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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分析及国际竞争力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从实现专利转化所需的专业平台来看,目前我国研究型大学缺乏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

我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分析及国际竞争力

五、对我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简要分析

我国自1985年建立并实施专利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工作,专利的创造、保护与实施都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大学作为知识和技术创新的源头,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或拥有状况包括高水平论文的产出、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产出和持有也取得了相当数量的成果。[36]据统计,1985—2009年,我国高校累积专利授权总量106876件,平均年增长率为24.7%。其中发明专利54477件,占51%,实用新型43463件,占40.7%,外观设计8936件,占8.3%。[37]从总体上来看,中国高校在获得授权专利的发展上呈现出授权数量增长迅速,发明专利比例高的特点。

但无论是综合院校,还是工科类或师范类院校,其专利转化率普遍较低。[38]据统计,2004年我国高校申请专利12997件,占全国申请量的4.7%,授权专利5505项,占全国授权量的3.6%,发明专利授权约为1.8%,专利许可实施率不足10%,与美国高校60%~70%的转化率相差甚远。[39]加上多数高校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模式多采取自办企业,直接转化,或直接转让给企业,科研人员收取转让费后给予一定的技术服务等模式,使得高校专利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总量相比差距较大。可见,专利转化率偏低是当前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之一。[4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高等学校专利实施调查研究”分析表明,中国高校专利转化因技术超前,不具备专利转化的工业化程度的占调查总数的62%。还有一部分专利由于技术过于超前,缺少匹配的工艺、材料等也是阻碍专利转化的一个很大因素。[41]之所以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主要集中于基础研究,科研人员在选择科研课题时往往过于注重学术层次和学术效果,而无视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重复研究现象非常严重,真正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非常少。

再者,同美国研究型大学70%~80%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以及同时创造出大量的就业岗位相比,我国研究型大学的成果转化率不足10%,而签约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大约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这些使得大学以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的经济贡献变得更低。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研究型大学在专利授权及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呈现出虽然总体产出数量增长很快,但转化率相对较低、经济贡献率小且科研成果的社会应用程度不高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专利收益的利益分配政策来看,我国虽然已有一些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高校专利实施或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比例,但与专利本身的价值和发明人付出的劳动相比,这些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明显偏低,如《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这与美国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高校的专利收益至少支付15%给发明人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专利的收益分配政策是激励高校和教师进行科技创新和专利成果实施应用的重要动力,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影响教师进行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的积极性。[42](www.xing528.com)

第二,从专利产出的外部拉动力来看,高校专利成果顺利实现转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大学研发的专利能够适应市场需求;二是专利技术能够有合适的途径有效地向企业转化;三是企业有能力吸纳专利技术发明。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统计局和武汉理工大学对我国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六大产业的2655家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问卷调查显示,真正成功开展技术创新的企业仅有247家,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9.3%;50%以上的企业是实施模仿技术创新战略,即通过购买设备或依靠引进专利技术。[43]可见,从普遍程度而言,许多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偏爱成熟技术,热衷于外观改造、形态变化等低层次的发明创造,却难以承接高校高风险、回报周期长且原创性强的专利技术,即对专利创新的有效需求不足。[44]这导致高校在专利技术开发过程中缺失企业这一有力的创新主体,同时又限制了专利技术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资金渠道。

第三,从科研体制管理模式的层面来看,目前我国研究型大学科研管理的体制模式是:国家计划立项——政府财政拨款——高校进行研究。在这种模式中,立项专家往往侧重于自身的学术兴趣和学术价值,忽视科研的实用性,容易导致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从而无法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45]又因为我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研究型大学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疑又进一步制约了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

第四,从专利转化所需的资金来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高等学校专利实施调查研究”分析表明,中国高校专利转化缺乏相应的资金的占调查总数的86%。[46]科研成果转化一般要经过研究、转化和应用开发或商业化三个阶段,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投资结构中,政府科技资金投入的对象多在基础性科学(包括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的研究以及公益性研究开发方面,而不包括中间试验和生产试验,这也就意味着前期有科研经费投入,后期有技术改造和生产投入,唯独没有科研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中间试验的资金投入,使得高校在实现专利转化过程中缺少必要且充足的动力。另一方面,当前研究型大学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并不完善,除了政府财政支持、学费等渠道外,高校以其他形式获取其他社会机构资金支持的渠道并不多,如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人寿保险金、研究资金以及私人资金等。

第五,从实现专利转化所需的专业平台来看,目前我国研究型大学缺乏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到2004年,我国共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含技贸机构)6万多个,从业人员约110万人,其中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60多家[47],且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知名高校建立了面向学校的知识产权转移机构。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撑,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的技术转移制度。[48]大多数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主要依靠会议、新闻出版等中介形式,大部分高校均没有成立实质性的专职管理专利的机构(即类似于美国OTL职能的办公室)。专利管理工作的职能通常归属于科技处,或是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的办公室直接挂靠在科技处。可见,我国高校的专利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较低,是科技处的下属机构,权力也较小。[49]再者,我国高校内管理专利工作的专职人员较少,有时甚至是科技处的管理人员兼任专利管理工作。这些管理高校专利的工作人员多数为行政管理的工作背景,往往没有专业的技术或商业背景,也没有受过专业的知识培训,基本都不是既懂专利、又懂技术、还懂管理和市场的复合型人才。[50]

第六,从社会对高校功能的思想意识上来看,还多停留在“教书育人”的功能上,而大学长期以来对自身的定位和认识上也多以知识传承与创造的教学为主。追溯大学功能的历史发展可知,高校的核心价值追求是知识的创造与传播,衍生价值追求是服务社会。而实际上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的功能逐渐丰富,适当的实用主义和服务于社会的办学理念既是高校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获得自身屹立于社会系统中合法地位所必需的逻辑,也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基础及行动指南。从政府对高校专利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的核心本应在于鼓励和保护专利技术在市场上的实施应用并创造经济价值、推动技术进步。而在实际过程中,多地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呈现出一定的偏离状态,即过度放大了专利的“工具性价值”,过于强调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专利的“目的性价值”,即忽视了专利的市场实施应用,如将专利申请量作为地方政府工作政绩的指标,以衡量地方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活动成效等。这样一来,专利申请量变成为分配高校科技资源投入的重要参考指标,通过专利申请量的多少来评价高校的学术水平、贡献、地位、科学研究的现状和绩效,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来决定对高校的拨款、课题评审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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