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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苏丹投资保护协定进入第二期,主营领域为石油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在苏丹投资的主要领域是石油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中国同苏丹签署的该投资保护协定进入第二期。

中国与苏丹投资保护协定进入第二期,主营领域为石油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26.7 中国与苏丹的投资关系

26.7.1 相互投资概况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在苏丹直接投资累计达到5.64亿美元。2010年中国对苏丹直接投资额为1.76亿美元。中国在苏丹投资的主要领域石油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1996年11月,中石油参加了苏丹石油开发的国际招标,并最终获得了在苏丹南部穆格莱德盆地几个区块的石油勘探权。1997年,苏丹石油公司与中石油及马来西亚、加拿大石油公司共同组建了四方联合体共同开发苏丹油田。中石油建成了一个大型油田,完成了全长1 540多公里的输油管线铺设工作,并于1999年正式出口原油。目前,中国中石油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参与苏丹3/7区、1/2/4区、6区等5个上游投资项目和喀土穆炼油厂等3个下游投资项目。苏丹在中国投资金额甚少。

26.7.2 国家间的投资协定

1997年5月30 日中国和苏丹共和国签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根据协定,有效期为10年,但到期前一年如没有单方面要求终止协定,将继续有效。目前中国同苏丹签署的该投资保护协定进入第二期。

根据协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前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做出必要的委任。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但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1)

除以上“投资保护协定外”,中国同苏丹政府间还成立有经贸混委会,迄今召开过9届会议。(www.xing528.com)

26.7.3 未来投资合作趋势

近年来中国同苏丹的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基于苏丹政府重视同中国的合作,双方政治经济领域合作互信程度日益加深,中国不仅重视在苏丹能源矿产、加工制造业方面的投资,同时也重视包括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一方面,中国对苏丹投资的不断增加,增加了苏丹经济增长的活力,促进了苏丹经济发展。从苏丹资源禀赋来看,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苏丹境内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都很丰富,这是苏丹未来吸引外资的重要有利条件。

未来合作前景广泛。受近年来苏丹蓬勃发展的石油工业的带动,苏丹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在政府财政收支不断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在各领域的发展规划。为此,当前苏丹处于投资活力较为旺盛的时期。在农业畜牧业、石油、化工、加工制造业以及包括供水、供电、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都存在较大的投资机会。此外,受经济增长影响,传统服务业和电信金融服务业也发展较快。此外,作为最不发达国家,尽管苏丹当前因达尔富尔问题受到西方国家的制裁,但作为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的对象,国际社会对苏丹的援助仍将是长期的。因此,随着苏丹国内问题的逐步解决,苏丹国内农业、基建、服务、工业等各部门的发展,将为外资的进入提供广阔的天地。

【注释】

(1)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136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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