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

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应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③增值税业务的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

1.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与取得货物或劳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差额。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核算

(1)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的计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当期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是含税销售额,必须将其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税率分为13%、9%、6%和零税率

关于进项税额能否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包括:

a)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如用于生产税率为9%的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d)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所付运输费用,取得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e)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成了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购进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②账户设置。

增值税应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减免税款”“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设置专栏。本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③增值税业务的核算。

a)进项税额。

国内采购货物,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

进口货物,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进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委托加工物质”“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购进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实行分年抵扣。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中抵扣。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时,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60%作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作为自本月起第13 个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上述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下年度同月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9-18】2018年7月10日,某公司购进一幢简易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 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该办公楼2018年7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000 ×60%=60 000(元)

2019年7月允许抵扣剩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例9-19】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70 000 元,增值税9 100元,同时取得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1 000 元、增值税90 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9-20】企业购进一批免税的农产品作为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00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000 ×9%=9 000(元)

【例9-2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13 000 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b)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已单独确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其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一并处理。

【例9-22】20 ×9年7月10日,库存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损失,材料实际成本为30 000元,原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为3 900 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www.xing528.com)

【例9-23】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该轮椅为免税产品,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 000 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30 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例9-24】某企业因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 000 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2 600 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例9-25】某企业本月在产品A 由于发生盗窃案件损失50 件,在产品A 每件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等共计30 元,该产品已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担全部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c)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取得的收益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对外捐赠等,会计上按照货物成本转账,税收上应视同销售货物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9-26】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 000 元,增值税13 000 元,专业发票等结算凭证已交给购货方,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9-27】企业对外捐赠A 产品一批,账面成本60 000 元,售价75 000 元,该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d)出口退税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零税率,即出口货物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销项税,但企业在购进这些货物或生产这些货物采购原材料时已支付了进项税,对于已支付的进项税应由税务机关退还企业。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额。

【例9-28】企业出口A 产品1 000 件,价款折合人民币为40 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出口A 产品所耗原材料为20 000 元,其进项税额为2 600 元,根据有关凭证申报退税,应退回税款为1 800 元,允许企业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出口A 产品所耗原材料未退回的进项税额800 元,计入销售成本。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e)已交增值税。

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本月应交纳的增值税。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例9-29】企业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发生额为38 250 元,借方发生额为23 770 元,本月应交的增值税税额为14 480 元,用银行存款交纳10 480 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f)结转应交未交或多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增值税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转出,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例9-30】如前例企业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4 480 元,已交10 480 元,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为4 000 元,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小规模纳税人。

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概述。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②应交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采用简易征收办法,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应交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③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a)账户设置。

b)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化的方法核算,即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无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在销售货物时,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例9-31】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20 000 元,增值税2 600 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销售A 产品一批,含税价款为51 500 元,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3)“营改增”企业增值税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 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具体会计处理与进口货物或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一致。

【例9-32】20 ×9年7月,福建A 物流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业务不含税收入1 000 000 元,物流辅助业务不含税收入1 000 000 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 公司承接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8 000 元。A 企业运输车辆加油取得甲石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52 000 元。修理运输车辆取得乙汽车修理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 元。

①A 企业确认交通运输业务收入时。

②A 企业确认物流辅助业务收入时。

③A 企业取得B 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④A 企业取得石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⑤A 企业取得汽车修理厂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