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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制:公共租界的近代化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上海公共租界的法制近代化何谓法制近代化,在近代中国进入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上海租界内的法制究竟发展到近代化还是现代化水平?通过大量移植近代法制,使上海租界的法制率先发展。上海的法制近代化是在一种应激情形之下而产生的,外部社会的巨大变化使得上海租界不得不应对反应。这种应激性反应在上海租界法制进程中出现了一种畸形状态,可以说上海租界的法制近代化是在扭曲中前进发展的。

上海法制:公共租界的近代化

六、上海公共租界的法制近代化

何谓法制近代化,在近代中国进入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上海租界内的法制究竟发展到近代化还是现代化水平?范忠信教授对此有精辟的论述:在中国,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今天,中国的法制实际上都只能考虑“近代化”的问题,亦即怎样与西方法制最低限度的接轨的问题;而“近代化”是解决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问题。中国的法制从主体上看实际上还未到这个阶段。更不用说在英文里就只有modernization一个单词来描述“近代化”和“现代化”这样两个概念。(47)根据范忠信教授的定义,中国近现代社会更多的是处在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因此上海租界内的法制也是在近代化的进程之中,其与其他地方法制相比照关键问题在于近代化的广度以及深度。

可以说民国时期上海的法制近代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远远高于其他地方的平均水平,而上海的法制近代化是从租界最先开始的,会审公廨的设立使得尚处于帝制末期的中国上海开始接触到西方近代法制理念,上海近代的法制发展是由一种外力推动的。

租界当局在对租界开展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步一步经意或不经意地把西方的法律体系或法律思想开始逐步带入上海,这种带入比清末的法律变革早了近四十年,而且比清末的法制变革更为贴近基层,更融入日常生活。上海租界的这种法律移植和融合是一种持续不断,并且略显系统性的过程。这种过程也是法律实证性、实用性的最直观体现。

通过大量移植近代法制,使上海租界的法制率先发展。而这一近代化的法律思潮在审判过程中体现得最为全面。自会审公廨开始,便采用近代的审判制度进行审判,此后到了临时法院时期,审判过程几乎全面近代化了,在审判中开始采用:陪审员制度、公诉人制度、代理人辩护人制度、翻译等近代庭审程序。这一系统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几乎已经在全国范围都推广了,但公共租界的特区法院在客观上有更加进步的法制近代思想,这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审判思想、对法律的运用思想,以及租界内所普遍存在的更为广泛更为进步的法制观念、普通百姓对法律的认可、律师的接纳等等。应当说,特区法院时期上海租界内法制的近代化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更多的是在社会观念层面的近代法制观的普及和接纳。

上海的法制近代化是在一种应激情形之下而产生的,外部社会的巨大变化使得上海租界不得不应对反应。这种应激性反应在上海租界法制进程中出现了一种畸形状态,可以说上海租界的法制近代化是在扭曲中前进发展的。

【注释】

(1)[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杨品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2)顾维钧:《外国人在华之地位》,宪兵书局1936年印行,第114页。

(3)傅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2年版,第46页。

(4)徐公肃、邱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民国丛书》第四编第2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127页。

(5)此20国为: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日本、巴西、荷兰、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秘鲁、奥地利、匈牙利、墨西哥。参见上海档案馆编:《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页。

(6)参见《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志要》“法权讨论会”编,载《法学评论》第140、147、148期,1926年3月,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308页;徐公肃、邱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民国丛书》第四编第24册,上海书店1992年版,第127页。

(7)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8)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页。

(9)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页。

(10)上海档案馆藏,案卷号:Q180-1-2,第2页甲面。

(11)上海档案馆藏,案卷号:Q180-1-2,第3页甲、乙面。

(12)叶祖灏:《废除不平等条约》,台湾中正书局1967年版,第42页。

(13)钱端升:《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38页。

(14)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15)邓克愚、顾高地:《列强在上海侵夺我国司法权的史实》,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2页。

(16)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154页。

(17)邱培豪:《收回临时法院问题》,《社会科学杂志》1930年3月第2卷第1期。

(18)《孙传芳连日酬酢与行动》,《申报》1926年5月8日。

(19)《江苏省督办孙传芳致外交部电》,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

(20)《公廨协定签字后消息》,《申报》1926年8月26日。

(21)燕树棠:《评收回沪廨协定》,《现代评论》1926年7月24日第4卷第85期。(www.xing528.com)

(22)超麟:《友谊磋商出来的沪廨交还协定》1926年7月21日,《向导周报》第164期。

(23)洪均培编:《国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版,第326页。

(24)洪均培编:《国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版,第241页。

(25)洪均培编:《国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版,第323页。

(26)《王宠惠等关于上海公共租界法院交涉情形的报告》,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外交(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27)《改组临时法院事宜》:《申报》1929年8月11日。

(28)《昨日王正廷抵沪后谈话》,载《申报》1929年11月8日。

(29)《改组临时法院会议各国派定代表》,载《申报》1929年12月2日。

(30)《上海临时法院交涉经过》,上海档案馆藏,案卷号:Y5-1-45。

(31)《王宠惠等关于上海公共租界法院交涉情形的报告》,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外交(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32)《临时法院会议继续讨论双方提案》,《申报》1929年12月14日。

(33)《临时法院会议外委允向本国请示》,《申报》1929年12月13日。

(34)本文中有关《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及换文内容,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770—774页。

(35)滕一龙主编:《上海审判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83页。

(36)上海市文史馆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上海地方史资料》(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158页。

(37)上海市文史馆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上海地方史资料》(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158页。

(38)上海市文史馆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上海地方史资料》(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159页。

(39)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3卷《抗战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40)吴汉民主编:《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第10卷《司法社会》,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41)吴汉民主编:《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第10卷《司法社会》,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42)上海市文史馆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上海地方史资料》(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160页。

(43)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3卷《抗战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44)吴汉民主编:《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第10卷《司法社会》,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45)《王宠惠等关于上海公共租界法院交涉情形的报告》,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外交(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46)钱泰:《上海特区法院成立之回顾》,《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11月第1卷第3期。

(47)载http://www.docin.com/p—44555058.html,2010年3月30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法学反省》,范忠信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10年1月6日演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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