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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探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实现上述目标,欧委会提出《设立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法规》草案,并制定以下具体措施。2019年1月,欧洲议会以高票通过提案,支持设立外国投资审查制度,以协调成员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保护欧洲的战略技术和基础设施。欧委会将对关键部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破坏欧洲利益发表意见。只要三分之一的欧盟成员国表示担忧并要求欧盟国家合作,欧委会就有义务启动审查。

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探析

欧盟对外资整体持欢迎态度,准入门槛较低。欧盟成员国当中,设有外资审查制度的有11个国家,分别是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法国、拉脱维亚、立陶宛、意大利、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各自的审查范围和程序标准也并不统一。

近年来,欧盟一方面在高新技术领域与美国的差距越来越大,一方面在传统中高端制造行业又面临新兴经济体的追赶,竞争优势缩小,再加上中国企业加大对欧盟制造业、金融业、科研技术服务业的投资并购,使得欧盟“危机感”上升,担心欧洲企业高技术被窃取,丧失产业竞争力。

2017年2月,德、法、意三国联合致信欧委会,要求欧盟通过立法干预“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高科技企业的行为。7月,德国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九次修正案,将国家安全审查范围扩大至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公开收紧外国投资政策。迫于各种压力,9月13日,欧委会主席容克在欧洲议会发表《盟情咨文》,建议欧盟新设外资审查框架制度,争取所谓的第三国对等开放,为欧洲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欧委会随即发布《制定平衡和进步的贸易政策以驾驭全球化》和《欢迎外国投资、维护核心利益》两份政策文件以及相关的法规建议草案。

在《欢迎外国投资、维护核心利益》通讯文件中,欧委会提出设立外资审查制度的五大目标。一是在不影响成员国权力的情况下,建立一个针对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外资审查法律框架,明确提出评估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非穷尽要素清单,同时确定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程序框架,包括透明度和采取救济措施的可能性。二是审查有关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外国投资时,为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欧委会之间的紧密合作提供便利,如加强信息交换。如果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投资可能影响到另一个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秩序时,应建立跨成员国合作机制。三是加强可能对安全或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的透明度;四是有效处理相关的外国直接投资案件;五是防止成员国规避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提案保留了成员国在外资管理上的灵活性。(www.xing528.com)

为实现上述目标,欧委会提出《设立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法规》草案,并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是深入分析欧盟吸引外资情况,主要关注能源航空交通等战略性行业以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数据等资产。尤其是当投资者为第三国国有、或受国家控制、或享受大量国家补贴的企业时,上述行业和资产的控制权可能触发针对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关切。通过与成员国合作,欧委会将收集详细数据,分析趋势并评估投资影响。二是成立外资协调工作组,由成员国代表组成,职能涵盖外资审查法规草案中涉及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和资产的战略性影响、投资动机、融资来源、补贴与公平竞争等问题。

2019年1月,欧洲议会以高票通过提案,支持设立外国投资审查制度,以协调成员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保护欧洲的战略技术和基础设施。欧委会将对关键部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破坏欧洲利益发表意见。通过的议案不仅将关键部门从能源、交通、航空、通信人工智能等战略领域扩大到卫生、金融、纳米技术、媒体、电池和食品供应等,而且更为严格。只要三分之一的欧盟成员国表示担忧并要求欧盟国家合作,欧委会就有义务启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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