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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严峻的情势下,从1883到1889年,三个保险法案依次建立和发布,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并很快被其他国家效仿。2)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第一,以劳动者为核心。社会保险模式注重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追求公平和效益共同发展。3)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国家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实践中,社会保险模式表现为符合条件的公民缴纳相应的保险金即可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

探索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优化方案

1)社会保险型模式的起源

最早的社会保障模式是社会保险模式,或被一些学者叫作“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抑或是被另一些学者叫作自保公助型模式。它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随后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比如美国、法国等将其引进,也有些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模式。19世纪80年代,普鲁士时期的德国处于俾斯麦管理时期。被称作“铁血宰相”的俾斯麦开创了一个以当初德国的社会背景为根基,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模式,为现代社会保障打开了大门。德国创建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德国历史学派和德国政策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以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为前驱的旧历史学派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19世纪70年代,新的历史学派从旧的历史学派衍变而生,并逐渐壮大。1873年,由德国新历史学派成立的“社会政策协会”主张实行“社会政策”,强调通过如社会保障、缩短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缓和阶级矛盾。在对日益壮大的工运采用镇压措施的同时,国内外的情势也十分严峻。在严峻的情势下,从1883到1889年,三个保险法案依次建立和发布,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并很快被其他国家效仿。

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社会保险制度被引入欧洲。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1935年美国发布的《社会保障法》是依据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它继承和吸收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有效需求欠缺”和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以摆脱失业和萧条的理论和建议。部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由劳动者支付,国家为劳动者提供残疾和养老保险补贴以防止被保险人陷于贫困。雇主与个人投保为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保险(或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它是工业化的产物,因为工业化所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促使它飞速发展。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帮助他们在疾病、失业、年老、死亡等特殊时期获得保障与补偿。

2)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

第一,以劳动者为核心。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是围绕他们年老、疾患、工伤、失业等风险制定的保险筹算,当受保的劳动者遇到这些风险时国家运用这些筹算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特定情况下,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还可以扩散到劳动者的家庭成员

第二,责任分担。社会保险要求保险费用的支付责任在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后,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承担,体现了风险和责任的共担机制。

第三,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社会保险强调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权利与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相一致,简单地讲就是缴纳保险费用是享受保障权利的条件和基础,那些未缴纳或未按要求缴纳保险费用的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待遇。此外,劳动者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与其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以及个人收入情况相挂钩。(www.xing528.com)

第四,互助共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划分养老、医疗、工伤等不同的方面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如果劳动遇到相应的风险那么将会有对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救助,这体现了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社会保险模式注重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追求公平和效益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在社会成员中的整体应用符合风险管理的大数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性。需要人们警惕的是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由于保险费率受年龄结构和就业人数影响较大,随着老龄化需要大量的养老金支付,可能会出现财政危机。

3)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国家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自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德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到现在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德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李斯特时期建立的,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德国认为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相结合才能促进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发展。在实践中,社会保险模式表现为符合条件的公民缴纳相应的保险金即可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德国政府注重社会保险金的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防止其滥用,从而降低社会保险福利的支出。与此同时,德国通过政治经济等手段,防止社会保险金的消费和膨胀,维持其稳定。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的资金控制得较好,相较于“福利国家”资金紧张的问题要好很多。在保障内容上,大体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主体的广泛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养老金、社会救济、青少年援助和住房津贴等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以劳动保护权为主体的员工保护政策体系。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它们是支出最大的保障项目也是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障项目。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德国实行高度自治的管理体制,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实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的自治管理,政府不干预。政府只对社会保险机构是否遵守法律、管理会计等工作进行监督。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20到50年代,日本逐步建立了以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制度和职工年金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首先发展工业,以达到让国民生活富足,增加其收入的目的,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再增加社会福利支出。那时,日本理论家认为国家应向经济生产部门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家庭成员承担福利所需的费用,唯有当他们不能承担福利所需的费用时,国家才予以承担这个责任。日本社会保障政策的首要原则是国家只保障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个原则是强调企业责任。国家要求企业内部按实际情况制订企业的员工保障,国家不统一划定标准来直接参与员工福利的制订。虽然日本的社会保障水平很高,但对国家而言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及福利国家的严重。日本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其特有的特征,基本内容包括面向不同的主体提供不同的社会保障,如环境政策、公共卫生政策、儿童补贴等向普通国民提供的一般保障项目,如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老人福利等面向特殊群体的特殊社会福利,针对普通高龄者的老年人保健,以及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险范畴内的保障项目。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体。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虽是模仿西方建立的,但也带有鲜明的亚洲特色,如重视个体和家庭保障的作用,注重劳资关系的融洽等。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日本采取分权原则,行政与业务,事权与财权相分离。

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给很多国家提供了借鉴,因为它不仅避免了福利国家的一些缺陷,同时也与工业化的发展相适应。不过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实践也证明:社会保险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它也不总是占据主体或核心的位置。有的国家的确继承了德国模式,但有的国家却只是采用了“俾斯麦模式”社会保险制度的部分做法,有的国家甚至完全将这种模式蜕变为其他模式(如储蓄型保障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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