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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艺术的视觉思维,电视艺术视觉语言的构成

时间:2023-05-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这些视觉语言元素,都是电视艺术进行艺术表达、进行含意呈现的必要手段,是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工具,同时也体现了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基本规律。光线以及由光线形成的影调,是电视画面的重要构成因素。

电视艺术的视觉思维,电视艺术视觉语言的构成

第四节 电视艺术的视觉思维

电视艺术的视觉思维是在视觉语言基础上进行的,也是通过视觉语言来体现的,因此,本节要研究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规律和特点,首先就必须对视觉语言各构成元素的特点和作用进行分析。

一、电视艺术视觉语言的构成

从电视艺术作品的画面内容来看,画面中的人物及其表现、画面展现出的空间环境,既是画面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画面的表现对象,同时也是画面的表现手段;从画面本身的属性来看,画面的色彩、光影、景深、构图以及运动,则是电视艺术视觉语言的核心元素。所有这些视觉语言元素,都是电视艺术进行艺术表达、进行含意呈现的必要手段,是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工具,同时也体现了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基本规律。

(一)人物及其表现

人物是电视艺术作品最主要的表现对象,尤其是在进行虚构性叙事的电视剧作品中,人物不仅是表现对象,更是重要的表现手段,许多内容都是通过演员的表演进行表现。因此,人物(包含电视剧中的演员)的表现(含表演),就成为电视艺术作品画面部分的重要构成因素。

从人物外型来看,人物的面貌特征、人物的服饰、化妆等都是塑造人物外型的重要手段。人物的面貌可以让人依据生活中的经验或经由其他途径获得的主观印象,形成对这一人物性格品质等的第一判断。服饰不仅能够作为民族文化符号、历史符号对人物所处的时代、社会环境进行直接的说明,还能够成为揭示人物性格、推进剧情发展的重要因素。化妆则是改变人物某些面貌特征和精神状态,使之更加适应创作需要的必要手段。

人物的动作,包括语言动作、表情动作及形体动作,是电视画面中人物这一形象元素最重要的内容。面貌、服饰、化妆都是从外部对人物以及情节进行说明,而人物的动作却是通过人物进行内容表现的直接手段。人物的语言作为一种动作方式,在内容表现上具有其他手段难以达到的直接性、明确性。人物的表情不仅是内心活动的直接流露,有时也成为直接的剧情元素。而人物的形体动作除了揭示性格和推进剧情之外,还具有更重要的镜头结构方面的意义:其一是通过人物在空间中的走动形成镜头内的场面调度,这种场面调度在展现和重塑空间上具有突出作用;其二是通过人物运动与镜头运动的结合,形成动态的画面构图。

(二)空间环境

电视艺术的空间环境是一种人为再造的环境,它既包含直接呈现出的客观空间环境,也包含经过加工处理的人工环境。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客观空间环境的展现,也是创作者进行选择之后的结果。这种空间环境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说明人物所处的现实环境、背景,从而对人物的行为、性格的产生进行解释,此外,客观空间环境还可以起到推动剧情发展的作用。而后一种情况——人工环境,则是主要靠布景和道具的设计来进行创造的。布景指的是对一个特定环境进行加工,使之符合情节需要,道具则是为表现人物性格或推动剧情发展而设计的物件,道具有时是布景的一部分,有时又可以脱离一定的环境独立存在。人工环境除了与客观环境相同的上述作用之外,往往还能具备特定的象征、隐喻意义,因而也成为电视画面中具有特殊表现力的视觉元素。

电视艺术对空间的视觉展现,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以镜头对人物(以及其他运动主体)活动的跟拍,展现不断变化的空间。人物的活动可以在三维空间的每一个方向上进行,因此,以人物的调度作为展现空间的契机,是电视艺术空间表现的常用手法。二是以镜头本身的不同属性和运动方式进行空间呈现。例如景深镜头的使用,就大大开发了电视艺术展现纵深空间的能力。而镜头本身的运动,包括摇镜头、移动镜头(包括前面所说的对人物运动的跟拍)、推拉镜头,也是造成空间变化和延伸的手段。

(三)色彩

色彩是电视艺术作品必备的视觉元素,这一概念不仅包含我们习惯上说的彩色,也包含黑与白两种色彩。由于色彩是现实世界物体客观具备的一种属性,因此,电视艺术在对客观世界进行简单再现的时候,难免要对色彩进行直接的记录。然而色彩在电视画面中的视觉意义却并不止于此,它还是一种具有强大表现力的视觉语言元素。

色彩作用于人的视觉感官,会相应地引起人的情绪、情感变化,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传统对不同色彩所隐含的意义也有着不同规定,因此,色彩这种具有感染力的视觉元素在视觉艺术中也就相应地具有了象征性,能够传达相对特定的涵义。这种象征性是电视艺术作品对色彩进行运用的一个基础依据。

色彩的对比、色调之间的反差,能够给人不同的视觉感受,因此,它们在电视艺术作品中往往用来表现不同的时空、不同的环境。例如电视专题片中,经常用黑白画面或黄褐色调的画面表示过去时空,将其与现实时空相区别。色调的明亮与黯淡,也往往用来表现空间环境的差异。

色彩的运动、变化能够形象地说明时间的流转、人物的情绪变化。我们知道,在现实世界中,清晨、正午和黄昏时间的基本色调是不同的,物体的色彩在不同的时间里有着细微的变化;景物的季节变化也是较为明显的。这种色彩变化在电视艺术作品中的运用,可以直观地说明时间的流转。色彩的运动,如人物脸色的转变、场景色调的变化,则往往用于说明人物内心情绪的变化。

(四)光影

光影是指画面的光线和影调,电视画面的光影效果主要靠照明和摄像机的曝光控制来实现。电视艺术创作中使用的光线,包括自然光线和人工光线两种。光线以及由光线形成的影调,是电视画面的重要构成因素。光线的方向、强度等的变化,能够创造不同的视觉效果,起到突出拍摄对象形状、创造画面的空间深度感、表达特定情绪和气氛、加强戏剧效果以及创造作品统一基调等作用。

(五)构图

构图是从传统视觉艺术中借鉴的术语,我们前面谈到的一切视觉元素,包含作为画面表现对象的人物和环境,以及作为画面表现手段的色彩、光影以及线条、形状等等,所有这些视觉元素在画面中的组合、搭配,它们的位置与角度等的变化,就是构图的内容。很显然,构图可以说是画面语言中最重要的因素,所有其他因素都是通过构图的方法产生作用。与传统的绘画、摄影等视觉艺术相比,电视艺术的画面构图是动态的,由于画面中的主体以及镜头本身都以运动的状态存在,因此,电视画面的构图也时刻处于变化中。构图这种视觉元素在电视画面中起着如下作用:全面展现画面空间中各表现内容的现实关系;赋予各表现内容以特定关联和涵义;表现创作者主观评价;形成画面内的视觉张力,从而引起情绪和节奏的变化等。

(六)运动

运动是电视画面的根本特性,因而也成为电视艺术视觉语言系统中的重要元素。画面的运动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其一,主体的运动。也就是指画面内的场面调度,包括人物和其他运动主体在画面空间中以及突破画面空间的运动。这种运动符合现实世界物体运动的本性,是实现画面真实性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主体的运动,展现纵深空间和画外空间,也是电视画面常用的手段。其二,镜头本身的运动。镜头本身的运动分为内部运动和外部运动,内部运动指的是镜头的焦距变化,包括通过镜头的推和拉造成的画面拍摄景别的变化,以及通过变换镜头聚焦造成的焦点运动;外部运动则指镜头在各个方向上的摇和移,前者带来的是画面视角的变化,后者则带来画面视点的改变。镜头的运动,使得观众能够通过画面从各个视点、各个角度、各种距离清晰地观察、拍摄对象的全貌和细节。其三,前两种运动形式的结合。拍摄主体的运动和镜头本身的运动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而这种结合又往往能够造成非同寻常的运动效果。通过二者运动方向的不同搭配,镜头的运动对于主体的运动态势能够起到强化或削弱的作用,这种强化或削弱,往往用于制造气氛、渲染情绪。而画面内外两种运动的组合,也往往被用作表现现实世界时间与空间运动的手段。

以上六种视觉元素,是电视视觉语言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电视画面除这六种视觉元素之外,还包括其他元素。而这六种元素之间也并非完全分离、孤立,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共同发生作用的。例如运动,就是同时与其他内容发生联系,运动的体现离不开其他各种视觉元素的共同作用。构图,也是以各种视觉元素的组合、共同作用为条件的。所有这些视觉元素,同其他各种视觉元素(如线条、质地等)一起,形成了电视艺术视觉语言的基本成分,它们的相互组合形成屏幕上的直观视觉形象,电视艺术的视觉思维正是以这些视觉形象作为基本的材料和工具。

二、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基本特点

视觉思维在电视艺术活动的不同环节上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涵义。在电视艺术创作活动中,视觉思维体现为通过组织电视艺术的视觉语言元素,创造屏幕视觉形象,以之再现客观世界、表现主观情感、创造艺术时空的过程;而在电视艺术接受活动中,视觉思维就是通过对屏幕视觉形象的认知,直接形成对其内在涵义理解的心理过程。屏幕视觉形象是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唯一表达途径和实现工具。因此,从对电视艺术视觉形象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如下特性:

(一)无限丰富的视觉形象,为电视艺术视觉思维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www.xing528.com)

基于电视艺术对现实世界进行精确再现的强大能力,电视艺术的视觉形象系统具备了传统艺术所难以达到的丰富性、生动性。不同于传统视觉艺术对事物瞬间状态的尽量逼真的再现,舞台艺术对有限时空中人的有限行为的摹仿,以及文学艺术和各种听觉艺术在想象中对视觉形象的塑造,电视艺术对视觉形象的再现是直观具体、丰富多样的。从内容上看,它可以涵盖客观现实世界和人的主观精神世界中的一切视觉形象,甚至还可以借助自己的先进技术手段,创造人类从未见过甚至根本无法预见的视觉形象;从形式上看,电视艺术对视觉形象的创造,可以借助对形象的时空存在特点进行直接、全面还原的方式,也可以借特定的技术手段更改现实视觉形象的存在特点和运动状态。

在电视艺术的视觉形象系统上进行的视觉思维,在思维的方式上与现实生活中酷似,而在材料的丰富性上又远远超过现实生活中的视觉思维,因此,它就不仅包含着人类普通视觉思维过程中的一切行为特点,事实上还因为它具备更多样的形象材料、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因而在内涵上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日常生活中的视觉思维。

(二)电视艺术视觉思维是在动态的视觉形象基础上进行的思维。

传统视觉艺术只能对现实世界某一凝固的时间点,事物的某种状态进行尽量逼真的再现,即使后来的摄影艺术,在对现实事物的再现上能够达到逼真的效果,这种再现的内容也只是事物的瞬间行为,是一种静止状态,建立在这种静止视觉形象基础上的视觉思维,是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中人们的动态视觉思维过程的。事实上,动态性始终是传统视觉艺术竭力追求的审美目标。我们在静态的视觉艺术中,可以看到种种运用倾斜的构图、伸展的线条等视觉元素,创造动态感的努力。连环画艺术本身,也可看作是传统艺术表现事物运动属性的一种方式。但所有这些静态艺术再现运动感觉的努力,都是间接的、简化的,甚至是虚幻的。只有在电影电视艺术中,运动才不仅作为表现对象的属性,更内在地成为艺术的根本存在方式。

与静态的视觉艺术不同,电视艺术中的视觉形象是以一种运动的状态存在。尽管电视屏幕上的每一帧画面都是静止的,画面之间的快速更替却造成了一种“真实的”运动感,电视艺术也因而成为了一种动态存在的艺术,具备了真实地再现人们对现实世界运动属性的感知经验的能力。这种真实再现具有两层涵义:第一,电视艺术可以对现实事物在时间与空间维度上的运动进行完整、真实的再现;第二,电视艺术是在运动的视点上,以不同的角度、位置对事物的运动状态进行再现。这样以运动的方式再现运动的世界,就使得电视艺术中的视觉形象具有了丰富的动态性。而以动态的视觉形象组织含意、进行表达,对动态的视觉形象进行直接的认知与理解,也就构成了电视艺术视觉思维活动的重要特点。这种由视觉感知的动态性所决定的视觉思维的动态性,成为电视艺术视觉思维不同于传统艺术视觉思维的一个重要特质。

(三)电视艺术的视觉形象系统存在于二维平面上,因此视觉思维也包含一些基本的平面视觉艺术原理。

尽管电视艺术中的视觉形象给人的视觉感受,几乎能够与人的现实视觉经验等同,但我们不可忽视一个简单的事实:电视艺术的视觉形象系统,也是存在于一个二维的平面上的,电视艺术中的三维空间世界,实际是在二维平面上塑造的“视觉幻景”。如果我们让连续运动的电视画面停止下来,那么我们会发现,每一帧静止的电视画面,实际就是一幅依照特定透视关系和大小比例构成的平面图画。这样的视觉形象存在方式,使得电视艺术又必须遵循平面视觉艺术在形象组合方式上的某些原则和规律,如画面构图的基本规则、画面内部形象的空间方位设置、配合物体纵深方位变化而采用的透视规律等,这些基本的视觉艺术原理,也成为电视艺术视觉思维过程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四)电视艺术通过视觉形象对现实时空进行的夸张、省略、逆序、反复等处理,创造了存在于电视屏幕上的新的视觉时空,对这一时空结构的把握,使得电视艺术的视觉思维具有了不同于日常生活视觉思维的新内涵。

电视艺术作为一种艺术活动,不可能完全客观地记录现实世界的一切运动,它必然通过自己特定的视听语言方式,对现实时空的长度、顺序等进行人为处理,改变现实时空的存在方式,以适应艺术表达的特定需要。电视艺术通过视觉形象对现实时空的改变,依据的是现实生活的逻辑和人的视觉接受心理。这种改变,创造出了电视艺术特有的视觉时空。

事实上,在人类许多艺术中,都有改变现实时间的自然流动方式和空间运动的过程的类似实践,而每一种艺术的时空处理手段又都是取决于自己的艺术存在方式和语言方式的。例如,戏剧艺术中,通过幕与幕之间的转换,通过舞台上人物的形体动作,实现时间的跨越和空间的转换;小说艺术中,则以语言自由随意地描述时间与空间的变更。就连在连环画艺术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艺术重新结构时空的努力。连环画所表现的,实际只是事件过程中人类一系列的动作、行为的高峰点,而接受者看到动作的高峰点,会依据生活经验,自动在头脑中生成一个关于此事件完整过程的印象。这些传统的艺术方式在跨越时空的艺术表达方面,在时空结构的重组方面,都对人们的艺术审美心理进行了培养。

电视艺术由于在时空结构的重组上具有充分的自由,这种时空结构又直接作用于人的视觉审美心理,因此电视艺术以视觉的方式对时间与空间进行的扩展或省略表现、对艺术中视觉时空概念的拓展,相比于其他艺术来说是更深刻、更直接的。在对电视艺术的视觉时空进行感知、理解与适应的过程中,人类的视觉思维也得到了更新和改变。

(五)电视艺术的视觉思维受听觉形象的影响。

在传统视觉艺术活动中,视觉形象是唯一的形象类型,视觉思维也就成为唯一的思维方式。而电视艺术综合视听的存在方式,则带来了视觉与听觉两套形象系统,而由于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各种感觉往往是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在电视艺术活动中,对视觉形象的认识是同对听觉形象的认识同时进行的,与这种形象特性相适应,视觉思维与听觉思维在电视艺术中是共同存在的。这种共同存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两种思维方式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依照电视艺术视听形象具体结合方式的差异,听觉形象也会对视觉思维起到不同的作用,或者简化视觉思维的过程,或者让视觉思维过程更加繁复。这样,在视听综合电视艺术中的视觉思维活动,就经常因为听觉形象因素的介入而具备新的内容。

例如,声音的介入,往往能辅助画面表现时间与空间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视觉画面的感知,就必然受到声音形象的影响。再如,有些声音形象本身能够引起视听联觉,声音的刺激有时会在主体头脑中自动生成视觉形象,这种由声音的刺激形成的视觉幻像,同人们视觉系统直接感受到的视觉形象,共同成为视觉思维的材料。还有,具有渲染情绪功能的声音形象,往往会提高画面中色彩、光线等视觉形象的情绪饱和度,因此,在声音与色彩、光线等视觉形象共同存在于同一镜头、构成情绪的叠加时,对视觉形象的感知就难免会受到声音情绪饱和度的影响。这些例子,都说明了作为听觉因素的声音形象,对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的影响和改变。

电视艺术对现实世界进行视觉再现和对幻想世界进行视觉虚拟的能力,使得它具有了较其他艺术更为丰富、生动的视觉形象系统,从而也就使得视觉思维在电视艺术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从以上对电视艺术视觉思维特性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电视艺术视觉形象的特点是决定它的视觉思维特性的最直接的因素,而视觉形象的存在方式、组织特点,又是由电视艺术媒介物的存在方式和材料特点决定的。因此,电视艺术中视觉思维的特点和规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电视艺术媒体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而符合了电视媒体的本质特征,也就符合了电视艺术根本艺术特性的规定。

【注释】

(1)(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视觉思维》,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427页。

(2)(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著:《视觉思维》,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

(3)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0页。

(4)[法]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8页。

(5)以上象形文字来源于伍蠡甫著《中国画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1页。

(6)(唐)王维:《使至塞上》

(7)(唐)杜审言:《登襄阳城》。

(8)(唐)柳宗元:《江雪》。

(9)[匈]贝拉·巴拉兹:《电影美学》,中国电影出版社1986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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