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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应避免的误区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长期以来,对规范管理缺乏实质性重视,各地过分强调自己的独特做法,使一些问题的判断缺乏公认的统一尺度,影响着这一政策的严肃性。所以,“统一”应该是住房公积金的主流,这对于发现问题,防止资金流失、资金挪用以及其他风险都有直接意义。

创新应避免的误区

(一)组织机构上的大决策小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与运作相分离。相比之下,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广泛,规格级别较高,队伍阵容强大。运作机构规格层次均低于管委会,显得比较单薄,虽然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但作为常设的日常业务办理机构,却依然受制于一个非常设的务虚机构,致使一些急需决策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决策。我们把这种框架称之为大决策小执行模式,其实质源于房改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

20世纪80年代末期,受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观念束缚,启动住房制度改革面临重重困难。为了使这一改革顺利推进,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非常必要。然而,在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还继续沿用那种旧的格局,无疑会使这一事业的发展又多了一层“紧箍”。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实质上就是政府决策,管委会的监督就是政府监督。因为管委会的成员构成中,专家代表、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本身就被一些领导以这些代表的名义所替代,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专家和职工代表。管委会作为管理中心的“挡箭牌”,二者“貌合神离”已久。因此,在将管委会做实做强的同时,应坚决避免“大决策小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应分别承担支持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履行职能的责任,将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从多头监督管理中解脱出来,使其在运作中不断发展壮大。

(二)宏观管理上的重实践轻理论

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20多年来,在政策制定方面有形无形中一直将其作为房改的附属业来考虑。受房改属地化管理的影响,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做法上,依然千差万别,主要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理论做指导。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颁布多年,后来又做了修改,财政部也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但由于在一些实质性内容方面显得过于粗放、简单,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业务实践之需。尤其是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仍然规定缴存单位既要到经办银行开户,又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现票据上的“一付两收”现象。在银行法定结算方式下,无疑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簿成了备查账,难以体现管理机构的管理地位,也难以发挥管理机构的管理作用,甚至上报的统计报表格式也错误百出,权威大受影响。

实际上,近年来在住房公积金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但未能得到有关方面重视,仅仅停留在学术领域,无法直接转化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发展的生产力。一些地方接连出现违法事件不能说与轻视理论研究,缺乏成熟的理论做指导没有关系。

(三)微观管理上的重总量轻效益

一些管理中心热衷于资金规模和总量,追求累计归集多少个亿、累计办理提取多少个亿、资金余额多少个亿,等等。好像资金越多越好,不论是工作总结还是上报材料,喜欢数字越大越好。十几年来只停留在归集、提取、个贷方面,而对资金运作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却很少关心,这从上报的统计报表项目内容就可以证实。甚至于个别管理机构一度出现资金归集量越大收益率越低的尴尬局面。办公经费紧张,基础设施落后,基本业务开展不全,严重影响着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行业形象。实际上,总量在管理中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效益。因为社会效益是关系这一事业能否存在的根本前提,经济效益是这一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如果盲目追求总量指标而不注重实际效益,必然会使其持续健康发展受到影响。

(四)职能发挥上的重管理轻服务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就是服务的认识已被普遍接受。但是,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依然强调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思维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影响,总想把自己纳入政府行政序列,担心“官员”形象被淡化,将服务置于次要位置甚至抛之脑后,加剧了办事单位和人员的紧张心理,伤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感情。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随之转变自己的职能,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树立服务意识,将服务工作摆到与管理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真正走出重管理轻服务的误区,重塑21世纪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形象。

(五)管理模式上的重属地轻统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房改同时起步。房改实行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影响根深蒂固。1999年前,除《国务院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以外,国家基本上没有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影响了这一行业的规范发展。1999年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出台,三部纲领性文件对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对规范管理缺乏实质性重视,各地过分强调自己的独特做法,使一些问题的判断缺乏公认的统一尺度,影响着这一政策的严肃性。实际上,作为技术性很强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其共性大于个性,普遍性远远大于特殊性。全国范围内,同一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方式应该不存在相异。所以,“统一”应该是住房公积金的主流,这对于发现问题,防止资金流失、资金挪用以及其他风险都有直接意义。(www.xing528.com)

(六)管理方法上的重行政轻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从2002年的机构调整看,大多数地方都将管理中心列为政府的二级部门,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首要管理是业务管理,行政管理服务于业务管理,处于次要地位。可一些地方不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专业性强、对技术要求较高的特点,借机构调整之际把自己包装成准政府机构,挤入政府序列。日常事务遵循行政部门惯例,办事程序套用行政机关模式,作息时间与机关同步,完全抛开行业服务的特点,结果是业务技术色彩进一步淡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没有充分发挥,行政职能没有得到应有拓展,堆积的问题积重难返。

(七)工作思路上的重审批轻理财

经过多年发展,一个中等城市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多达数十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意味着管理机构具有极大的责任和权力。日常管理中不论是个人提取还是申请个贷,不论是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还是金融机构(银行)争相揽储,都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体现了管理机构所具有的权力。一些权力岗位上的个别人员,在长期“被公关”的优越环境中不知不觉忽略了内部理财工作,一门心思考虑保住和提升权力,注重审批越来越强烈,把理财抛之云外,与转变政府职能格格不入。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生效的今天,许多部门都在清理审批清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住房公积金运行业也应审视自己的工作重心,配合深化改革大局,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作风,从一心迷恋于审批工作的状态中跳出来,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注重理财,注重服务,避免“一股脑儿走到黑”。

(八)工作重心上的重归集轻使用

住房公积金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资金归集、使用和日常管理。归集是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基础,如果没有归集,使用和日常管理就无从谈起。一些管理机构借此过分强调归集工作,一切以归集为核心,片面追求资金归集总量,忽视资金使用,造成资金结构极不合理,资金闲置和效益低下为反对者提供了口实。个别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已经突破数十亿元大关,而个贷总量不足千万元,大量资金沉淀于银行,靠存款利差过日子。面对存款利差空间的缩小,一些地方提高贷款条件,人为压缩贷款,将巨额资金作为定期存款沉淀于银行,试图扭转收益下滑局面。有些中心定期存款占到资金量的50%以上。定期存款的大幅度增加,使许多资金无法正常流动,反过来又影响了正常提取和个贷业务的开展,形成非良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制度作用的发挥。所以,归集资金的目的是使用资金,只有通过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反过来也会促进归集工作。如果继续将管理的重心局限于归集,那么必将本末倒置,影响发展。

(九)使用业务中的重风险轻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的个人购房委托贷款,不可否认存在着一定风险。一些管理中心没有着重考虑如何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而是一味地压缩个贷业务,认为只有少放贷就可以避免更多风险,将资金总量的大部分定期存放于银行,只将其中小部分用于发放个贷,且在审查中只限于购买自己认定的住房,倾向于公务员队伍,提倡单位集体申请办理。对企业人员的贷款申请审查极严,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通过。虽然能够防范风险,但却忽视了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失去了政策的公允性,一定程度上带有歧视倾向,违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实际上,对企业职工发放个贷,只要认真履行考察,一般不会产生大的风险。因为个人通过赖账来对抗一个单位终究是“鸡蛋碰石头”,这种情况在近几年的实践中已被充分证明。真正有风险的则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单位集体代为办理贷款。所以,走出误区,开展多户数、小金额的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对防范风险、履行义务、发挥职能、提高效益十分关键

(十)部门协调中的重银行轻自己

由于长期以来与银行形成的密切协作关系,许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多年后的今天,依然依赖于银行。从归集政策的制定到个贷的发放,从账务管理到日常经费都过分依赖银行。不注重培养自己的业务人才,不注重自己管理队伍建设,不论是总账还是明细账全部交给银行,需要的管理信息完全听命于银行,致使管理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自己的利益也得不到有力保护。

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一些管理中心仍以金融业务委托银行为借口,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受理和审查权拱手送给银行。只要银行受理并审查同意,管理中心都下委托书予以承认,结果自己独自承担了贷款风险。这种重银行轻自己的原因,不仅在于过去将中心与银行定位于“会计与出纳”的关系以及“一家人”的认识,更重要的是一些管理中心的“甩手掌柜”思想极为严重,混淆了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别,把管理中心变成居于缴存单位和承办银行之外的“空壳”,使银行实质上成了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此现象背后或许潜藏着一种不便公开的秘密,那就是银行始终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低成本运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抓住不放,总是想尽办法牢牢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创新,在舆论上先声夺人,担心失去这块“肥肉”,住房公积金行业许多人没有从这种控制中觉醒,自觉或不自觉地帮了他人的忙。这种误区对确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地位极为不利,对保证管理中心的利益极为不利。

此外,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有些地方不受理个人申请,只接收单位集体办理。在提取结算时,只办理转账结算不办理现金结算,理由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规定使用现金账户。职工提取时为找一个借用账户来办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费尽周折,怨声不断。实际上,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资金,单位缴存时,一旦从经费支出或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账户列支,就脱离了单位会计主体的核算范围,如果职工支取时又要转回所在单位公家账户,属于套用银行账户,有违纪之嫌。因为个人钱款不能与公家钱款混为一谈。虽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规定使用现金账户,但现金结算与转账结算都是两种合法的结算方式,管理中心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都借记“住房公积金”账户,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管理中心不留现金因而也不使用“现金”账户。在个人信用逐渐成熟的今天,拒绝将个人提取资金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本身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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