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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文化与稷下学论:超越道德的天理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仲舒说,是“人”,是人的活动尤其是人的道德活动违反了“理所当然”,才导致了阴阳五行的变异,导致了宇宙间的灾异。再按照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理论,人遵行儒家的道德原则,就不仅具有维护人间社会和谐共处的意义,同时还具有赞化天道使之良性运转的宇宙意义。

齐文化与稷下学论:超越道德的天理

董仲舒的宇宙构成理论中,宇宙不仅是完整的,也是有序的。五行各有方位,在春、夏、秋、冬的不同时令分别发挥着当令的统领作用,阴阳则根据不同时令,按照各自的既定路线运行,助成五行的功效,成就四季的生长收藏。如果哪个因素、哪个环节出现差错,就会出现相应的灾难,例如“木有变,春凋秋荣”“火有变,冬温夏寒”“土有变,大风至,五谷伤”“水有变,冬湿多雾,春夏雨雹”,等等。阴阳的运行不按照既定路线,也有相应的灾难。

宇宙可能发生灾异,而灾异发生的原因是阴阳五行有变。但是在董仲舒的设想中,五行的位置是既定的,阴阳的运行路线也是既定的,阴阳五行自身并不会发生变异。那么,是什么力量影响了阴阳五行的变异呢?董仲舒说,是“人”,是人的活动尤其是人的道德活动违反了“理所当然”,才导致了阴阳五行的变异,导致了宇宙间的灾异。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赋予人独特的地位,也赋予人巨大的责任,宇宙的任何变异都被认为有人事的原因,都要由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认了人的责任,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负责了。人要对灾异负责,首先要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灾异,是由阴阳五行中的哪一个因素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异而导致的。这个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因为宇宙的正常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规定,就是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温、夏热、秋凉、冬寒,如果与之相反、相异,例如“春凋秋荣”,就可以知道是“木有变”,其他以此类推。问题是,人的什么行为能够导致“木之变”,什么行为能够导致“土之变”或者阴阳五行的其他变异呢?为了清楚人的责任,人除了要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灾异,还要知道是自己的什么错误导致了灾异。因此,即使是为了知道人的错误,人的道德行为必须分类,人的道德属性也必须分类,要将其纳入到阴阳五行的各个类目之下,与阴阳五行所喻指的其他现象构成同类的关系。这样的同类关系可以保证天人感应的正常进行,也可以保证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人能够根据同类相动的原理,准确地找出自己的错误,采取相应的举动来改正错误。因此,天人感应在赋予人特殊的地位、要求人承担天变的责任时,一定会使宇宙道德化,使宇宙的基本构成要素具有道德的属性,这样才能够具体落实人的道德行为对于天变的影响。

在董仲舒的宇宙理论中,宇宙是完整的,一切存在都存在于宇宙之内,没有什么能够外在于宇宙;宇宙又是有序的,阴阳五行各安其位、各行其序是不能任意改变的,如果五行失位、阴阳失序,就会发生灾异。而天人感应又使宇宙成为道德的,因为五行能否当位,阴阳是否合序,最终是由人的行为来决定的,而衡量人之行为是否“当然”,标准就是道德,更准确地说,是儒家的道德准则。因此,在董仲舒的宇宙理论中,阴阳五行作为宇宙的基本构成要素不仅仅是统万物的类目,还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宇宙象征。董仲舒说:

东方者木,农之本。司农尚仁……南方者火也,本朝。司马尚智……中央者土,君官也。司营尚信……西方者金,大理司徒也。司徒尚义……北方者水,执法司寇也。司寇尚礼。(《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推天地之精,运阴阳之类,以别顺逆之理。安所加以不在?在上下,在大小,在强弱,在贤不肖,在善恶。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五行莫贵于土……忠臣之义,孝子之行,取之土。(《春秋繁露·五行对》)

木,五行之始也;水,五行之终也;土,五行之中也,此其天次之序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其父子也……故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春秋繁露·五行之义》)

在《春秋繁露》中,类似的引文还有很多,这里略举几例,以为说明而已。总之,在董仲舒看来,阴阳当然就是阴阳,但又不仅仅是阴阳,阴阳还喻指上下、大小、强弱、人性的善恶和政治措施的刑德,五行则比拟于仁、义、礼、智、信。作为宇宙的构成要素,阴阳的地位是同等的,所以上下、大小、强弱都有存在的资格,人性的善恶和政治措施的刑德也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功能上看,天尊阳而贱阴,“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大德而小刑之意”[9],这样,儒家所主张的上下各安其位、大小各守其分的秩序中大优于小、上优于下的等级关系,扬善抑恶的王教措施,德主刑辅的制度安排等,就以阴阳为根据而成为对天道的循守。五行也一样,五行有相生相胜的不同关系,有顺逆变救的不同应用,这样,儒家的基本伦理原则仁、义、礼、智、信就有了来自天的恰当运用方式和相互补充关系。再按照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理论,人遵行儒家的道德原则,就不仅具有维护人间社会和谐共处的意义,同时还具有赞化天道使之良性运转的宇宙意义。而当灾异发生,也能够根据灾异的类别,先落实到阴阳五行的某个类别,再落实到人的相应行为。

宇宙是道德的,宇宙的有序和失序最终是由人的道德行为来决定的,这一点对于儒家非常重要,因为正是这样的论述和理解,才使儒家的德目和道德原则超越了“人的意见”,成为了“天理”。

我们知道,孔子在《论语》里讨论了许多德目,例如忠恕、仁义、智勇、孝悌、慈惠、礼信,等等,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通行的基本道德条目,在孔子的《论语》中都有讨论,并且是充满洞见的讨论。说讨论也许还不够准确,应该说孔子呈明了这些德目的深刻内涵,从而呈明了人的德性。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用“忠恕”来解释孔子的一贯之道。也可以说,孔子坚持的是人的德性,他要“一以贯之”的,是发扬人的德性。孔子生于乱世,在“争于气力”的当时,孔子说,力量并不是最根本的,用力量获取利益并不是最重要的,人的德性才是最根本的,养成人的德性才是最重要的。孔子一贯坚持的,就是人的德性。但是,《论语》所讨论的德目,在孔子的时代并没有得到超越性的说明,孔子一贯坚持的人的德性才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在孔子的时代也没有被普遍接受,当时社会盛行的,还是功利的原则,而道家也从形而上学的层面,批评儒家超越功利的立意并没有真正把握住现实出现危机的根本,正确的道路应该是返璞归真,复返于初。所以,孔子开创的儒家,在当时更多的是被视为百家争鸣中的一家之言来对待的。如果是一家之言,就还只是一种意见,就不得不处于这种意见与那种意见的对立之中,就会受到来自别种意见的批评。

在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是思想文化的突出现象。虽然百家之名目不可详考,百家的名称却是频繁出现的,例如,《荀子·解蔽》:“今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荀子·正名》:“是故邪说不能乱,百家无所窜。”《庄子·秋水》:“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辩。”《庄子·天下》:“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百家之家或者是指有学术师承的学派,或者是指有相近学术宗旨的学人,总之,是表示思想团体的名称。思想团体之多,以至于名以百数,百家这个名称足以显明当时学术的繁荣。但是,我们眼里的学术繁荣,在时人眼里是思想混乱;我们眼里的思想丰富,在时人眼里是飘荡而无所皈依。这一点从百家名称出现的语境总是透露着某种否定性的评价就可以断定。

儒家是作为百家之一加入到百家的争鸣之中的,因此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庄子所说的“是非”对立。《庄子·齐物论》深刻指出,在“意见”与“意见”对立的情况下,断定是非的标准是不可能建立的。《齐物论》说:

我与若辩矣……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www.xing528.com)

作为百家之一的儒家,就这样陷入了争鸣的是非之中,并且在是非的漩涡中遭受批评。例如,孟子被批评为“迂远而阔于事情”;儒家被韩非攻击为“五蠹”之一;墨家说儒家的礼乐不合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非乐、薄葬;道家说儒家没有说到人的根本上,人的道德并不代表人的本质……总之,孔子的“一以贯之”之道,儒家对人之德性的褒扬,在百家争鸣的意见对抗中,不可避免地被视为一种“意见”,并不能超越是非的对立。儒家要跃出百家,他们所推崇的德目还必须经过超越性的证明,以“天理”的资格来超越“人的意见”。

董仲舒的宇宙理论就完成了道德的超越性证明。按照董仲舒的说法,阴阳五行同时表征着善恶和仁、义、礼、智等儒家的德目,由阴阳五行构成的宇宙是一个道德的宇宙。这样,德主刑辅的政治原则,崇善抑恶的德化教养,忠孝、仁义、慈爱等德行德性,都可以在阴阳出入、五行顺逆中得到说明。这样,儒家所推崇的德性德目就超越了“人的意见”,而成为“天心”“天意”的展现,成为“天理”。顺便说一句,程颢说:“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的。”程颢这个话,有他对天理的特别理解作为理由,但是“天理”二字,董仲舒早就说了,整部《春秋繁露》四次说到“天理”,与我们现在话题最为相关的一个说法是“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为人者天》)。根据这个说法,人的德行是以天理为根据,才成为当然的。通过董仲舒的宇宙理论的证明,人的德性(外显则成为德行)被理解为出自天理,儒家的诸德目也因此成为天理的具体表达,不再是一种意见,不再是某个特殊人群的特殊偏好,而成为人之德性的具体呈现。

笔者认为,董仲舒完成了儒学的两个最根本的证明,一个是宇宙统一性的证明,一个是道德超越性的证明。宇宙统一性的证明从思想观念上维护和保证了中国的统一,道德的超越性证明使道德保持着对人事的引导地位。董仲舒的这两个证明,为他奠定了大思想家的地位。

【注释】

[1][汉]班固撰:《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26页。

[2][唐]杜佑著,颜品忠等校点:《通典》卷六十九,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982页。

[3][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91页。

[4]钟肇鹏主编:《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3~1121页。

[5][汉]班固撰:《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25页。

[6]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上册,第478页。

[7]钟肇鹏主编,于首奎、周桂钿、钟肇鹏校释:《春秋繁露校释》,山东友谊出版社1994年版,第604页。

[8]钟肇鹏主编,于首奎、周桂钿、钟肇鹏校释:《春秋繁露校释》,山东友谊出版社1994年版,第868页。

[9]钟肇鹏主编,于首奎、周桂钿、钟肇鹏校释:《春秋繁露校释》,山东友谊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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