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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二审程序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优化方法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因原告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给予保护和确认的行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即: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和受理的结合,引起法院审判程序开始。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受案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弄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所根据的事实,了解双方争执的焦点,收集必要的证据,试行调解等。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法院立案后要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人员要认真审核诉讼材料,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必要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对于经济诉讼案件来说,开庭审理是整个程序的中心环节,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明确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为正确公正地裁决提供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开庭审理主要分下列几个阶段:

①法庭调查。通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查实,全面揭示案情。法庭调查的顺序是: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②法庭辩论。由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通过双方辩论,进一步查证有争议的案情。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或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③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后,对不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合议庭评议,确定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依法作出裁决。可当庭宣判,也可定期宣判。宣告判决时,必须告诉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审理的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②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③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④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⑤银行卡纠纷;

⑥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⑦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⑨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通过再次审理,维持正确裁决,纠正错误裁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审程序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根据。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的期限,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从判决书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理由和请求。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上诉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直接开庭审理的,也可以直接进行判决、裁定。

(3)上诉的裁决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这是加强法律监督、纠正错误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下列情形: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挥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www.xing528.com)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⑬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重新组成合议庭。

4)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这是一种简便易行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提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督促程序,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④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⑥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⑦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支付令申请的审理

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法院自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如认定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到履行期限,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公示催告程序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票据的利害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法院收到申报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宣告票据无效,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执行程序

执行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有着重要意义。

(1)执行申请的提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执行的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的强制措施

①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②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部分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④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⑤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⑦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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