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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特征及意义

时间:2023-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特征及意义一、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本章是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进行研究,为此我们首先要在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础上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概念进行界定。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是指每位公民都公平地享有接受符合其能力发展要求的高等教育的机会。笔者认为,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A.高等教育公平蕴涵着人对自己、对他人、对人类的意义关怀。

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 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特征及意义

一、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

本章是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进行研究,为此我们首先要在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础上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社会公平

人类对公平的追寻,可以追溯到人类产生初期。根据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的定义:公平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阿奎那也认为公平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2]美国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公平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3]而在我国汉语中,“公平”一词的含义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世界银行在《2006年发展报告:公平与效率》中,把对公平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其一是公平的机会,即一个人的成就应该是他或她努力以及才能的结果而不是由其拥有的背景决定的。一个人的先天条件(包括性别、人种、出生地点和家庭背景)以及他或她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等因素,不应该决定个人在经济上、社会上以及政治上的成就。其二是避免绝对的剥夺,即避免绝对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4]

在众多“公平”定义中学界比较推崇哈佛大学哲学大师、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罗尔斯(JohnRawls)的公平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可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由;第二,每个人不该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其个人所获得的地位、职位、利益应该对所有人开放;第三,如果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在他的《正义论》中把其公平(正义)观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即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是一种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用于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原则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用于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问题。有区别地对待不同人的“差别原则”是一种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它突出了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的“补偿性”。“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以帮助弱势群体改变不利地位为基本的出发点,表明了罗尔斯公平理论鲜明的价值指向。

笔者认为,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每个人平等地获得社会提供的权利、资源和机会,即使个人在性别、肤色、种族、智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和后天因素即家庭背景、出生地区等带来的在社会和文化资本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公平核心实质是一个权利、机会等资源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和再分配。但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受制于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权利、机会等资源和利益的稀缺性,这一稀缺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为所有人享有;二是人的差异性,即由于先天因素导致的个人在性别、肤色、种族、智力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由于后天因素,诸如家庭背景、出生地区等带来的在社会和文化资本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条件方面的差异。

本章所关注的是机会的公平分配问题,即从资源的供给主体、资源的分配标准以及资源在各层次和地区的实际分配现状来分析机会到底向谁开放,机会为谁所享有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机会等问题。

(二)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它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公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人们对社会公平关注程度的增加,我国教育界对教育公平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诸多学者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展开了教育公平研究,虽然目前对教育公平还没有提出一个很准确的定义,但为我们提供了认识的基础。

从教育社会学角度,一般学者认为,教育公平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机会应平等。

邢永富教授从教育主客体关系角度出发,认为教育公平的概念,最根本应包括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和教育者从事教育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后者又集中表现为广大教师从事教育劳动和获得报酬的公平问题。

陈玉琨教授从教育经济学角度,认为“教育公平”是与教育资源分配和享用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表现为个人获得教育资源的多少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或报酬相称。

李立国教授从教育法学角度,认为教育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类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平等和受教育的非基本权利平等。第一个方面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平等,体现了一种作为现代社会每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资源平等享有权及对更高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第二方面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非基本权利不平等,则体现了人们对更高教育利益的竞争结果权。

上述对“教育公平”要领的不同界定为我们认识教育公平提供了重要的启迪。笔者认为,教育公平是一种教育权利公平,教育权利公平主要指在法律上要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即每个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和宗教信仰如何,都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机会公平”成为教育公平、教育民主的核心问题。教育机会公平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改变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它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5]

(三)高等教育公平

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延伸,包括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和高等教育结果公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是指每位公民都公平地享有接受符合其能力发展要求的高等教育的机会。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世界性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宣言》中指出:能否被高等院校录取应根据那些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的成绩、能力、努力程度、锲而不舍和献身的精神……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也不得因其经济、文化或社会差别或身体残疾而被拒绝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是指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每位学生都公平地享有接受其所选择的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结果公平是指每位接受完高等教育的毕业生都应该受到社会平等地对待,得到其应享有的社会待遇。

笔者认为,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A.高等教育公平蕴涵着人对自己、对他人、对人类的意义关怀。教育机会公平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受教育状况。保障处境不利人口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首先就昭示着对人的关怀,从而把促进一切人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公平的奋斗目标。B.高等教育公平反映着高等教育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有没有受教育以及受教育的程度与个人的社会生活状态、生活质量紧密相关。因此,人人都想获得教育甚至是更高层次的、优质的教育。但在公共教育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建立一定的规则,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以及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教育公平反映了教育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C.高等教育公平是规范概念和描述概念的统一。它一方面包含着对现实教育利益关系、分配模式的价值评价;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对教育的现实、事实、实然的超越,即包含着对教育公平的理想与应然的价值指向。

二、高等教育公平的特征

(一)高等教育公平的相对性

高等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客观存在的高等教育现象,本身并无公平与否的问题,它是自然存在的,是人们评价的对象。只有当人们以某一标准为依据进行价值判断时,才会产生公平与否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等教育公平是人们主观价值判断的产物,对公平的判断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公平和不公平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

在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有些现象,从某一角度看是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又是不公平的。例如在精英教育阶段,“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高等教育公平的象征,人们通常称之为能力公平。在其背后的假设就是:与一般学生相比,学习成绩好的、天资聪颖的学生理应享受高等教育,然后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国家作贡献。采用这种公平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国家效率的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达到了最大程度的统一。但是,从另一角度看,这种公平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公平为代价的。高等教育只是极少数人享有的一种特权,它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只限于少数学术精英。极少数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而绝大多数人却没有这种机会。这就存在着另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这里关键存在一个评判的标准问题,在评判任何一个教育现象或教育问题时,不能只用一把尺子或只从某一方面来做结论。公平强调的是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评价,对公平的判断是因人、时间、地点、条件和衡量尺度而易的。某人或某阶层认为是公平的事情,另一人或另一个社会阶层则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以某一尺度衡量也许是公平的事情,以另一尺度衡量也许是不公平的;在某一经济体制下是公平的事情,在另一经济体制下可能变得不那么公平。公平是相对的,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6]。绝对的高等教育公平,只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

由此可见,每个时期人们对公平的概念都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都是相对而言的。公平是相对的,不能忽视国情国力、地域差异、教育供给的现状以及个体的教育需求。在我国高等教育资源还没有充分到可以平均分配到每个公民身上时,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追求高等教育公平的过程只能是一种无限接近的过程,绝对的高等教育公平永远不存在。(www.xing528.com)

(二)高等教育公平的差异性

接受高等教育因为受教育者个体的差异而存在差异性。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而平等是一种事实判断。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无差别,公平的基本含义是无偏袒、客观公正,但不是没有差别。现代社会强调尊重个体的选择,鼓励个体充分开发自己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机会实现自身的价值。在承认个体尊严平等的前提下,我们也必须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别,并且承认由此造成的社会成员在机会方面的不同。

从教育自身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具有促进人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功能。教育的个性化功能要求教育对每个教育对象都不应该“一视同仁”,而应该区别对待。因为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同的。为了使每个人的能力都得到发展,必须提供不同水平、不同方式的教育,做到因材施教。不问个体的能力大小、主观努力程度如何,削足适履式的让每一个人都接受同样的高等教育有失教育公平。

有差别并不等于不公平,平均主义也不等于公平。高等教育公平应当是承认差别,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差别。正如不同天赋的孩子存在差别,但并不等于说这不公平。机会的绝对均等无论是对受教育者个体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而承认差别性机会的存在和作用,反而可以激活整个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只要这些差距就总体而言没有达到极端的地步,尚未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它们就有助于社会中财富的积累,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机体的活力,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对于这种差别机会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恰当的肯定。[7]

三、高等教育公平的意义

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对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继而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高等教育公平首先是一种权利的公平,受高等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竞争性、收益性等特性。因此,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对于实现人的社会权利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高等教育具有培养人才、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的功能。因此,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对促进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高等教育是社会很重要的一个子系统,因此,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符合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能保证社会发展成果为最广大的人民共享。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满足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这必须要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前提,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劳动力和工具,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教育会生产劳动力[8]通过教育一些技能和技术得到有效传递,同时一些人得到最基本的劳动训练,这样使他们成为有效的劳动力;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的科技创新使劳动工具得到快速革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同时,人力资本理论表明,社会人力资本存量的增长对经济增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高等教育作为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机制,必须最大效率地为经济增长提供智力资源。高等教育公平能够使社会最大效率地利用高等教育资源,从而实现人力资本供给的最大化。因此,高等教育公平能极大利用社会人力资源,能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这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身心发展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实现人全面发展的手段和途径

先进的生产力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谐平等的社会关系则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高等教育公平与否同时影响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因此,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手段和途径。

一方面,高等教育公平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舒尔茨(T,W,Schultz)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有能力的人民是现代经济丰裕的关键;人力资本投资是效益最佳的投资,教育主要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国家对弱势群体实行“补偿原则”以帮助弱势群体改变不利地位,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保证他们拥有公平的入学机会。保证弱势群体拥有公平的入学机会,使他们当中许多优秀的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让高等教育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也符合人力投资是经济增长主要源泉的原则。实现高等教育公平,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公平影响社会关系。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事实上,作为一种美好的社会力量,高等教育公平之所以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还由于教育具有促进社会平等的社会功能。美国著名教育家、被称为美国“公立学校之父”的贺拉斯·曼这样宣称: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得多。[9]正是教育机会公平对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所以实现教育机会公平成为西方各国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西方人的初衷是:教育机会的公平将导致来自不同阶层的人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平等,最终铲除社会不公。[10]

教育公平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的特殊作用,使得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美国经济学教授舒尔茨(T,W,Schultz)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是一种收益最大的投资。因此,要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就必须对弱势群体实行“补偿原则”,以帮助弱势群体改变不利地位。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保证他们拥有公平的入学机会。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掘、激发和释放。

结构功能论的代表——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Parsons)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教育资格决定一个人成功与否。帕森斯在对涂尔干的教育“社会化功能”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教育的另一个主要功能是“选择功能”。由于教育制度本身具有选择的功能,个人天生能力的不同、家庭环境的差异等因素将导致个人教育成就的差异,这种不公平可能使社会趋于分裂和冲突。这种论点显示,为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公平的现象可以透过教育的“选择功能”找到一种合理化的说明,教育机会均等有助于缩小社会的不公平。因此,教育只有真正实现入学机会的公平,它才能真正被视为“实现人类平等最伟大的工具”。

在社会客观存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公平的情况下,教育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不公平,被称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平衡器”。

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使不同地区、阶层、家庭和城乡的生源拥有公平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不利群体、阶层能摆脱所属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社会各群体、阶层不会因为自己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而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通过公平地接受高等教育,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能通过平等的竞争享受社会资源,拥有平等的机会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总之,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谐的社会关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条件。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必要条件,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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