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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普通法时期抗辩概念的发展与演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温德雪德从实体法角度研究抗辩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抗辩在诉讼中的形态。温德雪德提出“诉讼上抗辩”的概念,将其称为“Einrede im processualischen Sinne des Worts”。显然,抗辩权与罗马法抗辩、中世纪的权利抗辩以及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抗辩权概念具有相承关系。《德国民法典》也直接受温德雪德多元抗辩概念的影响,以Einwendung表示另一种抗辩形式。诉讼法抗辩的含义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德国普通法时期抗辩概念的发展与演变

(一)实体法抗辩

1.萨维尼的抗辩权思想

针对中世纪流传下来的较为混乱的抗辩概念,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开始以罗马法抗辩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整理。萨维尼仍然从被告防御角度出发建立其抗辩理论。他认为被告在诉讼中的防御方法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被告否定原告主张权利之存在,即权利否定防御。这种防御方法被进一步区分为“绝对否定(absolute Verneinung)”和“相对否定(relateive Verneinung)”,前者表现为被告主张权利自始至终不存在,后者表现为被告主张权利虽曾经存在,但已经归于消灭。第二种防御是被告基于其自己的“对抗权利”妨碍原告权利的诉讼效果,即权利阻止防御。萨维尼认为这种防御的特殊性在于并不否定原告主张的权利,而是以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角度看,萨维尼的抗辩理论显然受到罗马法抗辩以及中世纪权利抗辩的影响。萨维虽然承认罗马法抗辩的实质就是上述权利阻止防御,但其内涵和意义在优士丁尼时代已发生根本改变,因此他使用德语Einrede一词描述这种权利阻止防御。[5]

概括而言,萨维尼的抗辩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属于被告一种独立的“给付拒绝权”;另一方面它以承认原告权利为适用前提。萨维尼从被告独立权利的角度认识抗辩,创设了德国抗辩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显然,萨维尼的抗辩理论努力寻求罗马法抗辩的回归,因为他将中世纪时期的“事实抗辩”视为权利否定防御而非抗辩。因此,萨维尼将中世纪多元抗辩概念整理成为单一的抗辩权。

2.温德雪德的抗辩理论

萨维尼的抗辩理论被温德雪德所继承和发展。首先,温德雪德继承了萨维尼抗辩权理论,即从被告独立权利角度认识抗辩权,他将这种抗辩形式称为“Einrede im materiellen Sinne des Worts”。[6]其次,温德雪德对萨维尼抗辩理论进行了改造。众所周知,温德雪德将罗马法actio分解成为实体请求权(Anspruch)和诉权(Klage),分别表示罗马法诉权的实体面和诉讼面。[92]在此基础上,温德雪德从罗马法抗辩中抽取出实体法要素,将抗辩权建立在与实体请求权对立的基础上。

温德雪德从实体法角度研究抗辩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抗辩在诉讼中的形态。温德雪德提出“诉讼上抗辩”的概念,将其称为“Einrede im processualischen Sinne des Worts”。[7]温德雪德认为诉讼上抗辩表现为被告为对抗原告主张而提出之主张,这种主张包括:权利无效原因、取消原因、消灭原因以及权利成立要件事实的否定等。显然,这种诉讼上抗辩与萨维尼提出的“权利否定防御”具有相似性,温德雪德的抗辩概念无疑再次呈现出多元化倾向。

3.《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权

1900年《德国民法典》吸收了萨维尼的抗辩权思想。该法典中的Einrede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即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并不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仅仅阻碍该权利的效力。显然,抗辩权与罗马法抗辩、中世纪的权利抗辩以及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抗辩权概念具有相承关系。(www.xing528.com)

《德国民法典》也直接受温德雪德多元抗辩概念的影响,以Einwendung表示另一种抗辩形式。Einwendung指被告在诉讼上除主张实体上抗辩权外的防御主张,本文称之为“诉讼上抗辩”。诉讼上抗辩显然与罗马法抗辩并无联系,而与中世纪时期的“事实抗辩”、萨维尼的“权利否定防御”和温德雪德提出的“诉讼上抗辩”如出一辙。

抗辩权(Einrede)与诉讼上抗辩(Einwendung)的区别在于:前者若未由被告主张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后者纵然未由被告主张,法官也可以职权斟酌。因此,我国有学者分别称之为“需要主张的抗辩”和“无需主张的抗辩”。[93]但以上抗辩均以实体请求权为防御对象,并未体现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这一点决定了它们与诉讼法中抗辩的差异。

(二)诉讼法抗辩

制定于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ZPO)也使用《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权(Einrede)一词,但两者的含义大相径庭。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以妨诉抗辩(第274条,现已废除)、证据抗辩(第282条)以及独立防御方法(第282条、146条)等形式出现。因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抗辩,实质泛指被告除否认之外的全部防御方法,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德国民法典》的Einwendung具有相似性。《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并非建立在与实体请求权对立的基础上,这使它在理论上可以区分为实体抗辩、证据抗辩以及诉讼抗辩(Prozesseinrede)等形式。实体抗辩对抗诉讼请求的实体面,例如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权利已经消灭,因此原告之诉无理由;证据抗辩表现为针对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提出的异议;诉讼抗辩对抗诉讼请求的程序面,例如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因此原告之诉不合法。但民事诉讼法理论所研究的“诉讼法抗辩”并非以上广义的抗辩概念,而是仅具有实体意义的“诉讼法中对抗请求权的抗辩”。

诉讼法抗辩实质是一个具有技术意义的概念,以实体规范的分类为前提,由证明责任的分配所决定。诉讼法抗辩的含义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首先,诉讼法抗辩是“相反规范要件事实”的主张。民事实体法规范被德国学者区分为两类:一是基本规范(Grundnorm),即能够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范;二是反对规范(Gegennorm Norm),指导致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无成效这一法律后果的规范。有文献表明,德国19世纪前期已经出现基本规范与反对规范的区分,[8]但罗森贝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反对规范分为权利障碍规范(Rechtsvernichtende Norm)、权利消灭规范(Rechtsvernichtende Norm)以及权利阻止规范(Rechtshemmende Norm)。因此,诉讼法抗辩具有了以下三种形式:其一,使原告请求受障碍,表现为主张原告请求自始便不存在;其二,使原告请求消灭,表现为主张原告请求曾经存在但主张时已消灭;其三,使原告请求受妨碍,表现为承认原告的请求但主张拒绝给付的抗辩权。当然,罗森贝克将法律规范进行上述区分,是为其规范说的证明责任理论奠定基础。在其规范说下,诉讼法抗辩与被告证明责任之间具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次,诉讼法抗辩是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主张。根据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理论,当事人应当就对自己有利的规范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基本规范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反对规范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因此,诉讼法抗辩成为被告证明责任的同义反复概念。诉讼法抗辩的上述含义使其区别于诉讼中否认(leugnen),因为后者表现为被告对原告请求原因进行的否定,被告无须对其承担证明责任。

从以上两方面分析,诉讼法抗辩成为与反对规范、被告证明责任一同的三位一体概念,其特殊的内容以及诉讼效果也在这个层面上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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