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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后的中国收入分配变迁:一个解读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一方面涉及权利是否平等,这就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和法规有关。因此本章将从制度层面分析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本节将重点阐述我国土地制度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研究收入分配的文献浩如烟海,但是专门从探查土地制度与收入分配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为数并不多。下面将分别就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内部的收入分配两方面对与此相关的研究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978年以后的中国收入分配变迁:一个解读

“制度”一词,在中国历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传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传,则民喜农而乐战”。按《辞海》的解释,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的“制”是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是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就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

在英文中,“system”与“institution”两个词都可以理解为制度,但二者在词义上又存在一些差别,“system”有系统、体系、体制、秩序、规律、方法等含义;而“institution”则有公共机构、协会学院等含义。一般认为,System侧重于宏观的、有关社会整体的或抽象意义的制度体系;而“institution”则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都使用“institution”,而不用“system”,制度经济学西方世界也被称为“institutional economics”。

迄今为止,关于制度的定义可谓举不胜举。早期的制度主义者如康芒斯(Commons)把制度理解为组织机构,即博弈中的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政府机构、司法机构等[1](Nelson,Richard.R & Sidney G.Winter,2002)。制度博弈均衡论的代表者格利夫给出的制度定义是,“在博弈框架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制度要素是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改变参与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2](Grief.A,1997)。青木昌彦对制度的定义是“关于以博弈重复进行为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3](青木昌彦,2003)。但最有影响的,还是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他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4]

收入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报酬。要理解收入分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含义,首先要理解是否公平地参与经济活动这一概念。对于经济主体来说,参与经济活动有三方面内涵,一是有没有参与的权利;二是有没有参与的机会及反应能力;三是在参与过程中哪一种投入要素起主要作用。前一方面涉及权利是否平等,这就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和法规有关。所谓权利,从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就是指法律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如果把它用经济学语言表示,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是否能够得到投资就业和获得报酬的许可和保障,这种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这种权利侵害时,国家依法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者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的权利平等含义,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例如,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人都不能凭借劳动意外的其他权利占有财富,每个人只有劳动权利,除了个人能力有大小不同外,不应该有其他不同等的权利;人的财富占有量的差别,也只是与他们能力的差别为限度。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依据其财产占有交换收益,这种产权不仅包括了劳动权利,也包括了用自己占有的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换的权利[5]。权利、义务、体制等我们又可以依据上文的论述将其纳入“体制”的概念,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不同的制度环境对收入分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本章将从制度层面分析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

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对于大多数农村来说,土地仍是中国广大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生活保障,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因此土地制度对于农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不容小觑。中国较为平等的土地分配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一般情况下,也有利于收入的平等化分配。但是,在大量劳动力外出之后,土地分配的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可能由于以下原因复杂起来。

其一,平均的土地分配可能导致要素的错配。外出务工农户没有能力耕种土地,而市场的不完备让土地无法流转到留下来的农户手中,这样,外出务工农户的收入提高,但留下来的农户收入没有提高,收入分配就可能恶化。其二,即使土地流转市场比较发达,我们也不能肯定收入分配会得到改善。土地流转肯定增加所有农户的收入,但是,一些农户收入的增长可能快于其他农户,因此收入分配可能恶化。因此,土地制度对于收入分配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本节将重点阐述我国土地制度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

研究收入分配的文献浩如烟海,但是专门从探查土地制度与收入分配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为数并不多。下面将分别就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内部的收入分配两方面对与此相关的研究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第一次是摧毁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第二次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合作化;第三次是“大跃进”期间的“人民公社化”;第四次就是指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萌发而在70年代末 80年代初才形成发展起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在全国范围的推行,拉开了我国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促进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变,具有无比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含义

中国农村改革首先是从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开始突破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产到户是根据产量记工分,最后按工分分配;而包干到户的分配政策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利益直接,责权利关系明晰,方法简单。包干到户,群众称之为“大包干”,简明通俗。在文件里又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具体形式就是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改称家庭承包经营。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包产到户在改革前就曾“三起三落”。而包干到户是改革后的发明创造,因包产到户还未彻底摆脱“大呼隆”的影响而改为推行包干到户的办法。其后,人们把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统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如果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个定义,就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其基本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把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理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前的个体经济,它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为决定经济性质的不是经营方式,而是所有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尽管在分配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直接的形式,但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第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核心是一个“包”字,包土地,包分配,“包干到户”。

我国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6]。

2)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轨迹及现状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人们开始对多年以来的“左”的错误进行不断深入的反思和批判。1978年开展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使人们认识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而有了判断理论与实践是非的锐利思想武器。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拨乱反正的重大转折,也标志着我们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这就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政治环境与社会条件。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成与发展(1978—1999年)

1978年,较早出现“包产到户”的安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为了战胜灾荒,在时任安徽省委书记万里的主持下,省委召开紧急会议,适时地做出了“借地渡荒”的决定。将凡是集体无法耕种的土地,借给社员种麦子;鼓励多开荒,谁种谁收,国家不征统购粮,不分配统购任务。正是这一措施,直接诱发了农民大包干的浪潮。同时,这也为家庭联产责任制的产生打了一个 “前哨战”。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过程中,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功不可没。197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该村18户农民在队长严宏昌主持下,在社员严立华家写下了一纸契约。全文如下:“时间:1978年12月 地点:严立华家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们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到会的21个农民,3人盖了私章,18人按了血红的手印,大家发誓,保证严守秘密。这颇具悲壮意味的一幕,被认为是一次大转折的起点。当时,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在书写着一页新的历史。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在这里起步了。

“包产到户”仅仅意味着农户各自生产粮食,最后全部交生产队分配,这在 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高潮时就出现过,被定性为“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错误”。而“大包干”则让农民取得了对农产品的实际支配权,这在当时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一直以来,小岗村被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源地。而事实上,安徽省肥西县小井庄农民包产到户,比小岗村还要早3个月。邓小平 100周年诞辰之际,小井庄人以他们的方式纪念伟人——纪念小井庄“包产到户”26周年。在小井庄入口处竖着一块纪念碑“中国农村包产到户发源地——小井庄”,碑名题写者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光宇。

其实,谁是最早的发源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形成了,而且它的出现催生了中国农村的大变革,使中国的农村焕然一新。

经过1979年一年多的实践,安徽省的包产到户有了迅速发展。这时,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包产到户”的认识还很不一致。1979年,凡是实行包产到户的地区都获得大丰收。在这种情况下,这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虽然仍然只肯定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和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并明确指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畜牧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但既然表示某些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就证明在政策上终于为此打开了一个小的缺口。这个《决定》正式颁布后,生产责任制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形式仍然主要是小段包工和联产到组。因为包产到组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问题,因此,不少地方的群众、干部解放思想,自发地采取了包产到户的责任制。特别是在长期贫困落后的地区,群众从切身体验出发,要求包产到户的呼声最高,实行包产到户后,生产发展的效果也最为明显。就在包产到户在安徽省迅速发展的时候,万里离开安徽调到北京。接着北京某杂志开始公开批包产到户。如果不予回答,必将产生不良影响。1979年12月1日,万里在一次讲话中,明确肯定包产到户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生产责任制,他说:“包产到户不同于分田单干。如果说分田单干意味着集体经济瓦解,退到农民个体所有和个体经营的状况,那么,包产到户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它仍然是一种责任到户的生产责任制,是搞社会主义,不是搞资本主义”[7]。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万里指示,一篇名为《联产计酬好处多》的文章在1980年4月9日的《人民日报》二版上全文刊登了。文章登出之后,反响十分强烈,大部分是赞成的,但是,很多人仍对包产到户怀有疑虑。1980年春天,内部刊物《农村工作通讯》接连发表文章,批评包产到户。第2期上发表的《分田单干必须纠正》一文,指责包产到户是“分田单干”,违背了党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第3期又发表《包产到户是否坚持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一文,批评“包产到户既没有坚持公有制,也没有坚持按劳分配,它实质上是退到单干”。

正当包产到户的责任制遇到重重阻力的时候,邓小平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给予了坚决支持。1980年4月,党中央召开经济发展长期规划会,邓小平在会上指出:“农村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地区,像贵州、云南、西北甘肃等省份中的这类地区,我赞成政策要放宽,使他们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特点。有的可以包产到组,有的可以包给个人,这个不用怕,这不会影响我们的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8]。5月,邓小平又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总的来说,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9]。这个谈话为农村的改革拨开了迷雾,指明了方向。此后,农村的改革形势迅速发展起来,并且逐渐形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他对包产到户和大包干的肯定,对于联产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起了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万里同志曾说:“中国农村改革,没有邓小平的支持是搞不成的,1980年春夏之交的斗争,没有邓小平的那番谈话,安徽燃起的包产到户之火,还可能被扑灭。光我们给包产到户上了户口管什么用,没有邓小平的支持,上了户口还可能被‘注销’的”。在“六五”计划期间,随着中央5个“一号文件”的颁布,包产到户和大包干逐步在全国农村普遍推行。1980年9月,中央召开省市区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家庭联产承包问题,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农村包产责任制。从此,包产到户由地下走到地上,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1982年1月1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作为中央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的第一个一号文件诞生了。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肯定多种形式的责任制,特别是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所有的责任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同一制度的实现形式,它不同于过去的单干,更不能当作资本主义去反对。明确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性质,从而使它的推行具有了合法性。这就给农村干部和农民吃了“定心丸”。开辟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局面。中国农村从此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1982年9月,全国农村实行“双包”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74%,其中有94.5%是包干到户。党的十二大对此作了充分肯定,指出:“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和轻率变动,更不能走回头路”[10]。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1]。这就是说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82年底,人民公社体制基本上土崩瓦解。同年,粮食再度丰收,新体制显示出了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优越性。从1983年至1985年,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的阶段。1983年初,全国已经完成了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历史转变。这个格局一直稳定下来,保持至今,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1983年1月,中央发出第二个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改革若干问题》。文件根据马列合作化理论,对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指出这种责任制采取了同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并首次指出,“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个一号文件表明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其合法性找到了理论依据,大大促进了全党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认识的高度统一[12]。全面彻底地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说,1983年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落实的一年,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的一年。1983年底,全国农村以家庭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一号文件”。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1984年全国96.6%农民实现了各种包产包干制度,而中国粮食产量历史性地达到4000亿千克,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中国成功地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第四个“一号文件”。取消了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即第五个“一号文件”。文件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这一制度长期稳定。7月,又将其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同年,党中央在《关于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进一步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并且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3年我国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法制轨道。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一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必须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代表大会在修改宪法时又把这一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载入《宪法》。

(2)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状(2000年至今)

2000年至今,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已经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是主要目标,分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利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和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后,农村土地政策的法制化建设进入快轨,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成为中国政府追求的目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快农村土地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标志着从法律上规定了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产权政策基本走向。2003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完善土地流转办法,要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等。这个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2004—2008年,中央再一次连续五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有关三农问题政策的意见。其中,有关土地相关政策方面的规定指出,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农村平均主义制度的作用,农村内部的收入分配也比较平均。国内外很多学者和研究机构对于同一时期(特别是1978年)中国农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给出了不同的估计结果。即使这样,他们的数据大都处于0.2~0.3,说明那时中国农村的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平均主义特征[13]。对于改革开放以后的情况,国内外学者基本上认同农村收入差距的总趋势是扩大[14],所以,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问题逐渐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导致关于中国农村收入不均等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罗丹程等[15]以国际贸易理论为理论基础,利用1988—2005年中国各省份的面板数据,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贸易自由化扩大了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水平。沈艳和姚洋[16]利用1986—2002年8个省48个村的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分析了村庄选举对村一级收入分配不均等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选举制度的引进使村级基尼系数下降6.4%~8%,而且首届选举后的第3至6年间,选举降低收入分配不均等的作用效果最为明显。肖宜滨[17] 从收入来源的角度,利用1996年江苏省农村住户调查数据资料,分解分析了基尼系数,研究造成江苏省农民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具体原因。Ravallion和Chen量化了各种不同要素对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程度的贡献[18]。张晓辉分别实证研究分析了按照全国和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地带划分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Gini)的变化,而且从计量分析的视角研究分析了导致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成因以及今后的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发展趋势,研究结果发现非农产业和净收入对收入不均等具有正向的影响[19]。兰萍对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和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计量研究分析[20]。Wan和Zhou利用中国农户调查数据,运用基于回归的不均等分解方法研究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成因[21]。唐平利用中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运用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分解分析方法,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程度、变动的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等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收入不均等和地区内部收入分配不均等,是造成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均等的主要原因[22]。朱玲研究指出非农产业收入在1978—1989年间对农村收入增长的贡献有上升趋势,通过对农户的可支配收入不均等程度进行收入来源分解分析发现,非农产业收入对收入不均等程度的贡献比重最大[23]。高梦滔和姚洋利用中国8个省份的微观面板数据,采用分位数回归和广义差分方法的方法估计农户收入函数,分析农户收入不均等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导致农户收入不均等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力资本差异[24]。宝建梅、王春平和王晓斌利用沈阳调查数据,分别从收入来源和家庭住户特征两个角度,对基尼系数进行了分解分析,研究发现农业收入对收入不均等的作用力正在减小,但是乡镇企业收入对收入不均等的贡献则逐渐递增[25]。张平运用泰尔指数分解分析方法,计算了省际间不均等与省内不均等对于总体农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省间收入不均等对于总体农村收入不均等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26]。段庆林利用1978—1996年数据,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农民收入分配不均等变化表现出在宏观经济过热时收入不均等程度扩大、紧缩时期减小的主要特征。通过基尼系数收入来源分解分析,结果表明工资性收入是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的主要原因,财产性收入和非农产业收入对于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力在逐渐扩大[27]。辛翔飞、秦富和王秀清利用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研究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工资性收入是影响中国中西部地区农户收入不均等程度的重要因素;地区资源禀赋对中西部地区农户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具有15%的贡献率,大约85%的贡献率由回归系数的差异导致而成[28]。

学者利用不同的研究分析方法对中国农村区域间收入不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析。万广华提出一种基于回归方程的收入分配不均等分解方法,定量研究了造成中国农村地区间收入不均等的根源。研究结果表明受乡镇企业雇佣的劳动力比例对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贡献比较大,同时教育和资本投入对于农村居民区域间收入不均等具有重要的影响[29]。张藕香和张军利用 1987—2002年调查数据,利用泰尔指数研究了对农村区域间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同时对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收入不均等进行了组间分解。研究结果表明,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在不断地扩大,其中东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最高。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组间贡献波动幅度不大,但组内贡献的变化十分明显[30]。白志礼、王青和来国超利用1980—2001年中国省际数据,运用基尼系数分析,结果表明区域间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扩大,历史、政治、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人口素质造成中国区域间农民收入水平不均等[31]。唐平研究分析了1978 —1993年中国农村区域间收入不均等变动,研究发现中国农村区域间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在扩大;农村三大经济地带之间的农村经济总量增长水平和增长速度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其中东部的经济总量水平最高[32]。白菊红采用1980年、1985年、1990—2000年中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利用收入分配不均等的S-Gini衡量方法和收入不均等来源的S-Gini分解方法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省际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不均等的程度在逐渐扩大,工资性收入是省际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不均等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33]。林毅夫、蔡昉和李周研究发现非农产业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是造成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地区不均等的主要原因,而且非农产业收入的贡献更大[34]。万广华采用1984年至1996年全国各省市的收入调查数据,运用一个研究基尼系数变化的方法对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变化进行要素分解,研究结果指出中国农村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存在上升的趋势,而且发现与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具有紧密的关系[35]。

针对中国农村区域内部收入不均等的根源进行了广泛地研究。曾以禹、王厚俊和张成才根据2001年贵州省7个地点的调查数据,运用生产函数研究方法,发现外出打工是改善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和收入。通过计算基尼系数研究发现,外出打工收入可以造成基尼系数减小,说明外出打工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状况[36]。沙志芳和孙景亮利用1997年和2002年江苏省扬州市农村住户调查数据,研究分析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状况及收入不均等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区域内部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明显有扩大的趋势,而且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主要是来源于非农产业收入不均等[37]。刘娟和王秀清分别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类型、不同收入来源对湖北省1997年、2002年和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基尼系数进行了分解,研究了不同要素对收入分配状况的影响程度与趋势。研究结果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均等的重要因素;非农业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对家庭收入分配不均等具有重要影响,并且非农业收入不均等性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程度逐年扩大;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导致农户收入分配不均等的最主要原因,并且工资性收入对农户收入不均等的影响程度在逐年增加,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程度明显在降低[38]。陈传波、丁士军和舒振斌采用1998年湖北3200个农户调查数据资料,对影响农户收入及其不均等的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消费人数和劳动力受教育年限对农户收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环境因素对收入分配不均等的影响比较小,而资产因素、人口因素和支出因素对农户收入差异具有重要作用[39]。陈风波、丁士军和陈传波运用基尼系数分解方法,通过对湖北省3200个农户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农户收入主要来自于家庭经营收入,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加起着扩大农户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作用,报酬收入的增加起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40]。李时兴和邹炜利用2005年云南省独有与非独有少数民族农户的微观调查数据,分析了区域内独有少数民族与非独有少数民族农户收入不均等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比较分析独有少数民族与非独有少数民族农户的收入不均等程度,研究发现文化程度对收入不均等的贡献相对比较小。打工收入和养殖收入作为农户收入的重要来源,收入越高,对收入不均等的贡献度也就越大[41]。顾和军和钟甫宁利用2005年江苏农户调查数据,从要素收入的视角出发,运用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分解分析方法,研究资本、劳动、土地各要素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收入分配不均等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劳动力报酬的差异,工资性收入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地租收入作为一种新兴的收入来源,同样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具有关键作用[42]。吕杰、张广胜采用2002年辽宁省农村住户调查数据,分别利用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对辽宁省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进行度量,并且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进行要素和地区分组分解。研究结果表明辽宁省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状况不是十分严重;辽宁省各地区内部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和家庭经营收入不均等是造成总体收入不均等的主要原因;辽宁省内各地区内部的农村产业结构差异是造成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分配不均等的重要原因[43]。陈琳根据1996—2000年福建1820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数据,利用基尼系数分析方法对农村收入不均等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结果发现“九五”期间福建省农村收入分配不均等发展处于缓慢、小幅度上升之中[44]。葛颜祥、宋文青和林美卿(2002)利用山东省章丘市100个农村住户随机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造成农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的原因既存在劳动力因素和家庭经营结构等农户内部因素,同时也存在价格因素、税收、区域性因素、转移收入等外部因素[45]。陈长华和田红连(2007)根据2001年江苏省3400农户抽样调查数据资料研究分析发现,导致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因素,既存在家庭负担情况、劳动力的文化程度、生产技能等内部因素,也存在非农产业的发展等外部因素[46]。

关于土地制度对我国农村内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研究较为少见。姚洋等(2012)采用来自农业部固定观察点(简称RCRE)的数据,通过对二者关系的分析,来探查土地流转制度对社会公平的作用和影响。研究采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农村内部的收入不平等。其中收入为家户人均净收入,即包括政府净转移支付在内的总收入减去运营成本再除以家庭总人数的收入。1993—2008年的数据显示,村庄平均净收入基尼系数有一定的起伏,但拟合曲线表明其总趋势是上升的,换言之,村庄内部收入不平等的情况加剧了。而在同一时期,以相同方法计算出的村庄人均土地拥有量的基尼系数也成上升态势,由比较可知,虽然人均净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和人均土地拥有量基尼系数的变化不完全一致,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可以猜测人均土地拥有量的不平等和人均净收入的不平等正相关,而人均土地拥有量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村内农户间土地的流转。进一步的,研究采用静态固定效应模型和一阶动态固定效应模型来估计村内土地流转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计量结果表明,均等的土地分配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均等化,不均等的土地分配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具体来说,静态模型中,其他因素不变,土地基尼系数每增加一个单位,人均净收入基尼系数就上升0.08个单位。而在动态固定效应模型中,其他因素不变,以单位人均土地基尼系数的上升就会带来0.11单位的人均净收入基尼系数的增长。人均土地流转量的变现则不如人均土地基尼系数稳健。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当村庄总土地面积不变时,土地流转会改变原包产到户时均分土地的格局,即土地分配由绝对平等转为相对不平等,从而造成人均收入上的差距。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土地流转是如何影响收入分配的,我们将人均总收入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部分,利用静态固定效应模型分别估计土地拥有量及流转量给他们带来的影响。计量结果表明,人均土地流转量每增加一个单位,人均农业收入就增长5%;人均土地拥有量每增加一个单位,人均农业收入就增长2%;人均土地流转量每增加一个单位,人均非农业收入增长22%,而人均土地拥有量对人均非农收入的影响不显著。关于人均土地拥有量对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的影响符合经济学直觉,即个人拥有的土地越多越能增加其农业收入,但对增加其非农业收入几乎没有帮助[47]。

中国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实行较为平等的土地分配制度,这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农村内部的收入分配,并由此获得了联合国2005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的肯定。然而近年来出现的涌向城市的“民工潮”,使得均分土地的政策出现了要素错配,鉴于进城务工的农户无法继续耕种土地,造成土地的抛荒,而缺乏外出务工机会的农户却无法获得更多的土地来实现耕作的机械化和规模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解决了这个矛盾,使得生产要素集中流向与之高效匹配的部门,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但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较为复杂并非显而易见。

研究结果表明,人均土地基尼系数对村内人均净收入基尼系数的影响都显著为正,即农村土地分配的不平等会加剧农村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而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分配的不平等又主要来自土地流转,即土地集中在缺乏外出务工机会依然留在村庄内耕作的农户手中。因此可以推断,土地流转制度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村内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土地流转加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具体作用渠道主要包括:一方面,土地流转增加了继续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户能够拥有的土地数量,进而带来其农业和收入的增长,属于对收入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也增加了有外出务工机会的农户选择放弃耕种。进城打工的激励,鉴于出租土地的收入减少了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属于对收入的间接影响。由于间接效应带来的非农收入的增长远高于直接效应下农业收入的增长,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恶化了。换言之,农户的普遍增收充分反映了土地流转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改善和效率的提高,但因为农户增收的速度不同,收入分配反而变得更不平等[48]。

企业分配制度与企业制度的变迁是紧密联系的,在不同的企业财产制度下,企业分配制度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分配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企业只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是一个按计划进行生产的场所。国有企业基本按照政府计划所规定的品种和产量以及销售价格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薪金,企业核算所得利润上缴政府、亏损由政府补贴。职工由企业按照政府指标招收并终身就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由企业分配的住房和由企业负责养老。在这种体制下形成和运作的国有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公有制企业形态,公有制的内在逻辑否定了任何个人意义上的产权关系,任何个人不能以任何资本的要素所有者身份集结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没有以人力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概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坚持的是“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实践上采取的却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存在诸如“论资排辈”等非市场分配手段。这一时期,企业分配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工资形式,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几乎完全为政府拥有,人力资本根本无权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国家通过建立统一的等级工资标准体系,使企业内部所有成员均在体系内取得相应的份额,形成统一归类入级的分配模式,企业长期固守“铁工资”的分配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把这种工资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低、平、乱、死”和“三脱节”。即工资水平低,平均主义严重,工资标准繁乱,工资管理体制僵化死板;企业工资分配与企业经营成果脱节,与企业生产过程脱节,企业工资的动态调整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状况脱节[50]。这种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按劳分配,即依据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所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进行分配,是以劳动过程为依据进行分配的。

2)改革开放后对收益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探索

(1)放权让利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改革开放初,中国刚刚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当时处于严重的商品短缺时代,鼓励企业多生产以满足市场需求成为政府经济工作的重心。为了强化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放权让利,即政府部分地将决定企业生产品种、产量、价格等权力放给企业,允许企业在完成政府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生产和确定价格,相应增加的利润主要留在企业用于资本再投入和给职工发放奖金。

这一阶段企业取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理论上基本上贯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实践上,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制度。1979年国家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并以贡献大小为主给部分职工包括经营者调资。1980年企业开始试行“浮动工资”,按照工作完成情况确定最终的报酬。1983年企业调资首次同经济效益相结合,并强调与职工和经营者的劳动成果挂钩,这是对多年来“大锅饭”的空前冲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与企业效益挂起钩来,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但这一阶段在企业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上并未做出重大的理论突破,仍然只是强调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没有提出其他的分配原则。

(2)经营承包责任制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非常迅猛,外资企业也在迅速崛起,因此国有企业遇到了来自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严重的挑战,再加上经济景气的变化,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相当一批国有企业陷入亏损之中。面对国有企业生产积极性降低,为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国企改革开始推行承包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了企业的经营权,在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确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其显著特征是企业的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从宏观层面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这一时期,在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中,进一步发展了按劳分配理论,企业分配形式出现了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形式,如按资本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等。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明确指出这一阶段的分配形式不是单一的,我们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为补充。”1985年工资改革规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的调整。”明确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确立了企业内部的分配自主权。1986年7月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此后,大多数企业实现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并日趋完善,承包租赁企业实施按经营成果分配,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实施按劳动价值分配,股份制企业实施

按资分配,科技人员技术信息分配等多种分配形式。工效挂钩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处理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新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分配方式的局限,促进企业为增加职工收入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工效挂钩的分配方式还很不完善,本身有一定局限性,如挂钩的基数和浮动比例的核定也缺乏科学依据和规范化程序,带有明显的随机性和主观性。另外,从工效挂钩的运作情况看,仍未摆脱现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的基础,仍带有平均主义色彩。

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企分配制度

这一时期,国家在政策导向上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给予充分的肯定。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一决策,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理论还是分配实践上都是一个重大突破。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和信息等。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按照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时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收益分配的一种方式。生产要素所有者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应该取得相应的收入,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强调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重要意义。

这一时期,企业内部除了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技能工资、计时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工资总额包干等分配制度,又出现了年薪制、职工持股等分配形式。从个人产权来看,随着企业改制的推进,职工个人产权开始占有一定比重,这部分产权投入必须参与分配。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也趋向合理,从当初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走到今天初步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这是很不容易的。国企收入分配的改革,对推动国企发展、提高员工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国企收入分配来讲,一方面旧体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根据银监会提供的资料,2005年底,这类企业的总资产37.5万亿元、利润总额2496亿元、员工232万人,员工年平均工资5万元);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根据《2005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汇编》提供的资料,2005年底,这类企业包括所属的二、三级企业有0.59万户,总资产2.3万亿元,利润总额1120亿元,员工599万人,员工年平均工资2.2万元)。狭义的中央企业通常是指国资委管理的企业。2005年底,中央企业共有172户(其中53户“党政一把手”由中央直接管理),总资产10.5万亿元,利润总额近6400亿元,员工1110万人。

从收入数据看,一方面全国面上国企收入分配的统计数据不完整,统计信息不准确,很难掌握全国面上国企收入分配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中央企业是我国国企的主力军,2005年中央企业总资产、利润总额、员工总数分别占全国国企的41% 、66%和近30%。我们考虑,对全国国企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可以把重点放在中央企业上。

中央企业的收入分配,撇开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分配原则、工资制度变革、工资性收入结构变化,以及收入再分配等情况,仅从近三年来收入分配的结果看,以下三个特点值得重视:

(1)员工平均工资递增速度最快

2005年,中央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为3.3万元,全国国企员工年平均工资2万元。“十五”期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14.4%。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的递增15.1%。2003—2005年,中央企业员工的递增16.8%,是最快的。

(2)行业工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扩大

2005年,在国民经济95个大类行业中,中央企业涉足86个行业。其中中央企业资产比较集中的27个主要行业,他们的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差距倍数,从2002年的3.5倍扩大到2004年的6.4倍,最高的是服务业,年平均工资7.2万元,最低的是纺织业,年平均工资1.1万元。

(3)经营者平均年薪与员工平均工资的倍数维持未变

上述三方面的特点只是大体反映了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的结果。说是“大体反映”,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国家GDP、企业利润数据相比,个人收入的信息不对称性更为严重,数据收集更为困难。这正像世界银行专家在研究中国收入分配问题时指出的那样,中国统计工作的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改革。在研究国企收入分配方面,上述基本情况只能作为我们进一步掌握真实情况的一个起点。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国企的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当初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走到今天初步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这是很不容易的。国企收入分配的改革,对推动国企发展、提高员工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应当看到,就国企收入分配来讲,一方面旧体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正像小平同志早在1993年就指出的那样: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么分配,这是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看,当前国企收入分配在以下三个领域的矛盾比较突出。

(1)一般员工收入畸高畸低,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

在国企,通常员工可以划分为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一般员工。从研究一般员工收入分配的角度,按个人收入的高低,可以将他们分成高、中、低三个收入群体。总体来看,近三年来国企员工平均工资增长是较快的,但“平均数”掩盖了矛盾,目前主要矛盾集中在“高”“低”这两头。

从高收入群体来讲,核心问题在于垄断行业。今年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披露后,垄断行业的收入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从行业收入统计分布看,人均收入排前10位的多是垄断行业,而排名在后的行业都是竞争较充分的行业。在发达国家,有专家研究指出,收入行业差距一般在2~3倍。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主要不是来自这个行业人力资本平均水平,也不是来自他们的努力,而是来自于垄断。

从低收入群体来讲,突出问题是“两低”。所谓“两低”,一个“低”是指国企非正式职工的收入低。非正式职工包括劳务工、农民工,但主要是指农民工。在国企,对农民工不是实行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的情况比较普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同样是一个电梯工,正式职工每月高的可拿3000元,农民工低的只有600元。

另一个“低”是指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的收入低。近年在大庆和鞍钢等地发生了一些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理论上,有些专家在研究我国解决贫困问题时提出,改革开放在农村大量减少了贫困人口,成就举世瞩目,但在城市却出现了转轨时期特有的“冲击型贫困”“选择性贫困”问题,直白地说,一部分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成了“新贫困人口”。

国企一般员工收入“高”“低”两头存在的问题,与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没有及时跟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等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当然必须看到,国企一般员工收入畸高畸低的根本原因,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指导思想上对收入分配改革重视不够,对深层次体制弊端的改革不到位,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全按劳分配的机制。

(2)经营者收入高低缺乏依据,按要素分配改革远未到位

国企经营者一般讲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领导班子集体,包括董事会、党委会、经营班子全体成员;另一种仅指总经理一个人。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看,经营者年薪主要是研究总经理的年薪。现在社会公众对国企经营者收入的议论,首先集中在收入水平的高低之争上。

一种观点是他们收入偏低。2003年,据对我国大型民企、外企经营者收入的抽样调查,大型民企总经理年薪,低的40多万元,高的200多万元,平均108万元;大型外企由本地中国人任总经理的,他们的年薪平均165万元。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进一步认为,如果考虑到国企经营者还要承担很多特殊的社会责任,他们的年薪只是民企的三分之一、外企的五分之一,就显得过低了。

另一种观点是他们收入偏高。人们为什么对民企、外企经营者拿高收入没有意见、而对国企就有意见呢?国企经营者收入高低之争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问题。概括起来:一是对国企经营者的管理在本质上仍视同公务员。他们的行政级别虽被取消,但本质上与国家公务员一样,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通过行政任命上岗的。二是国企的考核制度存在很大漏洞。问题的结症首先还不在于绩效考核制度是否科学、工效挂钩系数是否合理,而在于经营业绩是否真实,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在国企时有发生的情况是,老总在位时,业绩很好,离任后一审计,往往出现很大窟窿。理论界把这一现象称为“马桶效应”。三是国企经营者的职务消费不很规范。在民企、外企,经营者的职务消费是比较规范的,有些甚至没有职务消费。一个典型案例是,美国GE中国公司总裁在任期间经营业绩十分突出,仅因带着他的妻子去美国开董事会报了一张飞机票,而被公司开除。相反,一些国企经营者职务消费不很规范。

如果仅仅停留在收入高低上进行争论,很难找到问题的症结。从理论上讲,问题的核心在于国企经营者收入高低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分配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分配机制应当是行政方式还是市场配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当前国企经营者收入分配存在的根本问题,是理论上还没有真正解决国企经营者收入的依据,实践中还没有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机制。

(3)个人收入份额明显下降,宏观分配关系不协调

从经济学角度看,收入分配至少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研究。一是微观经济上个人收入的分配问题,一是宏观经济上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问题。这两层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998—2003年,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协调,主要表现为“一个下降、两个上升”。“一个下降”,是指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明显下降,减少了6.8个百分点。“两个上升”,一个“上升”是企业所得占国民收入的份额进一步上升,提高了1.2个百分点;另一个“上升”是国家所得占国民收入的份额大幅度回升,提高了5.6个百分点。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1996—2005年,我国人均GDP年递增10.2%,而城镇居民包括国企员工可支配的收入年递增只有9%。也就是说,近10年来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一直慢于人均GDP的增长,特别是慢于城市人均GDP的增长。

前一时期,在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分配关系时,如果把握得更好一些,就能使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城镇居民,特别是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等低收入者。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助于扩大内需、减少国际贸易争端、推动经济增长。

(1)国企收入分配改革的原则

按照十七大以来的精神,下一步推进国企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在战略上明确以下三个原则:在生产与分配关系上,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分配依据上,要坚持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对经营者按管理贡献进行分配;在改革目标和措施上,要循序渐进、标本兼治。

(2)国企收入分配改革的措施

根据以上原则,就下一步改革国企经营者收入、改革垄断行业的收入以及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来讲,从中长期改革方向到短期改革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①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经营者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

国企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要贯彻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使他们的收入在企业内部具有合理公正性,在企业外部具有市场竞争性,进而为国企的做强、做大、做持久,提供坚实的物质激励基础。

要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先决条件是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当务之急应在以下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进程:一是实行公司制改造(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办公室提供:到2005年,161户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按《公司法》注册的只有24户,而按《企业法》注册的有137户)。二是实行混合所有制(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办公室提供:目前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实行股权多元化的只有5户,其中4户为国有多股,1户为混合所有制)。三是重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党中央反复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的内容很多,从推动经营者收入分配改革来讲,一个前提是必须加大经营者用人制度的改革。国资委成立后,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改革探索。下一步,在经营者用人制度改革上,要加大党管干部与引入市场机制选聘经营者的改革力度。

我国在这方面有一个成功的改革例子。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对收入分配不公议论的一个焦点是科技人员,当时流行着这样一句话:搞导弹的不如卖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随着国企对科技人员用人制度的改革,科技人员的用人权从国家手中转到了企业手中,科技人员的市场流动机制逐步形成,按要素分配的机制已基本形成,“脑体倒挂”早已不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衡量脑体是否倒挂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教育收益率,80年代末我国的这项指标很低,大约是3%,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一半,现在已达到8%左右,上升了2倍以上。

②用改革的办法,规范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倍数。

国企经营者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需要一个过程。短期来讲,如何规范国企经营者的收入、确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倍数关系,需要认真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企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倍数问题,做了不少探索。1987年国务院规定这一比例为3~5倍;1996年国务院又讨论过一个不超过8倍的决定,但因分歧过大没有下发文件;1999年当时国务院主要领导提出取消倍数的规定。总的看,对倍数的控制在政策上是逐步放宽的。

从国际上看,在控制倍数方面,2000多年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有这样的思想。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后,罗斯福总统建议,对超过最低工资10倍的收入,要征100%的税。但近20多年来发达国家的情况是,美国公司CEO的平均年薪与普通员工的倍数,1980年是42倍,1990年是85倍,2004年是282倍。德国大公司CEO平均年薪200万欧元,是普通员工的74倍(美国的数字来自于美国的《商业周刊》,德国的数字来自于德国的《图片报》。国内互联网上目前流行的美国CEO 与员工收入的倍数一般是20倍、日本是17倍、欧洲是5~15倍,是不准确的)。可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发达国家CEO收入的增长是非常快的。

从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在倍数控制方面,除进一步对经营者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与实行公开披露,并加大理想、情感方面的教育与引导外,有几种具体措施可以探索:

一是,实行平均数控制。在今后一个时期,对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未到位的,以2005年中央企业总经理平均年薪与员工平均工资13.7倍为基准,只要中央企业的平均倍数不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些企业倍数可以更高,另外一些企业也可以更低。

二是,加大年金的激励作用。可以探索把国企经营者现在可以拿的部分收入,后移到他们退休后兑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使他们不在位的时候靠正常的退休金,也能过上体面的生活。这不仅有利于当前缩小倍数,也有利于减少所谓的“58岁现象”。

三是,积极探索持股计划。主要指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对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一般员工中的骨干实行持股计划。这种办法提高了员工的平均工资,客观上有助于缩小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倍数。在我国一些竞争性的、上市的企业,可以研究探索这一改革。

③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根治收入过高问题。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改革,根本是要打破垄断。对此,六中全会作了重大突破,使我们在认识上跳出就收入谈收入的传统思维,在改革上把整顿垄断行业的收入与改革垄断行业的体制弊端统一起来,为整顿垄断行业过高收入指明了方向。

打破垄断,首要问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垄断。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发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兴起和不断深入,一方面市场结构中的竞争或垄断问题,已越来越不限于一个国家内部,而是全球范围;另一方面市场结构的主要类型,已不是“独家垄断型”和“自由竞争型”这两极,而是处在这两极之间的“垄断竞争型”。垄断竞争型企业已成为当代发达国家行业的龙头和经济发展的领跑者。从全球看,在石油行业,美国主要有几家大的石油公司,英国只有一家公司,在电信、航空、电力等行业,他们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进一步的问题是要弄清楚我国垄断竞争的特点。从现象上看,我国的石油、电信、电网、民航等行业也只有几家企业,看上去像是垄断竞争型的,但为什么不被社会公众认同?从垄断的产生原因看,可能是经济垄断、资源垄断,也可能是行政性垄断。我国的垄断企业或者垄断竞争型企业,根本起因是行政保护下的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

加快我国垄断行业改革,根本问题还是要取消行政保护,并对垄断行业进行综合治理。除要严格执行即将出台的名义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外,还应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抓紧取消行政保护。为此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的进程,加快国资管理与运营体制改革,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第二,实行行业工资分类调控制度。对竞争型企业,应继续改进与完善工效挂钩制度。对垄断竞争型企业、完全垄断型企业,则应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探索新的个人收入激励制度。有的打破垄断、实行竞争后,进行工效挂钩;有的则应参照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加大利税调节力度。在实行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对于垄断企业利润,提高上缴国家的比例;在税收调节方面,对垄断行业加征或提高利润特别调节税。

第四,强化审计工作。不仅对企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对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获得的各种货币性、实物性的隐性收入,也要进行重点审计。对于违规违法的,要加大惩处力度。

第五,建立严格的披露制度。公众公司包括国有企业的个人收入应当成为公共信息,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在垄断行业要向全社会公开披露经营班子和全体员工的收入,增加透明度。

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认真研究我国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对国企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重点,应放在收入“高”“低”这两头。对经营者的高收入不能简单限制,而应推进市场化改革,推动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对一般员工中的低收入者,包括农民工、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等,都应着力提高他们的收入。

第一,在宏观调控目标体系中,要研究强化就业指标、增加收入分配指标。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GDP,近年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探索,但对就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还没有很好建立起来。我们考虑,针对当前就业问题、分配问题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应把失业率、最低收入标准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加快相关政策研究,包括基础性工作的研究。比如,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登记失业率还是实际失业率,控制失业率指标是定性的、弹性的还是定量的、硬性的等。

第二,在宏观调控手段上,要把收入政策作为重要的调控工具。20世纪70年代后,发达国家除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还把收入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当务之急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在收入政策方面研究适用的、有效的调控工具。总体上讲,一方面对我国计划经济中采用的一些传统调控工具,如工资总额控制、平均工资控制等,应研究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切实能够发挥调控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应研究采用哪些新的、更有效的调控工具。比如,在初次分配环节,如何使最低工资线与物价变动、经济增长挂钩等。

第三,在宏观收入分配关系上,要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比例。中央近期要采取两项改革,都可能影响国家、企业、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关系。一个是实行两税合并,即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轨。另一个是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把国企的利润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改变国企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的情况。在这两项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对个人收入分配可能造成的影响,注重逐步提高个人收入比例,特别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使宏观收入分配关系更加趋于协调。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城镇个体劳动者有900万人,但经过公私合营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个体工商业经济和私营经济基本被消灭。而“割资本主义尾巴”以后,1978年全国个体劳动者仅剩14万人[51]。始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的变革,民营经济重新发展起来,改革开放初期,民营经济的主力军是乡镇集体经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个体、私营经济逐步成为民营经济的主体,在党的政策支持下,民营经济得到了年增长近30%的快速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的复兴是有其思想、经济和社会背景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进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于是国民经济开始恢复与调整,但是长期的短缺经济,老百姓的温饱和就业问题需要解决,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民营经济重新崛起。

(1)农村个体经济的兴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再生创造了历史前提。首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使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成为可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唤起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使农村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成为个体私营经济再生的基础。第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后,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和剩余资金,从而使农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可能。

由于政策鼓励,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变化,农村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农村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为了寻求就业渠道,有一部分人由乡镇到城市进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筑业从事个体经济活动,另一部分人在“离土不离乡”的国家政策引导下,就地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或是自己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或是进入各类乡镇企业。这一阶段,农村开始出现“两户一体”。所谓“两户一体”是指专业户(主要劳动力专门从事某项生产,收入成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专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60%以上的农户)、重点户(以家庭主要劳动力或辅助劳动力,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50%以上的农户)和新经济联合体。在各类专业户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专业户居多,其中以运输专业户为最多。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1981年,全国农村个体经济95.8万户,从业人员121.6万人,注册资金总额24 767.6万元,营业额98 332.5万元。农村个体工商业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经营规模也在迅速扩大。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资料,从1981年到1983年,农村个体工商业的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额和营业额,分别增长了3.38倍、3.42倍、8.18倍和12.58倍;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和营业额,也分别增长1.1倍和2.1倍。上述个体工商业中包括一部分私营企业,有些个体工商户后来发展为私营企业[52]。

(2)城市个体经济的出现

在城市,除了搞活经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外,导致个体经济重新复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城市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是,所有城镇劳动力通通由国家安排,劳动就业基本上只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这两条路子。20世纪70年代后期,全国有1000多万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开始返回城镇,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成为城市待业青年。与此同时,城市每年不断出现的几百万中学毕业生,也不能充分就业。1979年我国要求就业的人数达1538万(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占城镇人口的8%,待业率5.9%[53]。1980年需要安排1200万人就业,而国有企业不可能全部吸纳这些人就业,因为,当时在职职工已经超过1亿人,不少部门都人浮于事,明显过剩。城镇巨大的就业压力挑战传统的劳动就业制度。

1979年初,为了解决城镇中的就业压力,国家允许一部分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等手工业个体劳动。1980年8月,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提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必须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以后,各地政府认真执行这项政策,大力扶植兴办各种类型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和个体经济,许多地方把改变所有制结构同扩大就业门路结合起来,对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放宽了政策,鼓励和扶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并多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截至1980年底,全国先后解决了城镇待业人员651万人的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240万人,占37%;各种类型的集体单位招工280万人,占43%;从事个体工商业40万人,占6%。

1981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的数量界限,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规定》指出:在必要时,个体经营户可以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2~3个至多不超过5个学徒。这一规定后来成为实际执行过程中区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标准。1981年10月和1983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又就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先后颁布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指出今后要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继续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发展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上,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这些文件还提出了对个体经济的扶持政策,主要有:①肯定个体工商户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②允许他们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原料加工、自产自销等。③个体工商户所需原材料,属于计划供应的,纳入计划,并且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④个体工商户一般为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几个帮手。⑤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正当收入,受到法律保护[54]。这样,个体经济不仅在农村,而且在城镇也发展起来了。

1981—1983年我国城镇个体经济劳动者由105.9万人发展到208.6万人,增长97.0%,平均每年增加51.35万人。同时,经营规模也在扩大,虽然户均从业人数没有变化,但是户均注册资金却由242.0元增加到464.8元,增长92.1%;户均营业额由1298.7元增加到4245.1元,增长2.3倍。同一时期,城镇个体劳动者从业人员构成为:知识青年由22.4%上升到28.3%,社会闲散人员由70.8%下降到68.0%。由于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商业网点迅速增加。1978—1983年,平均每万人口(城镇人口)拥有的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网点数,由13个增加到64个;平均每万人口中的商业、服务业从业人数由63人增加到163人[55]。

总之,1978—1984年,是个体工商业的兴起时期,个体工商业经济出现超常规发展,其发展速度在20%~40%。1979年年底为31万人,第二年又翻番,发展为80万人,到1984年底从业人数超过1300万人[56]。

(3)私营经济的萌芽

私营经济的发展与个体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体经济存在着发展为私营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法律上肯定个体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也就是为私营经济的产生客观上准备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①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私营企业,是伴随着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萌生的。在对待个体经济问题上,我国采取了允许、鼓励发展政策,使个体经济取得了合法地位。随着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户手中的资金日益增多,经营管理的能力日益增强,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带徒、请帮手限制在7人以下的规定已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增加雇工人数,于是,雇工超过了人的个体大户出现了。私营企业就是这样在个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自发生出来。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农村出现了第一批被称为“承包大户”或者“雇工大户”的私营企业。这一时期,私营企业在“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合作经营组织”“集体企业”的牌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借助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的宽松政策、对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发展壮大起来。

在农村,私营企业是由“两户一体”发展而来。一些运输专业户、种植能手、养殖专业户和放牧大户由于经营得法,扩大了经营规模,雇工超过8人以上,发展成私营企业。由于不同产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通过市场竞争,一些专业户自有资金逐渐增多,跳出家庭经营的圈子,而农村剩余劳动力使雇佣成为可能。雇佣劳动关系的出现,使得在中国被“消灭”了20多年以后的私营经济又再生出来,并且不断发展。这些私营企业多以乡镇企业形式存在,80%的乡镇企业为私营企业[57]。在城市,私营企业是由个体工商户发展而来的。一些善于经营或有某种技艺的个体劳动者在经营中积累了较多的资金,扩大了经营规模,逐渐发展成为私营企业。当时,在城镇,除了自身新增加的劳动力外,还有大批农民涌进来成为雇佣劳动者。党和政府给城镇个体工商业的优惠政策,使之较为顺利地解决了扩大规模时遇到的资金、场地等困难。于是,在全国各类城镇中都有一批个体工商业,通过雇工经营扩大规模,成为私营企业。

据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1984年在农区有各种类型专业户1293户,占调查户数的3.5%。其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专业户占62%,而以运输业为最多,占20.8%。在专业户中,有很多从事个体工商业。农区县占统计的新经济联体有59 486个,参加农户253 105户,占总户数的3.2%;从业人员503 206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4%。每个联合体平均4.3户,8.5个劳动力。联合者主要是农户,其中不少是亲属、亲友的联合。联合的形式是个人入股,资金约有一半是自筹的。1984年每个联合体平均投入资金8273元,其中农民入股3985元(每户入股885元),占48%[58]。

(4)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窗口,它的发展历程是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息息相关的。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中国开始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从此拉开了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民营经济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时期,这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潮时期。

1985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突破1000万户,达到1171万户,从业人员1766万人。从1986年开始,个体工商业经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如表5.1所示。

表5.1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增长比较表

资料来源:王克忠.公有制经济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0.

这个阶段个体经济的特点表现为:①规模不断扩大。至1998年,注册登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1452.7万户,从业人员2304.9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578.4万人,农村从业人员1726.5万人。②区域分布不均。无论以户数还是从业人员为标准,个体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都是一些人口数量大的省份,如山东、河北、河南、湖南,这是个体工商业经济不同于私营经济的特点,它和个体工商业经济发展自身的特点有关,所需资金少,易于投入,也因为这些人口大省存在大量过剩的农业人口,需要通过发展个体工商业经济来寻求机会有关。③主要集中于农村。农村个体工商户多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占到3/4强,而城市个体工商户占不到1/4,而且这个趋势一直到2002年底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④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增长速度快于农村个体工商户。从1986年起,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在总户数和从业人员中的比重不断下降[59]。

1988年中国私营企业法律地位的确立,使私营企业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大大增加。到1988年底,全国(除西藏、山西、黑龙江外)已注册的私营企业发展到40 638家,雇工人数达到723 782人。如果加上大量挂集体企业牌子和混杂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乡镇、街道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在内,实际的私营企业估计有20多万家[60] 。

1988年下半年起,经济环境由宽松转向偏紧。1988年国家物价改革冲关,引发了改革开放以来首轮经济过热,加上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逐渐增加,于是国家开始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另一方面,1989年的政治风波之后,社会环境也发生变化,政治和经济形势都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一时间社会上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片反对之声,横加指责。有的地方在全国性的税收大检查中,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惩处过重。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受到挫折,出现较大的回落。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从业人数,1988年底分别为1453万户和2305万人。1989年同1988年比较,这两项数字分别下降了14.2%和15.8%。到1989年6月底,私营企业为9.06万户,1990年6月底下降到8.8万户[61]。

1989年的政治风波之后,党和国家认真地总结了发展私营经济的经验和教训,慎重地调整了对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对于私营经济“我们的方针,一是要鼓励他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二是要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消极作用。”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再次重申了党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消除了人们的疑虑。

1990—1991年,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缓慢上升,但是,1991年同1988年比较,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从业人数仍然分别减少35.9万户和47.0万人,分别下降2.47%和2.04%。私营企业的发展情况,也类似于个体工商业,1989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为9.06万户,投资者(私营企业主)21万人,雇佣工人142.6万人(户均雇工15.74人)、注册资本金总额844 776万元(户均注册资本金9.33万元)。而到1990年年底,私营企业的户数回升到9.8万户,投资者22.4万人,雇佣工人147.8万人(户均雇工15.08人)、注册资本金总额951 552万元(户均注册资本9.7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3%、6.7%、3.7%和12.6%。1991年底,私营企业为10.8万户,投资者24.14万人,雇佣工人159.8万人(户均雇工14.8人),注册资本金总额1 231 689万元(户均注册资本1.4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9%、7.8%、8.1%和28.4%。如表5.2、5.3所示。

表5.2 个体工商户极其从业人员比较

资料来源:王克忠.非公有制经济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0.

表5.3 1989—1991年私营经济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王克忠.非公有制经济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0.

总之,1989年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之前,中国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出现了大幅下滑,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这一时期处在曲折徘徊的阶段。当时的民营经济还非常脆弱,一有风吹草动,对它就能产生致命的影响。

邓小平南方视察之后,极大地唤醒了民众的经商意识与热情,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经商高潮。不少人辞掉公职,投身商海,“下海”和“全民经商”成为这个阶段最广为人知的词汇。民营经济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均呈现“如雨后春笋般竞相成长”的态势,民营经济发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高潮。

在一系列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导下,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各种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民营经济迅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高潮。在这一时期民营企业(不含集体企业)以年均增加12.1万户的速度在增长,户数从近14万户增加到96.07万户,增长了约17.27倍,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从231.9万人增长到1349万人,注册资金由221亿元增加到5140亿元。而1992—1997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企业数量的增长速度分别为85.8%、 309.1%、180.6%。可见,发展速度最快的还是私营企业[62]。

表5.4 1992—1997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表 单位:万户,万人,亿元

资料来源:阳小华,曾健民.民营经济发展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79.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4.

图5.1 1989—1997年全国私有企业户数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4.

图5.2 1989—1997年全国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增长状况

资料来源: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7.

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从体制外突然变成体制内,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幅度提升。这极大地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1998年个体工商户总数为3120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了9.4%,从业人员总数为6114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3%,注册资本金为31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1.3%(见表5.5);1998年私营企业总数为120.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5.01%,注册资本金为719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04%,产值为58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9%,消费品零售额为30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5%。而同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增长率分别下降了3.78%和6.89%[63]。可见,十五大以后,民营经济又出现了一次发展高潮。截至2001年末,中国仅私营企业总数已达202.85万户,注册资本18212亿元,从业人员2714万人(见表5.6)。2002年个体工商户总数为2377万户,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28%,从业人员总数为4 743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0.36%,注册资本金为37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70%(见表5.7)。1999—2002年个体工商户数量及从业人员均呈下降趋势,但企业规模却呈扩大趋势。2002年私营企业总数为243.5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0.05%,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已达到3409万人。注册资金为24 75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5.93%,产值为15 3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4.53%,消费品零售额为79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6.79%(见表5.8、表5.9)。1998—2002年私营企业的数量、注册资本金、产值和消费品零售额均以两位数的增长速度高速增长,成为各种经济成分中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个体私营经济已经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0.46%,占全国税收总额的9.3%[64]。

表5.5 1998—2002年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表 单位:万户,万人,亿元,%

资料来源: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3.

表5.6 1998—2002年私营企业发展状况表 单位:万户,万人,亿元,%

资料来源: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4,7.

表5.7 1998—2002年私营企业产值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5.

表5.8 2002—2011年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2002年11月,党的第十六大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以及充分肯定“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十六大提出的政策,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百姓自主创业的热情开始高涨起来,创造财富的愿望如泉涌一般,各地也出现了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势头,民营经济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截至2011年,全国个体私营实有从业人数为1.83亿人,比上年增加0.19亿人,增长11.59%。个体私营经济第三产业实有从业人员最多,为1.26亿人,比上年底增长14.44 %,占个体私营经济实有就业人数的68.65%;第一产业从业人员0.04亿人,比上年底增长24.48%,占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数的2.32%;第二产业从业人员0.53亿人,比上年底增长4.01%,占29.03%。

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引导、支持55.94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再就业,支持9.98万名高校毕业生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就业,其中1.76万人申办个体工商户,1.19万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户数和注册资金增长情况(见表5.8)。一是从企业户数方面看,截至2011年底,全国实有私营企业967.68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比上年增加122.16万户,增长14.45%。私营企业户数排在前5名的省市依然是:江苏省19.79万户、广东省110.83万户、上海市77.73万户、浙江省71.95万户、山东省59.75万户。以上5省市共计440.05万户,占到了全国私营企业总数的45.47%。二是从注册资金方面来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25.79万亿元,比上年增加6.58万亿元,增长34.25%。三是从户均注册资金数量来看,业户均注册资金266.51万元,比上年增加39.32万元,增长17.31%。

白重恩和钱震杰[65]对工业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资本收入份额存在明显差异,国有企业的资本收入份额明显低于非国有企业,各类经济性质企业的资本收入份额从高到低依次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法人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说明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劳动收入的份额,从而影响了我国的收入分配。罗长远、张军[6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民营化对劳动收入占比的影响显著为负,这与白重恩等[67]基于微观数据对资本收入份额的分析所得到的结论相呼应。罗长远等认为,民营化对劳动收入占比不利,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企业对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会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工资侵蚀利润”的状况得到扭转。李稻葵等(2009)[68]也指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盈利分配的谈判能力上升,导致了劳动收入的比重下降。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后,大量富余员工进入劳动力市场,他们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一起,导致劳动力供给增加,对工资产生向下的压力[69]。周文海,肖文,姚先国[70]认为,我国经济转型和开放过程中,以国企改制、民营化、外资进入为特点的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对经济总体劳动收入份额产生影响,世界银行的企业调查数据验证了劳动收入份额的所有制差异。利用OLS和GMM估计方法,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有权对拉动收入份额呈负作用。然而李稻葵等的研究结果从另一个侧面给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认为国有资本比重与劳动收入份额负相关,并认为国有企业更多地代表了劳动份额水平较低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从而国有企业比重上升导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此外,高效的公司治理能够保证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因而劳动收入份额会较低,这也说明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未必会带来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进而拉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必将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对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研究是不可忽视的。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指从事劳动的产业转换过程,即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转向主要从事非农业活动的过程或结果。对应地,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是指农村劳动力中那些由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转向主要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劳动力。“转移”的内涵主要是指从事劳动的产业转换,这种转移可能就地的也可能是异地的,与从事劳动的地域无关。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第二、三产业发展创造了劳动力转移的条件,我国劳动力转移成果显现,农村转移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从整体上看,农村劳动力规模逐渐减小,农业劳动力数量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逐年下降,在内部结构上,非农产业吸引的劳动力比重要高于农业比例,并且逐年增加,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所以农村劳动力流动也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经历了从“控制”到“允许”,从“盲目”到“规范”,从“歧视”逐步转向“公平”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能够转移条件的政策、制度变迁过程。

1) 1979—1983年:“控制流动”政策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起始阶段

1979—1983年农业劳动力转移政策的重心是“控制流动”(见表5.9),其总体特征是,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严格控制在“就地”范围内,政府鼓励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转移;严格控制甚至不允许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异地城镇非农产业转移,下列中央政府下发的政策文件清楚表明该阶段的政策导向。

表5.9 1979—1983年:“控制流动”政策 [71]

中央政府这一阶段采取允许农村劳动力在农村范围内就地向非农产业流动,严控甚至不允许向城镇流动的政策,有深刻的社会背景。

一方面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从农村地区开始的,农村地区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使农民完成承包地农活后有大量的空闲时间,而且农民也开始拥有了财产权和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有了外出就业的愿望和条件,与此同时,城市也尝试性地进行某些领域的改革,在维持户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部分建筑业用工等,开始对农民开放,从而诱致农民涌向城镇就业。

另一方面,国内食品供给十分短缺,尤其是农副产品供应量远不能满足劳动力流动的需要;知青大批返城,加大了城镇原本就存在的就业压力,如让农民进城会导致严重的就业问题。在上述背景下,政府采取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一阶段,农村改革虽然形成了农村劳动力可以在农村内部相对自由转移的条件,与改革开放前将农村劳动力完全束缚在土地上,不允许农民从事包括小商小贩在内的一切非农业劳动的政策相比,就业政策有了一定程度的松动。这小小的变化是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变动的一个标志,它表明实行了30年的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就业管理制度开始松动。但是从中国国民经济整体来看,农村改革不过是对中国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部分修改”,城乡之间的制度隔绝结构基本上没有改变,相应地,中国乡镇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规模不大,且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吸引劳动力相当有限。而农村就业结构则发生逆向变动:农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趋于上升,由1978年的89.7%上升到1981年的90.7%,而非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则呈下降趋势,由10.3%下降到9.3%,198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量仅为190万人,1983年上升到535万人。

2) 1984—1988年:“允许流动”政策下的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阶段

这一阶段转移政策重心是“允许流动”,其基本走向是:允许农民集镇落户→允许农民进城提供各种劳务→允许国营企业从农村招工→允许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该阶段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见表5.10。

这些政策的出台,表明实行了30年的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就业管理制度有了实质性的改革,从而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进入了快速增长的时期。1984—1988年,由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大量增加,每年转移的农业劳动力都在450万人以上。农业劳动力年平均转移率达到了2.63%以上,特别是1984年与1985年,每年转移的农业劳动力数量更是在1100万人以上,年均转移率超过了3.8%。

表5.10 1984—1988年:“控制流动”政策

国家这时期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变化,可从三个方面解释: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促进了农副产品供给大幅度增长,使农民进城务工所需的食品供应得到了基本保障;二是1984年起,中国的改革开放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兴起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三是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农业劳动力自主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在相当程度上使农民获得了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

3) 1992—2000年:“规范流动”政策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阶段

(1)“规范流动”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2年,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进一步加大了市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市场开放力度,加上我国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极大地吸引了大批外企和外资纷纷登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城市投资办企业,都有力地刺激了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崛起,有效拉动了沿海经济的高速增长,提供了大量劳动就业岗位,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根据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95年半年以上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7 073万人,其中农村迁出的占60%)这为从根本克服劳动力盲目流动,建立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规则提供了良好时机。

(2)政策的重点、基本脉络与效果

这阶段政策的重心是,围绕“如何规范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在规则、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逐步深入的改革与创新,其政策的基本脉络是:提出“五有”有序流动目标(1993.12)→提出建立健全流动服务制度,首次实行规范流动的就业证卡管理制度(1994.8) →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1995.9) →适度放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1997.5) →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则(1997.11) →加强劳动力需求的动态预测通报制度(1998.9)→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2000.1)。

这一阶段,国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由控制盲目流动到鼓励、引导及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有序流动,一方面,放松对小城镇户籍的管制,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另一方面,逐步实施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度,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具体政策有(见表5.11):

表5.11 1992—2000年“规范流动”政策

续表

在上述政策引导下,自1992年起,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比较有序,且步伐在不断加快,并呈现两个特征:

第一,“外出务工”取代乡镇企业的就地转移,成为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式。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数据,乡镇企业的稳定就业劳动力有所下降,2000年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为11340万人中,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本乡内就业的比例为45.9%,在城镇就业的比例为65.8%。

第二,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呈现缓慢下降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住户调查资料,1997年至2001年年均转移600万人左右,而1992年至1996年,年均转移超过800万人,这主要是由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身波动性和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使这一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态势也随之波动:1992—1996年,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量迅速增加,这主要得益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以及东部沿海出口导向型经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大大增强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从而出现了新一轮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浪潮,据统计,1992年,乡镇企业数目已经达到2000多万个,就业人员1.06亿人,其中就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占劳动力转移总数的60%,异地转移只占40%。但在1996—2000年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明显放缓。这与我国当时的宏观经济走向与改革取向有关。1996年后,我国经济出现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的过热的现象,需求过旺、通胀压力明显上升,同时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益滑坡。针对我国出现的经济过热以及国有企业活力不足问题,一方面,中央政府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实现经济增速平稳回调与软着陆。而经济增速回调,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就业岗位;另一方面,为深化改革,增强经济活力,国家对国有资产实施战略性调整政策,对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县及县以下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使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重组与改制,产生了大量的城镇下岗职工,使该时期城镇职工再就业压力加大,这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与此同时,大批乡镇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技术低下的先天不足,在调整中纷纷倒闭,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也大为削弱。从而使这一阶段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明显放缓。

(3)政策变迁的进步性

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国务院及各部委不是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而是为建立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需要,通过新制度的安排,运用各项法令、法规手段,来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宏观调控下有序流动,这阶段的制度变迁,除了对跨地区流动实施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外,还更深层次涉及了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的制度建设问题。

4 ) 2000年以后:“公平流动”政策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稳步加快阶段

(l)“公平流动”政策出台的背景

进入21世纪,在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后,国民经济仍保持强劲的高增长势头,但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城乡二元化管理制度,使包括民生在内的一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开始显现:主要依靠近乎无限供给的低素质、低技能、低工资的农民工维持的低成本竞争优势的生产要素供给结构,日益受到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民工荒的出现,使农村劳动力需求呈现“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结构性矛盾,迫切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工资形成机制、增长机制和农民工能力的培训机制;农民工遭遇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有效遏制城乡间、地区间、不同人群间的收入差距日趋扩大化问题,要求社会公平、公正成为群众的普遍呼声。面对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势,提出科学发展观,将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的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将解决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问题,提到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将其视为人的尊严和比太阳的光辉更重要。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的重心转向“公平流动”。

(2)“公平流动”政策的着力点走向与基本内容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策着力点由前阶段的“规范流动秩序”转向“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环境。公共政策向“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深层次的制度创新方向发展。

十年来,中央政府密集出台一系列的促进“公平流动”政策,为了厘清其政策变迁的过程,将其主要政策按时间序列归整如下(见表5.12)。

表5.12 2000年以来促进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归纳

续表

续表

1)转移的性质

农村劳动力转移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同时从事非农生产,并不是完全脱离农村区域。这个成为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显著特点。究其根源,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第一,二元经济社会的影响。从刘易斯经典的二元经济模型相比较,我国的二元结构还不尽相同。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建立存在几个假定条件:第一假定社会充分就业;第二强调市场的作用,不存在政策人为因素干扰;第三是各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业和工业部门的生产率差别不大。基于刘易斯的模型,我国二元经济的形成背景要远为复杂。新中国成立后人为的城乡分离政策,再加上工农业分工定位的差别众多因素综合形成的后果。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率较高,同时人口众多,城乡之间的二元差别,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完全解决这一状况还存在众多问题和阻碍。

第二,我国土地身兼多重功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生存的最后保障。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不足以应对风险,导致大多数农民无法和赖以生存的土地分离。同时,尽管众多劳动力进入城镇,但是被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排除在外,导致风险增加,出于对风险的规避及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农民放弃土地并不可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和农村劳动周期性,造成了农村劳动力供给的周期性波动。所以很多农民采用兼业形式进行转移,形成周期性的转移特点。他们在农闲时间进入城市寻找工作,但是无法长期稳定就业,处于暂时就业,当需要从事农业生产,则脱离城市。整体环境的不利影响,导致此类型的劳动力转移不利于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并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2)转移的地域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分布在农村内部,但是跨区域的转移流动出现提速的趋势。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进行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十年间,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活力增强,乡镇企业得到迅猛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是区内就业形式的转换。80年代后期开始,跨区域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开始活跃。究其根源一方面农业内部发展缓慢,就业日益困难,同时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开始松动。区域之间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劳动密集型产业得到极大发展,劳动力缺口极大,使得劳动力转移动力增强。从区域分布看,农村劳动力主要是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流向沿海经济发达区域和大中城市。

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主要影响因素有农业耕作的季节变化、政府政策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收入影响。农业耕作的季节影响主要是指农业生产季节性周期出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特点。无论是哪个期间的流动,都受到流动成本和风俗节气的影响,春节前后出现大量的集中返乡趋势,而且高峰时间和人数不断增加。经济增长并不一直保持稳定,往往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国家通过政策的引导对资源要素市场进行调节,这些不同的调控手段和措施,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往往伴随政策的作用而出现交替性的涨落特征,不断从农村区域转移到城市,然后回流,然后出现新的转移,然后再回归的整体规律。这种特殊的转移特征成为中国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重要特征。

3)转移的行业特征

从转移的历史看,农村劳动力首先就近进入农村的非农部门,尤其是农村工业部门,而非工业部门转移的数量较少。而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转移过程,农村非工业部门的就业远远高于工业部门就业,其总量达到非农就业总量的三分之二。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镇工业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乡镇工业从业劳动力总量占到乡镇企业从业劳动力总量的近八成,尽管1997年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所占份额还略有上升。我国农村工业发展较为齐全,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行业门类和构成,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也很明显。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则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工业体系结构,所以导致不同的转移结果。我国乡村工业的发展涉及工业众多领域,行业分布情况与城市工业构成存在同质性。所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出现众多特点,所从事的工作主要分布在劳动条件较差的部门,或者在劳动强度大的服务部门就业,或者从事城市居民不愿意去做的工作。

4)转移的速度特征

我国劳动力转移经历了高速、缓慢然后逐步平稳发展的过程。当前,速度放缓主要由于:

第一,我国乡镇企业发展进入瓶颈。在发展初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在全国各地出现大面积发展。乡镇企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且技术含量不高,对劳动力的要求相对较低,所以吸纳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整体社会经济形势发生改变,乡镇企业不能适应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发展陷入困境,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明显不足。

第二,城市就业出现困境。随着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转变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城市失业人口大量增加,导致失业现象一度比较严重。由于经济发展过程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不多,城市失业严重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往往试图通过限制外来人口来变相保护本地人口就业,缓解社会压力。同时,近些年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进行扩大招生,大中专毕业生急剧增加,导致应届生就业出现困难的问题。尽管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之间不会产生直接的冲突,但是在整体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使得相对低端的职位竞争也较为激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冲击。

第三,消费内容的改变。城市和乡村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消费比重的严重畸形。我国城镇人口只占到总人口的大约44%,消费额占到全国消费总额的74%,农村人口总量很大,所占消费比重却相对较小。此种消费结构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重要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迅速,居民收入进一步提升,用来反映生活水平的指标恩格尔系数在中国经历了长期的下降趋势,由占收入比重接近三分之一下降到不足三成。根据凯恩斯的边际消费递减规律,收入逐步上升,边际消费逐渐降低,我国恩格尔系数仍然有很大的下降空间。伴随而来的是城镇居民对农产品消费的减少,会影响到以农业产品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群体,导致农业生产萎缩,降低土地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同时,企业也不断调整生产结构,利益驱动下使得生产由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转向技术密集型的重工业,减少了农村人力资本低下的劳动力就业空间。

5)转移的方式特征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一般通过自发转移和有组织转移两种途径。两种方式同时存在,但是依靠血缘、亲缘和地缘的自发转移仍然是主要方式。无论哪种方式,进入城镇后大多属于灵活就业。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收入,因此,一部分技能较好的熟练工人通过转换工作获得更高的收入,另一部分则主要处于不断的就业失业的转化过程。但是从总体上看,外出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低下,多进入一些小企业或建筑行业从事低端工作,收入极其不稳定,失业危险时常发生。尽管有些政府劳动部门也进行某些提升技能的转移前培训,但大多数强调一些基本的技能和技术,不能改变内在综合素质。到企业后,自身技能与岗位要求和技术变化不相适应,后续学习、承受挫折和适应的能力较弱,由此导致失业出现,再就业仍旧困难。从此种结果看,政府培训支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无助于政府进行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升,导致政府面临窘境。

5.4.3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1955年,库兹涅茨(Kuznets,1955)利用美国、英国和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个人收入分配的数据,提出了从传统农业经济发展到城市工业经济过程中收入不平等变动趋势的倒U假说: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收入不平等将会逐渐扩大;在经济发展的后期,收入不平等将会逐渐缩小。这意味着收入差距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倒U形曲线关系,被后人称为“库兹涅茨曲线”[72]。

在库兹涅茨假说提出之后,对这种长期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讨论引起了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后来的一些经济学家试图论证导致这种变化特征的经济机制,从而试图不仅为倒U假说提供经验根据,并且为其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但对于收入分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长期趋势的判断,无论在经验上还是理论上至今都是一个富有争论而无定论的问题。经济学家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也为“倒 U 型曲线”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解释。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只有少数具有技能或资本的人能够进入新的工业部门,收入不平等将会逐渐扩大;伴随经济发展过程,工业部门吸收的劳动力越来越多,社会收入不平等处于稳定时期;当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由于随着更多的人进入工业部门和农业工人稀缺性的不断加剧,收入不平等将会逐渐缩小[73]。因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或迁移)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一直是发展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www.xing528.com)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劳动力将会从工资报酬机会较差的地区向工资报酬机会较好的地区流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促进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无疑会有助于改善流动者收入水平和提高整个国家经济增长率。而关于国内人口迁移对地区人均收入和地区人均收入不平等影响的本质是争论的焦点。在新古典劳动力流动的理论框架中,经济学者将个体作为流动决策的分析单位,认为由于流动者的劳动生产率比较高,劳动力流动的迁入地的经济得到发展,而迁出地的经济受到损害,所以劳动力流动会扩大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并可能导致农村内部收入分配恶化。Myrdal认为迁移者多是来自于最有生产力年龄的人口,所以迁移者目的地的经济得到发展,而迁出地的经济受到损害。因为发达、扩张的地区通常是迁移者的目的地,国内迁移扩大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间的人均收入差距[74]。在新劳动力流动的理论框架中,经济学者将家庭作为流动决策的分析单位,认为尽管劳动力的流动可能对农业生产有所损害,但外流劳动力在城市就业并通过汇款增加农户的转移收入可能改善农村的收入水平。Lucas 和 Stark研究认为,迁移劳动力利他性的程度决定了迁移收入转移的数量。如果迁移的动机是“自利”的,那么流动可能会仅仅改善迁移者的福利状况,而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影响甚微。相反,如果迁移者动机是“利他”的,那么流动能够改善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将会对家庭中其他贫困人口的福利也有帮助[75]。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对农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平等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心,尽管国外对于这个问题有所关注,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关于农村劳动力迁移对农村的收入分配影响的类型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Lipton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可能导致农村收入分配恶化。他分析的迁移者的特征使他相信他们离开农村会产生各种形式的负外在性,而这些外在性导致收入分配恶化

[76][77]。在Lipton的观点,汇款不能补偿这个负面影响,因为汇款很少或者是和这些不成比例。

由于在理论研究方面无法得到一致的结论,一些经济学者陆续将研究的重点转向实证研究,试图通过对现实经济的分析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由于外流劳动力与其家庭的主要经济联系途径体现在汇款方面,因而汇款对农村收入分配的影响成为实证研究的焦点。对汇款的评价产生两种相反的结论。一种消极的观点认为汇款增加经济、政治的不稳定和发展的扭曲,导致经济下滑。另一种积极观点则认为汇款改善收入分配和生活质量。Keely和Tran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87)支出数据,比较了 1960—1985年近50个国家。研究结果发现汇款对经济发展和收入不平等的积极含义被欧洲和东亚所证实,可怕的悲观的观点尽管没有物化,不应该被夸大,因为它还缺乏数据依据[78]。Jones提出了一个时空的视角,迁移和空间范围以概念的方式来解释这种分歧。他的研究基于1988年墨西哥萨卡特卡斯州家庭调查数据,最后发现家庭间不平等随着迁移的深入而先降低然后增加,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农村收入相对于城市有所改善,因为汇款支配着迁出地[79]。Oberai和Singh通过对印度研究也发现,汇款能够改善农户收入分配状况[80]。Adam利用1986—1987年Minya Governorate 省家庭调查数据,通过拟合包括汇款和不包括汇款的家庭收入方程,来预测家庭户包括和不包括汇款的收入,比较两种情形下农村收入分配,研究表明国外迁移者的汇款所得对埃及农村收入分配有负面影响[81]。Stark和Yitzhaki则认为,虽然汇款在提高农户收入的同时扩大了收入不平等,但劳动力流动却改善了农户的社会福利[82]。Stark,Taylor和Yitzhaki利用墨西哥两个村庄数据分析了汇款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他将家庭收入分成国际汇款、国内汇款和非汇款收入。结果表明汇款的边际改变对不平等的影响是含糊的。它主要取决于汇款接受者在收入分布中所处的位置、汇款在村庄总收入中的比例以及汇款本身的分布。他又在 Sen福利函数下,分析了汇款对两个村庄的福利含义[83]。Rodriguez利用家庭有关汇款的数据,分别运用两种方法来研究迁移对家庭收入和收入分配的影响。第一种利用真实的和反事实的有和没有迁移的假想来分离移民增加的影响。第二种假设只有很小迁移边际变化对收入影响。两种方法都表明移民使不平等增加。如果迁移是一个信息获得的过程,汇款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都会随着迁移的机会更加均匀而减弱。而如果迁移的机会是某些家庭特有的,迁移更加加强不利的分配效应[84]。Adams研究发现在中东工作的巴基斯坦迁移者的汇款使这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恶化[85]。de Hean通过对大量研究的分析指出,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期劳动力流动对农村收入分配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劳动力流动并不一定能够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或降低农户间收入差距[8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世界上规模最大和历史上历时最久的劳动力移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流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却持续扩大,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村收入分配的影响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依据 1995年我国部分省市的农户调查数据,李实分析了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收入分配效应,认为农村劳动力流动不但可以提高外出劳动力户的收入水平,而且可以抑制农户间收入差距的扩大[87] 。依据我国2000年普查数据和分县时间序列数据,马忠东等分析了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村收入的影响,认为农村劳动力流动对粮食生产影响并不显著,而汇款收入成为农户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88]。李强根据其1999年8月在四川省农村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中国农民工汇款比例高于其他国家,促进了输出地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缩小区域之间、贫困与富裕地区之间和贫富农户之间的差距,不过同时又扩大了有外出劳动力的农户和无劳动力外出的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89]。胡苏云和王振利用对安徽霍山县和山东牟平县农户的调查资料发现,无论在相对发达还是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对家庭收入的提高均有很大的作用[90]。孙志军、杜育红对内蒙古赤峰市农村调查表明大量闲置的剩余劳动力从农村中流动出来,显著地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外出劳动力对家庭收入的贡献要大于非外出劳动力。近年来,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收入,我国政府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对粮食生产进行补贴。同时,城镇劳动力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经济环境的变化势必影响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动机和流动范围,进而将影响农户的收入分配状况[9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住房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住房制度由福利分配逐渐向市场化购买方式转变。但住房制度改革存在很多问题,如住房分配不合理、产权不清、改革不连续、政策不统一,存在代际差异和工作单位差异等。住房既是居民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又作为居民家庭的一项重要资产,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化,即在住房逐渐市场化的条件下,拥有住房者不必增加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消费支出,而且可以通过转让或出租多余的住房而获得财产性收入,而随着近些年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的上涨,住房的对于居民收入状况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的住房体制改革与居民收入分配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内在联系,将是本章重点探讨的内容。

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就逐渐建立起了国家住房供应体制,政府完全承担了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的责任,住房建设被纳入了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地方政府和单位从国家预算中获得住房投资,然后建造公房并分配给职工,住房被视为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城市居民从国家和单位获得住房。只支付名义上的租金[92]。这种国家供应住房的公有住房制度造成了许多问题,包括房屋匮乏、居住空间小,住房质量低下,房屋缺乏维护等[93]。造成这些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口的快速增长,住房投资和供应不足,土地使用的无序[94]。至20世纪70年代末,政府无力为市民提供足够住房,社会陷入严重住房危机,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仅为3.6平方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1979年政府将住房建设和融资的权力下放,各单位建设房屋的面积大幅度增加,这也加深了以后不同单位的住房福利差异。同时,改革要求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以保证运营成本和维修费用,但租金仍偏低,远低于租私人住房的租金。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从1978年的1.93%下降到1990年的0.74%[95]。这一阶段住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租售并举,以租带售。

从1994年7月起,实行新的改革,开始出售公房给现有租户,但到1998年之前推行缓慢,很多职工仍依靠单位进行福利分房。同时,政策也要求进一步提高租金,希望到2000年将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提高到15%。这一时期改革的特点是以售为主,双轨并存。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大力度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彻底取消福利分房体制,确立货币化和私有化政策。公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是按成本价,但很多单位都以很低的价格卖给职工,与市场价存在很大的差价。这相当于对购买公房给予优惠补贴,补贴以原有面积为基础,这一做法将原有的住房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在这一过程中,有的职工获得完整的产权,有的获得部分产权。

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快速增加,这时私人购买住房有了金融信贷的支持,购房首付比例较低。需求的增加带动了房价的攀升,而房价的不断上升又让居民看到买房的投资价值,所以那些低价买到公房的家庭如果有多余的资金,仍会去市场上买商品房。住房私有产权的确立让人们看到住房这一资产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并相信买比租合算。

但是直到今天,仍有少数居民租住公有住房,还有的购买了公房,但只获得部分产权。因而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原来的受益者(租公房者)后来部分受损,他们因一开始没有迫切买房的需要,等到房价上升后又无力买房,家庭资产因而不能快速增长。而原来的受损者(没有分到住房的公有部门劳动者或非公有部门劳动者)后来部分受益,他们因较早地买房从而获得家庭资产增值。原来的受益者(购买公有住房获得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通过继续买房而继续受益。而原来的受损者(租私人住房者)因房价和租金的不断上升而继续受损。这里的受益受损当然与微观家庭的消费和投资决策有关,但不容忽视的是制度因素尤其是住房改革给居民收入带来的深远影响。

福利分房结束后,对没有获得住房的职工和新职工,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货币化补贴等形式支持其购买商品房,但公积金和货币补贴的多少取决于各单位的财力。从政府的角度看,需要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但这类房屋的建设不足,且很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落入中高收入者手中[96]。

在市场化的条件下,住房财产可以形成财产性收入,出租、转卖多余房屋可以获得收入。近年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在扩大。例如2006年城镇住户最高收入10%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只有35.29元,这种状况近年来也并没有好转的迹象。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51.8%[97],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对居民收入的重要性。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住房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革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目的主要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而又有效率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许多学者眼里,这次改革的意义相当于农村当年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这次改革还在进行之中,不过它对收入分配的初步效应已相当明显。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1995的调查数据显示,公有住房补贴从1988年18%下降到1995年的9.7%,而自有住房归算租金从1988年的3.9%上升到1995年11.4%。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期间它们分配不均的程度有大幅度上升,公有住房补贴的集中率由1988年的0.31上升到1995年的0.52,同时自有住房归算租金的集中率由0.34上升到0.64,前一种情况意味着公有住房的分配变得越来越不平等,公房分配更加向高收入户倾斜;后一种情况则意味着住房私有化过程中高收入户获得了更大的利益。由于这两项收入的集中率提高,它们对城镇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也由1988年的30%增加到1995年的38%。具体分析,在住房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造成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住房公积金制度

中国住房公积金是凭借政府政令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标,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的专项储蓄基金。其基金的来源具有来源稳定(强制性储蓄)和成本低的特点。然而在使用这种低成本资金时,政府没有制定和贯彻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于公积金的缴交者事实上可以不受自己缴存资金规模的约束从公积金获得贷款,且贷款的利率大大低于市场利率,这种住房公积金互动参数和配贷机制的设计,显然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原则。根据2000年对北京、上海和武汉三个城市的案例调查发现,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年龄偏低,40岁以下的占59%,41岁至50岁的占30%,50岁以上的仅占11%;从借款人的职业分析,北京借款者中三资企业雇员占35.4%,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1.8%,科研人员、教师和专业人员占7.3%,而公务人员和一般职工仅占2.2%和14.2%;从收入层次分析,北京的公积金借款者中,高收入者(人均年收入24000元以上的)占40%,中等偏上收入者(人均年收入12000元以上的)占34%,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人均年收入6000元至8000元)占26%。在上海公积金借款者中,高收入者占2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58%,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22%。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公积金净储户中,还有一批下岗和失业的职工,他们不仅根本不可能向公积金申请贷款,而且按照现行的规定,他们的公积金储户只能封存不能提取。这类被封存的账户,在某些城市占存款账户的比重还相当高。另外,到2003年底,按照在岗职工计算,全国目前大约还有40%,即443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能参加住房公积金大多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公积金制度至少到目前为止将四部分人排除在外:一是没有参加公积金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二是相当困难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后三部分就是目前的低收入群体的主体。由于公积金的收缴采取的是5%的比例制,职工工资越多,他从单位享受到的补贴也就越多。这种低存低贷模式的补贴方法形成了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扭曲格局。

2)经济适用房政策或安居工程项目

经济适用房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由政府提供了相关优惠政策的只获取微利的普通商品住房。该政策意在促使占城镇家庭60%~70%的中低收入家庭拥有住房,尽量促进社会公平,然而在具体执行该项政策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制度不明确,提高了中低收入家庭入市门槛。从市场准入的主体看,我国大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不明确。由于我国许多城市没有全民收入统计,难以划分城市居民的收入线,有些地方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只需要单位证明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即可,这种规定形同虚设,经济适用房供应的范围被无限扩大。在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强大差价的吸引下,部分高收入家庭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经济适用房需求量上升,提高了中低收入家庭入市门槛。从市场准入的客体看,许多地方对经济适用房面积没有界定,造成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失控。如果对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不加限制,最终将加大社会的不公平。因为进入市场的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无偿占有了该土地收益,得到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而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却没有得到相当补偿,与该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背,在实践中政府干预市场,促进住房分配公平的目标远没有实现。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明确,使许多没有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远没有充分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所以该政策即使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这个阶层来说是公平的,但具体到该阶层内部,实际并没有显示出该政策的公平性。一项政策的公平性,应是努力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以及各阶层内部的差距,而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占全部城镇家庭的60%~70%,政府不可能为如此巨大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住房,而只能为其中一部分提供住房,这客观上又会造成中低收入阶层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化。

3)买公房给优惠制度

房改的主要目标是针对单位的福利分房,为了解决单位的福利分房问题,住房货币化被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展新旧住房的补贴出售或优惠出售,公有住房以极低的价格优惠出售给居民,虽然出售公房的同时意味着取消了住房补贴,买房的居民也付出了一定的价格,但住房市场价格同实际出售价格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20世纪80年代住房计划价和市场价只是差50%~100%;90年代的住房的计划价和市场价相差就有10倍之多,如果80年代所盛行的“寻租”活动是利用既有的价差来牟取利益的话,那么90年代后期所盛行的“设租”活动则是通过设置差价来谋取利益,这种因权利和垄断而引起的新的分配不公是很严重的。然而“补贴售房”却是以原住户的原住房面积为依据而进行的,这样就造成原来住大房、宽房的人得到更多补贴,住房窄小或没有住房的人得到个人补贴少或没有补贴,这种改革思路造成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巨大的社会不公正,它无视当时无房者的状况,更没有考虑到后来者的利益。

4)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即由国家出资建设规格适当、设备齐全的住房,以低廉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向住房弱势群体成员(或家庭)提供,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廉租房是对住房弱势家庭加以特殊保护的住房政策的重要内容。从国际上看,无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都有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性住房保护政策。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权利。目前,包括广州、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成都、杭州、长春、深圳、厦门等在内的多个城市的廉租房制度试点工作正在开展,出台了适合各地情况的廉租房各种管理试行办法。但是廉租房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表现在廉租房政策制度滞后于弱势群体实际需求。已有的公积金、住房按揭、经济实用房保障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市场化,但对低收入者尤其是住房弱势家庭的救助却滞后于其实际需要。在许多城市,廉租房仍没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正在开展廉租房试点的省份和城市缺乏制度支撑;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的城市在操作中遇到重重障碍。只有将廉租房问题归入政府职责,融入社会福利,才能从制度建设上保障每个公民在住宅市场化的进程中都有良好的居所。其次表现在廉租保障对象狭窄。廉租房保障体系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低保户、贫困人口;从广义上讲,它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所谓“流动”但常驻城镇的农业人口。目前,各城市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在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保障的范围之内。

总之,由于上述住房改革制度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到传统住房制度下特殊的住房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以及本身制度设计的局限性,例如没有对原有的公房分配中最不平等因素加以认真的考虑,实施中没有达到最初设定效果,其决策不但扩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而且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

税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均的重要因素。税收制度主要由优化资源配置、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公平收入分配等四个内容。税收的公平收入分配职能对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起着关键性的调节作用。税收作为一个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有益于推进我国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应当倾向于不发达地区如农村等弱势群体,但就我国税收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而言,我国的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制度一直存在较大的缺陷,征管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税种的某些规定存在着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再加上我国并未开征社会保障税与遗产赠与税,使得贫富差距扩大,富者更富,贫者更贫,弱化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的发挥。另外,目前我国税收部门的征税手段相对落后,公众纳税意识单薄,征管力度也不足,富人的收入难以统计,导致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漏税”成为普遍现象,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也相应改变,自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来,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政策(1949—1957年)

新中国建立了新的税收制度,除农业税之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收入的形成环节,国家通过征收流转税,主要是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在收入的分配环节,国家通过征收所得税,主要是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税、遗产税,影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收入的积累环节,国家通过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行为税,调节收入的公平分配。在收入的积累环节,国家通过房产税、地产税等财产税对个人的财产进行调节。

我们注意到,在这些税种中,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税、工商业中的所得税和遗产税是分别根据提供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政府对这几种所得税的设置,在当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新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这说明从新中国税制建立时,就意识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同时为日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体系奠定了基础。

2)计划经济时期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政策(1957—1978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以简化税制为基本方针,1958年工商统一税出台,合并了原有的货物税、印花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到1978年,中国税制总共有以下13种税,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工商统一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船舶吨税。由此,可以看到税制的设置主要集中在收入的形成环节,国家通过征收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税收制度一再简化,对收入分配和积累环节设置税种的意义不大,只有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牧业税,这一时期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弱化。

3)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政策(1978—1993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打破了单一公有制模式,使得收入分配制度呈多方向发展,恢复了按劳分配制度,进而又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这一时期,建立双主体税制中的所得税体系。改革后的所得税体系分为四个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这里把农业税也放进来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在农村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起实际作用的税种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农业税[98]。所得税体系调节收入分配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运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收入、企业的积累,从而间接调节企业员工个人的收入;二是运用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来直接针对城镇和农村的个人进行调节。这一时期的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到加强。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政策(1993年至今)

1993年我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贯彻“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原有的税制进行了全面、结构性的改革,并通过不断完善,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复合税制体系。

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工商户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实施),该法列举了11个应税项目,各项所得分类纳税,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个人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将原来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统一按 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由于税收属于分配的范畴,任何税种对个人收入分配无疑都会起到调节作用,如流转税中的消费税可以通过对奢侈品课重税,对生活必需品征收较轻的税或不征税的政策来调节个人收入,但对个人收入分配还只能起间接地调节作用,对个人收入分配起主要作用的还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

1)所得税理论

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讲,个人所得税首当其冲。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其税负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进等特点,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差距,被西方称为“罗宾汉”税种。

(1)个人所得税制的不同类型

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个人的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课以不同的税率。其优点是征收简便,节约征税成本。尽管在横向公平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但由于无法汇总所得、无法按照纳税人具体情况给予宽免和扣除,所以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且不能运用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分配,因此在纵向公平方面几乎毫无作为。

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论其来源的综合起来,对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进行统一扣除,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公式征收。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其税基和税率设计都能体现公平,尤其是纵向公平的要求。但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混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实行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并力图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优点兼容并蓄的所得税制度。这种税制的主要优点是:它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此外,它还具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的优点。

(2)应税所得

对于所得有两种不同的定义,一是来源说,一是净增值说。来源说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收入,才应视为应税所得。净增值说认为,所得应包括三部分: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收入总额;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到的消费活动的价值;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即本人的应税总所得为一个人在一定时期的消费加上其财产增加或减少的 市场价值。

实际上,上述所得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所得,没有一个国家按照上述所得概念来课税。但在现实中,对于应税所得一般是采取两种方法来定义,一是正列举法,即将要课税的所得类别一一列出,凡没有列出的不属于课税的范围。二是反列举法,只规定免税的所得类型,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一切所得都应课税。显然,正列举法不可能详细列举出所有的所得,因而,课税的范围是有限的。由于反列举法只将免税的范围标出,未明确免税的都是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可以将纳税人所有类型的所得都纳入课税范围。

(3)课税单位

所得税的课税单位问题,涉及是以家庭还是单身个人为纳税单位进行课税。所得税的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平衡单身个人、单职工和双职工夫妇的税收负担。在西方税收理论界,一般认为,已婚夫妇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他们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开支比两个有同样税前所得的单身个人要少。按这种理论,已婚夫妇的标准扣除应比两个单身个人的要少,即形成所谓的“结婚惩罚”。而且,家庭除了有“经济规模”外,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夫妇一方收入较高,而一方收入较低,夫妇联合申报可以避免一方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

国外关于是家庭还是个人为单位进行课税,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妇女在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的时候,还按家庭进行课税则是一种退步,也不利于保护每一配偶的隐私。不管怎么讲,家庭毕竟是社会的细胞,一些带有补助性质的扣除项目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施。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一些西方国家大都有家庭联合申报和个人单独申报两套税率表。我国目前还是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一旦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必然要增加扣除项目,就必须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否则,赡养人口的费用放在夫妻的哪一方扣除,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就难以处理。

2)财产税理论

个人的所得和消费是某一时期经济流量,而个人财产则为某一时点的经济存量总值。个人收入不平等是许多因素造成的,个人能力的不同和个人财产的不同是两个重要的因素。社会上对个人能力不同而造成的收入不同较能接受,对财产不同带来的收入差距较难理解,因而,对财产课税也被用来作为减少不平等的重要手段。另外,财产是由所得积累起来的,对财产课税也是对所得和商品课税的一种补充调节。

(1)财产税的一般理论

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部分,其中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如建筑物、住宅、商业用房、道路、围栏等),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财产课征一般采用从价计征,也有从量计征的。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形式越来越多,对财产的课征形式也很多。从课征的环节来看,有一般财产税、财产转让税和财产收益税等形式。其中,一般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课征的财产税;财产转让税是在财产有偿转让时,就转让财产课征的财产税;财产收益税是对财产所带来的收益课征的财产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财产转让和收益课税,有的国家是单独课征资本利得税,而多数国家是将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一起合并征收所得税。

从课征的范围来看,有对全部财产征收的财富税,有对不动产课征的不动产税和对动产征收的动产税。

实际上,对财产课税也应与所得课税采用相同的原则。所得税课税的对象是扣除一切必要开支后的净所得,对财产课税也应以净财产为依据。对财产课税时应考虑扣除个人购买财产的债务和维持费用,只对其净值进行课税。

从调节个人收入的角度来看,所得税与财产税应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的作用,做到公平税负。因为所得税对所得很少而财富很多的人有利,而财产税则对有大量所得而财产较少的人有利。当然,必须综合平衡两者之间的负担,否则容易对个人的消费行为产生扭曲。

(2)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958年的荷兰,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遗产税和赠与税一般同时出现,前者是主税,后者为补充。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转移于他人时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一般向遗产继承人或管理人课征。但若只对死亡时的遗产课征,而对生前的财产赠与不课征,则生前财产赠与将成为逃避遗产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只要课征遗产税,一般都要课征赠与税。

遗产税根据课税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分别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所谓总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进行课税。遗产的继承人或者说受遗赠人作为唯一的纳税主体。其在操作上一般是先完税后进行遗产分割。所谓分遗产税制,是对每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进行征税,其有多个课税主体,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均为纳税人。所谓混合遗产税制,指先按遗产总额征收一道遗产税,再分别按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征收一道继承税。混合遗产税的优点是先总额征税,以利控制源泉,再分别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进行征税,以实现合理负担。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遗产税的税率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即根据遗产的多少,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设计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遗产税也有相应的减免扣除等规定,具体包括基础扣除、特殊扣除、免征额和免税额等项目。

与遗产税配套的赠与税,也分总赠与税和分类赠与税。其中,总赠与税制,也称赠与人税制,是对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征税,赠与人为纳税人。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与人税制,是对接受赠与人在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总价额进行征税,受赠与人为纳税人。

也有一些国家不单独设置赠与税这一配套税种,为了防止纳税人在生前转移应税财产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出现,其规定死者生前赠与的财产视同遗产,也要征收遗产税。

一般而言,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是通过在个人收入的形成、使用、个人财产的积累及转让等多个环节上设置相应的税种,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系来实现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一般流程如图5.3所示。

图5.3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流程图

一般来说,在个人收入的形成环节之后,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以调节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环节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调节手段。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通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给予低收入者以税收优惠。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发挥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特殊调节作用。

在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政府通过课征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通过征税范围的选择、税率水平的确定,使高收入者在体现个人社会地位的消费中增加费用支出,减少其最终收入。

政府在收入的积累环节对财富进行调节,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富人的手中,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财产税的设计,对包括不动产、汽车、家具、珠宝、字画、名贵古董等财产,以及对资本利得的课征,抑制个人财富的过快积聚,从而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急剧拉大。

在个人收入的转让环节,政府通过遗产税,减少因财产在代际间的转移而造成的不公平。在个人财产的无偿转让环节,将遗产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最后一道防线,既体现了对勤劳致富的鼓励,又避免了新的机会不公的产生。

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大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和具体税种。各税种由于不同设计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经济调节功能。而我国现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正是我国税收制度中各税种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

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大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和具体税种。各税种由于不同设计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经济调节功能。而我国现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正是我国税收制度中各税种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

1)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建立在1994年工商 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的,此次税 制改革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与之协调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本书的分析建立在1994—2008年主要税种收入数据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

从全国来看,1994—2008年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分别是68.85%和21.13%,也就是说,近70%的税收来源于流转税,只有20%多一点的税收来源于所得税。具体来看,2008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 57 861.8亿元,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总计 35 741.00 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61.77%;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计15 917.4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27.51%(其中个人所得税占6.43%);其他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10.72%(见图5.4)。因此,我国名义上实行的是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实际上则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单一主体税制。这种税制结构虽然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功能较强,但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好,特别是主要发挥调解居民收入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很低,尚不足7%。

图5.4 2008年全国主要税种构成

2)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众多学者研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就是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目前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认为对收入分配产生直接调节作用的是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量中所占比重偏低加上其自身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不够理想。本书以 1994—2009年统计数据为工具,研究个人所得税对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结果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图5.5 1994—2009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量比重

第一,个人所得税占比较低。从图5.5可以看出,1994—2009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大体呈上升的趋势,由1994年的1.58%上升到2009年的6.64%,上升了5.06个百分点。全国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最高为2002年的7.13%。总体来看,16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量的平均比重为5.28%,显而易见,个人所得税占比较低是导致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缺乏力度的主要原因。

表5.13 2001—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各项目收入构成变化(%)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为工资薪金所得税。从表5.13可以看出,2001—2008年间年平均比重排在前四位的依次为工资薪金所得税 52.1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26.7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 14.10%和劳务报酬所得税 1.99%。

但从四项个人所得税占比的变化趋势看,工资薪金所得税占比逐年提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占比则逐年降低,劳务报酬所得税基本没有明显的变化。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税所占比重的优势,使其成为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第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较低。本书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实际税负率通过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额与工资总额的比值得出。从表5.14可以看出,全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呈逐年提高的态势。

表5.14 2001—2008年全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实际税率变化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2002—2009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整理。

表5.15 1999—2008 年全国城镇各收入户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 2000—2009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有关数据整理。

第四,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较弱。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统计数据,全国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最高为2009年的5 153元(含转移性收入),全国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为429.42元,这显然处在个人所得的免征范围之内。因此可推定,城镇居民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通过计算 1999—2008年间全国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城镇居民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其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之和的比值),以便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进行分析。从表5.15可以看出,1999—2008年间,全国城镇居民各收入户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收入水平越高,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也越高,从而个人所得税呈现一定的累进性。但是,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率的最高1.60%为高收入在2008年取得的,这一税率水平与各款所得税项目的名义税率相比均相差甚远。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很弱,特别是严重缺乏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

表5.16 1995—2008 年全国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报告》整理。

第五,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变化不大。通过计算城镇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基尼系数,并将其与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基尼系数加以对比,来分析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调节效果。从表5.16可以看出,全国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的差值逐年增加,证明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作用逐渐增强;但是,其差却非常小,差值体现在小数点后四位上。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调节发挥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种调控效果并不明显。

综上分析,由于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再加上其缺乏累进性,所以没有发挥其本应的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效果。

上述分析可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极其微弱。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进程中,由于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以及税收调节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制约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有效发挥,使得税收调节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税制结构不合理

税制结构即税种的布局,不同的税制结构会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一般来说,间接税是累退的,直接税是累进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名为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实为以流转税为主的单主体税制结构,主要表现为侧重税收的收入职能,而忽略税收的调节职能,特别是忽视了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具体表现为:

(1)流转税占比偏大,导致低收入阶层成为税收的主要负担者

1994—2008年流转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平均占有68.85%的份额,流转税系中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课征,由于低收入阶层边际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阶层,导致低收入阶层承担相对较多的增值税税负。可见,流转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就越会导致收入分配的恶化,从总体上讲,低收入阶层的流转税负担高于高收入阶层,这必然带来收入分配差距的增加。

(2)所得税占比偏小,导致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的效果微弱

1994—2008年,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平均27.51%。近20年来,我国所得税收入的比重是企业所得税大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呈下降趋势,个人所得税高速增长。这同发达国家的情况是类似的,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均是后来者居上,收入比重逐渐超出公司所得税。据世界银行统计,高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维持在10%~20%,低收入国家的比重大致为6%~10%。根据这一数量标准,我国勉强接近低收入国家的“最低及格线”。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系中占比太低,大大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2)税种设计不科学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不显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税种设计存在漏洞,下面按照各个税种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强弱的顺序,依次分析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

(1)个人所得税制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缺乏调节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说具有一定程度的累进性,但累进的效果十分微弱。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低,必然直接影响其对高收入阶层收入的调节。个人所得税设计上的漏洞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课税模式。我们知道,大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有三种课税模式,即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比如征收便利、节约成本以及应收尽收从而能从源头上控制税源。但是,由于分类所得税制的具体做法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这种做法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全面、综合的纳税能力,从而导致所得种类多、总体收入较高的纳税人通过制定更多的收入品目、多次扣除费用从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窄、总体收入水平低的纳税人则相比税负较重。可见分类所得税制很难在公平收入分配上发挥调节作用。

第二,征税范围。一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收入难以确定其归属的具体类别的现象。二是在征税范围中仅规定11个税目,这些税目并不能涵盖纳税人的全部所得,由于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渠道广泛,极易利用征收范围狭窄的漏洞来规避税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效果。

第三,费用扣除。一是生计费用扣除没有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来加以确定,表现为,由于其对每个纳税人都给予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如纳税人可能面临着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具体情况,而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可见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没有建立在量能负担原则的基础上,这会加重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二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尚未根据物价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无法杜绝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所带来的一系列扭曲效应。三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的生活负担所包括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购房、医疗、教育等即将成为必需的负担,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税率。一是根据不同所得来源项目选择适用不同税率,使各项所得的边际税率相差甚远,不能充分体现税收横向公平。二是20%的比例税率使得税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并且导致纵向公平缺失,不能体现税收纵向公平。三是由于各项所得项目的边际税率差异较大,使得纳税人所取得的同样数额的收入,根据所定义品目如偶然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其税负可能出现依次增加的情况,存在劳动所得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的偏差。

(2)财产税系税种缺乏累进性

城镇居民拥有财产多少的差距,既是收入分配的结果,也是今后收入分配不公平的起点。因此,有必要对存量财富和财产转让进行课税。我国现行财产税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我国税制体系中,财产税系只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二是财产持有环节征收的税收比重较低,无法调节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以2008年为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三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仅为2.8%[99]。具体体现在:现行房地产税只对经营性房屋以及出租性房屋征税,对自有住房,不管套数多少、面积大小以及是划分为普通住房还是高档住房,一律不予征税。这就导致拥有多套住房的高收入阶层与只有一套住房的中低收入阶层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方面加剧了我国房地产投机,使投机者有机可乘从而获得了更多暴利。另一方面,广大中低收入者明显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可见,现行财产税系的税种存在缺乏累进性等不利因素,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拉大了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

3)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化收入职能而淡化调节职能的特征,这其中的原因除了与所得税系、财产税系中的主要税种存在问题有关,也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其他税种“缺位”,没有形成完备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财产转让环节没有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因其税负不容易转嫁,因此更能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功效。目前遗产税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征,根据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经验,决定一个国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主要看三项指标,即人均GDP、居民储蓄额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结构指标。国际上的通行标准是若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可考虑开征遗产税,若储蓄存款余额占当年GDP的比重高于60%,可考虑开征遗产税。2009年我国人均GDP为25 575元人民币,约折合 3863美元。2009年末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26.08万亿元,占当年GDP 比重约为76.6%。而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就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而且这一指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说明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遗产税的一些条件。我国遗产税的缺失证明我国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税制建设存在明显的缺陷。

(2)和房地产等有关的行业没有开征物业税

目前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税种大致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这些税种主要在房地产开发、买卖和持有三个环节课征。其中,开发与买卖环节开征的税种多且税负重,而在持有环节开征的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这一税制结构的存在,使得房价继续攀升。在近几年供不应求的房地产市场条件下,卖方可以通过提高房价将税负转嫁到买房者身上,直接导致房价的不合理上升;而由于房屋持有环节基本上没有税负可言,这就导致很多房地产投机者买房后闲置空房,坐收房价上涨之利,其直接扰乱了房地产秩序,带来一系列房地产泡沫。可以说,因为房产在持有环节成本低反而收益高,从而房地产行业吸收了社会上的大量资金,直接后果就是财富越来越向少数富人手中集中,贫富差距加大,由此可见,物业税开征的紧迫性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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