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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模式下的传统行政法特征及转型需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政府活动与法律的一致性与否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标准。如今,政府管理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已经显现,管理危机对管理模式及与之适应的传统行政法基础产生了挑战,而政府治理的兴起,且与行政法的价值本质与建构目标的统一,必将推动行政法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政府管理模式下的传统行政法特征及转型需求

改革开放后的政府管理时期,中国基本建立了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体系,它提供了重构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关系的现代方案,促进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这是传统中国行政法的历史贡献。但是,随着国家法治文明进步和现代公共行政发展,传统行政法也不能避免受到制度设计的历史局限。

首先,传统行政法以建立法制政府为目标。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党的政策下展开和推进的,法律在较长时间内更多的是用以确认改革成果和应付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中也没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101]在“法治”与“法制”的论争中,主流观点还认为“法治”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口号”,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加强法制建设。[102]直到1999年宪法修订,“法治国家”的目标才得到确立,这在逻辑上便内含了“法治政府”,由此提出了“依法行政”原则,但明确将依法行政目标确定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是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这一历程中,大家对法律虚无主义和工具主义有了深刻反思,认识到法律能够规范国家权力和提供良好治国理政方案。但当时行政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为政府活动提供合法性依据,因此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成为工作重点,目的是建立由法律制度架构的政府体制,即法制政府。

其次,传统行政法遵循的是形式法治的建构路径。它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事先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对行政权进行控制。[103]在制度架构上近似“传送带模式”,即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政府执行法律,法院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监督政府并给予权利救济。换言之,政府活动与法律的一致性与否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标准。立法授权行政的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解释范围,这一严格地按规则的行政方式既造成法律文本上确立的合理性原则在实践中处于虚置状态[104],也使得行政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制定法。

再有,传统行政法以“政府—相对人”二元结构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政府—相对人”的关系结构是政府管理的精髓,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它以权力与权利的对立为前提,将政府与行政权、相对人与权利界定为法律关系的主、客体,行政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条件,这意味着政府及其权力可以控制行政法律关系的进展。这一逻辑合理解释了政府一元化管理、行政程序的单向度运行、单一化管理方式的存在意义,并自然排除了多元互动的治理主张。[105]

最后,传统行政法对监督行政机制的建构不足。这一时期尽管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先后颁行,而且立法的重点是规范消极行政,但由于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行政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加之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阙如,行政诉讼范围又有限,行政复议维持率畸高,行政内部监察效果差,以及改革发展对行政权的现实需要等原因,行政法的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督功能并未完全激活。救济与监督的低效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管理危机。

如今,政府管理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已经显现,管理危机对管理模式及与之适应的传统行政法基础产生了挑战,而政府治理的兴起,且与行政法的价值本质与建构目标的统一,必将推动行政法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注释】

[1]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2]杨冠琼:《经济全球化发达国家的政府治理范式创新运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同年以政府治理为名的另两篇文献,有刘文富、顾丽梅:《网络社会的政府治理》,《行政人事管理》2000年第8期;王世雄:《规范政府管理方式 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7期。

[3]孙柏瑛:《当代政府治理变革中的制度设计与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2期。

[4]孙萍、赵海艳:《政府治理研究现状分析:基于CSSCI来源期刊论文的分析》,《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5]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5、32、409~426页。

[6]李景鹏:《绪论:从民生到民主》,见谢庆奎主编《民生视阈中的政府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7]马运瑞:《中国政府治理模式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石国亮:《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治理新思维》,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92~97页。

[9]吴家庆、王毅:《中国与西方治理理论之比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0]刘银喜:《政府治理理论的兴起及其中国化》,《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1]包国宪、霍春龙:《中国政府治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12]包国宪、郎玫:《治理、政府治理概念的演变与发展》,《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3]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14]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15]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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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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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35][美]莱斯特·M.萨拉蒙:《新政府治理与公共行为的工具:对中国的启示》,李婧译,《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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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邓小平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党委如何领导?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党委不要设经济管理部门,那些部门的工作应该由政府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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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

[8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8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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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98]周天玮:《法治理想国— 苏格拉底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2页;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谌洪果:《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7年第0期。

[99]郑永流:《法治四章: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159页。

[100][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3~224页。

[101]石佑启:《论立法与改革决策关系的演进与定位》,《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102]孙国华:《坚持民主和法制是无产阶级的治国方针— 兼论“人治”和“法治”》,《现代法学》1980年第3期。

[103]郑林:《把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程上来:学习邓小平同志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体会》,《中国法学》1987年第5期。

[104]王书成:《中国行政法合理性原则质疑》,《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05]有学者提出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问题,但是是将之置于权力与权利对立的格局中论述的。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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