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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造完善自由贸易港:开放基础设施、搭建外贸通道、融入一带一路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港的海关、口岸以及大型机场、铁路枢纽和交通大通道等开放基础设施,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突出对外开放通道建设,有效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与北部湾城市群等国家重大战略布局。

如何打造完善自由贸易港:开放基础设施、搭建外贸通道、融入一带一路

1.加大开放力度,放松自由贸易市场准入

进一步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差异化负面清单模式,进一步建立稳定、透明、统一、内外一致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比较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突出特色、差异竞争的负面清单,在文化教育医疗领域实施更大力度的“定点、定向”开放。进一步完善准入后开放政策落实机制,推动准入后企业顺利开展相应业务,避免“玻璃门”和“大门开放、小门没开”等现象对业务开展造成阻碍。加强准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服务,不断提升外商投资的开放度、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全流程管理水平。

2.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聚焦现代政府治理、双向投资管理、金融开放创新、协同开放等重点领域,对标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自由贸易港,对接世界银行指标体系,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宜的管理体制。深化“审批不见面”“仅跑一次”改革,推行重大项目“管家式”“保姆式”全链条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国际营商环境新标杆。深入推进改革攻坚,重点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合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升级叠加增值服务,深化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探索形成由我国主导的国际物流与贸易新规则,提升对外投资贸易竞争力。推动“多评合一”“多规合一”,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3.整合各类开放平台载体,加强与重大战略对接合作

紧扣自由贸易港建设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加强平台支撑力度,加大对自由贸易港设立、升级和纳入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临空经济示范区等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效解决平台支撑不足问题,将自由贸易港打造成内涵丰富、功能完善、平台齐备的改革开放创新高地。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港的海关、口岸以及大型机场、铁路枢纽和交通大通道等开放基础设施,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突出对外开放通道建设,有效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与北部湾城市群等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加强联系太平洋印度洋海上航行建设和海洋经济合作,有效统筹“中日韩+”和中国—东盟合作等区域合作战略,打造亚洲经济板块“东进西牵、南下北上”的十字路口。加快国际航空干线网络全球覆盖,大力发展国际通程中转联运航线,加快构建国际航空客货运战略大通道。

4.增强法治体系创新力度,完善自由贸易港法治基础

借鉴新加坡、巴拿马立法经验,加快制定颁布《自由贸易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自由贸易港定位、功能、管理体制、优惠制度、监管制度等制定全面的规定。完善市场经济立法,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权益。加强自由贸易港法治探索,积极推动国际仲裁引入和与英美法系的融合,探索采用英美法系用案例判决来补充法律制度。加强自由贸易港改革创新的法治保障力度,与全国人大和司法部等机构开展有效合作,针对自由贸易港发展建设中遇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事项,研究通过授权或暂停相关条款实施等方式给予解决,加强对自由贸易港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开放方面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支持力度,为改革创新扫清障碍。推动自由贸易港法定机构改革试点,邀请港澳台同胞及相关国家参与法规条例制定讨论,设计科学合理的组织治理架构,推动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的有效开展和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专栏5-1 法定机构的改革意义

法定机构是根据立法而成立并受有关机构条例监管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其设立是为了应对具有公共服务性质、但政府提供有无效率或者不方便(比如对服务收费)、交由市场做不好的事务,具有依法运作、独立运行、效率较高、公开透明等优点。

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和很多自由贸易港均采用成立法定机构作为理顺政府市场关系、推进法治改革的重要手段,该模式开始于20世纪中叶的英国,之后美国、法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采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此有不同的称呼,比如美国称“独立机构”,法国称“独立行政机构”,英国称“执行机构”,日本称“独立行政法人”,而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均称其为“法定机构”。近年来,我国相继开展了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比如在深圳前海佛山顺德、广州南沙等地的法定机构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www.xing528.com)

从运作模式来看,法定机构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和优势。

一是依法设立。法定机构是基于政府新职能、新任务的特定需求,根据专门法律成立的。每个法定机构都对应一个专门的法律条例,明确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职责、经费来源、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任免、管理架构、监督机制、与相关政府部门关系边界等内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是独立运作。法定机构享有法定事权,在特定的法律规定框架下,法定机构可以相对独立运作,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政府部门的干涉和制约,但需要接受政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规范治理。法定机构一般由理事会、管理层、执行层组成,是依据政府实际需要而设立,赋予了其特殊的任务、职责、运作模式。

四是灵活高效。法定机构实行理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执行的企业化运作体制,经费来源多元化,可以采取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或服务收费等形式获得,机构人员种类多样,机构内部有议员、公务员、行业带头人、企业家学者,还有自主聘用人员,具有“企业化运作方式”的高效率优势。

参考资料:

[1]王秉安.设立法定机构:平潭台湾区域对接的路径选择[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3(3):1-5.

[2]张紧跟,黄云振.法定机构为何难以去行政化:以深圳前海管理局为例[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8(6):65-73.

(执笔人:原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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