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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社会到社区社会——社区化的趋势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试图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解决农村社会公共问题,建立新的社会联系,促进农村社会团结。在原有村委会下辖地,根据“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组建社区,设立社区理事会,主要功能是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社区”与其他社会单位不同,特别强调共同体。

从家庭社会到社区社会——社区化的趋势

生产方式来看,农村改革后的家庭经营与历史上的生产组织形式相类似。家庭不仅重新成为经营单位,而且是基本的政治社会生活单位。但与历史上的个体经济时代不同,农民的社会生活内容和需要大大丰富了。单个的家庭难以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也远远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因此,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政府在农民自发创造的基础上,以社区建设将单个的家庭整合起来,构造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从而在农村社区化过程中,实现家庭社会向社区社会的转变。

中国历史上是家庭基础上的家族社会。因为单个的家庭是无法满足农民全部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如农忙季节需要他人帮助,生老病死需要他人帮助,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需要他人调解等。在传统农村社会,人们能够和最愿意寻求帮助的对象是家族。家族是由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纽带连接的家庭共同体。它以家庭为基础,但由多个家庭构成,从而形成家族社会。如果说家庭是初级社会群体,那么,家族就是次级社会群体。在传统社会,作为高级社会群体的国家并没有深入到农村社会生活领域,也不可能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公共服务。大量社会生活问题依靠家族解决。正是通过家族实现农村有限的社会整合,建立起家族共同体。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中国人只有家族主义而无国族主义。

出于建设现代国家需要,20世纪以来,家族社会被认为是落后因素而受到冲击和压制,取而代之的是阶级社会和集体社会。但自1979年以后,相互对立的农村阶级社会不复存在。虽然集体社会仍然存在,但是由于家庭经营的长期性,农村又进入到家庭社会。然而,家庭社会解决的是基本生产经营问题,还有一些共同性的生产条件和大量的社会生活问题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解决。农村改革之前的人民公社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还是政权单位。国家可以通过公社集体的方式组织农民兴修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问题。同时,公社组织还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自我解决农村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问题。农民的日常生活纠纷也主要依靠公社组织的干部加以解决。公社就如大家庭,干部犹如大家长。只是这一大家庭和大家长难以为大家提供更好的生活而导致小家庭的重新崛起。但单个的家庭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联系,也难以解决公共性社会生活问题。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看,取代人民公社体制的是家庭经营、村民自治和基层政府。国家试图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解决农村社会公共问题,建立新的社会联系,促进农村社会团结。如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是,村民委员会并不能很好地履行解决农民公共生活问题的职能。一是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具有准行政组织的特点。村民委员会之上的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本乡镇的行政事务,而它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依托村委会。因此,在乡村治理的实际过程中,村委会很容易行政化,成为乡镇政府的“一条腿”,主要承担的是政府事务。二是村委会缺乏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解决农民公共生活问题的能力。人民公社能够解决一些公共生产和生活问题,依托的是统一的集体经营这一基础。公社体制废除后,村委会缺乏办理公益事业的经济和组织依托。特别是大量的农业税费为地方政府所提取,村委会“无钱办事”。正因为如此,那些保留集体统一经营的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往往办理得更好。只是这类村庄毕竟是极少数。三是农村改革以后,农民的社会化生产和生活需求大量增加,远远超出家庭和村庄范围,需要政府加以解决。而政府公共服务却未能延伸到农村,农村成为事实上的政府服务的“薄弱地区”。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家族社会因素在农村重新复活。根据农村改革以后的一项调查,家庭之间的合作互惠关系,发生在家族与亲属之间的占67.1%,而发生在邻居和乡友中的则只占32.9%;在家族和亲属的合作中,三代之内的小家族的合作占33.4%,三代之外五服之内的家族间的合作占28.9%,女系亲属间的合作占32.8%。农民只能求助于家族的力量解决自己的一些生活问题。但是,传统的家族力量非常有限。它不仅受到阶级斗争时代的打击,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依靠传统家族力量已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公共生活需要。

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农民开始探索出路。进入21世纪,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国家废除农业税。出于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业税费改革成果的需要,许多地方实行合村并组。村组规模扩大,村组干部减少。农村公益事业办理更加困难。在这一背景下,位于深山区的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镇的村民自发组织起来修建通往外村的公路。这一行为为当地领导所重视,并以农村社区的名义广泛推行。在原有村委会下辖地,根据“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组建社区,设立社区理事会,主要功能是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

“社区”这一概念来自外国。最初主要指农村生活共同体,后来广泛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基层社会。“社区”与其他社会单位不同,特别强调共同体。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人们长期生活其中,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在中国,社区具有相当程度的建构性。1990年代社区建设率先在城市开展,主要解决城市中那些没有单位依托的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将分散在工作单位之外的零散人员整合起来。21世纪,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村委会不能收取提留,办理公益事业的能力大大弱化。而农民的公共生活需要却迅速扩大,实践中也出现了农民通过建立社区办理自己的事情的经验。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加剧变化,部分地区非户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户籍居民的社会融入问题凸显,部分地区存在村庄空心化现象,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群体持续扩大;农村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农村居民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难以适应等。为此,国家提出在农村进行社区建设的要求。农村社区建设因此成为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政府行为。(www.xing528.com)

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报告只是将“社区”的概念运用于城市,2007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报告则将“社区”的概念运用于农村,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社区”显然不同于农村家族、人民公社及之后的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它是新型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主要功能是解决农村社会生活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家庭之间的社会联系,实现对分散孤立的家庭社会的社会整合。“社区建设”本身就意味着人为规划性的建设。在一部分地方,社区成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新的农村人口集聚区。

在农村社区中,社会服务是关键。农村改革后的农民正在发生迅速变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会化的程度和需求愈来愈高。但是一家一户的家庭社会解决不了社会化的需求问题。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提供完善的社会服务。只是这种服务形态是政府公共服务与农民自我服务的结合。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服务主要是依靠农村自身的力量。农业税费改革以后,国家明确提出要将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将公共资源投入到农村,并以农村社区为平台配置资源。在以往,国家与农民的联系主要是税收关系,废除农业税后,政府与农民的联系减少了。通过社区建设,政府将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可以重新建立政府与农村社会的联系,增强农民对国家的向心力

除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以外,农民还可以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加强自我服务。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满足农民自己的生活需要,能够激发农民的参与意识。正是在共同参与活动中,增强了农民之间的有机联系,将分散分离的个体农民聚合起来。因此,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也是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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