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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内预防为主的监督体系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化党纪严于国法的底线思维,依犯罪控制模式进行“反腐败法”等一系列党规党纪的制度设计,按照预防为主模式执行“八项规定”、个人财产申报等前置制度,发挥党内纪律规范性、细密性、前端性的预防功能,指引和约束党员的行为,阻止轻微违纪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建立党内预防为主的监督体系

党规党纪与国法都可以称为反腐的重大依据,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纪与国法处在分离状态,分别作用于各自的运行环境。《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腐败治理“从简单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和纪法分开理念转向更深层次的纪法衔接模式”。[11]加强党规党纪与法律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探索用法治化思维对行使公权力人员进行科学监督,用制度保障权责一致、行权监督、滥权追责。高校腐败治理要围绕公共权力的运行展开,以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作为反腐败体系的抓手,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高校有权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从业、秉公用权,避免履职中出现损害师生利益的情况。

高校党纪监督可以分为党委组织层面和具体人员层面。高校纪检监察机制对党委组织层面要求落实“两个责任”,充分发挥党规党纪在反贪腐案件中的预防作用,用党的纪律组织规范高校党委党组织决策、决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互有区别、互为促进、相辅相成。根据权责一致要求,党委在管理、决策中被赋予较多的权力和权限,有必要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学校承担决策不利的后果;纪委承担监督责任,明确责任、科学行使监督权力才能为进一步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党委必须重视纪委的监督责任,但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替代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应当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但也不能以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高校纪委部门应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为主要抓手,在作风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树立规则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落实好党纪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务违法犯罪惩治取得更大的成效。具体人员层面包括拥有行政权力的党员、拥有行政权力的非党员、不具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党员(拥有行政权力的党员或非党员都属于上文行政监察的重点对象,不再赘述)。监察体制改革将党内执纪监督与违法审查调查分设,使得日常的国家监督既突出对政治生态的监督,又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对于高等院校中有行政权力且有党员身份的管理人员来说,因其处于严格的组织管控和纪律约束下,应当将该部分人员的纪检监察重点放在廉政风险意识培养、“预惩协同”“标本兼治”的腐败理念落实上。强化党纪严于国法的底线思维,依犯罪控制模式进行“反腐败法”等一系列党规党纪的制度设计,按照预防为主模式执行“八项规定”、个人财产申报等前置制度,发挥党内纪律规范性、细密性、前端性的预防功能,指引和约束党员的行为,阻止轻微违纪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www.xing528.com)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但没有公权力的普通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党纪的预防作用,以培育未来行权者及良好公民的廉洁意识为目标,采取廉洁教育为主的方式培育有效预防腐败发生的意识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一般行政人员,高校教学科研群体较为推崇学术自由、科研自由、学术自治,因此,就高校科研人员群体开展廉洁教育时不能强制灌输,应加强与高校教师群体的合作、引导,以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规范、科研目标等为主要切入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活动,拓宽普通党员的民主监督渠道和保障。同时积极发挥高校普通党员教师批判性强、理性强思维进行民主监督,深化、提升党内民主监督的水平,力图对其他有行政职务的党员在党性修养和党性规范上,在违纪违规思想意判别、选择、理解等诸方面产生深入、持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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