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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60招-严肃惩处

时间:2024-04-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8招严肃惩处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形成预防腐败态势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建国初期,中央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非常坚决。当时全国查处了10万余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 942人、无期徒刑的67人、死刑的42人、死缓的9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起,我国集中力量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预防腐败60招-严肃惩处

第18招 严肃惩处

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形成预防腐败态势的必然要求。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在全部反腐败工作中,惩治是打击腐败行为的严厉手段——惩治具有严厉性、惩罚性、遏制性和后发性的特点,在腐败已经发生并且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惩治就直接起到用国家强制力严厉打击腐败、抑制腐败、稳定社会与迅速解决矛盾冲突的重要作用,从而显示出正义的威严和腐败的后果。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对惩治腐败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特别是建国初期,中央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非常坚决。毛泽东曾说:“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做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548-549.)

在“三反运动”时,贪污旧币1亿元以上的就称为大老虎,1亿元以下1 000万元以上的称为小老虎。当时全国查处了10万余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 942人、无期徒刑的67人、死刑的42人、死缓的9人。(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44-145页)这次运动还抓住典型案件及时处理,如枪决了中共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时任书记张子善。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干部,对中国革命曾作出过重要贡献,但解放后,贪污腐败,蜕化变质,成了人民的罪人。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此决不姑息,决不手软。邓小平曾说:“1952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起,我国集中力量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仅从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数就可以说明,如1988年为194人,1990年跃升为1 188人,1992年达到1 488人。此后有所回落,1993年为1 037人,但1996年又猛涨为2 699人,1997年仍有2 577人,1998年下降为1 820人,到2002年又创新高达3 269人。(倪星,王立京.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江汉论坛,2003(10):19.)

在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上,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指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有28 996人、厅局级干部有2 422人、省部级干部有98人。(2002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腐败的成绩也很显著。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披露,2003年至200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1 557人,其中地厅级干部791人、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2007年9月21日《检察日报》)而自2000年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以上干部就有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4人。这个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在全世界也罕见。

实践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要站在时代的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坚决反对和防治腐败,把党建设成为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执政党。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如果不坚决反对腐败,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政党,对于腐败分子,不管涉及谁,不管级别有多高,都会一查到底,依法给予从严惩处的坚强决心。

惩治腐败,必须从严。如果一些腐败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纵容了腐败分子,在社会上必然造成不良影响,客观上也诱导了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产生了腐败的侥幸心理,从而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效果。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法院判决下达后,认为判得太重。其实根据其腐败行为判得并不重,只是他将自己与以往的某些腐败分子相比,自认为判得太重罢了。从这里也可看出,胡长清看到对某些腐败分子判得较轻的惩罚结果后,滋生了腐败的侥幸心理。一个原本应该以身作则教育别人廉洁从政的领导干部,结果反而成为一个腐败的反面典型。究其原因,应该说“惩治不力”对腐败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惩治要从严、有力。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同时,还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等新特点。如何惩处腐败以取信于民,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办案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执纪执法偏软偏宽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对办案中新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作出规定;执法标准不统一,处分或量刑的幅度大;还有人为干扰的因素。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惩治腐败,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有利于加大法纪惩处力度。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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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还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坚决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1.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功能

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客观地分析那些从思想蜕变走向腐化堕落之人的根源,把教育党员干部、挽救违纪人员作为查办案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重视以案促教,强化办案的教育功能。一是关口前移,抓好诫勉谈话。在办案中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防止违纪问题的再次发生和问题性质的恶化。二是以查带教,抓好办案谈话。办案中,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通过人性化的方式督促涉案人员积极配合组织说清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三是回访谈心,抓好转化工作。要通过回访谈心,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多给他们工作、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他们进一步振作精神,扎实工作。

2.以查促改,完善管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建设功能

在严肃查处案件的同时,要始终认真分析和思考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坚持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加快构建惩防体系的最佳实践,坚持实行“一案一整改”制度,通过深刻剖析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查办案件的实践,着力从体制、机制与制度上查找发案原因,深入研究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对策,积极探索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于一些部门、单位存在的个别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帮助改正,不留后患。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处功能

抓好组织协调,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力度。一是要抓机关自办案件,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机关内部工作的协调和人员的协调,在实行分工负责,统筹安排的同时,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强办案力量,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室和其他各职能室的协调办案职能,在重要复杂案件上推行全员办案制。二是抓协调配合,健全外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外部纵向和横向协调,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落实执纪执法部门协同办案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既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沟通,对重要案件,上级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帮助,又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作用,强化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三是建立突发案件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像安全事故等给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案件,要做到快调查,快处理,减少损失,做好群众的安定工作。通过发挥各方面的整体办案优势,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惩处,以增强查办案件的震慑力,达到有效遏制腐败的目的。

4.掌握规律,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监督功能

掌握规律,加强监督,使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是查办案件的根本目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查办案件中,应当在重视调查取证,准确定性量纪,严肃处理的同时,善于分析掌握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规律,能使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突出,监督的工作延伸,加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要特别注重从案情相似的多个案件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发生在相似领域的案件中寻找易发违纪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要把腐败问题的多发、高发领域和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检查。着重采取规范述职述廉,经常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督促开展政务公开,广泛开展行风评议,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委派党风廉政监督员和对重点案件公开曝光等措施,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综合监督作用,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惩治腐败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了科学发展观念的牢固确立,有利于及时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经济发展的行动纲领和目标。只有在经济发展中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确保发展不偏向,才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才能使发展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反之,如果发展偏离或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会走到歧路上,发展的目标也必然难以实现。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在追求发展、推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迷失。有的把“发展是硬道理”简单理解为“经济增长是硬道理”“GDP决定一切”,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事实上,那种打着发展旗号乱发展甚至违纪违法的,虽然也有可能获得一时发展但难以持续,虽然也有可能取得局部发展但损害全局,虽然也有可能获得虚假“繁荣”但基础脆弱,最终将损害经济发展。

反腐败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反腐倡廉的目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从世界各国发展经验看,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滋生腐败的机会和空间就越小。反腐败工作越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就越有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是相当长的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相适应,善于通过案件发现其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力求做到查处一个案件,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批问题,巩固一块阵地。

反腐倡廉关系政府的公信力环境的亲和力和群众的创造力,是一个地方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条件。经验和教训都表明,一个地方环境越清廉,经济社会就越有活力;如果廉政建设没抓好,就会损形象、失人气、误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一种信心经济。如果任由腐败蔓延,风气恶化,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必然受到破坏,投资者就会丧失信心,发展也将成为一句空话。惩治腐败对经济发展具有清污排障的作用,有利于及时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病兆”,使经济社会机体更加健康。

发展经济和反腐败的根本目的,说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发展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事实充分说明,惩治腐败有利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切实纠正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的“见物不见人”的片面式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物质权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通过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适宜干事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赢得人民群众对改革发展的拥护和支持,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促进分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真正过上幸福舒心的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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