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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及其总依据演化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概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是我们谋划发展的“基本依据”“总依据”,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发达”问题,首先表现为生产力水平落后及相应的社会生产落后。有鉴于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同时期,其收入分配政策必须从基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而不能从教条出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及其总依据演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是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当我们通过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经济的赶超式发展、成功超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时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才可能完成。因此,除了最初几十年为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不能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如邓小平1987年就指出的那样,它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因而不是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它之所以具有社会主义属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们已经是社会主义,主要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的目标导向、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地位及其以人民为中心的施政理念来说的。它之所以“不够格”,是因为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生产力相对落后状态,因而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具体政策不能脱离当前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把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式界定为“基本国情”和“最大的实际”。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概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是我们谋划发展的“基本依据”“总依据”,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都要牢牢立足这个最大实际。

除了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外,“不发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的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发达”问题,首先表现为生产力水平落后及相应的社会生产落后。这不仅在于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主要还是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迈进所需的生产力水平而言。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总依据”出发,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所要求的。有鉴于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同时期,其收入分配政策必须从基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而不能从教条出发。即便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甚至《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过渡时期”的经济措施,也不能生搬硬套到当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

资本论》研究的特定对象是19世纪中期的英国资本主义生产,它确实基于劳动异化理论对要素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完全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历史合理性。这是因为,《资本论》的主题并不是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简单地进行批判,从而抽象地说明社会主义的原则要求。这种做法恰恰是蒲鲁东主义者的特征,而蒲鲁东主义——作为一种空想社会主义,正是《资本论》的批判性主题的一个方面(基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把资本主义现实关系理想化构成另一方面)。正像前文已经阐明的那样,《资本论》是基于独特的思想方法,批判了古典经济学家从他们的劳动价值论出发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的论证,以及庸俗经济学家对资本主义现实关系的庸俗辩护。而蒲鲁东主义的基础仍然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践方面,《资本论》尽管揭示了资本的本性和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却又对它的历史合理性充分加以肯定。《资本论》第一版序言和马克思的其他文本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和根本任务,在“社会资本”(公有资本)的主导下,外资和民营资本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市场机制在很长时间内必须是经济发展的体制条件。因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最大的实际”出发,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历史合理性。我们既不能像一些教条主义者那样,简单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片面强调“按劳分配”,又不能像一些实用主义者那样,把《资本论》硬说成是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的统一,主观地把《资本论》当作按生产要素实行分配的依据。这两种错误倾向都容易造成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当代实践的脱节,从而引起思想混乱。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过渡性分配政策到“按劳分配”成为基本原则,再到后来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每一政策都是对当时经济矛盾的反映。(www.xing528.com)

新中国成立之初,暂时存在多种所有制并存情况,且以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为主。与此相应,收入分配在受到一定节制的条件下还是体现着剥削关系。经过三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国由多种所有制并存逐步转变为单一的公有制。“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已经在中国大陆上消灭了……原来剥削农民的地主和富农,正在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广大的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3]在此基础上,中共八大对收入分配政策进行了系统说明。分配制度决定于所有制,分配制度是所有制的实现。因此,依照中共八大的精神,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前,允许私人资本家分配一定的利润;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由国家支付给资本家一定的利息。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这在当时有其合理性。公有制企业的工人则尽量依从按劳分配原则获得收入,要求“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的工资收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并且继续贯彻执行按劳取酬的原则,改进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4]。不过,这种“按劳分配”就像我们在第三章论述过的那样,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平均主义色彩。中共八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农业发展要为工业建设提供保障,要在保证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增加农村生产合作社社员的收入。对此规定了两个前提,一是“国家税收应当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比例上,应当坚持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配政策”;二是“合作社要正确地规定公共积累和社员个人收入的比例,不应当任意增加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的数量”[5]。为巩固新生政权,实现工业化,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农业必须服务于工业,这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工业要优先发展,因此要优先保证工人生活,在保证工业发展的积累和工人生活水平之后的农业剩余才能用于农民自己,农民在这一时期的分配政策中遭受了较大不公,户籍制度保证了这种不公平的实现。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得已的地方。为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必须有工业化的高投入、高增长,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和外部环境恶劣,工业发展所需要的积累必然要求尽可能压低工人的人工成本,进而要求压低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这导致农业、轻工业发展滞后,这是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激烈对抗的历史背景下,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难以回避的局限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也逐步进行了调整。1977年党的十一大重新对收入分配政策进行了强调,提出了在“经济政策上则要坚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且逐步扩大集体福利[6]。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向经济建设,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要求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调整超前的生产关系,使之适应落后的生产力。这里说的生产关系,主要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收入分配制度。具体改革措施是: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传统的小农经济,由此提高农民积极性,增加生产;改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打破原有的铁饭碗制度,推行责任制和承包制,对职工推行合同制,增强竞争意识,提高生产效率。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收入,改善了收入分配状况,特别是农民的收入迅速增加。十二大报告强调:中国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影响了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解决的办法是实行计划生育。十二大报告还重点提到了“调整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比例和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鼓励地方、部门、企业把资金用到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来”[7]。在经历了平均主义倾向、劳动者个人权利受到极大排斥的体制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有效促进了农民收入,也在短期内提高了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解决了中央政府长期存在的财政困难。但是,小农经济恢复后,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又必然导致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落后,这就为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埋下了伏笔。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差距问题也逐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企的责任制和职工的合同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一定范围内重现了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在劳动力所有权没有充分保证、资本尚未受到节制的情况下,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也必然越拉越大。

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要求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在分配政策方面,强调“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8]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分配制度”这一概念,它指出:“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9]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分配,它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10]

随着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社会矛盾趋于尖锐化,十六大报告的收入分配政策开始关注社会保障,注重公平。它要求:“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1]随着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与财政收入不断增长这一反差,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增加居民收入,不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还提出了“财产性收入”问题。它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12]。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并在重申十四大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3]。这是对十二大提出的“职工平均收入增长的幅度,只能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的修正,是对以往忽视、弱化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反思。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核心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效率与公平原则贯穿于收入分配各个环节。

从以上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同时期,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具有不同侧重。这是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的不同要求的体现,也是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做法,这与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和思想方法的要求也是完全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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