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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方面的问题优化建议:挖掘制度规定上的痛点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资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目前只规定分配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三个方面,这在业务发展初期,无疑是符合当时客观环境和管理机构实际的有效做法,并不存在缺陷问题,因而是完全可行的。

制度规定方面的问题优化建议:挖掘制度规定上的痛点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规定粗放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顾名思义,应是对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的规定,应该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和运作管理单位。但是,现行《核算办法》只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做了规范,而对众多的缴存单位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在与会计准则衔接时十分粗放,仅涉及缴存业务核算,对已超出会计主体核算范围的提取业务核算没有具体限制,更未做出详尽解释,致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缴存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公私不分,五花八门。从此意义上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实质上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不尽合理

许多企业对职工补贴的住房公积金,不论人员性质、岗位异同和部门归属,一律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列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它违背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不符合权责对等的核算要求,使为直接生产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福利部门人员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计入了期间费用,造成期间费用虚增,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受到压缩,会计信息失真。

(三)按季核算不能满足及时监管的需要

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由于每月不需要编制会计报表,所以每年的会计报表只有4份,这对于每天进出资金总量在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来说,不可思议。

科学管理的角度看,管理者要及时掌握住房公积金每天、每周、每旬、每月、每季、每年的资金变化情况,要了解每月资金运作的收入、支出以及增值收益形成情况,要跟踪监督每月贷款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逾期贷款的发生情况,按现行规定,每季编制一次会计报表显然不能满足及时监督与管理的需要。这种粗放式的核算,在管理手段日益先进、管理方式日益多样化、管理信息即时化的今天,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最大桎梏

(四)收支确认不明晰

从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看,对收入与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对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的确认,采用收付实现制;对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对职工支付的公积金利息支出采用权责发生制。收支确认方法不同,两种办法同时混用,造成了核算上的混乱。收入和支出确认的口径不一,当年的增值收益失去可比性。尤其是一些管理中心近几年来的定期存款比重在逐年上升,对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利息收入采取收付实现制,与其当期付出的劳动、服务极不相称,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配比性原则,造成业务收入在不同会计期间忽高忽低。

(五)增值收益分配不尽合理(www.xing528.com)

在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上,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其中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低于60%,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国家未作统一规定。这一分配政策导致用于贷款风险的比例过大,与金融机构的一般比例相差数十倍。这显得极不合理,也违背了贷款风险的一般规律。同时,只考虑贷款风险,没有考虑归集管理风险、提取管理风险、核算风险,也是不完整的,应该考虑将“贷款风险准备”改为“风险准备”。此外,这一分配政策造成提取管理费用的比例偏低,用于管理费用的资金总额偏少,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正常运作,甚至造成日常工作难以运转,进而严重威胁着住房公积金本金的安全。

(六)科目设置过于粗放简单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仅有16个会计科目,过于简单粗放,不能真实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业务的复杂过程,不能详细反映资金运作的全貌,不能为科学管理提供丰富、多样、具体、详细、严格、准确的精细化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不同监督管理方面的不同需要,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最明显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金账户存在误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日常发生的结算业务不计其数。在结算中,采用国家法定的结算方式是最起码的核算要求。可就是这样一个有自己的业务收入、有自己的业务支出和经费开支的单位,却要执行两套会计核算办法,将经费业务与主营业务分离,其中经费业务的核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核算执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把一个整体组织人为割裂开来,使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化。这倒不是关键,更值得商榷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使用现金科目,不能开设现金账户,结算中不能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的“现金结算方式”,视现金为洪水猛兽,这在全国其他行业绝无仅有,成为会计核算界的一大奇闻

事实上,国家对现金管理有着一套严格的制度和规定,并不是只要使用现金结算就一定会发生贪污、盗窃等严重经济问题,也并不是只要开设现金账户就一定会出现资金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实际上,现金结算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十分普遍,对一般的中老年普通职工来说,他们大多数对新的金融工具缺乏了解,没有个人信用卡,使用现金无疑有着方便、快捷、灵活、高效的积极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歧视现金的态度,《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不设现金科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行为,只会作为行业的一个笑柄而成为“世纪漫谈”,也只会使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继续展现出一种残缺不全的幼稚姿态,始终停留在不成熟的状态下,失去本应具有的完整科学意义。

(2)事业发展基金账户暂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资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目前只规定分配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三个方面,这在业务发展初期,无疑是符合当时客观环境和管理机构实际的有效做法,并不存在缺陷问题,因而是完全可行的。

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20年的快速发展,制度的作用愈来愈明显,人民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更加迫切,整个行业归集的资金越来越多,业务项目逐渐变得丰富,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已经明显有碍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12月31日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 116.24亿元。其中当年新增余额2 511.13亿元,增幅为26.14%;当年缴存总额为4 469.48亿元,同比增加926.56亿元,增幅为26.15%。至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0 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2008年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 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增幅为7.75%。2008年全国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31.13万笔,涉及金额2 035.93亿元。截至2008年年末,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 601.83亿元,同比增长23.77%,年末个人贷款余额为6 094.16亿元。其中当年新增余额1 019.83亿元,增幅为20.10%。个人贷款余额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例由2007年年末的18.77%上升为2008年年末的20.43%。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93.14亿元。[1]在业务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支撑这一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如果继续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不设事业发展基金账户,那么,无疑会释放出一种短期行为的信号,流露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足够的自信心,使人们对这一制度的持久生命力产生疑问,最终使这一事业的发展失去应有的强大后劲和动力支撑。所以,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3)未设调剂资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不畅,用途狭窄,严重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现有的资金使用限制较多,引发许多城市不同程度产生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沉淀”问题,使这一政策的优越性、巨额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无法通过资金的合理运作得以充分体现。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抱着金饭碗讨饭吃”,个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巨额资金“在银行睡大觉”,工作人员却无事可做,给这一制度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随着资金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合理合法调剂资金这一敏感话题,已成为行业共识。有偿使用或有偿调剂资金,也是行业管理的大势所趋。如果再不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进行调整,就会成为严重阻碍这一事业发展的桎梏,遭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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