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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戈尔《原来如此》:法律意蕴解读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泰戈尔《原来如此》的法律意蕴泰戈尔《原来如此》的法律意蕴王鸿博泰戈尔的家人中,二哥萨特因德拉纳特受过严格的法律教育,是第一位在印英政府供职的印度人。比平向法院起诉,阿奇姆面临牢狱之灾。泰戈尔对他们在新土地法形势下的未来表示了深深的担忧。

泰戈尔《原来如此》:法律意蕴解读

泰戈尔原来如此》的法律意蕴

泰戈尔《原来如此》的法律意蕴(1)

王鸿博

泰戈尔的家人中,二哥萨特因德拉纳特受过严格的法律教育,是第一位在印英政府供职的印度人。(2)泰戈尔不仅直接塑造了受过法律教育的青年形象,许多文学作品都与法律事务相关。本文研究的短篇小说《原来如此》主人公比平比哈里受过良好的现代教育,深谙法律之道,而小说中其他人物也多与法律有关,他们上至地方官员,下至律师,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非比寻常的能量。小说末尾意味深长地写了一位律师罗摩塔兰,对于我们认识这部小说具有特殊意义。

土地纠纷引发刑事案件、进而对簿公堂的情节,使得这篇小说在法律与文学的跨学科领域具有特殊的文本地位。其中折射出英国普通法与印度传统宗教法和地方法之间发生冲突和妥协,还纠缠了土地法和身份法的法理问题。这些问题通过泰戈尔的艺术笔法,呈现出斑斓复杂的势态,表达了作家对印度法律改革的复杂心态。

《原来如此》描写了一个诉讼的故事:青年地主比平比哈里(以下简称比平)学成归乡,雄心勃勃地改造家里经济,他开始收回那些不收租税和只收少量租税的土地,遭到穆斯林佃户阿奇姆的拒绝,阿奇姆在一次集市中差点刺伤了比平。比平向法院起诉,阿奇姆面临牢狱之灾。比平父亲,已远离俗世的克里希纳戈帕尔赶来制止,他告诉儿子阿奇姆的真实身份是他的私生子,比平大吃一惊。最后,比平通过负责案子的副县长,停止了诉讼。人们对克里希纳戈帕尔议论纷纷。

读者也许会有疑问:比平收回自己的土地,怎么还如此烦琐,他行使的不是正当权利吗?奇怪的是,比平遇到的抗拒不是个别的,许多佃户都去找隐居在贝拿勒斯的克里希纳戈帕尔哭诉,阿奇姆的行凶是集体态度的极端宣泄。比平对父亲的意见置之不理,他的理由很简单:“比平在回信中却说,从前那样宽容,勉强说得过去,因为那时还有各种其他收入。地主和佃户之间有来有往———你少收点租,他就多送点礼。现在不行了。按照新法令,除了合法的租金,其他的收入都被禁止了。如果连这一点点租金都不要,那地主还有什么足以值得骄傲的呢?现在,我们还不紧紧盯住合法收入,那我们还有什么呢?如今佃户不额外给我们送礼,那我们为啥要额外地给他们恩赐呢?现在我们和佃户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经济关系。”(3)单从文字上看,我们很容易赞同比平的逻辑,问题是文字背后包含了殖民时期土地法的变化。

封建时代的印度农业地租主要采取产品地租的形式,农民名义上不是土地的主人,但具有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地主对土地的控制是有限的。“地主和农民之间达到了一种相对稳固的权益与利害关系,进而使农民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较为安心”(4)。印度农村尽管封闭、贫穷,农民却能在一种较为宽松的环境中生产,保障温饱。在这样的村社中,低等种姓也能根据社会分工获得赖以生存的职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可以按照习惯,为特定的地主服务,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使得农民在赋税方面获得一定优待,也就是比平所说的“你少收点租,他就多送点礼”。自然经济的古朴之风足以让克里希纳戈帕尔这样的老派人物感到欣慰。“在这种制度下,付酬形式及数量倾向于同劳动技术和熟练程度无关。一个较为熟练的工匠或雇工所得的报酬,可能还不如同村受雇于不同主人的不熟练的雇工挣的钱”(5)。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农民在意的是与地主保持和谐关系,从而获得稳定、长期利益,而村社成员的种姓地位高将获得更多照顾。

必须强调,本篇小说发生的环境是一个传统的印度教村社,阿奇姆这样的穆斯林属于少数。印度教法是小说的基本法律背景。从法文化角度来看,传统文化上的印度“法”(Dharma,达磨)的道德意义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付出与获得的报酬是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自动达到平衡的,而现实的人与人互动关系中,这暗示着一种‘单方面依赖’而不是‘相互依赖’关系。一个人即便不按等价的原则还报他人的恩惠,也不一定会受到道德谴责,个人内心也不会有太大的内疚。”(6)因而,在阿奇姆看来,不付地租实乃天经地义,自己与主人的道德关系远大于利益。他不惜倾家荡产与比平争讼,并不因为自己的佃农身份而底气不足,就是基于这一思维和传统习惯。

作为饱受西方文化洗礼的人士,比平收回土地并非异想天开,他参照的正是所谓政府的“新法令”。从1789年到1793年,英印政府连续颁布新法令,规定莫卧儿帝国时期的收税人柴明达尔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代替政府征税,并按比例留下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原来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柴明达尔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将土地转租或让渡给他人。柴明达尔经手的一切财物都是“公物”,以往地主和佃农私下里的财物沟通成了非法行为。在新土地法令的推动下,地主则必须改变传统观念,否则就要陷入生存困境。凭借这些手段,英国殖民政府打击那些按传统方式处理土地征税的“老派”地主,而鼓励、扶持那些能够保证殖民利益的“新派”地主。克里希纳戈帕尔父子二人对土地的不同理解,正是这新旧两派地主的内心写照。

但是,习惯势力又是无比强大的。应该充分认识到,作为习惯法的印度农业法,有其存在的历史根据。“地方习惯尤其是在土地租赁与继承方面的地方习惯和种姓、行会与家庭制度,即使不是地方法的首要渊源,也一直是一个主要渊源,宗教法学著作并不总是反映这些习惯,只是作为一个次要渊源加以援引(至少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如此……)”(7)。不管英国人怎样一相情愿,传统习惯法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作用。加之,印度疆域广大,各地习惯不同,历史上几乎都没有统一的国家法。英国人想要统一行使新法令,真是难上加难。印度教法和穆斯林法,以及英国法的介入,在不同环境、不同语境中都发挥着作用。小说里,比平与阿奇姆争讼起先互有胜负正反映了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法律的混乱不堪。

虽然阿奇姆侥幸在这场明争暗斗中全身而退,保住了身家性命;但是,更多的阿奇姆在印度农村的大小角落举步维艰。泰戈尔对他们在新土地法形势下的未来表示了深深的担忧。他们没法依靠诉讼保住自己的土地,而高昂的诉讼费用也非凡人所能负担,阿奇姆多次上诉之后被高利贷者逼得倾家荡产即是明证。小说情节的设计,具有相当的历史意义。

小说里还涉及身份法的问题。如果克里希纳戈帕尔所言不虚,阿奇姆果真是他与穆斯林米尔扎·比比的私生子,那么克里希纳戈帕尔严重违反了教规。《摩奴法论》规定:“让首陀罗女子上了床,婆罗门就下地狱;跟她生一个儿子,他就丧失婆罗门种姓。”(8)种姓内部违反教规尚且如此,与异教徒育有子女更不啻违背天条。可以想象,在法院外面,比平听到父亲袒露真相时是多么震惊!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克里希纳戈帕尔是无奈地吐露事情真相,还是想牺牲名誉保住阿奇姆?如果说法律要求真凭实据,读者就能相信小说里的一面之词?

从叙事整体来看,小说的叙述者一直是比较冷静、客观的,一旦需要进行理性判断的时候,都尽可能地跳到人物角度发言,尽量不暴露自己的态度。但是,在写到克里希纳戈帕尔来到法院外面的时候,叙述者却情不自禁地流露出丰富的情感:“……年迈体弱的父亲,正站在不远的一棵榕树底下。老父亲赤着一双脚,披着一件印有天神名字的衣服,手里拿着一串念珠。干巴瘦削的身体,仿佛星辰一样,闪耀着温柔的光芒。”(9)叙述者尽可能地暗示老父亲的精神可贵,情感倾向显而易见;而比平面对父亲,样子则显得非常狼狈。“他的头巾散落下来,盖住了鼻子。怀表从口袋里溜了出来,在空中打秋千”(10)。这些富于暗示的情节与小说故事结尾分明呈现出理性与情感的不同取向。

小说结尾所写的律师罗摩塔兰正是在克里希纳戈帕尔的资助下完成学业,他对这桩诉讼有自己的理解。“他想,假若好好调查一下,所有的圣人都会原形毕露。世界上的人,不管他们如何卖劲地数念珠,都像我一样,全都是骗子。世上圣人和凡人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圣人会装模作样,凡人则开诚布公”(11)。不必苛责罗摩塔兰以德报怨,他的判断也许来自于律师行业的一贯逻辑。叙述者对罗摩塔兰并未做直接评价,而是写道:“至于他是怎么推理判断的,我不知道。”(12)叙述者用“不知道”做出了最好的也是无声的抗议。叙述者这里运用一种“不可靠叙述”,有意故弄玄虚,制造迷雾,而富有经验的读者自会拨开迷雾进行理性思考。叙述者不揭开谜底,扩大了小说的张力,使作品具有了更为丰富的阐释可能和多义复指的空间,从而走向了真正的现代文学。作为印度新法律的代表———罗摩塔兰们的未来我们不难预料,他们将继续着殖民英国的法律“买办”身份,他们成为殖民者本地的代言人。通过这些描写,作者表示出了对殖民印度时期法律问题深深的忧虑。

小说中唯一的“罪犯”阿奇姆逃脱刑法制裁,实属侥幸。新法律轻而易举地让他蒙受经济损失,又因为法律自身的程序漏洞,使他免于灾难。这真是极大讽刺!在强大的法律机器面前,阿奇姆显得太弱小了,他生存在各种法律强力的夹缝间,随时会被压得粉碎。小说写他最后“又恢复了原来的状况,”并且感到“莫名其妙”,实在是意味深长。

泰戈尔高明地写出了现代司法介入后印度法律的混乱状况。高等种姓传统的优势身份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只有更能融入新法律的现代语境,其衍变后的身份(如比平)才能获得保障;而低等种姓或异教徒的卑微身份,在传统法和新法制的双重倾轧下更加朝不保夕。

我们不妨追问,泰戈尔为什么在这么短小的篇章里使用“不可靠”的叙述手段呢?这有赖于我们对父子两代形象观念的进一步探讨。

比平否定父亲的做法,除了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多的是文化的取舍。比平正是用英国人的标准来确立自我,他看重的是绅士身份———“倘若仍像过去那样发善心,送人情,我们就会破产,就难以保住自己的家业,就会无力维护绅士的尊严(13)。他在到法庭作证时的装束———马裤、怀表等等西方化的装束均具有符号意义。身份的维持显然依赖经济收入。“如今,一个绅士维持相应的排场和体面,要比过去多花四倍的钱”(14)。比平所作首先是一种文化行为,其次才是经济行为。

然而,作家没有把比平塑造成被西方文化彻底改造过的人物,父亲对待他人的宽容,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获得他的理解。尤其是当父亲告诉他真相时,他感到惊奇而又痛苦,他把一切罪过归于没有原则,“无论在教育方面还是道德方面,自己都要比父亲优越强胜得多”(15)。让比平最遗憾的原来并不是父亲在自己打官司的当日替“他人”说话,而是父亲违反了传统教法———与异教徒结合并留下后代。在这个问题上,深受西方教育影响的比平似乎比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克里希纳戈帕尔还要保守!这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比平没有根本否定父亲的原则,相反,他认为父亲在遵守原则上不够严格才造成了当日的麻烦。他认为自己经受过西方教育的锤炼,更能履行教法对婆罗门的特殊规定。在他眼里,现代教育使他在遵守规定时更能克制私欲、更有原则。所以,比平形象的复杂性显示了殖民时期印度法律文化碰撞后的价值取向。(www.xing528.com)

同时,克里希纳戈帕尔的形象也具有含混性。他对世风变化既不满,又无可奈何,也曾悲叹:“现在的年轻人想必更能适应当今的时代。过去的那一套,现在可能行不通了。”(16)所以,他对儿子的规劝从来都缺少把握,他对儿子的想法也包含着深深的隔膜。他的传统印度教观念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强烈挑战,甚至在家庭内部也出现了价值认同危机。

这一老一少、一父一子的刻画,可谓是新旧法制更迭过程中两代婆罗门的精神缩影,尤其法庭之外的一段描写:比平听到父亲突然到来,惊讶不已地走出法庭,看到榕树下站立的老父。这一场景颇有象征意义:父子双方所处的环境,一面是代表着法律、权力、当下、威严的法院前,一面是凝聚着传统、信仰、历史、宽容的榕树下。环境的对应凸显了根源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历史相会。儿子面对父亲,不乏尊敬和出乎意料;父亲面对儿子,却是“哆哆嗦嗦”“声音颤抖”。泰戈尔的敏锐在于,在西方法律文化占据主导的情况下,父子两代同样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同样要给自己寻找一种历史定位。他们的缺乏自信,他们的犹豫和延宕,正反映了不同源流的法律冲撞下人们内心的焦灼。

印度对英国普通法的移植显然是被动的。普通法为印度带来了平等、正义的观念,今天印度标榜自己是“全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也肇源于此。但是,殖民时期印度法律杂乱无章的状态今天也未必有多大改观。如何选择一条合理的法律移植道路,汲取西方法律文化乳汁的同时,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营养,进行有效的法律现代化建设,泰戈尔本人并没有给出满意答案,今天的印度知识分子仍在苦苦思考。但是,泰戈尔看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通过文学书写,表达出了对法律移植和变革的深深担忧,他的心情是极为矛盾和复杂的。

原载《南亚研究》2009年第2期

王鸿博,北方工业大学素质教育与现代文化研究所教师

【注释】

(1)本文原名为“殖民地时期印度法律的文学书写———泰戈尔短篇小说《原来如此》的法律内涵”,此文有删节。

(2)克里希那·克里巴拉尼.泰戈尔传.倪培耕,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84:41.

(3)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98.

(4)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5.

(5)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4.

(6)尚会鹏.印度文化传统研究———比较文化的视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14.

(7)约翰· H ·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12.

(8)摩奴法论.蒋忠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41.

(9)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302,302,304.

(10)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302,302,304.

(11)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302,302,304.

(12)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304,298.

(13)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304,298.

(14)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98,303,299.

(15)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98,303,299.

(16)刘安武,倪培耕,白开元.泰戈尔全集:第9卷.董友忱,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98,30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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