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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法规:1912~1936民国工业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政府建立后,也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工作。在国民党主政时期,大约颁布了200余项经济法规,比此前北京政府的立法多了一倍。南京政府对鼓励范围内的企业还实行保育政策,并且部分地予以执行。南京政府的经济政策法规相比北京政府更加强调国家资本在工业化中的主导意义。其后,随着南京政府的统治渐趋稳固,也由于日本军事、经济侵略的迫近,南京政府更大大扩展了国家资本主义的范围。

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法规:1912~1936民国工业

南京政府建立后,也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工作。在国民党主政时期,大约颁布了200余项经济法规,比此前北京政府的立法多了一倍。这些法规大多是在南京政府前期制定的,尤其是在1933年以前。这个时期的经济立法不但数量空前,而且立法所涉范围也多有扩展,可以说达到了新中国成立前立法工作的最高水平,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经济法规体系。

南京政府的经济立法继承了北京政府的立法成就,在援用北京政府的许多经济法规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订、增益使之更加符合近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南京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新的经济法规。这个时期颁布实施的重要法规有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工厂法、审计法和破产法等,尤其突出的是编纂修订了民商合一的民商法典,这是中国经济立法史上一件重大事件。这部法典不仅广采西方国家民商法的优秀成果,而且很注意结合中国的商事传统和习惯,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规秩序。例如在破产法的规定中结合中国和平让步、息事宁人的传统,采取了于破产前适用和解程序的立法例,这和中国民间的商事习惯密切相关;再比如,关于破产后未清偿债权是否随之消灭的问题,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南京政府在《破产法》制定中,鉴于中国商事习惯向来注重人情仁义,难于接受未受偿部分仍可请求清偿的“残酷”制度,故对除恶意之外的一般情形皆采请求权随破产结束而消灭之立法例。就是民商法典本身在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时也是结合中国的商事发展状况的特征而做出的选择,立法院长胡汉民和副院长林森考虑到中国历来民商不分,且商业不发达,商人本无特殊地位的状况建议民商合一。在民国的民商法典中结合了民法普通法和商法的特殊法的特点,融普通法和特殊法为一体,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契约营业自由的原则,同时大量特殊法形式的条例、规则、章程和通令与经济政策一道规范具体的经营活动。因此,南京政府的民商法很好地结合了市场法的普世性和中国法的特殊性,对中国工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意义。

就整个经济法规而言,南京政府的经济法规体系也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预期的商事法规环境,促进了近代工商业的发展。

南京政府经济法规政策中蕴含的主要的工业发展导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促进近代工业生产组织方式的演进。南京政府的《公司法》为建立近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方式由单一的无限责任和合伙制推进到无限责任、两合制、有限责任股份制并举,并逐渐过渡到以股份有限责任制为主流的近代企业组织方式,这是中国企业制度变革中的一大进步。

为了推进企业的兼并和重组,促进大规模企业集团的产生,新的公司法还增加了“法人持股”的规定,为企业集团快速形成提供法律便利,这都是前代立法所不具备的。

第二,鼓励民营工业的发展,尤其鼓励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型工业的发展,并引导分工的深化和工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在南京政府颁行的《工业奖励法》中明确鼓励四类民营工业发展,即基础工业(以期延伸迂回生产,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外销工业、新型工业(应用新技术新专利的工业)和进口替代工业。南京政府对鼓励范围内的企业还实行保育政策,并且部分地予以执行。例如永利化工作为一家进口替代型的纯碱制造企业曾经获得南京政府30年的盐税豁免,穆湘玥等创制的纺纱机构件也曾经获得过专利奖励。

第三,南京政府也进行税制改革,利用税收杠杆鼓励国货,奖励出口,这项政策的含义及对工业的作用将在后文详述。(www.xing528.com)

第四,南京政府也力推度量衡的统一,引导外资、侨资投入方向。

南京政府的经济政策法规相比北京政府更加强调国家资本在工业化中的主导意义。从前述的南京政府之前和之中的经济政策思想可知,这个阶段的政策精英的思想,相比北京政府时期政策精英(以张謇、刘揆一等为代表)持有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思想已有了较大的改变,更加强调国家资本和统制经济在促进后发展国家的工业化的作用。[5]

同时,南京政府的经济立法决策与北京政府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党派在立法政策颁行中的作用加强。国民党在南京政府中实行党治,党的意志是国家立法政策的一个重要法源,体现孙中山思想的“总理遗训”和国民党的宣言、决议案以及《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都是立法的依据和渊源。据吴承洛追溯南京政府经济政策脉络时说“民生主义之经济政策,与实业建设计划,经13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于中国国民党对内政策,作为政纲……每年均作切实之维护与阐扬”[6]因此,孙中山的国家资本思想及当时的统制经济思潮通过国民党意志转化为南京政府的经济政策法规,使其具有明显的国家资本主义色彩。

在30年代统治稳固后,南京政府经济政策法规中隐含的国家资本主义成分日趋冒头,并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建立了一些新的经济机构推动国家资本[7]的扩展。

例如南京政府的《矿业法》中规定矿藏国有,严格限制和缩小民营矿业的经营范围,也限制外国人参与采矿。1930年的《关于建设之方针案》中除确认矿业国营外,还规定“铁道、水利造船、制铁、炼钢等伟大之建设事业,依照总理节制资本之义,宜由国家经营之”。1931年的《实业建设程序案》中确定除了铁路、公路、航运港口、飞机航空农业外“水利、电气及钢铁、酸碱、煤、糖、煤油汽车等项基本工业,应由国民政府积极兴办”。其后,随着南京政府的统治渐趋稳固,也由于日本军事、经济侵略的迫近,南京政府更大大扩展了国家资本主义的范围。正如国民党人所说,“九一八”后,“政府极力推动国防经济建设,调整国营工矿事业,不遗余力”。[8]1933年,实业部公布的四年计划中,进而提出对粮食、棉花煤炭等主要物资也实行统制的主张,1935年后开始对矿产品和农产品的出口实行垄断经营。国家资本的范围扩展到了金融工商业,甚至农业,成为民国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成分。

总体来讲,南京政府抗战前的工业政策一方面鼓励、保育民营工业的发展,并有许多具体政策法规的支持;另一方面秉承国民党的经济路线在政府颁行的政策法规中大力推进国家资本主义,甚至发展统制经济,这一点在该阶段的后期体现得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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