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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涉嫌侵权?荣宝斋拍卖问题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上,原告覃绍殷要求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004年3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赵静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同时被告辩称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拍卖公司,其拍卖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的。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合议庭认为拍卖品《红旗》一画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弄清本案的关键,限期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承诺庭后提供。

张冠李戴涉嫌侵权?荣宝斋拍卖问题

拍卖我画,标署他名。侵权诉讼,是否成立?

原告:贾绍殷

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3目

广西民族书画院副院长、壮族著名画家覃绍殷,认为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2002年秋季拍卖会上,有一幅编号为549号的拍品《红旗一举山河变》,是自己30年前被“国家收藏”的绘画作品《通途劈上彩云间》,遂将拍卖方荣宝斋旗下的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庭上,原告覃绍殷要求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是依法成立的拍卖公司,其拍卖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的。由于《红旗》作品没有署名,原告不能认定《红旗》就是《通途》。原告既不是拍卖委托人,也不是买受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现在开庭

旁白:原告覃绍殷,广西民族书画院副院长、壮族著名画家,因认为自己30年前参展的绘画作品——《通途劈上彩云间》,被署上他人名字拍卖,将拍卖方、荣宝斋旗下的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2004年3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赵静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年近七十的原告覃绍殷先生没有到庭,委托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代理诉讼。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委托公司办公室主任王为、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全忠代理出庭应诉。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

原告代理人:首先说我们的诉请。第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提供拍卖该画的委托人、买受人。第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第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费。

旁白:原告代理人诉称,1972年,北京举行了一次“纪念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30周年全国美术展览”,覃绍殷先生以建设枝柳铁路热火朝天的场面为背景,精心绘制的一幅名为《通途劈上彩云间》的中国画送往北京参展。当时,因为时代背景覃绍殷没有在该画上署名,该画实际署名为“桂林市专业、业余美术工作者集体创作”。参展完毕该画没有退回,事后被告知他的作品被国家收藏。同年11月,人民美术出版社以单张年画形式出版了该画。

原告代理人:2002年12月,被告在昆仑饭店举办了2002年秋季拍卖会预展,其中有一幅作品名字叫做《经旗一举山河变》,标签上写的是黄秋园早期作品。当时正在现场的桂林画院的院长当场向工作人员反映说这幅画不是黄秋园的作品。

旁白:原告覃绍殷的代理人诉称,2002年12月,在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京举办2002年秋季拍卖会时,将原告覃绍殷30年前的旧作《通途劈上彩云间》改名为《红旗一举山河变》,并署上已故画家黄秋园的名字进行了拍卖。一幅被国家收藏的画,30年后却出现在拍卖会上,并且绘画名称也由《通途》变作《红旗》,作者姓名被标署成黄秋园,原告覃绍殷难以接受。

原告代理人:他的精神遭到很大伤害。因为原告本身是一个闽南派的画家,在闽南画家中也是领军性的人物,他的名字以如此低廉的价格被拍卖,给他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他大病一场。原告认为,原告是《通途劈上彩云间》的惟一作者,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业内知情人告知这幅画是原告的作品以后仍然进行拍卖,与他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和绘编权。

旁白:原告覃绍殷要求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纵观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通途》的作者是否拥有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和绘编权。

旁白: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通途》一画的作者到底是谁,是一个悬念,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有许多疑点。

被告代理人:通途的作者是桂林市专业、业余美术工作者集体创作,和李起红、潘贵新的说法是不一样的,在不能排除是个人作品或其他集体画家共同创作之前,《通途》的作者是否一定是原告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黄秋园先生于1979年去世,黄秋园的后人是否清楚这件事情?他调查过没有?原告应就该问题进行举证,否则就是对黄秋园名誉权的损害。原告是如何核对的?通途的原件已被国家收藏了三十年,三十年中原告见过原件几次?在未对原画仔细审核、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这就是其原著?

旁白: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覃绍殷根本没有看过《红旗》一画的原件,就认为《红旗》与《通途》是同一件作品,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被告辩称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拍卖公司,其拍卖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的。由于《红旗》作品没有署名,又是普通画作,因此,拍卖公司在拍卖前不可能对该画进行鉴定,也无法鉴定。原告在被告拍卖红旗一画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既不是委托人,也不是买受人,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根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审判长:下面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旁白:原告的证据包括:桂林文学艺术联合会的证明、广西美术家协会的证明、桂林画院院长张复兴以及盘桂兴、黄旭廷等人的书面证言,以及1979年7月27日的《人民日报》和被告2002年秋季拍卖会图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覃绍殷为资深画家,《通途》一画为原告覃绍殷所画。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合议庭认为拍卖品《红旗》一画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弄清本案的关键,限期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承诺庭后提供。审判长宣布休庭。

2004年7月8日下午,法庭继续开庭。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依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而原告在法庭的要求下又补交了四份证据,其中一份是已故画家黄秋园的儿子黄良凯所写的关于被告拍卖画《红旗一举山河遍》不是其父所作的证言,被告立即表示异议。

被告:我们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并没有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在庭审前已经提供了证据,所以这次提供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我认为在程序上不应该当庭出示。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焦点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原告是不是享有其主张的权利。第二被告作为拍卖商来说自己拍卖的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是不是一致的,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了?

原告:原告是本案所涉著名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的公认作者,享有该幅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的《通途劈上彩云间》是被告以黄秋园先生的画来拍卖的,他具有主观的过错,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国家有明文规定,拍卖名家的作品必须有鉴定证书,但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

被告:你要证明我们侵权,首先必须证明你有这个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证明义务毫无疑问应该是原告方的。我们根据拍卖法不能够提供委托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这是拍卖的惯例。原告不是拍卖过程中的参与人,对我们的拍卖行为没有任何的指责权利,原告应该先证明我们卖的画就是72年其参展的画,应该有国家收藏部门的认可。第二,国家收藏的画到底在什么地方,原告应该先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从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来看,恰恰证明了这幅画是集体创作,我们不能同意原告将集体创作视为个人创作,并且对我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们将保留对原告另行起诉的权利。(www.xing528.com)

审判长:原告对此发表一下你们的意见。

原告:黄秋园先生的作品是受国家文物局专门保护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应当在经拍卖人住所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保密的前提是委托人或买受人要求而不是拍卖公司的权利。

被告:我们拍卖行为是否合法,你作为一个公民可以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而跟本案的审理没有关系。这幅画的下落应该向国家收藏部门查询,责任不在我们。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的陈述。

在最后的陈述中原、被告一方面坚持自己的辩论意见,一方面又表示愿意在庭下进行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

记者笔记

在本案庭审中,合议庭认为,既然原告方对被告权利提出了质疑,被告就有义务解释其权利的合法来源,这样才能排除被告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是,对于合议庭的建议,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表示难以接受。

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王为:(038)如果要求我们提供委托人的情况,那是完全另外一个事情,等于案子都改变了。如果你去诉委托人,那我们可以这样做,还可以提供这样一些证据。但你现在是诉我们侵权,我们明明没有侵权,你非要诉我们侵权,那对不起,你先证明这一点,我们在哪儿侵权了?(24秒)

王为先生坚持认为,侵权诉讼应当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如果举不出证据证明《红旗》就是《通途》、《红旗》不是黄秋园作品,那么,原告的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

王为:何况,从我们公司来说,我要申明的就是我们所有的程序都是合法的,我们每一件拍品,每一次都要上报文物局鉴定批准。我的批准文书都在手里。

记者:你们拍卖的《红旗》这幅画也是经过了这些手续是吧?

王为:对。都经过了这些手续。

王为先生说,他们拍卖画品时,都要对这些标的物,特别是一些大名家的绘画作品进行审查。

王为:行业的审查当然是有,如果是大名家,谁都知道的名家,肯定是会有的。

记者:那么覃绍殷先生你们认为他是著名画家吗?

王为:算不上,原来都没有听说过。

以上是被告方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的观点。记者同时也拨通了年近七旬的广西老人覃绍殷先生的电话。

记者:怎么能确定拍卖公司拍卖的《红旗》一画,就是《通途》这幅画呢?

覃绍殷:他出版的那个图录是和我的作品出版的那个图一模一样。这幅画就是我画的。这是肯定的…

覃绍殷先生地方口音很重。他说,他画这幅画用了一个多月。但在文革那个特殊时期,是不允许标榜自我的,因此,画上没有署他的名字。

覃绍殷:在当时广西美术界,没有一个人不知道这幅画。我的画风,我是岭南派…

作为我国著名画家关山月、黎雄才的学生,覃绍殷先生说,他的画风和黄秋园完全不一样。黄秋园画的是古代的画,黄秋园没有画过反映工农兵题材的作品。说到这次打官司。

覃绍殷先生说,他本不想打官司。他说,30年前告诉他,说参展的画被国家收藏,他没有意见。再说,现在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城楼、毛主席纪念堂等许多地方,都有他的画作。

覃绍殷先生说,捐献给国家他没有意见,但被个人拿去拍卖他不能答应。

案件追踪

2004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北京荣宝拍卖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覃绍殷对该画享有的署名权。判决被告在《光明日报》上更正对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的错误署名,向原告覃绍殷公开致歉。但法院同时驳回了覃绍殷要求荣宝拍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2005年1月,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又出了一档与本案相类似的情况:在“荣宝2005年迎春书画拍卖会”上,一幅作品被标成著名画家韩美林的作品准备拍卖。

韩美林先生得知后表示将保留对侵权者追究责任的权利。韩先生的律师说,1月中旬举办的“荣宝2005年迎春书画拍卖会”上,将有韩先生的一幅“大画”要被拍卖。韩先生随后从荣宝艺术品拍卖的预展网站上看到,这幅名为“八骏图”的作品,根本不是自己所画。为此,韩先生委托律师向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发去律师函。拍卖会主办方撤拍了争议作品。韩先生要求主办方提供委托拍卖“八骏图”人的相关信息,经便进一步打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8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范红萍,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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