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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社会公共性的样态与内涵

时间:2024-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性的样态与内涵人在社会的联系和交往中,在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必然也会意识到弥漫于人们之间的社会的公共性。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性无处不在,我们从公共性呈现的各种样态,可以更全面和深入地理解社会公共性的内涵。公共性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而呈现出了不同的样态。

探究社会公共性的样态与内涵

公共性的样态与内涵

人在社会的联系和交往中,在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必然也会意识到弥漫于人们之间的社会的公共性。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性无处不在,我们从公共性呈现的各种样态,可以更全面和深入地理解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一、人的社会关系与公共性

公共性是相对于个体性而言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现实的人是个体性的存在,又是在公共的环境和关系中活动的,因而是被现实的社会公共性规定的存在物。社会公共性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人的主体性实现的条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讨论过社会的公共性,但就其思想实质而言,他所强调的规定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和人的发展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的公共性。

哈贝马斯认为,应当把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理解为“人是一种在公共空间中生存的政治动物”。人“天生就处于一个公共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只有当他进入了张开双臂拥抱他的社会世界的公共空间之中,他才成为一个人。我们的生活世界在内部共同拥有一种公共性,它既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2)历来哲学对于人性和社会性的探索,实质上就是对人和社会内在和外在的公共性的揭示。

“公共性”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学界众说不一。本文不打算直接讨论“公共性”概念的定义,而试图暂时摆脱抽象的概念之争,从较为具体的公共性表现入手,展现社会公共性的丰富意蕴。在此基础上,也许会有利于再从具体到抽象,达到对“公共性”概念更具有公共性的理解。在具体的公共性表现中,我们看到,公共性是一个总体性的具有基本范式意义的范畴,许多我们常用的概念其实都包括在公共性这一基本范式之中。

社会的公共性如同一颗晶莹剔透的钻石,借助不同角度的光照呈现出无穷的色彩。对于公共性加以多角度的观察与思考,我们可以更为全面和具体地理解社会的公共性及其内涵。为了区别于整体意义上的公共性,我们不妨将公共性的各种具体规定性称为公共性的“样态”,用这个似乎颇为感性的概念来表达对于公共性之具体规定的解读。

公共性从根本上讲,是人的平等问题,是同样的人共同生活在共同的世界上,共同面对和解决公共的问题,建设共有的家园。这种公共性在人与人之间具体体现为:(1)共在性、共处性、共和性;(2)公有性、公用性、公利性;(3)共通性、共谋性、共识性;(4)公意性、公义性、公理性;(5)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等等。公共性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而呈现出了不同的样态。在对社会公共性的各种考察中,人们触及了变化多端的公共性的样态,隐约可见其间的系统联系,而这些联系还显示出一定的层次来。

二、共在性、共处性、共和性

公共性作为人类存在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基本特性,其初始样态可称之为共在性。事实上,当人有了自我和他人的意识的时候,人与人就已经“在”一起了。也就是说,在人类的原初阶段,人的共在性不会成为问题,因为人类已然如此。正是这种共在性不仅使他人和自己生存下来,而且也使自我在与他人的共在中不断显现出来。随着自我意识的日益自觉,自我需求的日益增大,个别人企图通过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借助消灭他人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共在才会成为一个问题。

也就是说,当他人的存在危及自己的存在时,人们才开始考虑如何与他人共在下去。正因为如此,在人类社会的初期,尽管人们处于一种相互征服的状态之中,但人们并没有在这种生存斗争中毁掉自身,而是在总体上共同存在下来。这是一种原始的共在性。由于人类社会长期处于生产能力和管理能力低下的状态,因而只能实行一种等级共在。于是,就有人主张人类的等级共在是先天预定、天然合理的。

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及其代言者,不断为这种状态进行辩护,而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及其代言者不断通过思想启蒙和实践斗争争取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共在状态。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处于共在中的人们如何相处的问题的思考。这就使得共在问题转变为共处问题,公共性也就由原始的共在性过渡到初期的共处性。人与人是和平相处,还是相互对抗?如果完全排除、消灭了他人,则自己也将不复存在。这就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在斗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斗争。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逐渐发展为和平竞争,人与人之间的共在不断走向理性、文明、规范、有序的状态。通过互学、互帮、互相取长补短,力求能够平等地相处,这就使得人的共处性提升为共和性。“和为贵”,共和性意味着人与人平等相处,是人类相处的一种高级形态。

就当今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而言,每个个体,每个局部、地域、民族、国家都不可能置身于人类共同命运之外,全人类都面临着共同的灾难和风险,同样也需要共同的努力来加以解决。如生态的恶化、毒品走私、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等,都不是单独个人乃至单独民族、国家所能解决的。这种情势表明,人与人之间一种生死与共的生存结构正在逐步形成。这就要求构建合理的社会制度,实现各个国家、民族、阶层等之间的和谐共处。政府、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与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需要共同参与,在长期的互动与合作中构建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形成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治理网络。可见,共在性、共处性和共和性问题虽然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相继发生了,但作为前提性的公共性样态一直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在全球化时代日益彰显出来。

三、公有性、公用性、公利性

公有性,即社会所有人共有性、非私人独占性、非排他性。公有性,既可以对公有物而言,也可以对公共权力而言。公有物是指直接为一般社会公众所使用的物,如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又如道路、桥梁、机场、码头、公园、风景区图书馆等人造公有设施。公有属于所有权问题,所有权借助使用权来实现,公有性也只有通过公用性才能体现。公用性作为公有物的基本属性,是指对公有物的使用不得设置排他性、歧视性的限制,更不允许私人获得设置此类障碍的权利。

国家要建立、维持公用秩序,防止社会成员以强凌弱,而形成少数人对公有物的事实支配地位。公有物要平等地向社会公众开放,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随意抬高公众使用公有物的成本,对社会弱势群体变相阻隔公有物的使用和受益关系。任何人对公有物的收益权只能且应仅限于补偿硬件、再营建同类设施与维持功能之用。这就需要规范随意扩大公有物的收费范围、期限、幅度的行为,在收费中要体现出等价有偿、充分协商的民法原则。(3)

公共权力属于全体民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因而公用性作为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它是指共同体全体成员对公共权力活动拥有平等的、无差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就决定了公共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任何个人不能将公共权力用于个人特殊目的。

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国家的公有性主要体现为不断提供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公共产品作为公有物可以是具体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也可以是无形的国防安全和社会秩序等。作为具体的公共产品,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需要有选择性地获取。作为抽象的公共产品,对全社会来说是完全不可分割的,每个人都受益,个人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得到不同的满足。

由于公共产品是基于全体民众的需要而由政府提供的,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就表现出公利性或公益性。公利性是对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价值的保障与尊重。既然作为人类共在、共处和共和的共同体,因而无论其公共所有物,还是自身公共事务,都应该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和由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即呈现出利益的共同性即公利性。就是说,公有性、公用性、公利性是继共在性、共处性、共和性之后的又一系列公共性表现样态。

四、共通性、共谋性、共识性

共通性之“通”的涵义,简单地讲就是由内在的交流而达到的契合。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虽然具有差异,但相互之间可以领悟和共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群虽然生活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之中,但在他们之间却有可以互通的文化内容,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正因为是民族的,所以才是世界的”。因为特殊性并不排除普遍性,普遍性即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个性并不排除共性,共性即存在于个性之中。个体的差异性并非绝对孤立的私人性,人的社会性可以把个体引向自我超越,由个体性而达于公共性。

自从人类有了自我意识以后,人类通过自我反思,不仅可以领悟自己,而且可以领悟他人,乃至人的类本质。关于这一点,在实际生活中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在理论的说明中才出现了一些分歧。有人主张每个人都是自我封闭的,相互之间是难以知晓的;有人主张虽然每个人是独立的,但通过设身处地、推己及人,可以获得“通主观性”。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虽然人与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社会交往和信息交换可以达到相互理解,从而表明人与人之间具有共通性。

正因为人与人之间有共通性,人们才能够不谋而合,进而达成共识。但更多的情况下是人与人之间需要沟通,需要谋而后合。为了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人们之间需要共谋,即共同商议、谋划。在这里,社会的公共性即由共通性转化为共谋性。有时人的共谋似乎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其实这种巧合正是基于人类共通的基本需要、追求和价值。这种共通的基本需要、追求和价值引导和规范着人们的生活、生产和交往方式。人类除了具有共通的基本需要、追求和价值,每个人还有各自的个性化的需要、追求和价值。这就决定了人类之间需要不断地求同存异,而求同存异的过程也就是达成共识的过程。(www.xing528.com)

正因为人与人之间有共通性,人们之间才可以通过共谋而协调行动,形成无压迫和强制的平等关系,才能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当人们最初形成对某事的认识时,往往只是个人或少数人的看法或意见,甚至只是一种假设或猜想,彼此间存在差异性和隔膜。通过彼此不断的交谈、对话甚至辩驳,借助共同的谋划,就可以逐渐形成共识。也就是说,有了共通性,才有共谋性,并借以达到共识性,这是公共性在人际交往和交流中内在的逻辑。

一种逻辑的推演总有其必要的前提。只有当共同体呈现出公有性、公用性、公利性之后,人们才有可能就共同事务进行共同谋划,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共通性、共谋性、共识性是继公有性、公用性、公利性之后的又一系列公共性表现样态,显示了社会公共性发展和实现的不断深化。

五、公意性、公义性、公理性

有了共识后,还需要进一步确立共识的权威性。要树立共识的权威性,就需要把共识变成人们的一种公意、公义和公理,成为公共的理念。公意是指人们形成的共识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公共价值。在社会领域中形成的公众舆论、公共价值,不仅代表一种公共意志,而且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对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共选择过程及行政过程起规范和制约作用,并赋予其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公意性所体现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它总是倾向于平等,以公共利益为目标。

经过如一些学者所说的“言说的公共论坛或公共领域”形成的公意,如果能够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就会转变成人们普遍自觉遵从的公义。作为公共性的公义性是以公意性为前提的,但比公意性更具有合理性。如果说公意性以公共意见为依归,那么公义性就是以公共意义为依归。公义性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职业精神、信念原则的形式规定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义务联系起来,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注重“义”。“义”的含义就是“宜”,即行为的适当、得体、合理。这种“义”的行为主体是个人,但行为指向所及的是他人、群体、社会,因而是公共性的,所以是“公义”。我们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做什么工作,都具有公共的性质,要诚实守信,对自己的职位负责,不能超越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基本要求。这种公义亦即社会正义。在西方社会,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通常也都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重要的社会价值。

实际上,只有当社会成员相信大家都是诚实守信的时候,人们才不会采取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才会自觉地遵守规则和秩序。这样一来,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只有在被广大社会成员广泛认同的公义原则获得实现的情况下,民众才能安居乐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避免社会动乱。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如果人们不能遵守一种诚实守信的基本职业精神和信念,那么市场竞争就会变成恶性的争斗,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管理的效率,阻碍社会进步

没有一定的社会公义,要想持久地维持公共秩序的稳定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公共秩序混乱、社会不安定的国家里,人们不可能过一种正常的生活,人们的利益要求也就不可能获得稳定的实现。这样下去就会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表现为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两极分化乃至对立。当这种两极分化乃至对立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社会动乱或引发社会革命,导致政权更迭。

把公众意见、集体偏好与社会的意志转化为形而上的观念,就成为众所认同的普遍之理即公理。(4)这里所谓的公理,是指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是社会的意识形态。现代社会的公理更多的是集体偏好的表达。作为公共性的公理性指的是公理的自明性、普遍接受性、普遍认同性和普遍有效性,是人们行为中所体现出的与公理的契合性。任何一种不与社会相配合的意识与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公理的违背。通过公理意识可以铸就社会认同。在西方,人权即最基本的公理。在人民主权的国家里,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就是公理。

六、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

公意性、公义性和公理性需要通过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来落实或实现。如果说公意、公义和公理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那么,公开、公平和公正就是这种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的外化或实现。

所谓公开,是指不加隐蔽。公开主要是对于公共权力机关而言的。所谓公开性,就是“公之于众”、“让众人知道”,即公共事务对所有成员不是什么秘密,能为人们所知。公共权力机关有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合法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社会信息的法定义务;公众有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合法地了解各类社会信息的法定权利。民主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要求参与人必须获知充分的相关信息。

所谓公平,是指每个人具有相同的发展机遇,受到平等的对待。作为公共性的公平性,指的是公众具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参与公共事务。有时,尽管每个人面临的发展机遇相同,受到平等的对待,但由于初始条件不同,致使实际上能把握到的机会有很大的差异。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从有利于改善弱者的条件出发,采取必要的救济行动。

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合乎法度,不偏不倚。公正意味着为人处世合法合理,是非清楚,赏罚分明,不偏袒任何人,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承认。作为公共性的公正性,指的是公共事务、公共活动可以满足每位成员的需要,有利于每位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不同的思想家对何谓公意性、公义性、公理性的主张有所不同,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在近现代许多思想家看来,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实现的关键,在于良好的法律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在我们看来,要实现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关键在于公共事务、公共活动必须由公民来共同分享、共同参与。

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公共性实际上有一个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因而在不同的社会时空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需要指出的是,历史是人通过不断探索的实践创造的,社会公共性不是自然界从外部给定的,而是人类社会生活在自身的演化中形成的。社会公共性既是已有的历史和现实,同时也饱含着人类的理想和追求。所以,社会的公共性是需要人们自觉建设和维护的,社会成其为社会的根本所在。公共性作为一个规范性范畴,其内在规定性有一个逻辑展开的过程。我们可以在对公共性的历史样态描述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的解释和建构。各种公共性理论是对人类社会公共性历史发展内在逻辑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理论概括。在这里,当然也存在着哲学理论概括的巨大空间。

(与王维国合作,原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8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2)[德]哈贝马斯:《公共空间与政治公共领域——我的两个思想主题的生活历史根源》,符佳佳译,曹卫东校,《哲学动态》2009年第6期。

(3)参见张力:《当代公用物法律关系的演变及其公用性的保持》,《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4)参见陈赟:《中国现代性意识中的社会范畴及其公理意识形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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