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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保护表现及其影响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贸易保护表现战后出现了许多降低贸易壁垒的协定,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显著地削减了大多数工业品的关税,推行了更多的贸易自由化以及降低非关税壁垒,实现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核武器”。在他们的推动下,一些发达国家政府还常常借口本国产业受损,采取强硬的贸易保护措施。

全球贸易保护表现及其影响

第一节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贸易保护表现

战后出现了许多降低贸易壁垒的协定,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显著地削减了大多数工业品关税,推行了更多的贸易自由化以及降低非关税壁垒,实现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但同时各种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层出不穷,用来作为救济手段的反倾销等措施被大量滥用,大量的地区性贸易集团严重削弱了WTO的威信。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和标准被大量使用[1]

当WTO在1995年成立之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工业品平均关税已经分别降为5%和10%左右,关税的作用已大大削弱,数量限制、配额和许可证等传统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得到大幅度削减或受到较严格的限制,其贸易保护作用也大大减弱;加上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普遍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者寻求新的或更容易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即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和标准。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被用来限制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自由进入该国的市场。TBT主要包括:技术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环境标准、健康卫生标准、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产品安全标准以及劳工标准等。

这类非关税壁垒措施具有显著的特点:

1.广泛性。从产品角度看,不但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过程角度看,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角度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服务贸易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从措施的表现形式看,其极具广泛性,涉及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制度等各个方面。这些保护措施,还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就更大更深。

2.隐蔽性。实行TBT有其合法性的一面,即真正为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TBT措施的,但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以TBT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其往往以合法目的,特别是以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生态和环境的面目出现,容易转移人们的视线,因此具备隐蔽性的特点。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武器”。

3.不平衡性。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原因,主要是发达国家实行TBT措施,发展中国家较难达到要求,其贸易利益就往往成为牺牲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而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

4.争议性。由于TBT涉及面广,有些非常复杂,且隐蔽性与合法性结合,结果不同国家之间难以协调,易引起争议,解决争议的时间一般较长。

这些TBT措施和标准已经成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障碍,例如劳动力标准得到了美国有组织劳工的强烈支持和提倡,同时也得到了关注欠发达国家劳动力问题的人权倡导者的支持。一些强大的利益集团,尤其是美国和西欧,坚决要求将这些问题纳入国际贸易机制。我们认为,所有这些劳动力标准、人权和环境保护及TBT措施等必将为彻底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使我们加深了这种认识:2000年初,美国同意增加柬埔寨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限额,柬埔寨则同意提高劳动力标准,包括大幅度提高工资,而执行该协定后,柬埔寨纺织工人每月可获得40美元(相比之下,柬埔寨的大学教授每月收入只有20美元),然而这个协定却遭到了美国工会的阻挠[2]

二、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一国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武器

客观地说,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作为一种工具,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服从于目的的。但是事实上它既可以被用于达到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目标,也可以被用做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这正是工具所具有的两面性[3]

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有2284起,倾销一旦成立往往要加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反倾销税,基本上彻底让你失去这个市场。因为一方面在反倾销成功的基础上可以利用高的反倾销税来制约进口,从而让本国商品占领市场;另一方面,如果反倾销不成功,利用反倾销的协议规定,在应诉期间还可以实行反倾销的规定,暂时排挤进口商品,趁此间隙扩大市场份额,也起到了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由于《反倾销规则》中存在一些不足,各成员在解释反倾销条款时出现分歧,这样就给一些成员方滥用反倾销制度提供了机会。尽管反倾销法规及其实施程序存在严重的问题,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则不愿将反倾销程序等问题纳入到谈判之中。主要原因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工业生产实力不断增强,在纺织、钢铁、化工等诸多方面都对发达国家的同类产业形成了挑战。尽管这些传统行业在发达国家中有不少早已是夕阳产业,就业人数也并不多,但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力量十分强大,颇具政治影响力。他们不仅是反倾销起诉的积极支持者,也是阻碍修改反倾销法规的主要力量。在他们的推动下,一些发达国家政府还常常借口本国产业受损,采取强硬的贸易保护措施。

西雅图会议上,克林顿政府拒绝讨论自己是否滥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条款作为贸易保护工具,引起日本和其他国家的愤怒[4],就是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工具的一个最好的明证。在多哈回合,日本等15个成员向WTO秘书处提交联合议案,要求全面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协议》,欧盟则建议强化现有的反倾销规则,维护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而美国仍然对反倾销议题持消极态度,美国一直反对将反倾销规则纳入新回合谈判,反对对原有规则进行审议,只不过迫于其他成员的压力,才最终放弃强硬立场。但因为反倾销规则的谈判不符合美国的利益,美国至今没有对反倾销议题提出任何具体的建议。

因此,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作为较容易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已经侵害了很多国家从贸易自由化中取得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常的贸易竞争,可以说,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三、非关税壁垒措施交叉频繁使用(www.xing528.com)

西方国家在使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时,为了达到保护的目的,常常是交叉或复合使用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业在时间和空间上连续频繁地施行各种贸易限制措施,以提高其本国出口竞争力,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

这种频繁交叉地使用非关税措施,比直接使用一种工具更具战略性和进攻性。如欧盟对于中国的打火机产业的一系列贸易限制。在2001年9月,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提出的要求,制定了CR法案,以抵制中国打火机对欧出口,遭到中方积极回应。2002年6月28日,欧盟又宣布对中国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在得到中国厂商积极应对后,最终,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销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申诉。反倾销不成,在2003年年底,欧盟又先后提出一系列技术壁垒,从火苗高度限制到壳体的防裂防炸性能要求,再到长途运输中的包装问题,中国企业按照对方的要求都一一进行了改进。2004年,欧盟提出,为了符合技术标准,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装备和设备,而这些装置的大部分专利都掌握在欧美企业手里。短短几年时间,欧盟对中国打火机产业先后运用技术壁垒、反倾销等手段加以限制,其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频繁制造贸易摩擦,增加中国出口企业在时间、资金上的成本,从而保护其本国或本地区的产业利益。

四、有争议的“新议题”阻碍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发展

有争议的“新议题”(New Issues)的出现将引发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危险。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贸易与劳工标准、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等。这些问题的实质就是发达国家强调的公平贸易问题,以及贸易政策与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

贸易与劳工标准。在1999年西雅图会议上,美国首先提出劳工标准问题,并且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支持,因此在新加坡会议上,劳工标准成为主要议题,发达国家要求建立劳工标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将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得发达国家的工人面临失业和接受低工资工作的危险,但是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本身就是低工资的劳动力具有比较优势,如果一旦建立劳工标准,会使得发展中国家丧失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在一些国家内部建立劳工标准是合适的,但如果使之国际化,很有可能就成了发达国家的又一贸易保护的工具。

贸易与环境。环境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所带来的高速增长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威胁到了人类未来的生存环境,与WTO的“可持续发展”观是背道而驰的,他们认为环境标准低的国家没有计算环境成本,其产品价格较低,这显然不公平,因此,应建立国际上统一的环境标准。我们认为,不同的加工方法可能生产出完全一样的产品,尽管不同生产方法对环境影响差别很大,但是非歧视原则是以产品为对象的,而并不考虑其加工方法,从自由贸易的角度来看,环境标准的确立有悖非歧视原则。

贸易与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制定主要是通过控制和消除一国国内市场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有效运作,因为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成果正在受到限制性竞争政策的侵蚀。但竞争政策作为一国国内政策,欲达成多边协议是很困难的。

所有这些新问题,都对传统的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挑战,使得WTO成员国之间的关系紧张,由于各国在新问题认识上的巨大差异,将严重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

五、区域贸易集团和特惠贸易协定弱化了WTO的作用

随着WTO成员国数量的日趋增多,说服所有成员国一道努力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WTO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制成品贸易,而对农业等问题的多边谈判面临诸多问题。

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变化便是从多边主义转向双边主义和地区安排,WTO成员方参加的区域经济合作和特惠贸易协定便得以大量地开展,这严重弱化了WTO的作用[5]。因为,各种实施特惠贸易的区域性贸易集团之间必然会产生排他性,随着区域性集团和特惠贸易协定的加强和其自身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地区之间的保护主义和排他性可能会得到加强。WTO前总干事素帕猜(Supachai Panitchpakdi)在2002年部长级峰会上,曾警告区域主义正在抬头,提醒各成员“通过歧视第三方来创建复杂的贸易体系网络,将会增加全球贸易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美国紧急贸易委员会负责人卡尔曼·科恩认为,“自由贸易协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供了贸易与投资不断扩大的前景,另一方面各协定间的差异有可能使贸易环境恶化”。

区域化贸易集团和特惠贸易区的不断涌现,被经济学家称为纳什现象,即在以合作方式可能达到各方更大利益的情况下,却以一种不合作的方式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随着双边协定的不断签署,各国逐渐感到自己已经被签署双边协定的国家排除在它们的市场之外。因此,这些国家也开始与政治上容易接近的国家签署双边贸易协定。于是,我们看到了呈爆炸性增长的双边贸易体系(巴格瓦蒂,2003)。据WTO统计,到2003年5月,通知WTO/GATT的区域贸易协定已经超过265个。在这些协定中,有190多个已经生效,有138个是1995年1月1日后通知的,其中大部分是双边自由贸易区性质的,另有60多个虽然未做出通知,但也是可操作性的。根据已报告的数字来看,到2005年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达到300个。表2-1显示了WTO主要成员在10个主要区域集团中的参与情况。

表2-1 WTO成员方在10个主要区域集团中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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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表中1~10个区域一体化集团分别是:1.安第斯山共同体(A NDEAN),2.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 N),3.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4.欧洲共同体(EU),5.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 A),6.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7.拉美一体化联盟(L AIA),8.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9.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 A),10.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资料来源:WTO秘书处,转引自余永定等《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第5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因此,当地区和双边协定成为追求自由贸易的合适方式时,如果其不受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就可能成为排他的、损害贸易秩序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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