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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考察:家校合作共育的发展与实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2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011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家校合作共育的领导体制明确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

历史考察:家校合作共育的发展与实践

教育史来看,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机构等教育的多方,由合至分,由分至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推进了教育的发展。

人类远古文明的漫长岁月里,教育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没有固定的教育场所和专门从事教育的专职人员,主要内容也只是渔猎和农耕等劳动技术与生活经验的传授。

家庭出现后,原来由社会承担的教育任务,开始由家庭与社会共同承担。

最早的学校萌芽,与家庭一样,也出现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原本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教育逐渐分化了出来——学校诞生了。

最初的学校只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大部分人的教育仍然主要在家庭和社会的生活与生产劳动中,通过耳提面命的方式进行,直到现代学校教育制度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而出现。

17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要求劳动者接受更多的、系统的、实用的学校教育,以满足大生产的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制度和现代学校制度也应运而生。到19世纪初,一套与工业社会相匹配的学校制度已经初步形成。这套制度体系把教育从少数人的特权变成全体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革命性事件。

现代学校制度出现以后,家庭和社会仍然承担着教育的任务,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父母参与到生产活动中去,他们有自己专门的职业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开始“走出”家庭,逐步“淡出”教育的舞台。学校成为教育的主渠道,承担着最重要的教育使命,也就顺理成章了。

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前,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与合作都是比较少见的,只有在出现各种事件或变故时,如孩子在学校出现了严重的行为问题,或在家中显露出承受了极度的课业压力时,彼此之间才会相互联系。

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掀起了以教育机会平等为基本内容的平权运动,强调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和家庭的教育机会。1966年,《科尔曼报告》提出了一个令学校教育感到尴尬的研究结论,即学校在孩子学业成功方面没有多少实际用处,而家庭及其同伴的影响才是决定孩子学业成就的关键因素。同时,塞维尔(Sewell)、哈瑟(Hauser)等教育社会学家的研究也发现,父母参与和期望是儿童成长的重要中介变量。这些研究让人们重新思考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关系问题,重新考量家庭在教育中的作用,家校合作问题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许多国家的政府先后出台了推进家校合作的政策,鼓励父母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来。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都开始广泛关注和重视家校合作共育问题,从财政支持、法律体系建设到理论研究,都加大了力度。(www.xing528.com)

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教育界出现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有效学校运动。该运动的主旨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提高学校质量。提出的重要策略是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改变过去学校与家庭相互隔离的方式。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修正案,第一条款就提出成立父母咨询委员会(Parent Advisory Council),以协助学校设计、发展和实施那些促进低收入家庭儿童发展的计划,父母参与教育的权利被正式纳入联邦教育法规。

1983年,冷战背景下的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发表了名为《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促进家校合作是报告的重要内容。在1988年的哈金-史达佛改善中小学修正案(Hawkins-Stafford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mprovement Amendments)中,再次强调为改善中小学教育,需要增进父母参与。在这个背景下,父母参与已经成为学校的常态,部分父母成为学校决策层的重要成员,对于所在学校的教师聘任、课程设置、教材选用,乃至学校的资金预算等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父母还可以通过竞选学区教育委员会、学校校务委员会、父母咨询委员会或学校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来参与学校决策。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家校合作组织,如NNPS(美国合作伙伴关系联盟)研究中心。如2006年苏格兰政府颁布了《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法》,2007年在伦敦国王学院建立了“国立育儿辅导学院”。

在这场席卷全球的家校合作探索中,我国也在不断研究和实践着,包括台湾香港等地,都有着若干探索,比如香港地区的教育部门为了发展家庭和学校关系,在1993年成立了“家庭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推动家校联系,广邀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有名望人士加入。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更是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为深化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政策依据与规范操作方法。

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2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也都把家校合作共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涵。如《纲要》在“现代学校制度”部分,就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要求。〔3〕以上这些文件,都把家校合作共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化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政策依据。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也出台了若干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文件。1998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联合颁发了《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2011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其中,关于家校合作共育的领导体制明确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文明办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大力发展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公共服务阵地,对父母进行科学养育的指导和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0~3岁儿童早期发展的推进工作,并逐步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妇联、民政、教育、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承担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推进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由于《大纲》等文件对家校合作共育中的各部门职能的交叉,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相对灵活的多样化格局。最典型的有三种模式的家庭教育领导体制。一是以关工委为牵头部门,以江苏淮安为代表;二是以妇联为牵头部门,以广东中山为代表;三是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以山东潍坊为代表。三者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谁牵头,只要能够有意识、下力气推动家校合作共育,就一定能做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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