的注册和结算情况,有效地、高保密地进行碳市场交易数据、企业碳信用持有变化数据、企业减排数据及奖惩数据的记录。这对提高天津碳试点的发展速度、未来政策制定都有莫大的帮助。

7.重庆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重庆是我国六大老工业基地之一,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其经济增长率持续保持在10%左右。而经济增长的方式同我国大多省市一样是以粗放型发展为主,工业的发展与环境不协调使得重庆的资源情况恶化严重,生态平衡也被破坏。在充分意识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后,促进生态和谐发展成为了重庆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也成为重庆经济发展的新方向。随后,在低碳发展和建设上,国家给予了重庆市政府大力支持,重庆碳排放试点于2014年6月19日正式启动。作为我国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成为了我国7个碳试点中的最后加入试点,在资金还是相关配套政策上,国家均给予了大力的支持。重庆市完成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在未来的几年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重庆的经济增长将成为重庆发展过程中的一大亮点。

由于重庆的面积较小,其总量目标设定为每年约1亿吨二氧化碳。分配方法以“历史分配法为主”,并制定了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以及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核查工作规划纳入企业为在2008~2012年中任一年直接和间接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工业企业,合计约240家,占全市排放量的39.5%。配额的总量设定采用“历史排放法”,由企业进行自主申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调整。市场对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采取开放的政策。开市日交易采取了政府召集参与主体进行现场磋商的方式进行,总成交量约为14.5万吨,交易总价445.75万元,体现了政府对碳市场建设的重视及预期。

由于重庆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整体还对碳交易市场缺乏透彻的认识,其政策领域建设的不完善在多处体现,缺乏一个健全完善的碳交易体系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只能够跟随国内已有碳试点的建设步伐稳扎稳打的推行,缺乏一定的自主性。在启动后的一年多以来,重庆碳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重庆碳金融交易的服务机构办理的业务种类也相对较少,其从事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产业下游和附加值较低的环节,且在碳金融交易的普及上还缺乏力度,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与开发也罕见。在履约方面设定了违规的罚款惩罚制度。

在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可持续的、操作性强的、透明度高的并具有确定性及稳定性的市场机制来主导我国的碳减排市场,并挖掘我国庞大的减排潜力,发展低碳经济增长模式已是我国的重要议题。而作为具有减排潜力城市之一的重庆,在进行碳交易试点建设时,地区政府、有关碳建设机构、市场参与主体三者应有机结合并积极展开配合,高效快速地制定一套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进而规范市场运作。加快重庆碳交易试点的建设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广泛宣传并深入普及低碳建设的重要性,调动市场参与的内在动力;(2)逐步建立强制减排机制,加大碳市场的有效性;(3)建立相关激励机制继而刺激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减排活动;(4)制定统一的碳数据计量标准,实施碳源计量政策;(5)完善顶层机制设计,坚持制度先行;(6)建立诸如碳排放认证监测中心、碳交易中心、碳汇认证监测中心、碳交易监管及实施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碳减排和交易数据核查与监督,加大监管措施以保障市场的公正性;(7)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政策有机结合运行;(8)鼓励碳金融衍生产品、减排技术的创新,设立碳扶持基金;(9)积极跟进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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