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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成的介绍

时间:2023-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值得指出的是,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提供的保护范围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延至作品的构思和思想内容。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时,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成的介绍

10.3.2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般来说,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普遍包括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10.3.2.1 著作权法

【案例8】

北京大学某教授的著作《想象的异邦》于1998年出版。除了个别字的修改或者语气的改变,该书几乎与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中译本)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相同,甚至连结构段落顺序也没有改变,大改的只是原书中的一些小标题给去掉了。尽管两本书有如此多的内容相同,作者在《想象的异邦》一书中的序言部分和参考文献部分没有一次提到美国作者哈维兰。该教授已受到北京大学严肃处理。

摘自《北京晚报》2002年1月14日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当作者经过独立思考和构思,创作出一部作品时,他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得著作权。如公民可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其署名权属于作者,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作者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就是依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客体归为九个类型: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极为广泛。但各国著作权法都是基于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进行了规定,将那些虽具备作品形式特征但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的特定对象排除在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6];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规定。[7]将这些作品排斥在著作权保护之外,其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让这些作品最大限度地向公众传播,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知晓,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利用。

值得指出的是,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提供的保护范围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延至作品的构思和思想内容。如某作家模仿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一部新的文学作品,就未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作品《哈姆雷特》的构思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常将作品的出版和刊登在报纸杂志上称为发表。但著作权法中的发表除了出版以外,还包括公开展示、公开演讲、公开表演等其他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品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包括其真名、笔名,或者署假名,甚至是不署名,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作者还有权要求使用自己作品的人在使用作品时指明自己是该作品作者。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不可转让,不能继承。

修改权是指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则应当经作者许可。[8]但修改以保持作品的基本表达形式和基本思想内容不变为前提,如果通过修改后的作品在内容和表达形式上有根本性的变化,就属于重新创作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有权保证其作品的内容、思想的完整性,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做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割裂、篡改、曲解或其他损害性的变动。

(4)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自己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共赋予了著作权人15项财产权利。它们分别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9]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种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值得提出来的是,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时,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出租权是指许可他人临时有偿使用作品的权利。各国著作权一般都对享有出租权的作品范围做出限制,只有法律规定的作品才可以享有出租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租权界定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娱乐场所、餐馆、商场等如果未经许可,擅自播放音像磁带、VCD、DVD等作为背景音乐,就是对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2004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长安商场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就是国内首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

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是适应国际互联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形成而提出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均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当翻译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著作权人也可以同时许可不同的人将同一部作品翻译为不同文种。上述案例7中,J.K.罗琳女士为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人民文学出版社为经J.K.罗琳女士授权的哈利·波特系列图书(1~6集)在中国内地中文简体版翻译权、出版权之唯一合法获得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网站或个人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包括纸介媒体在内的其他任何形式、以任何名义公开传播英文原著或中文译文的行为,均构成对J.K.罗琳女士及人民文学出版社合法著作权益的侵害,包括两者的翻译权、J.K.罗琳女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等。在学术界,有的学者在未取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翻译并出版其作品,也是对原作者翻译权的侵犯。(www.xing528.com)

(5)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超出保护期,该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很多大型数字图书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很多作品进行了数字化,其中选取作品的主要原则就是选择已经超出了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尽量避免知识产权的纠纷。各国著作权法均有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所实行的保护期的长短不一。

我国《著作权法》对公民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分别规定了保护期限。其中,保护期限的一般原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最后生存作者死亡后50年。不论作者是何月何日去世的,只考虑作者死亡的年份,即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为止。

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和存在的,作者死后,作品依然存在。因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除发表权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以外,其他人身权利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享有永久性的保护。即在使用作品时,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任意篡改著作权人的作品。

(6)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侵权获利等方面的不同,对侵权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根据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未经出版商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另一类是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这是指侵权人在有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以防止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往往对他们的名誉、声望、形象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应责令其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向被侵权人当面或公开道歉,以对受害人精神予以抚慰,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补偿被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应赔偿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而直接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失去的应得利益部分。

此外,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给侵权人以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行政处罚。

10.3.2.2 专利法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创造、应用和传播的状况将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实力。因此,世界各国正在寻找一种能够激励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机制。只有提高知识创造的能力,加快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使其得以及时、有效的利用,才能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提高其综合国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专利制度,使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充分有效的保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其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与著作权不同的是,一旦某部作品完成,作者就已经自动取得了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但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一项外观设计必须满足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的实质条件,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大大短于著作权。

专利制度能激励知识创造,有效配置智力资源,并促使发明创造者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应用,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0.3.2.3 商标法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以及商标专有权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商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日益频繁,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阻止来源不明的商品的销售,保证商品的质量,杜绝不同产品之间的假冒成为迫切的要求,商标法律制度在各国先后建立并不断完善。

商标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

对互联网域名抢注问题的管理是网络时代商标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或是将他人企业名称、组织名称或者名称的缩写、简写字母作为域名,或是将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域名,都属于抢注域名的行为。我国在2001年6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域名的注册、使用中,为商业目的恶意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2.4 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对他人企业或活动引起混同的行为、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的行为、误导公众的行为、诋毁他人企业或其活动的行为、针对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财产,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有秩序的竞争规则,进行公平的贸易与竞争,因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假冒或者仿冒他人商业性识别标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智力成果,为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提供了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其独特的方式起着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假冒、仿冒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性识别标志。

10.3.2.5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主要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内容为基础,以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工作为中心构成的。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的,而现今的国际经济关系表明,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贸易标的物也从原料向工业成品转化,从服务行业向技术转让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不断加强。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最后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成为目前解决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国际贸易规范。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已加入该组织管辖的21个国际条约中的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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