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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速农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并完善市场稳定措施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5月1日,国务院宣布提高对城镇居民口粮、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价格,其中粮价提高67%、油价提高170%;1992年4月1日,国务院再次宣布提高对城镇居民口粮的销售价,粮价又提高44%。这两次提价,对于缩小粮油的购销价格倒挂程度、对于减少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经营的政策性亏损、对于抑制市场粮油价格的进一步下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所发生的这个转折,实际上是提出了加速实现对农产品供求调节的市场化要求。

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速农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并完善市场稳定措施

1989—1991年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4.6%,一些主要农产品的商品量,增长幅度很大,按社会收购量计,这三年中,粮、棉、油平均每年分别增长4.4%、11.9%和6.5%,猪、蛋、水产品平均每年分别增长6.9%、11.1%和14.2%。农产品的供给情况如此之好,但农民的实际收入增长情况却很不好。上述这三年中,农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每年仅增长0.7%,处于徘徊和停滞状态。而且,这还是全国的平均情况,如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则有相当部分地区,农民的收入实际是下降的。如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入比上年增长2%,但有8个省区(晋、内蒙古、吉、黑、苏、皖、鄂、青)农民当年收入的绝对额就低于上年,另有6个省区(湘、桂、陕、甘、宁、新)农民当年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低于当地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上涨幅度,因而实际收入也是负增长。这样,1991年,全国差不多有一半省区农民的实际纯收入是下降的。1992年,农民的收入状况似乎略有好转,全国平均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入比上年增长5.8%。但是1992年农民收入增长的动因,主要在于乡镇企业而并不在于农业。而乡镇企业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大大高于农业。因此,主要由乡镇企业高速增长所推动的1992年的农民收入增长,实际上就隐藏着更大的地区差异。这种收入增长,对于集中生产粮、棉、油的基本农区来说,并不可能有真正的得益。不难看出,在过去的三四年中,我国农业上出现的突出问题,并不是那种以前经常困扰我们的基本农产品的供给不足,而是在基本农产品供给持续增长背景下的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的徘徊。从这一矛盾的性质来看,可以认为,当前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实际上是农民的困境。

什么原因导致农产品供给增长而农民实际收入增长徘徊呢?直接的原因当然是价格。近三四年来,“谷贱伤农”的现象确实是不容讳言的,农价持续低落,是近几年来农民面临的一大困惑。与1989年相比,1991年的粮食、畜禽产品的社会收购价格指数,分别下降12.5和10.1个百分点,因此,农民增售农产品不能相应地带来收入的增长。而与此同时,农村工业品的零售价格指数,却仍在持续上涨。1989年,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的涨幅,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的涨幅高3.7个百分点,1990年又高8.1个百分点,1991年继续高出5个百分点。因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的逆向变化,这三年中,农民减收增支,净损失收入约640亿元。

必须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政府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制止农价暴跌,是做了很大努力的。1990年秋,国务院宣布,对粮食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同时还宣布,建立粮食专项贮备制度,并下达了当年多收150多亿公斤专项贮备粮的指标。这是两项在我国首次实行的新制度,对于缓解农民卖粮难、制止市场粮价的急剧下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91年5月1日,国务院宣布提高对城镇居民口粮、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价格,其中粮价提高67%、油价提高170%;1992年4月1日,国务院再次宣布提高对城镇居民口粮的销售价,粮价又提高44%。这两次提价,对于缩小粮油的购销价格倒挂程度、对于减少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经营的政策性亏损、对于抑制市场粮油价格的进一步下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政府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其经济代价是极为高昂的,并且农价也并未因此而出现明显的回升趋势。如1992年底的粮价,除玉米比年初回升外,大米小麦的集市价,比年初又分别下降4.5%和2.7%。

我国人均占有的农业自然资源相当稀少。因此,就中长期而言,对我国基本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决不能掉以轻心,而必须持极为谨慎的态度。但也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近三四年来,农产品确实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农民卖粮难,农价持续低落,社会库存量不断增加,仓容爆满,商业部门收不进、销不出,资金大量积压,银行“挂帐”增加。这些现象的持续存在,确实表明我国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农产品供求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已从原来那种供给数量不足、需求无法选择条件下的数量问题,转化为供给与需求之间因品种和品质不对称而形成的结构问题。应该说,在我国这样的人均农业资源条件下,农产品的供给能在数量上满足需求,本身就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成就。但是,基本解决数量问题之后,供求之间的结构矛盾必然日渐突出。在供求矛盾从数量向结构转化的阶段,一方面是波动难以避免,但更主要的另一方面,则是调控供求的观念、方式和手段,也必须发生重大的转折,否则,就很难解除波动。显然,农产品在供求之间的数量矛盾,计划调控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统购统销即是一例;但是,农产品在供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计划调控则很难有用武之地,因为,面对多样化的生产和需求,只有让供求双方通过市场作自主交换,才能使它们达到平衡,而计划显然是无法达到这样的细微层次的调控的。因此,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所发生的这个转折,实际上是提出了加速实现对农产品供求调节的市场化要求。我国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中的另一个复杂之处,就在于:为满足需求水平的提高,不仅要求农产品品种的多样化,而且要求农产品品质的高度化。我国农产品供给结构的变化,实际上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从统购统销开始,到以粮为纲的提出,这是一个农产品供给的品种结构不断趋向单一化的过程;而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产品供给的品种结构,又逐渐地走向了多样化。因此,我们目前面临的农产品供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主要并不是品种结构的矛盾,而是品质结构的矛盾。应该说,农产品供求之间的品种结构的矛盾,属于一种层次较低的矛盾,是农业经营者根据现时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能够迅速调整的矛盾。但正因为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是供求之间的品质矛盾,因此,单靠细小的农户自身,就很难解决这个层次较高的矛盾。实际上,自1989年以来,农民根据市场的供求和价格变动,在农产品品种结构的调整上,反应一直是相当敏捷的。1985—1988年,由于粮食生产持续处于徘徊状态,社会粮食库存总计减少了相当于当时两个月的社会消费量,致使1988年的市场粮价达到了历史的巅峰,比1984年上涨37.7%,比上年上涨14.6%,这导致了1989年粮食生产的迅速回升,总产量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但与此同时,1989年棉、油、糖、麻等其他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却不同程度地都比上年下降。到了1990年,粮、棉、油、糖全面增产;而1991年,粮食减产2.5%。棉、油、糖则继续增产。这三年间,农产品的品种结构调整,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品种结构的调整,对于抑制农价下跌的颓势,几乎是无济于事。1991年农产品社会收购混合平均价(当年价格,未扣除物价因素)中,既低于1990年、也低于1989年的品种,有粮食、肥猪、菜牛、鲜蛋、大麻苎麻、蚕茧、羊毛、羊绒等;低于1990年的有苹果柑橘;虽略高于1990年,但仍低于1989年的有菜羊、绵羊皮、水产品;而棉和油的社会收购混合平均价,1991年也只比上年分别高2.1和1.6个百分点,均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如此普遍的农产品价格低落,实际上表明,在目前的供求关系下,单纯的农产品品种结构的调整已无多大的余地,正如农民叹息的那样:“种什么什么多,种什么什么赔”,就是这种格局的写照。由此也证明,农产品供求矛盾的焦点,确实在于品质结构的转换。(www.xing528.com)

农产品品质结构的高度化,是引导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枢纽。把握住已经出现的品质结构转化的机会,就可能促使我国农业的发展跨上一个新的台阶,而调控不当,失去了这个实现品质结构转化的机会,那么农产品供求关系中的数量矛盾,就会重新来困扰我们,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就会被迟滞。国务院于1992年夏召开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会议,正是基于这一机遇的出现。但是,实现农产品品质结构的高度化,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进步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促进技术进步的经济体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农民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他们是充分懂得比较利益的原则的。因此,农产品品质结构的高度化,只有建立在使农民增加实惠的基础上,才具有可行性。而农产品品质的孰优孰劣,是只有市场而绝非计划所能作出评价的。事实上,在目前这种农产品计划与市场收购双轨并行的情况下,计划收购到的从来就是相对的劣质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不改革农产品的计划购销体制,不放手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就不可能解决农产品提高品质的问题。因此,追求优质、高效、高产农业,从本质来说,就是追求市场经济体制。

但是,放手引入市场调节机制,绝不等于政府可以对农业和农产品市场放手不管。如果仅仅是出于甩掉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补贴包袱的目的,而在产品供过于求、农价低落的困难时期,不设任何保护措施地“放开购销和价格、把农民推向市场”,那无异于让农民去单独承担已成现实的市场风险,那就不仅追求不到农产品品质的高度化,就连低质农产品的供给量,也会在不远的将来骤然减少。因此,一手引入市场机制,一手完善农产品市场安定和保护农业的措施,是各级政府所面临的解决农业问题的当务之急。

完善农产品市场安定和保护农业的措施,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工作,主要包括:改革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完善农产品的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供求关系定价的机制;建立农产品风险基金,完善政府吞吐调节农产品市场被动的机构和手段,逐步形成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的购销调存系统;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育农民自己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建立有效的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用工业和农业技术进步的投资,扶持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改革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制度、发展农业保险事业等等。但是,平抑市场波动的能力和对农业的保护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综合国力和政府的财力。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众多的国家里,在短期内,显然不能对政府安定农产品市场和保护农业的能力期望过高。在现实生活中,对待农业,政府更为关心的总是基本农产品供给的稳定和增长,因为这关系到市场的安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而农民更为关心的总是自身收入的增长,因为这是他们的切身利益之所在。而政府的愿望能否实现,实际上是取决于农民的愿望能否实现的。但是,9亿多农村人口,如果单纯地依靠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措施来实现其收入的增长,那显然是超出了政府财力的负荷的。因此,要使政府的目标与农民的追求相一致,除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问题必须认真考虑:其一是努力加快农业的技术进步,使科技这个第一生产力,给农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其二是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调整资源配置的格局。我国的农业部门,投入了约占全社会60%的劳动者,而创造的国民收入却只占各部门总额的1/3,不改变这种局面,不为现有的农村劳动者创造更多的与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机会,要想持续、稳定地提高农民的收入,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就难以实现农业的技术进步和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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