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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模式管理特征及效果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照克罗卡斯的分析框架粗略可见,北京模式基本上属于监督模式,深圳模式类似于美国团队实施的综合管理模式。这种升级版的上海模式的矫正效果有待通过调查数据进一步检验。但遣送回原籍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埋下了一定的管理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风险。现有的文献资料中,鲜有分析深圳社区矫正实施状况的。

五大模式管理特征及效果分析

对照克罗卡斯的分析框架粗略可见,北京模式基本上属于监督模式,深圳模式类似于美国团队实施的综合管理模式。然而,上海模式却难以简单定性为矫正恢复模式,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社会化运作的综合服务模式,区别于深圳通过购买岗位嵌入司法行政体系的综合管理模式。但因其一线管理人员的监管属性较弱,社工比例较高,本书将其定位为两个极端之间连续谱上偏向矫正恢复的综合服务模式。

(一)质性分析

从社区矫正管理的效果来看,“据司法部统计,2014年以前几乎每年上海模式社区矫正的重犯率都高居榜首。”[48]例如,2012年上海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为0.6%[49],而长期以来全国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部这方面的数据并没有向社会公布,一般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笔者还从两方面进行了印证:一是从司法部相关负责人那里得到确认(2016年春);二是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在访谈中(2016年夏)指出:“我们的重新犯罪率确实高了一些,但我们扎扎实实落实了社区矫正居住地执行,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比例比较高。全市平均约32%,城郊接合部这个比例甚至达到50%~60%。”但如果遵循循证矫正的方法和原则,外地户籍矫正对象主要在婚姻家庭监控方面相对比较脆弱[50],但其他风险因素和本地户籍没有太大区别(参见第七章的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因此,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循证矫正关于矫正恢复模式失效的结论(2014年前上海没有建立加强监管的矫正中心,就更趋近于矫正恢复模式)。加拿大矫正学派专门指出,通用性的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对罪犯矫正的效果不明显,因为难以瞄准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和风险等级。[51]上海司法系统也进行了反思和制度重构,利用劳教制度废止的契机,在2014年专门设立了区级执行机构——社区矫正中心[52]来弥补监管和惩罚色彩的不足。[53]但上海模式当前的管理方式仍然保留了两个行动主体,这同美国论证的综合管理模式将监管权威和矫正恢复专业性集一身的理念有所背离,即没有赋予一线工作人员矫正权威。这种升级版的上海模式的矫正效果有待通过调查数据进一步检验。

再来审视北京模式的矫正效果。包含北京模式监管特征的《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司发通[2008]8号)经由司法部转发全国,供各地借鉴参考。[54]由此,北京模式在全国奠定了支配性的影响力。据司法部向媒体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55],而北京市2013年报道的重新犯罪率更是低至0.16%[56],这是一个相当低的水平,甚至接近2016年社会总人口的刑事犯罪率0.09%[57]。这似乎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成绩。然而,我们还需要结合这些数据背后的系列社会现实进行综合分析:一方面,北京作为政治中心,同时也是经济和文化中心,许多重大活动在此举行,各种安保措施和综合治理水平不是其他城市所能比的。北京社区矫正作为综合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受益于确保首都秩序的大量人财物的投入。另一方面,北京社区矫正居住地执行的严格控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但是居住地执行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执行情况各地差异较大,北京在这方面控制得尤为严格。“对于非京籍人员,居住地和工作满足6个月以上的条件,还需要有直系亲属监护人,我们才会接,不然买了房子也不行。我们区非京籍比例不到10%。”(2016年秋访谈)我们有幸访谈到一位从北京回东北参加社区矫正的人员WXT,“让我爸每天用另一个手机每天在老家的社区矫正微信群里发定位,确实需要现场报到我再连夜开车回去,没法乘高铁。赶回北京的时候还要注意避开重大活动前后查外地车。”(2017年秋访谈)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北京模式较低的再犯率受益于首都安保措施和大量资源投入,此外还得益于北京对非京籍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执行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但遣送回原籍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埋下了一定的管理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风险。

现有的文献资料中,鲜有分析深圳社区矫正实施状况的。鉴于此,2019年夏笔者专门前往深圳开展了系列机构访谈。一家社工机构负责人谈道:(2019年6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借鉴上海的做法设立了一个附属性的社会服务机构——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最初司法局试图让春雨垄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主要是开展集中教育。但公开竞争性购买的制度打消了这种想法。随着越来越多其他社工机构中标一些区县的社区矫正岗位,春雨失去了其在社区矫正管理中的主导地位,由最初占据全市的80%以上的岗位,现在仅1/4左右。”在访谈中还发现,在激烈的服务购买竞争中,相关机构的资深社工逐渐积累了国际矫正领域的一些经典知识和前沿动态,如认知行为治疗、动机访谈、理性情绪治疗和家庭治疗等,这直接体现在标书撰写和答辩过程之中。但是,不等于每个一线社工都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2019年6月18日)“我大学的专业是法律,去年考了初级社工师(通用社工知识),现在负责这个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一般没什么问题,遇到棘手的事或人(矫正对象),可以得到司法所公务员以及我们区社区矫正中心的矫正干警和心理咨询师支持。此外,我们还会要求中高风险矫正对象同时向派出所报到。”进一步在该区社区矫正中心了解到,矫正对象的风险性主要是通过PCL-90量表、进入社区矫正的时间(最初3个月一般都视为高风险)和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来确定的。可以看出,深圳市社区矫正主要依靠构建协作性的支持网络来实现综合管理,而不是使每个工作人员都成为综合型管理者。

除了团队型综合管理,深圳社区矫正还另有显著特点,即落实“双八”制度[58]中的包容性社区服务和可选择性的集中教育活动。“其实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都是轻微犯罪,比如醉驾。我们通常给每个矫正对象办一张志愿者卡,让他们和其他社会志愿者一起参加社区服务,这些志愿服务将被录入网上系统。集中教育也是这样,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去参加区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或者选择参加街道为普通市民组织的讲座或培训。一些亲子教育、家庭矛盾调解、婚姻法、合同法和劳动法,很受矫正对象欢迎。”然而,全国大部分省市包括北京和上海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都体现了福柯(Michel Foucault)所描述的区隔特征,即矫正对象之间及其同普通公民之间的隔离。

调查中的其他七个省市区(吉林、四川、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主要是对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细化,主要由基层司法所公务员承担一线管理工作(不少地方甚至没有招聘协管员),很少有专业社工的参与,而且管理制度措施中几乎没有北京、上海和深圳那样的总体框架性创新设计。这些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政府的主要目标在于发展经济、扶贫攻坚以及近年重要性日益凸显的环境保护。此外,这些地方的犯罪率普遍低于沿海发达省市,而且少有全国性乃至国际性重大活动,就不太可能将安保措施列为工作优先选项,而社区矫正也难以成为政府创新领域。因而形式主义[59]或一般管理就成为这些地方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理性选择。一位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在山西老家实习时,目睹了司法所的一次分歧。当所长要求学生准备一些时政新闻材料用于集中教育时,一位年轻公务员私下给学生抱怨:“所长总是把这些事情看得太认真,我们发一些书面材料甚至是微信文章,让他们在家里阅读提交思想报告就可以了。即使这么认真,我们也不可能满足所有管理要求。我们镇里有30来个行政村,方圆几十公里,但只有我们两个人,还有大量其他工作要做。”在电话汇报中一名缓刑人员坦率地告诉学生,他正在北京工作,当面报到时才回去。学生报告给所长后,所长也无奈地说:(2017年夏)“北京要维持首都稳定,咱们这边的人犯轻罪要么监狱执行要么回原籍参加社区矫正。但是人家还要继续(外出)务工要生活啊,我们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能电话联系上就行。他不是个例,不少社矫人员都有这种情况。”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鲁兰经过多年多地调研指出,我国大部分地区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多为普通公务员,通过短期培训迅速掌握监管、训诫、法制教育等方法,时间和精力所限,难以短时间内掌握更多法律、社会工作和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基层司法所编制非常有限,如四川省司法所平均约1.2人。[60]鉴于此,在本书后面的数据处理中,都将这几个省市数据合并为形式主义或一般管理类型,以此作为参照组。

(二)数据分析和检验

为了对三大模式社区矫正效果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将调查数据重新分为四组,分别对应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和其他地区。这几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掌握情况和专业背景,可以帮助我们对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大模式及“其他”一般管理特征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参见表5-1和表5-2:

表5-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掌握社会工作情况

表5-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背景情况(www.xing528.com)

以上两表数据显示,北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社工师(含初级和中级,下同)比例约为10%,而法律专业背景的比例却高达66%,体现了较为明显的监管/刑罚执行特征。上海社工师的比例高达86%,而法学专业背景比例为39%,低于北京和深圳,表明其一线工作人员有较明显的管理和帮教服务特征。深圳社工师比例约为38%,法学背景人员为44%,两方面人员较为均衡,在人员配置上具有综合管理模式的特色。而其他省市社区矫正系统社工师的比例平均仅为5%,一些省市甚至为0,严重缺乏矫正恢复性。

在矫正对象问卷调查中,我们重点询问了他们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倾向的情况。重新犯事倾向不仅包括重新犯罪,还包括一些风险行为以及不理智的冲动或念头。这些风险行为和冲动如果导致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犯罪。该问题的意义在于将预防犯罪向前延伸,体现心理和行为矫治效果,同时也可以将问题操作化为定序变量。该问题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表5-3所示:

表5-3 重新犯事倾向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矫正对象自我报告调查中,上海和深圳“没有丝毫念头”的比例均为94%左右,北京的该比例为81.65%,其他省市平均更低,为71.83%。针对这些差异,我们进一步进行了方差分析及两两Bonferroni检验,参见表5-4和表5-5:

表5-4 四种类型管理重新犯事状况方差分析

表5-5 四种类型管理间两两Bonferroni检验

在四种类型管理方差分析中,组间差异达到很高的显著水平(Prob>F=0.0000,Prob>chi2=0.000),说明相关组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在两两Bonferroni检验中,北京同上海以及其他地区之间都没有达到0.05的显著水平,但同深圳之间的显著水平为0.43。上海和深圳之间具有较强的方差齐性,两市同“其他”地区之间的差异都达到很高的显著水平(0.001)。

对于本研究重点关注的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效果,我们主要通过斯皮尔曼系数检验矫正对象重新犯事倾向同他们主要接触工作人员分别为监管性人员(含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和警察)和社工之间的相关性。主要接触工作人员是否为监管性人员赋值为1~0,是否为社工也赋值为1~0,由此得到两个虚拟变量。它们分别同重新犯事倾向变量的相关分析结果显示,矫正期间重新犯事倾向同主要接触人员为社工之间具有一定相关性,并达到了0.05的显著水平;但是矫正期间重新犯事倾向同主要接触人员为监管性人员之间没有显著性的相关关系。参见下表5-6:

表5-6 矫正对象重新犯事状况同主要工作人员身份斯皮尔曼相关分析

综上,深圳模式的矫正效果显著高于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效果接近于北京模式,北京模式接近于其他地区平均效果。矫正对象直接接触工作人员为社工的比例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矫正期间重新犯事倾向,而直接接触工作人员为监管性人员则没什么影响作用,如“其他”地区很少有社工参与导致矫正效果堪忧。当前全国社区矫正管理普遍以监管性的司法行政人员为主(很多专业背景不是法学,但身份为司法助理员的公务员),一线人员社工比例提升会凸显综合管理特征,从而提升矫正效果。但是,矫正效果并不是单纯由社工介入所带来的,而是由提升综合管理特征所导致的。如果社工比例过高进入纯粹的矫正恢复类型,也会导致矫正工作因缺乏权威性而效果下降。上海模式在本次调查中的较好效果,很有可能是由于2014年后加强了监管特征所致。因此,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三大模式的效果并没有背离美国循证矫正关于不同管理模式研究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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