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儒学社会的关联:深度剖析

儒学社会的关联:深度剖析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关联的基础是被称之为集体良心或集体意识的、为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价值观或信仰等。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联形式就是巫术型的。又,儒学社会将国家、社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简约为“三纲五常”。儒学社会以“五伦”来组织社会,普天之下以五伦而辗转相互关联起来。

儒学社会的关联:深度剖析

三、儒学社会的社会关联

儒学社会是一个以伦理关联为主导类型的社会。伦理关联是社会关联的一种类型。根据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观念,社会关联或社会团结,指的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建立在某种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正是靠着这种联系,社会才获得完整的存在和独立的生命。社会关联的基础是被称之为集体良心或集体意识的、为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价值观或信仰等。每一种类型的社会都有其独特的社会关联形式。基于社会进化论的基本观点,迪尔凯姆曾经把社会关联或社会团结分为机械关联(团结)和有机关联(团结)两种形式。机械关联是一种通过强烈的集体意识将同质性个体结合在一起的关联。它是一种由于彼此相似而形成的关联;机械关联主宰的社会,个人之间差异不大,他们彼此相似,有着同样的感情、同样的道德准则、同样的神圣事物;社会的协调一致建立在“个人之间还没有分化”的基础上。有机关联是一种建立在社会成员异质性和相互依赖基础上的关联。它是一种其社会成员之间彼此不相似而形成的关联;个人之间彼此有别;社会的协调一致建立在“个人分化”的基础上。衡量机械关联和有机关联的重要标准是社会中集体意识的强弱。集体意识是,一般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它是一个具有自己生命的特定体系。迪尔凯姆认为,集体意识是社会精神的象征,它有着自己的特性、生存环境和发展方式。不同的社会中集体意识表现的方式(外延或力量)是不一样的。在机械关联的社会之中,集体意识驾驭着大部分个人的意识和行动;在有机关联社会中集体意识的作用相对削弱了,个人对社会解释的余地扩大了。在机械关联社会中,集体意识通过“刑事法”的惩罚形式来表现自己的力量;而在有机关联社会中,集体意识以“恢复原状法”的形式而表现出来(见表6—2)。

表6—2    迪尔凯姆关于社会关联的类型划分

img18

资料来源

[法]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2000。

社会关联或社会团结是社会生活自我呈现的一种方式。不同的社会中由于各种不同要素的耦合,使得其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联方式或社会团结的方式呈现出各自的特征。如果我们摆脱功能论、有机论的束缚,如果按照社会关联自我呈现的历史、纯粹的现象特征来划分,社会关联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巫术关联或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等三种形式。伦理关联是指,一个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或群体与群体之间以伦理的、血缘的结合或者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神性关联则是指,一个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或群体与群体之间以相互拥有某种神性或巫术赋予的属性而相互结合或者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契约关联则是指,一个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或群体与群体之间以相互契约的形式(权利与义务)而相互结合或者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一个社会中可能同时存在着相互不同的社会关联形式,但是如果仅仅以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联形式来区分社会,那么社会可以被区分为以巫术或神性关联为主导的社会、以伦理关联为主导的社会和以契约关联为主导的社会。例如,按照《国语》中观射父所说及后来的考古研究表明,中国上古的原始宗教曾经经过民神不杂、民神异业,民神杂糅、家为巫史,绝地天通、无相侵渎等三个阶段,可见在中国上古曾有一个“家为巫史”即人人做巫、家家有巫的巫觋时代。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联形式就是巫术型的。在神学发达或一神论的社会中,人们的最终关联形式是由神所决定的,因此应该说这是一种发达的、高级的巫术型关联,如基督教社会。再例如,由于契约关系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发达,可以说美国社会是一个以契约关联为主导类型的社会;当然这不是说美国社会中不存在伦理关联的社会生活如家庭、亲情等,但是这种亲情是由契约或法律来统筹的。

凸显出儒学社会的伦理关联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其一,儒学社会特别强调“伦”,儒学社会中个体的存在便是“伦”中的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国一直称之为“人伦”。伦是指什么呢?伦理的意义又是什么呢?东汉郑玄注“伦,犹类也;理,分也”,唐孔颖达解释说“阴阳万物各有伦类分理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将“伦”训为“类”、将“类”训为“辈”。费孝通将“伦”解释为“差序”,“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24)。儒学从来不将个体视为孤立的存在,恰恰相反,人被界定为社会性的存在即“伦”的存在。儒学社会的秩序就是建基于这个“伦”或“五伦”之上。“伦”可以视为“序”,即表示一种秩序,也可以解释为一组制约着社会关系的纲常或规则,如义、亲、别、序、信等。总之正如俞荣根指出:“伦理一词,实指古代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亦称伦常,即人伦常道。推而广之,也是宇宙万物的大化规则、人类社会的政治秩序。”(25)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6)孟子说“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7)荀子所谓“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谓大本”(28)等等,都是对儒学社会的伦理关联的性质的描述。

其二,将“伦”的存在提升为国家、社会的组织原则。儒学社会中,政治之构造、理想与途术,亦无不出于伦理归于伦理。例如之于政治之构造,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如一大家庭;之于为政则在乎“为政以德”“如保赤子”;之于理想则在于“修齐治平”等等。又,儒学社会将国家、社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简约为“三纲五常”。“五常”或“五伦”即五对常规角色,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常”是儒学社会中五种人际关系,是儒学社会的基础。儒学社会以“五伦”来组织社会,普天之下以五伦而辗转相互关联起来。“五常”之中各有其义务,《大学》说“为人君止于仁,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儒学社会以“五伦”来组织社会生活。五种伦理关系都是一种等级尊卑关系,其中夫妇、父子、兄弟具有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君臣具有政治关系,而五伦之中君臣关系是亲子关系的推延,朋友关系是兄弟关系的推延。由此可见,五伦关系把血缘、宗法、等级结合起来,把家与国结合起来,把政治生活与日常社会生活结合起来。五伦是儒学社会团结或社会关联的结构原理。“三纲”即三个坚持,在“五常”中突出强调君臣、父子、夫妇三伦。坚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由“五常”发展到“三纲”反映了从原始儒学到意识形态化的儒学的现实化过程,也反映了儒学社会对自身社会秩序的坚定和执着。梁漱溟认为中西之差别源流在于“宗教”,中国以道德代乎宗教,不得已,只可说为“伦理教”(29)。费孝通则把中国社会的特征概括为“差序结构”,他说“‘伦’视为‘差序’,它指示着一个分有等差的身份秩序”(30)。对中国社会的伦理特征的最好概括莫过于《礼记》中所说“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可见伦理对于中国人个体生活的重要性了。

其三,儒学社会是个伦理关联的社会,体现在对儒学社会的社会关联进行自觉反思的儒学精神的核心或者说其内在规定性是伦理理性。伦理理性是指有关伦理的判断、评价能力。从儒学的三个命题及其社会理想中,可以看到儒学的仁爱是伦理中(差等)的仁爱、是合乎礼的仁爱,君主秩序的合理性即在于其合礼性,儒学社会的大同理想和小康理想也是建立在“亲亲”的伦理之上。离开了伦理或者说离开了伦理控制,仁爱的原则、现实的社会秩序即君主秩序、理想的社会秩序大同与小康等等都无法加以展开。总之,不论原始儒学、经典儒学、还是解释儒学,归根结底,其主张或理论不外乎从伦理理性中衍生出来,尤其是从宗法伦理中衍生出来。(参见第五章“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之“儒学精神的内在规定性”部分)。

其四,儒学社会的伦理关联还体现在一旦伦理关联受到破坏,其恢复或修复的手段是儒家法,而儒学社会中的法或儒家法只是一种道德的提升或伦理的法。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法典的编纂主要限于对社会长期流行的道德规范的整理、编辑;只有在其他行为规范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方才诉诸法律,否则法律条文很少被引用。总而言之,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31)儒家伦理法中所谓“十恶不赦”、“原心论罪”、“名位不同,礼亦不同”等,都是儒学社会伦理关联的表达。伦理关联的社会所希望达致的是一个“无讼”(即伦理的和谐)的社会。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2)。米勒利尔著《社会进化史》,说“中国国家就靠千千万万知足安分的人民维持,而欧洲国家没有不是靠武力维持的”(33)。梁漱溟说:“往古印度文明最使人惊异者,是其宗教出世法之特盛(其成就亦正在此),近代迄今西洋文明最使人惊异者,是其征服自然利用自然一切科学技术之发达(其成就亦正在此),旧日中国文明最使人惊异者,即是其社会秩序恒自而维持,若无假乎强制之力。”(34)何以能够“若无假乎强制之力”?乃曰“假乎伦理关联”是也。(www.xing528.com)

有关不同社会类型中人的解放程度,见表6—3。

表6—3    社会关联的三种类型与人的解放程度

img19

从表6—3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其一,迪尔凯姆的有机关联与机械关联的划分以及对各自状态的集体意识的说明,对于认识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各自特征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是“机械的”、“有机的”概念都是以目的论为中心的,具有价值偏向性,从而部分背离了其社会学研究的现象学论的原则。

其二,是否能够根据迪尔凯姆的概念划分,而把儒学社会划入机械关联的社会呢?结论无疑是否定的。迪尔凯姆的有关机械关联与有机关联的划分和说明无疑是基于进化论、有机论的理论,对他所处的近现代西欧社会所做的善意的颂词。

其三,人类自诞生以来处理的最为基本的关系是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基础。从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发生历史来说,可以认为曾经有三种类型即人人凭神性而相互辗转关联、人人凭血性(血缘而产生的属性)而相互辗转关联、人人凭共同契约而相互辗转关联。

其四,神性关联最为典型的社会是近代以前的西欧社会即基督教统治下的社会。伦理关联最为典型的社会是近代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它包括弱伦理控制的西周礼乐社会以及强伦理控制的儒学社会。在弱伦理控制的礼乐社会出现以前,中国上古社会也出现过近似于神性关联的社会即巫术—祭祀型社会。

其五,从人的解放程度来说,到目前为止人类的社会生活曾经经历过从自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神或巫术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人的社会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等三种形式,可以说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正是依次经过、这样三种社会关联形式。

一方面,春秋战国及秦统一帝国时期,构成了对西周社会弱伦理关联的强烈扰动,成为中国历史上弱伦理关联的扰动期。秦王嬴政灭六国之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秦王朝二世而亡,由秦始皇建立起来的强控制(意识形态的强控制)顷刻间灰飞烟灭。后世往往将秦亡主要归结为其严刑峻法、刻削无恩、以吏为师等。秦律的一个特点是在刑与德的关系上偏颇于刑。商鞅主张“以刑去刑”,在用刑上轻罪重刑;司马迁认为正是商鞅的政策使得秦国“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35)。商鞅的“以刑去刑”原则和儒学所主张的“德主刑辅”迥然相异。从总体上说,秦中央帝国的建立是对春秋战国以来西周的弱伦理关联的破坏的承续。

另一方面,秦统一帝国的确立又为弱伦理关联社会的终结、为强伦理关联的儒学社会的出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直接或间接条件。但是秦二世而亡、“汉承秦制”,及至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学上升为统治的意识形态。可以说儒学是一种对弱伦理关联的西周社会的日常道德、风俗习惯、心理等集体无意识的一种自觉反思。儒学的“独尊”最终为儒学社会中的强伦理关联作了道德上的辩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